涉稅法律知識點總結
知識點一 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範圍及不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訴訟予以受理的案件範圍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7.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爲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案件範圍
1.國家行爲案件:政治性
2.抽象行政行爲:規章以下(不含規章)規範性文件可附帶性審查,不可直接起訴——區別於具體行政行爲
3.內部行政行爲: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系統內的機構或公務員作出的行爲——區別於外部行政行爲
4.法定行政終局裁決:行政機關最終裁定的行政行爲只能由法律規定
5.刑事偵查行爲:刑訴法授權
6.行政調解行爲:區別於行政裁決
7.行政指導行爲:非強制性
8.重複處理行爲:不產生新的權利義務影響
9.行政程序內部行爲: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
10.過程性行爲:不具備最終的法律效力
11.協助執行行爲:非行政機關自身意思表示
12.內部層級監督行爲:內部事務
13.信訪辦理行爲: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
14.對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
知識點二 用益物權的類型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法律的具體規定,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登記物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指自然人(主要是農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的集體組織或公民個人。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
3.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而產生,權利存續有具體期限。
(四)地役權
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
1.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物權。
2.從屬性。
地役權從屬於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
3.不可分性。
4.地役權是根據合同約定而設定的物權(非登記物權)。
5.地役權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不以對不動產的佔有爲要件,但有例外。
(五)居住權
1.居住權的主體限於特定自然人;客體是他人所有的住宅;內容是爲滿足生活居住需要而佔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權利。
2.居住權具有專屬性,不得轉讓、繼承。
3.居住權具有期限性。若合同或者遺囑未對居住權期限予以明確,則應推定居住權期限爲居住權人的終身。
4.居住權通常具有無償性,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居住權依書面合同或遺囑設立
6.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7.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知識點三 抵押權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以擔保債務清償爲目的,不轉移佔有地就自己的財產爲債權人設定擔保物權的行爲。
(二)抵押權的設定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爲法定的要式合同。
(三)抵押財產的範圍
1.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四)抵押登記
1.法定登記(強制登記)的抵押財產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2.自願登記的抵押財產包括: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其他可以抵押的財產,這些財產抵押採取登記對抗主義。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五)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權作爲物權有優先效力,具體表現: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
當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獲得賠償請求權或賠償金時,抵押權人的擔保物權得就該賠償請求權或賠償金而繼續存在的法律效力,在理論上稱之爲“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
3.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六)抵押權的消滅
抵押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抵押權實現。
3.抵押物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事由而滅失。
4.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七)特殊抵押
1.最高額抵押;
2.共同抵押;
3.財團抵押,包括浮動式財團抵押和固定式財團抵押兩種形式。
知識點四 債的保全
(一)代位權
(1)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①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②債權人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③須債權已屆滿履行期。
【提示】代位行使的權利,以非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爲限(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2)效力:
①提起代位權訴訟,債權人爲原告,次債務人爲被告。
②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範圍。
③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二)撤銷權
(1)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①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或者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爲。②須債務人的行爲害及債權。③須債務人的行爲在債權成立之後所爲。④在有償行爲,須債務人於行爲之際存有惡意,對有償行爲規定了“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限定條件;在無償行爲,則無主觀要件。
【提示】撤銷權情形:①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②無償轉讓財產。③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
(2)效力
①期限: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行使撤銷權的。
②訴訟列置:債權人爲原告,債務人爲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爲訴訟上的第三人。
③範圍: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錯,適當分擔。
④債權人無優先受償權,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別受償。
知識點五 保證
(一)保證的概述
1.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協議。
保證人不是原來的債務人,而是第三人。
2.不能做保證人
(1)機關法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的除外;
(2)公益爲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
(二)保證的一般規定
1.保證的形式。
法律規定保證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口頭保證合同不是保證。
2.保證的分類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
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2)連帶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的保證中,保證人的責任不是補充性的。
【提示】稅法中規定的納稅保證方式僅限連帶責任保證。
3.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保證期間保證合同應明確約定。
(2)法律規定: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提示】稅法中,納稅保證期間爲法定期間,自納稅人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
4.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知識點六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因訂立合同而作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程序。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分爲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
(1)定義: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爲目的而發出的,由相對人受領的意思表示。
(2)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要件:
①內容具體確定;
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的生效時間: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4)特殊要約
①反要約;
②懸賞廣告;
③交叉要約;
④現物要約。
2.承諾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的有效要件:
①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②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
③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④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3)承諾的生效與合同的成立:
【公式】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知識點七 合同的主要類型
(一)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是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1)標的物的風險分擔
①一般情況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特殊情況
A.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B.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C.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D.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③其他規定
A.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B.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特種買賣合同
①樣品買賣
②試用買賣
③保留所有權買賣
(二)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一般爲單務、無償合同。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銷贈與: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三)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1)承租人的解除權: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的解除權: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五)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六)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雙務、諾成、有償合同。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七)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八)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運輸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格式合同。
(九)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屬於踐成合同,既可有償,也可無償。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倉儲合同(對比保管合同學習)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特徵:
(1)倉儲合同的保管人須是經倉儲營業登記,專營或者兼營倉儲保管業務的人。;
(2)保管的倉儲物應當是動產;
(3)倉儲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4)倉儲合同的存貨人主張貨物已交付或行使返還請求權以倉單爲憑證。
(十一)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爲諾成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十二)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十三)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介合同爲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
(十四)合夥合同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爲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合夥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知識點八 婚姻制度
(一)結婚
1.婚姻成立的特點
(1)結婚行爲的主體必須是男女雙方當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結婚行爲是民事法律行爲。
(3)結婚的效力是確立夫妻關係。
2.結婚的必備條件
(1)須有結婚合意。
(2)須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
3.禁止結婚的條件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
1.婚姻無效
無效的原因
①重婚;
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③未到法定婚齡。
2.可撤銷婚姻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3)撤銷後的法律效果:自始無效,其效力同無效婚姻。
知識點九 法定繼承
(一)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
(三)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1.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爲: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
2.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代位繼承只能適用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不適用代位繼承;
2.被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或者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3.被代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4.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
5.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權;
6.代位繼承人無論是一人還是數人,原則上都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五)轉繼承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因爲某種緣故尚未實際取得遺產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應繼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知識點十 股東訴訟
(一)股東派生訴訟
主體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 |
事由 | 董監高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 |
前置程序 | 窮盡公司內部救濟,先以書面方式請求董事(會)、監事(會)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 | |
訴訟地位 |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起訴 | 原告:公司 被告:損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 |
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董事起訴 | 原告: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被告:損害公司利益的監事 | |
股東直接起訴 | 原告:股東 被告:損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人:公司 【提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符合《公司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條件的其他股東,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爲共同原告 | |
勝訴利益歸屬 | 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勝訴利益歸屬於公司。股東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股東可請求其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 |
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公司沒有提起訴訟,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或者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直接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解散公司訴訟
受理的情形 | 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情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並且無法通過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
不予受理的情形 | (1)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爲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2)以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爲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3)以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爲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
(四)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瑕疵之訴
決議效力種類 | 提起主體 | 適用情形 |
決議無效之訴 | 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 |
決議撤銷之訴 | 股東 | (1)作出決議的程序違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2)作出決議的程序違反章程; (3)決議的內容違反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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