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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植物保護站工作涉及法律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野生動植物保護站

野生動植物保護站工作涉及法律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工作涉及法律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規:

4.《植物檢疫條例》

5.《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三、地方性法規:

10.《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四、規章:

11.《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12.《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

13.《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管理辦法》

14.《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

15.《林業植物檢疫人員檢疫執法行爲規範》

16.《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

 

 

 

主要條文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二十五條 林區內列爲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三十八條 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覈,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屬於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並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並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爲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佈,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十六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4.《植物檢疫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第五條 局部地區發生植物檢疫對象的,應劃爲疫區,採取封鎖、消滅措施,防止植物檢疫對象傳出;發生地區已比較普遍的,則應將未發生地區劃爲保護區,防止植物檢疫對象傳入。

疫區應根據植物檢疫對象的傳播情況、當地的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以及採取封鎖、消滅措施的需要來劃定,其範圍應嚴格控制。

在發生疫情的地區,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派人蔘加當地的道路聯合檢查站或者木材檢查站;發生特大疫情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植物檢疫檢查站,開展植物檢疫工作。

第七條 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於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

(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第八條 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發現有植物檢疫對象、但能徹底消毒處理的,託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作消毒處理,經檢查合格後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消毒處理的,應停止調運。

植物檢疫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對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也應實施檢疫。如已被污染,託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要求處理。

因實施檢疫需要的車船停留、貨物搬運、開拆、取樣、儲存、消毒處理等費用,由託運人負責。

第九條 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交通運輸部門和郵政部門一律憑植物檢疫證書承運或收寄。植物檢疫證書應隨貨運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鐵道、交通、民航、郵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試驗、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帶有植物檢疫對象。植物檢疫機構應實施產地檢疫。

   5.《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第三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森林病蟲害防治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科學防治水平。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綜合分析各地測報數據,定期分別發佈全國和本行政區域的森林 病蟲害中、長期趨勢預報,並提出防治方案。
    縣、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綜合分析基層單位測報數據,發佈當地森林病蟲害短、中期預報,並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實際需要,建設下列設施:
   (一)藥劑、器械及其儲備倉庫;
   (二)臨時簡易機場;
   (三)測報試驗室、檢疫檢驗室、檢疫隔離試種苗圃;
   (四)林木種苗及木材燻蒸除害設施

第十九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從育林基金。木竹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和事業費中解決;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經營者負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扶持。
    對暫時沒有經濟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長期沒有經濟收入的防護林、水源林、特種用 途林的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適 當扶持。
    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病蟲害,森林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確實無力負擔全部防 治費用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6.《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可以確定適當時間爲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愛鳥周等,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生動物資源。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飢餓、受困、迷途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採取救護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救護。救護單位應當立即報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應當採取防範措施。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並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狩獵者有計劃地開展狩獵活動。
  在適合狩獵的區域建立固定狩獵場所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在集貿市場以外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應當憑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動物園之間因繁殖動物,需要運輸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保護野生植物的宣傳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識,提高公民保護野生植物的意識。
  第十七條 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採集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採集。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報告批准採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
 第十一條 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佈區域,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在其他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誌。
  禁止破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點的保護設施和保護標誌。
  第十二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的影響,並採取措施,維護和改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條件。由於環境影響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造成危害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進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籤。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籤查驗放行。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野生植物進出口的資料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並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

 

8.《中華人民共和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第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逐級建立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
    

9.《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林業、農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並做好與履行公約有關的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10.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省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拯救、保護和馴養繁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成績顯著的;

(二)在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推廣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發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行爲,及時制止或者檢舉、揭發有功的;

(四)在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中有其他貢獻的。

第十七條 禁止獵捕、殺害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交換、贈送等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向市(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覈准,發給特許獵捕證。

 第十八條 獵捕國家和省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市(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狩獵證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三條 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

 馴養繁殖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市(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經營利用國家和省非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必須經市(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經營許可證核發營業執照。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第二十七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11.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第二條 林業部主管全國森林植物檢疫(以下簡稱森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森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檢機構,由其負責執行本地區的森檢任務。

國有林業局所屬的森檢機構負責執行本單位的森檢任務,但是,須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森檢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在林業工作站、國有林場、國有苗圃、貯木場、自然保護區、木材檢查站及有關車站、機場、港口、倉庫等單位,聘請兼職森檢員協助森檢機構開展工作。

兼職森檢員應當經過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森檢培訓班培訓並取得成績合格證書,由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發給兼職森檢員證。

兼職森檢員不得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第五條 森檢人員在執行森檢任務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依照規定實施現場檢疫或者複檢,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和進行疫情監測調查;

(二)依法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採取封鎖、消滅等措施;

(三)依法查閱、摘錄或者複製與森檢工作有關的資料,收集證據。

12.《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 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凡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林業部審批;凡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准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其《馴養繁殖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由林業部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應當定期查驗《馴養繁殖許可證》。對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

13.《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國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的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工作。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國家林業局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機構按照國家林業局的規定負責全國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調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況和動態變化,爲制定監測規劃、預防方案提供依據。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情預測預報、趨勢分析等活動,評估疫情風險,對可能發生的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預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議,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 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發生逃逸的,被許可人應當立即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捕回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被責令限期捕回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而拒絕執行的,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可以代爲捕回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由被許可人承擔全部捕回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的經費;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依法查沒的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應當由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防範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入侵的預警和應急防範機制。
  在野外發現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的,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採取監測和防治措施。
   14.《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禁止開展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的野外放生活動。
  因科學研究、生物防治、野生動物種羣結構調節等特殊情況,需要放生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經批准從境外引進的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及其繁殖後代、產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標記。
  第十三條 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發生逃逸的,被許可人應當立即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捕回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被責令限期捕回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而拒絕執行的,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可以代爲捕回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由被許可人承擔全部捕回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的經費;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依法查沒的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應當由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防範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入侵的預警和應急防範機制。
  在野外發現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的,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採取監測和防治措施。

    15.《林業植物檢疫人員檢疫執法行爲規範》

第七條 檢疫員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各項檢疫事宜。在辦理檢疫文書時,應當主動、耐心向當事人說明辦事程序、途徑和相關要求;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對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規範的,要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條 檢疫員在實施現場檢疫檢驗和檢疫檢查(含複檢)前應當通知當事人。抽取檢驗樣品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林業局《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和《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及檢疫技術操作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16.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國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的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明確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保障人員和經費,加強收容救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開展收容救護工作,需要跨行政區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區域予以協助的,雙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協商、積極配合。必要時,可以由共同的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協調。

第五條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的實際需要,建立收容救護場所,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救護工具、設備和藥品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參與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公佈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因受傷、受困等野生動物需要收容救護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及其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收容救護野生動物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主要負責全市林木病蟲害測報、綜合分析各測報點數據,定期發佈森林病蟲害短中期預報,並提出防治方案;負責對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森林害蟲的監測、報告;負責對國內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負責防治林木病蟲害的技術指導、技術服務;負責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負責飼養野生動物的管理、繁殖、利用野生動物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