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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合同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學校合同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後,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週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週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於20週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範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爲: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爲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於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併、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緻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後,應在15日內作出答覆。逾期不答覆,視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餘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後,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爲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幹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願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爲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爲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四章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勞動合同鑑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鑑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鑑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鑑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鑑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鑑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範;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鑑證的勞動合同,由鑑證工作人員簽名,並加蓋勞動合同鑑證專用章,註明鑑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應繳納鑑證費,鑑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第六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爲,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後,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並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15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後,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範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鑑證;

(四)爲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諮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係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並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範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後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學校合同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上海理工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合同管理,維護國家及學校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學校或學校授權的職能部門爲主體,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書面合同(或協議,下同)。

第三條 學校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合同管理體制。

第四條 合同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合同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和辦理。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與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統稱爲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第六條 校長辦公室作爲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行使合同管理職能,統一指導學校合同事務。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學校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爲校內各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服務;

(三)受學校委託參與有關重大合同的洽談等工作;

(四)負責對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備案;

(五)協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糾紛處理。

第七條 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指負責指導及開展履行合同,合同業務聯繫、合同起草及簽訂、合同送審報批、合同實施、合同歸檔等工作的部門:

(一)人事處(人才交流中心):負責學校涉及人力資源、人事管理、勞務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技處(技術轉移中心):負責學校承擔的技術合作項目、科研項目合同的管理;

(三)國際交流處:負責涉及境外合作辦學合同的管理。涉及境外合作辦學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學校同境外教育機構就在中國境內外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所籤的中外合作辦學協議,學校與境外教育機構就學術交流、學生交換、教師訪學等所簽訂的校際學術交流協議等涉外合作合同;

(四)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採購、使用與處置、對外出租出借、重大設備維修等合同的管理;

(五)後勤管理處:負責學校食堂原材料及後勤服務的採購、與後勤有關的房屋租賃、綠化、樓宇設施設備維修、合同標的額爲人民幣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的房屋修繕等合同的管理;

(六)基建處:負責基本建設工程設計、工程諮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建築材料、工程配套設備採購、合同標的額爲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房屋修繕等合同的管理;

(七)圖書館:負責圖書及數據庫採購、圖書服務等合同的管理;

第八條 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條例,負責合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對方的資信調查,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負責;

(二)具體組織合同的談判工作,組織學校相關領導小組或工作小組對職責範圍內的合同事項按程序進行研究、審議、決策;

(三)認真履行合同,及時組織實施並處理有關問題。包括:具體負責本部門承辦合同的全面履行,確保雙方權利、義務的實現和合同的順利實施,履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報送並積極解決,參加相關的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四)在授權範圍內負責有關合同的簽署。定期編制部門合同彙總報表,對重大合同履行情況進行重點說明。年末總結報送部門全年度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建立合同檔案,保管合同及相關資料,並按規定將合同歸檔至學校檔案館。

第九條 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學校其他部門的實際採購需求對外簽訂租賃或採購合同時,經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對合同的合同性質、標的大小及法律風險審覈後,由實際履行合同的校內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履行單位”)承擔第八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一)項至第(三)項,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承擔第八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四)項。

第十條 合同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管理部門的工作內容或部門職能的,根據合同性質或主要條款確定管理部門;不能確定的,原則上由合同經費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學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職能範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爲合同管理責任人,並確定專人作爲合同管理人員。

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及履行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三條 學校及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可以作爲一方當事人與對方訂立合同。其他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如需簽訂,應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除學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簽署合同外,學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一般、重大等合同類型的不同審批權限,對合同簽署作授權委託。

經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簽署合同時不得超越和濫用代理權。未經授權的。校內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以學校或部門名義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合同性質、標的大小及法律風險分爲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兩類,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按照學校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合同管理體制,分別適用相應的合同審批程序:

一般合同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在職能範圍內爲從事正常業務所簽訂的標的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包括人民幣20萬元)、對學校發展影響較小的合同,經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序後,原則上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署;

重大合同指標的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對學校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經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序及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校領導審批後,原則上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署。

學校工程類合同須由審計處、招投標辦公室會籤。

學校承擔的技術合作項目、科研項目合同的審批程序按科技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簽訂合同的審批程序是:

(一)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查,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合同文本;

(二)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學校其他部門的實際採購需求對外簽訂採購合同時,由履行單位對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查,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在對合同審覈後,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合同文本;

(三)需經校領導審批的合同,應將合同文本連同相關材料報送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合同印章的使用要求是:

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根據學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規定執行,由學校被授權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校內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以外的印章簽署合同。

一般合同需經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重大合同需經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及分管校領導審批後,再向相應的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被授權部門申請用印。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依其規定辦理合同批准、登記等手續。

第十九條 合同一經簽訂,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跟進合同的履行情況,監督履行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確保履行。

第二十條 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報請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單位發現法律問題應及時向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等問題的,履行單位應積極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或發現可能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應及時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需將合同文本進行編號,記錄合同簽訂時間、合同名稱、合同金額、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對方單位、經辦人、審批簽署人、合同履行情況等有關信息,及時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合同原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保管並歸檔。合同保管部門應做好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學校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校內行政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送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一) 未經授權,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 超越代理權限或濫用代理權的;

(三) 與合同相對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

(四) 在合同簽訂和履行中未盡注意義務,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致使學校利益受到損失的;

(五) 利用學校合同謀取私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爲的;

(六) 未及時處理合同糾紛,或者擅自放棄權利的;

(七)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的行爲,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 在合同簽訂、履行及善後處理問題上,由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遵守合同規定、弄虛作假或者工作失誤,導致學校義務增加、權利減少和喪失的,學校將對有關責任者予以處理,並責令有關部門與單位或個人予以補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相符的,以國家規定爲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制度 篇三

企業的人事檔案主要要圍繞檔案的作用來建立。

企業人事檔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證職工身份、資歷,

2、預防發生勞動糾紛,

3、記載職工工作業績,

4、確定職工工資待遇等。

對考證職工身份、資歷需留存身份證、學歷證、職業資格證等複印件。注意法律規定不得扣留原件,企業不留存身份證複印件會受到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對預防發生勞動糾紛需留存失業證複印件或個人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書面申明,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續簽的勞動合同原件,領取單位發放的服裝、證件、辦公用品、重要設備等的簽收單據,證明職工個人已經知道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證據(如簽字的內部規章制度原件)等。對記載職工工作業績需留存單位的獎懲情況,年度的總結和各部門的鑑定,重大業績和過失的書面情況。對確定職工工資待遇需留存每次調整工資的記載等。勞動關係臺賬是便於企業人事管理和便於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監管的資料彙編,他是人事檔案的組成部分,又與人事檔案不同。

勞動關係臺賬要在完善的人事檔案基礎上製作,並與人事檔案的記載內容相符合。勞動關係臺賬以能夠檢索的表格爲主要形式,內容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擬定,主要有:

1、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婚育情況、住址、聯繫電話、擔保人或主要聯繫人等);

2、簽訂勞動合同基本情況(簽訂時間、期限、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特殊約定條款);

3、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參保種類、開始時間、繳費標準、個人帳戶號碼等)

4、工資待遇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最近調資的時間、目前工資標準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況(職工請假、加班天數)

6、領取企業公用物品的情況等。

學校合同管理制度 篇四

一、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學校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爲獨立的民事主體在參與社會經濟和民事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合同管理遵循防範風險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統一指導監督、分類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類與歸口

第五條 合同主要有辦學、教科研、基建、招投標、國際交流、勞動人事、後勤保障等類別,依據合同性質和內容分別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管理。涉及經濟利益的合同須經總務部門會籤。

第六條 爲規範合同格式,各職能部門應分類制定合同示範文本,並報學校總務部門審覈和備案。

第七條 學校總務部門統一指導學校合同事務,辦公室監督學校合同事務。各職能部門對職能範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其主要負責人爲合同管理責任人,並確定專人作爲合同管理人員。

第八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未經校長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確需簽訂的,由職能部門進行審查,並報請分管校領導審批,經辦人簽名,總務部門審覈後,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訂。分管校領導認爲合同內容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應提交學校相關會議審定後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訂。

第九條 審計部門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對合同進行審計。

三、合同的審查與複查

第十條 合同擬訂前,職能部門應從維護學校權益出發對合同當事人的資質和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在對合作事項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必要論證後,開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時邀請學校法律顧問參與起草工作。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前,職能部門應就以下方面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一)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合作事項是否有利於學校;

(三)合同內容是否真實、可行;

(四)合同必要條款是否完備。

第十二條 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審查後的合同文本簽署意見。合同內容涉及到幾個職能部門的,須由相關職能部門會籤。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合同應送學校法律顧問進行復查。

第十三條 對需學校法律顧問進行復查的合同,送審時應填寫送審單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當事人資質的說明或證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須提供中文文本;

(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關於合同文本的意見;

(四)合同可行性及風險的論證或說明;

(五)其它材料。

第十四條 學校法律顧問應在收到送審材料後六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查。遇重大事項或其它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複查期限。

第十五條 學校法律顧問對合同材料進行復查後,應作出通過審查、建議修改或不予通過的明確結論,並出具複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合同文本通過審查但在簽訂前有異動的,應重新審查。

四、合同的履行與建檔

第十七條 職能部門應安排專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跟蹤管理,督促具體實施者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同時督促合作方履約。

第十八條 學校職能部門負責簽訂的合同,須統一在完成簽署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送學校檔案室歸檔備案,同時檔案室應開具回執並留存備查。合同具體實施者應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後果或者故意銷燬、隱匿合同材料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職能部門應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並送學校檔案室建檔備查。

第二十條 對合同引發的糾紛,職能部門負責及時、妥善處理。

五、責任追究與獎勵

第二十一條 受委託人不得超出授權範圍對外簽訂合同。因越權簽訂合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經校長授權,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對外簽訂合同;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後果,由簽訂者承擔。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每年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評估,對優秀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

六、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飯堂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舉辦或設立的單位法人可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6年12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