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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請假制度【精品多篇】

請假條1.71W

公安機關請假制度【精品多篇】

請假規章制度 篇一

一、在學校規定的上班時間內離開崗位必須請假

1、半小時以內的短假教師口頭向年級組長請假,行政人員口頭向辦公室主任請假,後勤人員口頭向總務主任請假,作記錄備查不記考勤;半小時以上但不足兩小時的短假,由年級組長填寫《教職工請假記錄》;短假原則上不能影響課務。如突發緊急事件需要影響課務時,一般應由教師本人自行調課解決,並由年級組長告知教務處,由請假者承擔代課費。短假累計三次或累計時間達2小時算半天事假。

2、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必須由本人事先寫好請假條,因病請假除急診外必須附上醫院診斷書或病假證明。急診憑單位領導簽字和急診診斷證明在3—5天內辦理補假手續。

請假批准後,持請假條到教務處或總務處備案,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課務。除特殊情況(如突然身體不適、發生意外情況)外,凡用電話請假、請人代辦請假以及事後請假一律無效,也不得私自請人代課或代班而擅離職守,否則作曠工處理。

每學期第一週和最後一週及“五一”、“十一”長假前後、學校重大集體活動期間原則上不批准事假。

3、請假期滿必須立即銷假,按時上班,如果需要續假,必須提前辦理續假手續。

4、婚假、產假、喪假等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公傷假要有市級醫院的公傷證明,並也都要辦理請假手續。

5、教師在上班時間要離校參加函授進修、學習培訓與考試等,必須事先憑學習、考試通知單在學校請假,待批准後方可參加,不算事假,但本人有課需別人代上的,本人要承擔相應的代課費。主管部門和學校統一安排的學習、培訓除外。

6、批准假期權限:

年級組:兩小時以內的短假。

教務處、總務處:事假1天,病假3天。

分管校長:事假2天,病假5天。

校長: 事假3天—7天,病假6天—2個月。

事假7天以上,病假2個月以上需經市教育局研究批准。

病假6個月以上需經市人事局研究批准。

學校中層以上領導請假,由校長批准;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校級領導說明,一天以上向市教育局請假。

教務處、總務處負責將員工請假情況在學校公告欄中予以公示,行政值日依據公示如實記載並有義務有權利到教務處、總務處查證覈實。年級組長批准的短假務必及時記錄在冊,否則學校不予認可,全部責任由年級組長自負。請短假出校園者務必在門衛室詳細登記(時間一欄由門衛填寫),否則按制度追究請假者和門衛責任。

附:有關各種假期的規定。

(1)國家法定假日:元旦、五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春節等。

(2)寒暑假(限教師享受)

(3)結婚假三天。晚婚假(男25週歲,女23週歲)十五天。

(考慮到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和教師享有寒暑假,教師的婚假、探親假應儘量安排在寒暑假,以保證教學秩序的正常)

(4)產假3個月,難產假3個半月,晚育兼難產假4個月。因醫院節育手術事故造成的計劃外孕流作公假,計20天。

(5)喪假:喪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假期3~5天;婿、媳、兄弟姐妹及配偶兄弟姐妹假期1~2天。

7、教職工一學期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七天,其中工作年限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過4天。

二、關於遲到、早退、缺席、中離、曠工的規定:

1、上班時間已到而無故未到崗(10分鐘內)即爲遲到;未到下班時間而無故提前離校(10分鐘內)即爲早退;在上班時間內未請假而中途離校(10分鐘內)即爲中離。

2、凡遲到、早退或中離超過10分鐘不足一小時則算一次缺席;事先未經學校同意而無故不上班達 1 小時以上即爲曠工;兩次缺席算曠工半天。

三、開會出勤:

教職工政治學習、開會等集體活動以事先通知的時間爲準,除因公和事先請假以外,點名時未到現場即爲遲到,10分鐘後纔到算缺席,整個集會一直未到算曠工半天,提前離會算早退,提前離會時間超過10分鐘算缺席。

四、上課出勤:

上課鈴聲已響時,該上課的教師未到課堂即算遲到;上課10分鐘後纔到堂算曠課;中途無故離開課堂算中離,超過10分鐘算曠課;未到下課時間提前下課算早退,超過10分鐘算曠課。

五、教職工出勤的獎懲辦法:

1、每月月底統計一次出勤情況:年級組彙總後(含出勤統計、請假條及相關證明)報教務處,教務處、總務處分別報學校辦公室,經辦公室審查後(凡不符合請假程序、手續不完整的一律無效視爲曠工,並對批假者進行批評)送財務室一份,並張榜公示。

2、期末量化考覈時按全期出勤情況進行累計:事假、病假、遲到、早退、中離、缺席、曠課、曠工均要按相關規定扣除相應考覈分。

公司請假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爲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3、請假程序

1)、不論何種假期,員工請假1天(含)以內者,由主管領導審批確認即可。如遇主管領導不在,可直接向主管經理申請審批,員工請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公司主管經理審批確認,如遇不在公司,可向總經理進行審批。公司領導按級別逐級報批。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部門領導審批後交由辦公室備案歸檔。

3)、較長時間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准後,均需交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歸檔。

4、請假申請規定:

1)、病假

①。員工因病假請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請假一天(含)內下,可憑請假單銷假。

②。員工病假休假,需填寫《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按照請假程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託他人向部門主管請假,待回公司後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

③病假期間工資按當日基本工資的50%扣除。

2)、事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並填寫《請假單》。

②一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部門經理同意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事假2天(含)以上,需報總經理批准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連續請假3天以上,需提前一週申請,報總經理批准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爲請假,特殊情況除外,但需相關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必須於上班後的半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親屬住院需要本公司員工護理的,按事假處理。

④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

⑤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⑥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3)、工傷假

①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二十四小時內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4)、婚嫁

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週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婚嫁請假單》至行政部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5)、產假

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准予假期。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產假申請單》至行政部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後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週歲,男26週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爲120天,難產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⑥男員工的產後護理假爲7天,晚育者爲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⑦產假期間薪水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標準發放。

6)、喪假

以下情形視爲喪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②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③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7)、年假

①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正式轉正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年休時間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過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爲一個單位,由行政部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並交行政部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餘的《年假單》兌換補貼,補貼標準爲當日基本工資的兩倍,計入次月工資中發放。

5、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辦公室員工出入登記表》中作登記,需註明時間,內容,地點,並且簽名。

2)、外出時間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記,外出時間超過半天的,需讓部門經理同時簽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部門經理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部門經理,待返回公司後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請假制度 篇三

根據教育局《關於加強教師隊伍管理的若干規定》中的教職工請假制度,教職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因事、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請假,但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手續完備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爲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管理,使教師請假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時限

1、事假

(1)婚假七天。符合晚婚條件的教師(男25週歲,女23週歲)可以適當延長至半月。

(2)教職工直系親屬,喪假七天。

(3)其他特殊原因請假,一學期最多不超過10天。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照發,除此以外經嚴格審查的其它事假,中心校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工資待遇。教職工請病假,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否則不予准許。

(1)每學期病假累計在一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從超假之日起,扣除年終一個月的獎金。

(2)如系 醫院確診爲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均憑醫院證明),工資待遇可作特殊對待。

(3)教職工在病休期間,必須專心治病、養病,不得從事以獲取利潤和報酬爲目的的第二職業。每月必須定期向單位彙報疾病治療情況,凡有借治病休養爲名從事第二職業者,可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2、產假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者,女職工產假一般爲90天,符合晚婚規定的(已婚女24周身歲生育第一 胎者),產假爲120天,產假期間,採取了節育措施、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爲180天。超計劃生育者,不享受產假,休息期間停發工資。

(2)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論處。

除正常的事、病、產、婚、喪等假之外,凡超過假期或非正常請假者,每學期假期累計計算,1個月以內每天按本人日工資的50%扣除,一個月以上按每天本人日工資的70%扣除,學校扣除請假教師工資,應按日計算,當月扣除。

二、審批權限

教師請假三天以內由國小校長審批;三天以上半月以內由中心校長審批;半月以上由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三、請假必須寫請假條,先經本校校長簽字後到中心校審批登記,方可離崗。

凡不履行請假、銷假手續,隨意離崗或既無正當理由,又不辦理請假銷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曠工期間扣發日均工資,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一個月的,除扣發工資外,本年度不予考覈,三年不得評模,評優,晉升職稱。

以上條模,評優,晉升職稱。款,望各學校嚴格遵照執行。

此制度從即日起執行,以前規定和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爲準。

公司請假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制度目的在於規範職工的請假行爲,爲考勤提供依據。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員工。

2.假別及准許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兒女婚假,5天。

2.2喪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親屬喪假,7天。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3天。

五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嚴禁欺瞞。工傷類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僅限於特殊情況,酌情而定,但每個會計月累計不超過3天。

男員工在妻子生產時可以請7天假,並可分成兩次申請。

2.5農忙假

沒有農忙假。

2.6產假和喜假

女員工可以請6個月的產假。假後上班時間需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7探親假

本公司距父母長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個會計年可有10天的探親假(不包括路途天數)。路途天數據實際情況確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時跨月連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計入假期。

3.假期的申請和批准

3.1請假者本人填寫標準格式的《請假條》,報直接上級同意,報更上一級批准。然後由請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員備案。

請假理由須寫明具體內容,僅寫‘有事’一類字樣視爲沒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因緊急情況或人力不可爲的情況確需電話請假時,要在上班前一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批假的負責人向考勤員請假。

捎假的情況同上。

電話請假與捎假的情況由請假人所屬部負責人向部門工作會報審,不符合電話請假或捎假條件者,視情況處罰,最嚴重者按曠工處理。

3.2續假與請假的程序相同。

3.3考勤員在考勤登記時如沒有見到合法假條,則視請假人爲曠工。後交假條者,交前階段視爲曠工(按整天處理),且假期不能順延。特殊情況報部門工作會處理。

4.超假與曠工

申請和批准的假期天數超出本制度規定的天數時,超出部分爲一類超假。

因電話續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規定天數的部分爲二類超假。

不屬於一二類超假的超假爲曠工。

5.假期的工資覈算

5.1婚假、喪假、病假、產假、事假,在規定的天數內不計工資。

5.2一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類推。

二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類推。

5.3曠工者按《獎懲條例》處理。

6.銷假

請假人假後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員銷假。

不銷假者視爲曠工,確證不是曠工者,則扣除相應時段(但按整班計)的一半日工資。

7.責任

對曠工者,其直接上級應向考勤員及時通報。不通報者,按《獎懲條例》接受處理。

綜合辦監督執行本制度。

請假制度 篇五

爲加強對學生的管理,保障學生的安全,規範學生出入校門的手續,特制定本請假制度,要求全體學生遵照執行。

1、學生因事(病)請假時,必須出具家長簽名的請假條。超過一週的請假手續要存入學生檔案;超過3個月的請假時間,要按規定辦理休學手續。

2、學生在校期間,因急事(或病)在請假離校前,憑班主任簽名的假條出門,出校門時把班主任簽名的假條交門衛,回校時到門衛處銷假。門衛將記錄請假學生的出、入時間,供班主任查對學生是否按批准的時間按時返校;對不按時返校的學生,門衛有義務及時向班主任反映。

3、需續假或急病、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時,可電話向班主任請假,過後到班主任處補齊請假手續,用於備案。

4、請假審批權限:兩天內由班主任批准;三天至一週內由級部主任批准,並告知教導處;超過一週由教導處批准,並告知分管校長。

5、不按學校請假制度辦理請假手續者,一律按曠課處理。

請假制度 篇六

第一條鑑於目前公司生產運營及人力緊張的情況,爲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特制定此規範。

第二條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一式兩份(一式部門留存,一式交人力資源部)報批,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三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四條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繫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

第五條假期審批權限:

1、員工請假1天以內,需經部門主管批准同意;

2、員工請假2天以上7天以下,部門主管(部長)同意後,需經事業部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准;

3、請假7天以上15天以下,經部門主管確認,事業部總經理審覈後,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人力資源部長處審批,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4、員工一次請假最長不超過15天;

5、部門主管、部長請假3天(含3天)以上者,須經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批准和人力資源部同意,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七條員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交由縣級或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本、診斷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應返崗。

第八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曠工1天,扣2天工資,曠工3天,公司除追究曠工給工作造成的損失外,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九條員工在一年之內請假累計不準超過30天(產假和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公司可以按實際超過天數,扣回所繳納社保等相關費用;

第十條請假7天以上者,取消當月績效獎,年累計請假15天以上者,取消年評優、績效獎;

附則

第十五條本請假規定,與以前相關制度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公司請假管理制度 篇七

總則

爲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此規範。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

請假程序

第一條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並在總務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後,須到總務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二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當日上班開始2小時內電話聯繫告知部門主管,說明理由及預計返崗時間,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四條員工請假1天以內經部門組長批准同意;請假2天以內部門主管批准同意,請假3天以內科長批准同意,請假3天以上科長批准同意後,需經總經理批准。批准同意後,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總務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五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組長批准和部門主管同意,否則做曠處理。

第六條部門組長和部門主管請假,須經科長和總經理批准,總務部備案。

第七條一般員工請假時組長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後確認工作可以正常進行後簽字,組長和主管請假時需提前安排好備份人員,確保請假期間工作可以正常進行。

各類假種及安排

㈠事假:事假最小使用單位爲4小時。員工因私事請假,每月不應超過3天。爲統籌生產計劃,公司不允許員工在一年之內請事假超過15天,對於請事假超過15天的員工,取消年終獎金。

㈡公假:員工因公請假,如培訓等與公司相關的事項,工資照常發放。㈢病假:

1、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根據醫囑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申請病假,並應當向公司總務部提供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本和病假證明進行備案。

2、若因急病需住院多日的,應委託他人或打電話及時向部門經理請假,並於就診之日起3日內持相關證明原件補辦請假手續,超過送交期限按事假處理。

3、員工所享受醫療期設置:員工在公司工作第一年,醫療期爲3個月,以後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最多至24個月。

4、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資。病假期工資根據員工在公司連續工齡設置:

①連續工齡不到兩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100%計發;

5、員工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公司支付其疾病救濟費。病假期工資根據員工在公司連續工齡設置:

①連續工齡不到一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到不滿三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60%計發。

支付疾病救濟費的,公司不再支付員工病假期間的病假工資。

※上述所稱的“假期工資基數”爲員工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

6、僞造病假證明或因打架鬥毆等不法行爲致傷者均不能按照病假處理。

㈣工傷假:

①因工負傷的員工,由公司領導認可並開具證明,享受病假待遇。

②因工負傷後,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爲工傷的,憑工傷認定書到公司登記,享受工傷假待遇。工傷假期間員工享受正常工資待遇並計入有效出

勤天數;原先享受病假工資待遇的,在次月工資結算時補足差額。

公司對工傷員工定期進行傷情複查,經醫院複查確定痊癒的,應及時回原崗位上班;不能在原崗位勝任的,公司亦可另行安排適當的崗位。

㈤喪假:

①凡公司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後,憑相關證明給與三天喪假。員工配偶父母、(外)祖父母喪亡的,憑相關證明,可申請1個工作日的喪假。

②喪假需一次用完,不得分開使用;

③喪假如遇國定節假日、雙休日順延;

④喪假期間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70%發放,不計入有效出勤天數。

㈥產假、陪產假:

①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

②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③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④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⑤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員工,憑醫院證明,所在單位給予連續七日護理假;發放基本工資。

㈦哺乳假: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㈧婚假:

①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結婚證書上表明的登記日期爲20xx年1月1日前的,符合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的員工,可享受10的婚假待遇。(遇節假日、雙休日順延)。

②婚假需提前一週進行申請並出具結婚證,經總經理批准後一次性連續休完。

③婚假自結婚起(以結婚證書表明的日期爲準)一年內有效,員工在上述有效期內或離職時沒有休婚假的,則視爲自動放棄。

④婚假期間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70%發放,不計入有效出勤天數。

㈨國家假:法定節假日按國家規定休假。

員工每年享有國家規定的假日。公司根據國務院發佈的節假日休假辦法,結合公司業務需要,在節前發佈通知。

以加班抵消請假的,由各部門組長進行統計並上報總務部。

附則

第一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未經本部門直屬上級批准,

遲到、早退或擅自離崗2個小時以上的,一律作曠工處理;一週內累計遲到、早退3次以上的,記曠工1天,當月全勤獎不予計發,另扣發3天工資。同時計入年終獎金評定。

第二條員工一個月內累計曠工3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天以上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規範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

第四條本規範制度的解釋、修訂權歸總務部所有。

第五條本規範制度由公佈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