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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請假制度規定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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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請假制度規定多篇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篇一

(一)事假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含節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親假、寒暑假、喪假)中進行。

2、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權限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機關工作人員所請事假應先以本人的公休假衝抵。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個工作日以內,特殊情況最長一次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全年累計事假(不含用公休假衝抵的事假天數,下同)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二)病假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請病假需持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材料,按權限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予准假。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三)婚假

鑑於教育系統的特殊情況,提倡在寒暑假或節假日辦理婚事,確需在工作期間請婚假者,達到基本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結婚的準請婚假5天,達到晚婚年齡(男25週歲以上,女23週歲以上的初婚)結婚的準請婚假15天(不含節假日)。

(四)喪假

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岳母)死亡,準請喪假5天,工作人員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准予路程假,因故需要延長假期者,經覈實同意後,按事假辦理。

(五)產假

正常產假爲90天。晚育(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在正常產假之外增加20天(不含假日),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個增加15天,男方護理假7天(不含假日);晚育並且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週歲止。女職工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時間可以順延。女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超生子女的,不能按有關規定休假。在懷孕4個月內的流產假15天,懷孕4個月以上的流產假42天。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範例相關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篇二

1、病假期間的工資,按現行規定爲不低於所在地區最低工資的80%,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請假時間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爲3個月;5年以上的爲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爲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爲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爲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爲18個月;20年以上的爲24個月。

以上是對連續病休時間的規定,累計病休時間的規定是:

第四條: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篇三

爲簡化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程序,根據《固鎮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管理辦法》有關精神,現對我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管理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黨委書記管理審批對象爲科級幹部和村居書記。請假3天(含)以下的,口頭報告。請假3天以上二個月以內的,需填寫《請銷假報告單》,審批後方可離崗。年度內累計請假二個月以上的,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二、鎮長管理審批對象爲鎮其他幹部和村居主任。請假3天(含)以下的,口頭報告。請假3天以上二個月以內的,需填寫《請銷假報告單》,審批後方可離崗。其中請假7天以上的,應向書記報告後審批。年度內累計請假二個月以上的,報縣人社局審批。

三、所有請假人員離崗前均要向黨政辦公室報告登記,作爲考覈依據。黨政辦公室要設立專門的請假備案登記簿。

四、請假人員離崗前要安排好臨時工作代辦,3天以內的由本人約請代辦,3天以上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安排代辦。

五、假期結束後要及時銷假,需延長假期的按上述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