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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管理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事業單位管理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事業單位管理規章制度 篇一

監控室管理制度-行爲準則

1、監控室實行二班輪換值班制度(GPS監控下午18:00至上午8:00總公司監控),值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接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換崗,嚴禁脫崗;

2、堅持對系統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系統設備的清潔;

3、注意防潮,經常檢查系統運行情況,保證系統設備處於良好工作狀態;

4、保持室內清潔衛生,不準在監控室內存放雜物和個人物品。

5、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進入監控室;

6、嚴禁在監控室內使用干擾儀器正常運行的電子設備;

7、嚴禁在監控室內吸菸、用餐或作用明火,不得將食品或有異味的物品帶入監控室;

8、上崗時着裝整齊,舉止文明,嚴禁值班人員酒後上崗;

9、嚴禁利用監控設備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0、值班人員不得在崗與人或用電話聊天;

監控室管理制度-管理準則

1、按規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並按要求填寫值班記錄,交接班時,須將當班情況和未盡事項移交給下一班;

2、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未經允許不得隨意代班、調班;

3、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員,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崗時不能下班。

4、密切注意監控設備運行狀況,定期按規定對機房內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保證監控設備系統的正常運行,發現設備出異常和故障要及時報修,並向上級主管報告;

5、不得擅自複製、提供、傳播視頻信息。

6、不得隨意調整攝像頭方位及角度,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

7、不得刪改、破壞視頻資料原始數據記錄,嚴禁擅自修改加密方案。

8、不得無故中斷監控,監控錄像的資料應妥善保存,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更改、刪除原有資料;

9、必須按設備的技術要求及規定正確使用和操作監控設備,發現故障或異常,立即報告,不得擅自維修,調試或關閉。

10、不得擅自開發、修改、升級、刪除、安裝影響監控系統正常運作和安全的程序和軟件;

11、做好防火、防靜電、防潮、防塵、放熱和防盜工作,禁止在監控中心放置易燃、易燃、腐蝕、強磁性物品和使用其它用電設備,禁止將監控中心鑰匙移交他人使用、保管和配製。

12、對監控工作實行責任倒查制度,對監控期間發生一般事故等,將通過監控回放的措施,以確定值班人員的責任,對應當觀察到而未觀察到、未及時提醒,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監控室管理制度-保密準則

1、非監控到人員不得進入監控室,員工、和外來人員需到監控室查看;

2、未經上級領導簽字同意,值班人員不得修改系統設置;

3、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具有保密意識,監控的範圍、監控設備的佈防方案嚴禁外傳;

4、不得在監控室以外的場所議論有關錄像的內容,發現個人隱私情況的,必須認真、恰當處理並嚴格保密;

5、微機儲存、顯示的有關監控數據、資料、發送的信息等不,工作人員應妥善將其保存,並打印、分類裝訂成冊歸檔保存,未經領導批准不準泄露;

6、配合綜合部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詢調用。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爲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爲,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覈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覈。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准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餘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監製)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覈算,不得虛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採購;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並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因特殊情況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准允許爲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於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覈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爲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爲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爲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爲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爲。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爲。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爲。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爲之一的,銷燬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採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安徽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事業單位管理規章制度 篇三

一、根據《保密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xxxx市的保密組織和工作制度,開展相應的保密組織和管理工作。

二、設立xx市xx局保密委員會,負責對xx局系統(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保密工作實施全面管理,保密委員會由一名局領導任主任,成員包括辦公室、行政處、監察室、對外處、規劃計劃處的負責司志,並實行按業務線分管保密工作。

三、保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保守國家祕密和內部工作祕密的領導。

(二)組織和領導全系統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組織保密工作活動,實施保密法制宣傳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識。

(三)具體辦理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的審批工作。

(四)確定本系統各單位的保密要害部位,建立保密崗位責任制,負責對涉密人員的審查、考覈和管理工作。

(五)承擔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保密組織和政府保密工作部門交辦的保密工作。

(六)負責對夕、宣傳資料的保密審查。

(七)組織對保密要害部位、涉密計算機系統和機要通信設備的保密技術防範。

(八)監督和檢查本部門、本系統保密工作落實情況。

(九)負責查處系統內的泄密事件,研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泄密損失。

四、保密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半年召開一二次會議,傳達上級有關保密工作指示,通報保密工作清況,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每年度對保密工作進行總結。

五、保密委員會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系統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負責審批保密工作計劃和總結。

(三)負責組織本單位、本系統的保密檢查工作。

(四)負責向上級保密組織請示彙報工作。

六、保密委員會副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主任開展保密工作

(二)負責組織完成本單位和檢查、指導本系統的日常保密工作、

(三)負責保密宣傳教育、培訓的組織工作

(四)完成主任交辦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保密委員會成員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職權範圍負責本部門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及時向保密委員會請示彙報保密工作〕

八、保密領導人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保密法規,組織指導、協調做好本部門、本系統的確定密級的工作。

(二)按照本級保密審批權限,做好定密的審批工作。

九、保密責任人的主要職貴:

(一)負責對本處室、本業務線的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員熟知有關保密工作的法規制度和保密知識,增強保密觀念。

(二)對本處室、本業務線業務涉及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的,負責確定具體的祕密事項並制定專項保密措施。

十、保密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本系統計算機信息網絡及各和技術設備的專項保密管理工作。

(二)對本系統在保密工作中涉及的保密技術問題提出保密要求,從技術上確保國家祕密信息安全。

十一、市局保密幹部和專職保密員負責本委日常的保密工作。機關各處室設兼職保密員一人,具體負責本處室的日常保密工作。

保密幹部和保密員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保密工作的要求,經常宣傳、檢查、督促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二)負責木部門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國家祕密載體(包括文件、資料、圖紙、音像製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部門保密工作的具體計劃和工作總結

事業單位管理規章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明紀律,教育和監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專項獎勵,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公平合理、獎勵得當;

二 獎勵及時 、注重實效;

三 獎勵與懲戒相結合;

四 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爲主。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二 堅持懲處與獎勵相結合;

三 堅持懲處公平得當;

四 堅持懲處及時公開。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綜合管理行政懲戒工作。

第二章 獎 勵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 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爲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 在移民、扶貧、再就業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六 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九 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十 見義勇爲,捨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十一) 同違法、違紀行爲作鬥爭,有功績的;

(十二) 在對外交往中,爲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績的。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種類爲: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5種。

第九條 獎勵的基本標準:

對在工作中取得優良成績,在年度考覈中被評爲優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本單位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具有一定影響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可以給予記二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或者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有其他顯著事蹟的,可以給予記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市政府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各種獎勵種類。其中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統一規範爲"先進工作者",也可在其稱號前冠以系統名稱。特殊情況下需要授予榮譽稱號的,須經市人事局審覈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市人事局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記二等功及其以下獎勵。其中記二等功,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審覈,報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准本辦法規定的記三等功及其以下獎勵,並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准給予嘉獎,並分別報市、區人事局備案。

第十四條 需要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由人事局審覈或人事局與有關部門共同審覈後按要求上報。

第十五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嚴格評選條件和報批程序,控制表彰週期和數量。

第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頒發獎章或獎勵證書。獎章、獎勵證書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式樣,由人事局統一監製。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獎金數額由財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種類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7種。

專業技術人員不適合受降職處分。

事業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職、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法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 違紀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行政處分;

二 違紀情節較重,給國家、集體和羣衆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後果的,給予記大過以下處分;

三 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集體和羣衆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給予降職以上處分;

四 對觸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受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由所在單位或承辦機關以文件形式(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1)向主管機關報批。經批准後,按照管理權限由行政任免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獎勵的撤銷和行政處分的解除

第二十條 獲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獲得的獎勵:

一 僞造事蹟,騙取獎勵表彰的;

二 申報獎勵表彰時隱瞞錯誤或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 獲得榮譽稱號後,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請審批機關批准。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其獎勵。

第二十二條 獎勵撤銷後,審批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和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並追回已享受的'經濟待遇。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改正錯誤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處分的機關(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撤銷或合併的,由承繼其職能的機關或上級機關)予以解除:

一 警告處分滿半年;

二 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年;

三 降職、撤職處分滿2年;

四 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滿後滿3年。

改正錯誤,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沒有再犯與受到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爲同一性質的錯誤,也沒有其他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爲。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提前解除行政處分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的行政處分期限的一半。對於在處分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的,可以適當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一般爲半年,最多不超過1年。延長解除處分期限後,還未改正錯誤或重新犯有此類錯誤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特殊貢獻,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 解除處分的程序爲:

一 由本人提出申請;

二 所在單位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

三 原批准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 將解除處分決定(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2)存入本人檔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受處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實行備案制度。有關單位應在每年1月將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應在每年1月將本地區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重慶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管理規章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等的規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本單位全體職工。

二、單位全面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職工的勞動合法權益。

三、單位着力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工環境,把關愛職工、調動職工積極性作爲生產經營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內容,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促進職工全面發展,增強單位凝聚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升單位核心競爭力,加快形成企業關愛職工、與職工共同發展的利益共同體。

四、職工應當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弘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風尚,構建誠信、和諧、創新的團隊理念,讓新型的和諧團隊理念成爲單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共識和自覺行爲規範。

第二章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則

(一)本單位嚮應聘人員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視應聘人員。

(二)單位招用職工實行全面考覈、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職工。

二、招聘條件

(一)單位不招用16週歲以下的童工。應聘人員應當年滿18週歲,符合相應職位錄用條件要求的學歷、工作經驗、技能和健康等條件。單位如招用16週歲至18週歲的人員,將辦理相關手續,並嚴格執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二)勞動者應聘時,必須如實填寫人員情況登記表,並如實提供相應的證件、證書等材料。如勞動者填寫虛假內容或者僞造學歷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專業技術等級證書等使單位違背真實意思與其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的,屬於欺詐行爲,單位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三、招聘流程(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各部門需要增加人員時,向董事會提出建議,經董事會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招聘(或者由增員部門自行組織招聘)。

(二)招聘崗位的情況,採用發佈媒體廣告或者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招聘會、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關聯單位等途徑,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佈。

(三)應聘人員應如實填寫招聘登記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或增員部門)甄選資料,覈查應聘人員的身份證,確定初試人員名單。

(四)人力資源部門(或增員部門)組織初試,初試可採取筆試、面試、網絡測試等方式進行。初試合格者,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複試。

(五)複試由人力資源部門、增員部門共同組織,複試採取面試形式,由增員部門指定的專家對應聘者的專業知識進行測試(可根據單位情況增加實際操作、性格測試等內容)。

複試時複覈應聘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複試後對擬招聘人員進行背景調查、組織體檢,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六)經董事會審定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門(或增員部門)與其聯繫,確定報到時間、地點及其他注意事項。

四、入職手續(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新招聘人員報到時,應到人力資源部門辦理下列手續:

1、如實填寫職工情況登記表;

2、覈對相關證明材料原件,並複印一份留單位存檔;

3、提交一寸照片4張,用於辦理職工證等證件;

4、簽收本規章制度(或者查閱本規章制度,並簽名確認);

5、辦理單位規定的其他相關手續。

五、訂立勞動合同

(一)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個月內與新招聘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新招聘人員報到前、報到之日或者工作後三個月內,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勞動合同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本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二)單位根據崗位和應聘人員的情況,與其約定試用期(具體由單位定,但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超過一個月的,將在用工之日起三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而非試用期滿後再訂立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合同文本由單位和職工各執一份。單位要組織職工簽收勞動合同文本,並按規定進行公示。

(四)其他未盡事宜,單位與職工可另行依法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並簽名蓋章,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效力等同於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一併履行。

(五)單位已招用的職工,原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由其所屬部門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經人力資源部審覈,報總經理審定。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訂立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