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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申請書【精品多篇】

行政賠償申請書【精品多篇】

行政賠償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或常住地(法人和其他組織寫明名稱或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工商個體戶,寫明其字號、業主姓名等)。]

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姓名、性別(與申請人關係)、年齡、工作單位、住所或常住地。]

委託代理人……(律師只寫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被申請機關:xxxxxxxxxxx

申請事項:xxxxxxxx

申請事由: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xxxxxxxxxx(賠償義務機關名稱)

申請人:xxxxxxxxxx

20xx年xxxx月xxxx日

行政賠償申請書 篇二

目錄

1、行政賠償申請書樣式及填寫範例(適用於自然人)

2、行政賠償申請書樣式及填寫範例(適用於法人及其他組織)

行政賠償申請書

(適用於自然人)

賠償請求人: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職業 : 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住所: 電話: 郵政編碼: 賠償義務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賠償請求:

事實與理由: 綜上所述,請求 。

申請人:

年 月 日

行政賠償申請書

(適用於自然人)

賠償請求人: 趙某 性別: 男 年齡: 32

工作單位/職業 : 無業 身份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 住所: 南平市八一路*號

電話:******* 郵政編碼:******* 賠償義務人: 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長 地址: 某縣某街**號 賠償請求:賠償**店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

費用開支3500元。

事實與理由: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於****年**月**日作出的吊銷**店營業執照的*號行政處罰決定已於****年**

月**日被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店從營業執照被吊銷至恢

復營業期間,共發生店鋪租賃費等經常性開支3500元。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因營

業執照被非法吊銷,商店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屬於賠償範圍。

以上事實有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店停業期間支出店鋪租賃費發票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請求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賠償人民幣3500元。

申請人: 趙某

****年**月**日

行政賠償申請書

(適用於法人及其他組織)

賠償請求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電話: 郵政編碼:

賠償義務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賠償請求:

事實與理由:

綜上所述,請求 。

申請人:

年 月 日

(單位公章)

行政賠償申請書

(適用於法人及其他組織)

賠償請求人: 某某公司

住所: 某市某路*號院*樓**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趙某 身份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 電話: ********* 郵政編碼:********

賠償義務人: 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長 地址: 南平市某街**號

賠償請求:賠償某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

性費用開支3500元。

事實與理由: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於****年**月**日作出的吊銷某某公司營業執照的*號行政處罰決定已於****年*

*月**日被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某某公司從營業執照被吊銷

至恢復營業期間,共發生水電、物業管理費等經常性開支3500元。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的

規定,因營業執照被非法吊銷,公司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屬於賠償範圍。

以上事實有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某某公司停業期間支出的水電、物業管理費發票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請求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賠償人民幣3500元。

申請人: 某某公司

****年**月**日

(單位公章)

行政賠償申請書 篇三

請求人:吳** 男 35歲***族 現住**開發區**國際公館

二單元20xx號 手機號:137******

被請求人:***市海**區衛生局 法定代表人:孫** 職務:局長 地址:**市海**區數碼大廈 請求事項:1、請求被請求人行政賠償請求人16.44萬元。 事實與理由:20xx年8月14日,請求人投資與海拉爾鐵鑫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合同,租用原蒙醫醫院門診部的舊址擬建立海拉爾奇峯綜合門診部。然後,一方面裝修房間,一方面將可行性報告以及醫護人員資格證書等相關材料上報給了被請求人。其中包括:一、請求人根據《衛生機構管理條例》中有關綜合門診部面積不得低於300平方米的規定,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峯綜合門診部的面積達到了450平方米。二、請求人根據《衛生機構管理條例》中有關綜合門診部的衛生人員配置規定,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峯綜合門診部已有副主任醫師1名、主治醫師5名、執業藥劑師1名、主管護師及護士5名。 請求人認爲: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峯綜合門診部完全符合法定條件及執業資質並申請衛生行政機關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此間,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卻以請求人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峯綜合門診部“欺侮蒙古人”與蒙醫醫院“相距太近”爲由,向呼倫貝爾市衛生局副局長相林扎布“打小報告”。相林扎布副局長遂行政干預。在未經市衛生局領導集體研究並決定特別是未經主要領導同意的情

況下,相林扎布超越職權且違反規定並以權代法,擅自打電話告誡海拉爾區衛生局:“不能給海拉爾奇峯綜合門診部發證!”致使海拉爾區衛生局至今尚未頒發給請求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7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又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8條之規定:“請求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再根據《行政許可法》第42條之規定:“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請求人。”因此,被請求人最長30日內就應該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可是,請求人提出申請已達150日之久,卻因被請求人行政不作爲以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答覆”而遭受了財產權的損害,直接經濟損失達16.44萬元(其中租房費用13萬元、招聘醫護人員工資費用2萬元、供熱等費用1.44萬元)。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6條(八)款之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此致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衛生局

請求人:

20xx年11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