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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申請書(實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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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申請書(實用21篇)

篇一: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某某某,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新鄉市孟營新村。

被申請人:新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市長。

申請人因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豫法行終字第00189號行政賠償判決書的判決,特向你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要求被申請人對強行違法拆除申請人位於新鄉市康樂巷21號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復原狀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返還其強行拉走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

3、判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誤工費、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1420156元。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積爲234.75平方米。申請人現在居住的房屋屬他人名下的房產,新鄉市人民政府十幾年來對此問題沒有澄清和解決,不能認定新鄉市人民政府已對某某某進行了安置,新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違法拆遷某某某234.75平方米房產全部予以賠償。”

二、就目前爲止,申請人房屋被違法拆遷後的土地仍未開發,具備恢復原狀和原地安置的條件。原審判決在認定了被申請人違法拆遷應對申請人進行全部賠償的情況下,沒有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非法拆遷申請人房屋時,曾將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強行拉走,至今未還。原審不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違背客觀和法律。

四、因被申請人的錯誤申請執行造成了申請人某某某被錯誤的拘留十五天,給申請人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和傷害。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給予精神賠償。

五、爲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十幾年來申請人幾十次訴訟,上百次的上訪,被申請人總是製造假的證據,千方百計的阻撓。其違法的行爲給申請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損害。致使申請人無法安居樂業。期間共花去差旅費、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等30萬元。依法也應當由被申請人賠償。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被申請人僅支付申請人166750.65元,違背客觀和法律。因爲,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鄉市連100平方米的住房都買不到,如何能作爲234.75平方米的賠償?故此,特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支持申請人的各項請求,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此致

申請人:某某某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篇二: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申訴人爲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係。委託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同上寫法。

(有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寫明其他當事人在一、二審時的訴訟地位)

申請再審事由:應具體明確。例:申請再審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項的,應結合案情簡要且具體說明新證據證明的事項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項;(三)項僞造主要證據的,要簡述對原裁判造成的具體影響或結果。

再審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即使寫明瞭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亦應表述該條具體內容。例: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要求“增加賠償數額××萬元”;或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萬元”等。

申請事實及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並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二零零×年××月××日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並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複印件*份;

2、證據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

申訴人:申訴人爲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係。委託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並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並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等)複印件*份;

2、證據名稱、份數,證人姓名、住址。

篇三:行政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第三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項及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再審的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提起再審;

(二)依法駁回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請求;

(三)本案全部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程序違法。

1、原一審程序違法。

2、原二審程序違法。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三)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案件事實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望×××××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高級人民法院

篇四: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

法定代表: 金東勳,清算組組長

聯繫電話:2835840,13504723918

原單位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長白路12-4號

原企業性質:集體所有制

經營方式:清算

開戶行:交通銀行 延邊支行

帳號:271211601018150039702

賠償義務機關: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庚成日,院長

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二審機關:吉林省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申請人因錯誤執行賠償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根據有關規定向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申訴請求:

1,請求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2003)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中級法院(2003)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並做出司法賠償決定。

2,請求恢復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的原狀,即賠償我企業重新註冊必要的一切有關費用共計6萬元。

3,請求對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恢復原狀,要求支付冷庫的恢復原狀費用95萬元。

4,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54名職工自失業到至今的工資

8,652,960.00元和社會保險金(養老,失業,醫療)3642896.16元,共計12295856.16元。

5,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和倉庫非法拍賣到

至今引起的出租費損失共計5,378,251.50元。

6,請求賠償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實驗室用品損失價值30萬元。 7, 請求賠償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的9萬元和法官貪污款。

8,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職工精神損害金每人10萬元,並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消除影響。

9,請求賠償金從法院扣押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全部資產之日起計算。

申訴理由: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排斥財產所有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與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祕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故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國家賠償法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向人民法院請求了賠償。但一審法院以已過5年爲由、二審法院以執行迴轉爲由駁回了我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的國家司法賠償請求。

現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求再審。 具體理由如下:

一,延吉市法院的執行行爲違法,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

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有執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未依法評估、虛假拍賣、違反法定程序、僞造法律文書、違法擴大執行範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超標的執行、超越執行權限、執行法官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導致企業解體職工失業等等行爲,詳述如下:

1,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XX)延經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書沒有送達給我公司的情況下執行了其判決書的9萬元有爭議貨款。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2,延吉市人民法院法官貪污、受賄、濫用職權:

20XX年8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被吉林省和龍市法院(20XX)和刑初字112號刑事判決書以貪污罪判三年緩期5年。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又被判4年有期刑。

3,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退還執行餘款:

從冷庫《拍賣》款60萬元里扣除我公司的實際欠款43.3萬元,延吉市人民法院19XX年到20XX年至今一直沒有退還的執行餘款有16.7萬元。

4,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與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 任公司祕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與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祕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5,延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僞造法律文書:

19XX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和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延邊州拍賣行一起在延吉市人民法院辦公室裏僞造了《拍賣確認書》。

20XX年9月28日,其拍賣行受到處罰,《拍賣確認書》也被延邊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消。

6,延吉市人民法院未依法評估:

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把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評估爲724,339.00元(包括冷庫)。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委託的重新評估價爲 1,657,591.00元(但仍然有漏掉的部分)。

7,延吉市人民法院違法擴大財產執行範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延吉市法院把沒有列入評估和《拍賣》範圍的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隨意劃給了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這些財產有;土地85.7㎡,水產品加工車間、鍋爐房(包括鍋爐和附屬設備)、供水房(包括水井和附屬設備)、二樓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實驗室用品等等。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8,延吉市人民法院超標的執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XX)延執字350-2號裁定書稱:根據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將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交有關部門拍賣。

20XX年8月2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該裁定書。

9,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越執行權限:

延吉市人民法院超過基層法院的執行管轄規定,既基層法院執行標的不能超過100萬元的規定。

20XX年重新評估的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

10,延吉市人民法院違反法定執行程序:

①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沒有下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情況下,違法執行了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執行的四份判決書中,只有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事後補下了執行裁定書,而另三份至今仍沒有具以執行的法律文書。

②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評估、《拍賣》、交接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通知被執行人蔘加,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造具財產清單。

③延吉市法院沒有製作冷庫所有權變更的任何法律手續。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1,延吉市人民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爲導致企業解體:

冷庫是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唯一的全部財產,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對我公司冷庫的拍賣等於是拍賣整個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

1999年9月8日,延吉市工商管理局以延邊食水產貿易公司沒能參加年鑑爲由吊銷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非法《拍賣》,致使53名職工失業長達10年之久,導致職工1人死亡十幾人離婚。

12,延吉市人民法院先非法賣掉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過3個月後才補拍賣裁定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3,延吉市法院沒有依法決定進入破產程序,也沒有依法解決我公司53名職工的拖欠工資、失業、保險和再就業等等問題。 以上的鐵證事實中任何一項也完全符合國家賠償的理由。

二,原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執行迴轉爲由駁回司法賠償申請維持原判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延吉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規定駁回了我清算組的賠償請求。

認爲;案發過5年後申請國家賠償是不妥的。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即《〈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對已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的規定維持原判。

二審認爲該案件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屬法律規定的其它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在這裏特別需要關注的是;目前對法律條款的解釋權在於最高人民法院,一審和二審機關的主審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解釋權待研究。)

原一審、二審判決的以上認定導致和延邊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發生矛盾。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確認了以下事實:

篇五: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禤某,男,1927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廣西xxxxxxx號。

身份證號:450102xxxxx15

申請再審人因對橫縣人民*府城市拆遷未足額補償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 請求撤銷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和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12)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再審後改判;

2. 判令橫縣人民*府對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金額爲900183.87元。

事實與理由:

一、 橫縣人民法院及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12)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7行)第一條:“起訴人訴請橫縣人民*府行政賠償,應以橫縣人民*府存在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爲爲前提。

起訴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向被起訴人橫縣人民*府提出賠償請求、被起訴人先行處理爲前提,現起訴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訴人請求賠償的相關證據。

以及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第2頁倒數第10行)理由的“上訴人以行政拆遷造成其經濟損失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橫縣人民*府賠償其三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20184.84元,但沒有證據證實行政拆遷行爲已被確認違法或經橫縣人民*府先行處理。

故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4)款的規定原審法院據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訴正確,應予以維持。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們認爲該案的適用法律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

1、依據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規定,取消了行政賠償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

2、我們認爲,在本案中,申請再審人禤振昌最早於2009年10月28日向橫縣人民*府提出《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證據1),上面的第二條明確要求橫縣人民*府按本人地契登記的705.99全部面積給予補償,因爲實際上拆遷辦並未認可,國泰公司只補償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補償款計算標準還適用有錯誤)。

還於2010年8月3日收到中共橫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就反映其拆遷沒有得到全額補償的回信,其稱“1.告知地契面積和補償面積相差519.9平米補償費已支付給橫州鎮槎江13隊(橫縣政府沒有貪wu);2.安置地轉賣給他人合法”(證據2)。

另外,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另於2012年5月14向橫縣監察局反映該情況並要求賠償,被橫縣人民*府調處辦於2012年5月24日告知向橫州鎮政府處理(證據3、4),而後橫州鎮政府於2012年8月10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證據5)。

以上事實充分說明,截止2012年12月10日,申請再審人已多次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暨橫縣人民*府要求賠償,但是橫縣人民*府4年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而遲遲不予作出賠償決定。

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於2012年8月27日向橫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橫縣人民*府賠償。

以上的事實反映出,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及橫縣人民*府的行爲完全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起訴構成要件。

二、 橫縣人民*府在拆遷過程中,任命拆遷人以及抽調政府部門人員組成的拆遷領導小組這兩個行政行爲直接影響導致了申請再審人禤振昌無法得到名下全部土地的相應補償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12)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3行)第二條“起訴人禤振昌、禤振權與橫縣國泰投資有限公司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不存在相應行政機關的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爲。

” 此裁定亦是錯誤的。

因爲,在2008年5月6日,橫縣人民*府指定國泰公司(國資)爲拆遷人(證據6)。

2008年5月28日,中共橫縣委員會下達文件,抽調縣政府各單位人員成立拆遷領導小組,負責槎江路禮堂路段和寶華中路東段拆遷指導和管理工作。

其工作人員含有橫縣國土局長,規劃局長,橫州鎮長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據7)。

首先,我們認爲橫縣人民*府在對寶華中路進行拆遷過程中,沒有經過任何招標、聽證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證據8)爲此次拆遷行爲的拆遷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爲委託。

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爲被告。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該組織是被告。

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橫縣寶華路拆遷通知中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證據9)約定的(第9頁第9行)“手續不全的房地產的補償辦法中寫明:對於手續不全、無證的房地產的補償,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前簽訂協議書的.,可按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給予拆遷補償”。

該約定對於被拆遷人而言形成要約,被拆遷人只要在期限內簽約即視爲承諾,雙方即達成合同。

而實際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於禤振昌的地契所註明的土地面積,根本沒有依照合約去辦理,因此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爲的後果,應該有委託其辦理拆遷工作的橫縣人民*府承擔。

其次,橫縣人民*府相關機構人員組成的拆遷辦在橫縣寶華路段進行拆遷監督、管理及指揮過程中,對於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證據10)所證明的其名下土地爲1畝5釐九毫(摺合705.99平米)沒有審覈並在補償中予以參照,另對於申請再審人在2008年11月17日反映給橫縣拆遷辦有關自己對國聯評估公司遺漏評估555.94平米的異議(證據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覆。

因迫於拆遷日期臨近,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於2008年11月28與國泰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證據12),該補償協議中,只給予其150.06平米(補償款標準爲1659元/平米)+36平米(補償款標準爲偏低的614元/平米)(證據13)的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遠遠低於其應有土地補償面積705.99平米,拆遷辦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爲原審橫縣人民法院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錯誤。

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作爲國家徵地拆遷補償行政行爲的相對人,在此次拆遷補償過程中,因受到國泰有限責任公司及拆遷辦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遺漏補償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 (1659-614)*36平米),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橫縣人民*府對此進行賠償。

因此,特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此致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篇六:行政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XX,男,X年 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X行政村XXX村。

委託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府,住址:XX縣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府頒發的XX用(2008)第 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爲XX號。

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XX用(2008)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爲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府頒發的XX用(2008)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06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府發佈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爲XX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

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註銷證據不足且不具備註銷的法定條件。

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註銷,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註銷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爲且未履行法定的註銷程序。

《物權法》就宅基地註銷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註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爲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爲是重複發證。

三、所謂的XX行政村XX村於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劃”,實施該規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條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爲,未有相關審批文件。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府報縣級人民*府批准”。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XX用(2008)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爲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府審覈,由縣級人民*府批准,本案未經審覈批准程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 X號證據是吳XX的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

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XXXX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劃後的面積進行確權發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爲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府頒發的XX用(2008)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 XX月XX日

篇七:行政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楊××,男,1962年 8月17日生,漢族,原XX市鑄鍛廠退休職工,住安徽省××市××路××號×棟×單元×號,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胡建,安徽樂業律師事務所,13866487705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所地安徽省××市中榮街120號,組織機構代碼00303025-6。

法定代表人: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王××,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漢族,原XX市鑄鍛廠退休職工,住安徽省××市××區××路×××號×棟×××號,身份證號×××××××××。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11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11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於XX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於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

該行爲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爲,後XX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篇八:行政再審申請書格式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wd市中級人民法院(20**)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wd市中級人民法院(20**)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於wd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於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爲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爲,後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再審被申請人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wd市中級人民法院。

wd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爲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並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

wd市中級人民法院(20**)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並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於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爲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

訴訟標的具體爲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是否充分。

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爲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wd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

若不作出頒證行爲,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於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範圍。

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爲,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

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中作爲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並非全部被駁回。

最後,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09〕54號)的法律效力高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後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爲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爲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篇九:行政再審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十: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訴人:申訴人爲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係。委託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並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並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篇十一: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並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篇十二:行政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市****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xx1(李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管理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所長

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xx 郵編:xxxxxxxxx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對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予以駁回,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再審事由: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請求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撤銷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xxxx)利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撤銷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xxxx)恩中行終字第65號行政判決書;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

3、再審被申請人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說明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經營的xx至**、xx至**線路於xxxx年7月31日經營期限屆滿,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申請,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超過申請期申請爲由,先後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經多次訴訟,被申請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許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xxx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的鄂利運管準字(xxxx)**、**、**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准予xx至柏楊、刮川至團堡道路客運班線延續經營。(**號判決書第15頁)。隨後被申請人於兩個月內的xxxx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運通(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吊銷申請人的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爲”是因爲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爲導致的,申請人不具違法的故意和過失,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違法”。行政處罰不具合法性基礎。相關事實認定不清。

(一) 申請人具有連續經營的義務,不經被申請人批准,不能暫停運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衆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

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xxxx)利行初字第25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25號判決書)查明:“xxx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運管準字(xxxx)***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爲許可決定”(25號判決書第15頁)

這說明:

1、申請人爲道路客運班線運營者;

2、被申請人是申請人客運班線運輸經營管理者;

3、xxxx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許可時,是在被申請人要求整改期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經營狀況是做過充分考察和認可的,此時已表明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是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4、申請人必須提供連續經營服務。不經被申請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運營服務,即使存在安全隱患。

(二)申請人積極主動消除安全隱患,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爲,造成了安全隱患。相關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5號判決書列明瞭申請人在一審時向法庭提交的第五類證據、第六類證據和第七類(第9、10頁),被申請人除證據15外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並無異議(第14頁)。

這說明:

1、在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前,申請人積極消除安全隱患。

(1) xxxx年10月16日、xxxx年10月**日和xxx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車輛的申請,被申請人拒絕。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爲違法,依據《湖北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規範》第二節:客運車輛管理第三項規定,更新的客運車輛與原車輛技術類型等級更高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准予更新。

(2)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和交警大隊反應,請求消除安全隱患;

(3)xxxx年11月23日強烈要求被申請人中止相關車輛的運行,消除安全隱患,被申請人未許可;

3、申請人無奈之下,只能在沒有消除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連續營業。也即意味着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帶隱患營業。被申請人的不作爲是造成安全隱患的直接原因。

(三)對申請人xxxx年12月1日要求更換新車的說明

25號判決書查明:“xxxx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責令停運通知書後,要求購買12檯安源牌19座新車,對柏楊線路進行整改,並向被告提出請示報告,同月l 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處理與承租戶的關係,減少新的社會矛盾,擬定切實可行的原線路客車的更新方案後,再按規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車輛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爲:“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隱患這一事實有恩施公路運輸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公司)對原告公司抽查的8輛車進行檢測後,所作出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佐證”(25號判決書第18頁)

檢測公司作出檢測的時間是xxxx年12月24日(**號判決書16頁倒數第1、2、3行)。

即:1、申請人在被檢測前已要求更換車輛,如被申請人批准,則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

2、被申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請人有民事糾紛。衆所周知,民事糾紛往往情況複雜,解決困難,且不是被申請人的權限範圍。在越權插手民事糾紛和消除安全隱患之間,被申請人選擇了前者,拒絕了消除安全隱患的請求,置公衆安全利益於不顧,屬違法行政行爲。

4、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結果與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爲有直接因果關係。不能作爲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被申請人行政處罰證據不足

如上所述,法院認定的行爲行爲的合法性的主要證據只有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即被申請人一審時提交的第**號證據(25號判決書第5頁),以下簡稱**號證據

(一)被申請人違法在前。**號證據喪失合法性基礎,不能作爲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前面已有論述,不再贅述

(二) 號證據程序違法,且被申請人濫用職權越權檢測,**號證據不具證據效力

1、**號證據屬重複檢測形成,違反法律規定

從申請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4 4可以看出,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xx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xx市交警大隊核,簽發合格標示,並在有效檢驗期內。該證據被申請人認可其真實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從法條上看,本條規定是強制性規定,新聞報道不是啓動重複檢測的`法律事由。25號判決認爲:“在媒體對原告民興公司曝光後,對其車輛進行抽檢並無妥”適用法律錯誤。

2、檢測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所覈准的承檢範圍,和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與《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沒有任何關聯性。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xx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xx市交警大隊審覈,簽發合格標示,從被申請人在25號判決書提交的26號證據和**號證據提供的兩種檢驗報告單都說明兩者檢驗的標準範圍,檢驗審定合格的執法主體都是不同的。安全技術檢驗的目的是是否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而綜合性能檢測的目的是是否允許從事經營活動。

被申請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職責,屬濫用職權行爲。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違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行爲不合法,三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沒有列明的違法行爲,不應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可以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爲列明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所規定的行爲。而沒有“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吊銷經營許可證。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一條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爲明顯超出了道路運輸條例所設定的處罰行爲、種類、範圍和幅度。不能作爲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法律依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十三: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xx市南環中學(教民xxxxxxxxxxxxx號),地址:xx市江南工業園;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因訴xx市xx區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11月24日作出的(xx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xx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xxxx)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11月24日作出的(xx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再審理由:

申請人於xxxx年9月28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xx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該案是以xx市xx區人民政府爲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xxxx)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xx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管轄”;xxxx年11月4日,xx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xxxx)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xxxx年11月9日,申請人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xx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本案屬行政受案範圍

xxxx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內容是:“南環中學部份土地佔用江南工業園區的用地,限3日內到xx區人民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後果自負”;xxxx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通過任何法定程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採取強制措施,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後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爲,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xxxx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於xx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蔘照相關征地拆遷文件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徵地補償費,杜絕剋扣、截留、侵佔、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調會,沒有派負責人蔘加會議,由於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覆,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於xx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反映南環中學徵地拆補償問題的答覆》,認爲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築,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徵地補償費;對於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辦證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則適當補償。被申請認爲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佔用工業園和?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爲和不作爲行爲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受案範圍,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受案範圍。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轉讓給2個企業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佔用工業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築爲由,無償徵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價徵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並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4。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xxxx年4月8日的《轉讓協議》和xxxx年5月22日的《補充協議》。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後者這2分協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實。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範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受理範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範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等問題具有複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對於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篇十四:行政再審申請書

3.再審申請書格式

4.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

5.人事代理申請書

6.

7.交通行政複議申請書

8.財務審計申請書

9.中止審理申請書

篇十五:行政再審申請書

2.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爲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2011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爲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並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後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2012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11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並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爲存在重大瑕疵。事後的授權並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後的證據不能作爲證明具體行政行爲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並於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並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爲居住地。2003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註銷,其後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爲該房屋權利人(2011年7月12日楊××於留守處查詢,並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11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爲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並由王××作爲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後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2012年3月7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於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爲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爲王××辦理過戶手續並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爲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後,2012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並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爲,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迴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後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佔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爲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篇十六: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現住址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街翠堤春曉小區19棟(暫住),聯繫電話13986213513,郵政編碼430000。

被申請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曉東,職務:省長,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洪山路7號,聯繫電話 (027)87235405,郵政編碼430071。

行政訴訟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

再審請求:

一、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行終286號;

二、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01行初字第105號;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01行初字第105號,於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於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郵政快遞形式送達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行終286號》。申請人對該行政裁定不服,現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予依法受理與審查。

申請人認爲,根據本案證據與事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本案原審法庭調查證據與事實,原審人民法院將申請人起訴原審被告“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具體行政行爲錯誤認定爲起訴“徵收土地決定”具體行政行爲,並由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書中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與適用法律錯誤均予以明確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或變更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維持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顯而易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依法開庭審理案件。

原審人民法院以申請人的行政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爲由裁定駁回起訴,即原審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未作實體審查。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書中卻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進行了實體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六規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本案。然而,申請人從遞交上訴狀至收到二審行政裁定書,從始至終未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包括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或詢問傳票)。顯而易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未經法庭調查與證據質證的證據或事實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行政裁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二)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

申請人於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上訴狀,而申請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郵寄形式送達的行政裁定書。二審期間長達八個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其行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鑑於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六十八條規定,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本案並依法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行終286號;依法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01行初字第105號;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上再審申請與訴求請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與審查並予支持爲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魏崇敏

20xx年8月7日

篇十七:行政再審申請書

行政再審申請書標準格式

申請再審人:申訴人爲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係。委託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同上寫法。

(有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寫明其他當事人在一、二審時的訴訟地位)

申請再審事由:應具體明確。例:申請再審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項的,應結合案情簡要且具體說明新證據證明的事項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項;(三)項僞造主要證據的,要簡述對原裁判造成的具體影響或結果。

再審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即使寫明瞭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亦應表述該條具體內容。例: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要求“增加賠償數額××萬元”;或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萬元”等。

申請事實及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並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二零零×年××月××日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並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複印件*份;

2、證據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

申訴人:申訴人爲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係。委託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並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並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等)複印件*份;

2、證據名稱、份數,證人姓名、住址。

再審申請書(樣式)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第三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項及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再審的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提起再審;

(二)依法駁回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請求;

(三)本案全部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程序違法。

1、原一審程序違法。

2、原二審程序違法。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三)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案件事實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望×××××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

法定代表: 金東勳,清算組組長

聯繫電話:2835840,13504723918

原單位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長白路12-4號

原企業性質:集體所有制

經營方式:清算

開戶行:交通銀行 延邊支行

帳號:271211601018150039702

賠償義務機關: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庚成日,院長

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二審機關:吉林省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申請人因錯誤執行賠償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根據有關規定向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申訴請求:

1,請求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中級法院(20xx)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並做出司法賠償決定。

2,請求恢復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的原狀,即賠償我企業重新註冊必要的一切有關費用共計6萬元。

3,請求對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恢復原狀,要求支付冷庫的恢復原狀費用95萬元。

4,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54名職工自失業到至今的工資

8,652,960.00元和社會保險金(養老,失業,醫療)3642896.16元,共計12295856.16元。

5,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和倉庫非法拍賣到

至今引起的出租費損失共計5,378,251.50元。

6,請求賠償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實驗室用品損失價值30萬元。 7, 請求賠償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的9萬元和法官貪污款。

8,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職工精神損害金每人10萬元,並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消除影響。

9,請求賠償金從法院扣押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全部資產之日起計算。

申訴理由: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排斥財產所有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與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祕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故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國家賠償法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向人民法院請求了賠償。但一審法院以已過5年爲由、二審法院以執行迴轉爲由駁回了我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的國家司法賠償請求。

現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求再審。 具體理由如下:

一,延吉市法院的執行行爲違法,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

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有執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未依法評估、虛假拍賣、違反法定程序、僞造法律文書、違法擴大執行範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超標的執行、超越執行權限、執行法官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導致企業解體職工失業等等行爲,詳述如下:

1,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XX)延經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書沒有送達給我公司的情況下執行了其判決書的9萬元有爭議貨款。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2,延吉市人民法院法官貪污、受賄、濫用職權:

20xx年8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被吉林省和龍市法院(20xx)和刑初字112號刑事判決書以貪污罪判三年緩期5年。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又被判4年有期刑。

3,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退還執行餘款:

從冷庫《拍賣》款60萬元里扣除我公司的實際欠款43.3萬元,延吉市人民法院19XX年到20xx年至今一直沒有退還的執行餘款有16.7萬元。

4,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與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 任公司祕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與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祕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5,延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僞造法律文書:

19XX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和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延邊州拍賣行一起在延吉市人民法院辦公室裏僞造了《拍賣確認書》。

20xx年9月28日,其拍賣行受到處罰,《拍賣確認書》也被延邊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消。

6,延吉市人民法院未依法評估:

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把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評估爲724,339.00元(包括冷庫)。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委託的重新評估價爲 1,657,591.00元(但仍然有漏掉的部分)。

7,延吉市人民法院違法擴大財產執行範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延吉市法院把沒有列入評估和《拍賣》範圍的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隨意劃給了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這些財產有;土地85.7㎡,水產品加工車間、鍋爐房(包括鍋爐和附屬設備)、供水房(包括水井和附屬設備)、二樓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實驗室用品等等。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8,延吉市人民法院超標的執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XX)延執字350-2號裁定書稱:根據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將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交有關部門拍賣。

20xx年8月2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該裁定書。

9,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越執行權限:

延吉市人民法院超過基層法院的執行管轄規定,既基層法院執行標的不能超過100萬元的規定。

20xx年重新評估的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

10,延吉市人民法院違反法定執行程序:

①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沒有下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情況下,違法執行了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執行的四份判決書中,只有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事後補下了執行裁定書,而另三份至今仍沒有具以執行的法律文書。

②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評估、《拍賣》、交接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通知被執行人蔘加,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造具財產清單。

③延吉市法院沒有製作冷庫所有權變更的任何法律手續。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1,延吉市人民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爲導致企業解體:

冷庫是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唯一的全部財產,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對我公司冷庫的拍賣等於是拍賣整個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

1999年9月8日,延吉市工商管理局以延邊食水產貿易公司沒能參加年鑑爲由吊銷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非法《拍賣》,致使53名職工失業長達10年之久,導致職工1人死亡十幾人離婚。

12,延吉市人民法院先非法賣掉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過3個月後才補拍賣裁定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3,延吉市法院沒有依法決定進入破產程序,也沒有依法解決我公司53名職工的拖欠工資、失業、保險和再就業等等問題。 以上的鐵證事實中任何一項也完全符合國家賠償的理由。

二,原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執行迴轉爲由駁回司法賠償申請維持原判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延吉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規定駁回了我清算組的賠償請求。

認爲;案發過5年後申請國家賠償是不妥的。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即《〈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對已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的規定維持原判。

二審認爲該案件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屬法律規定的其它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在這裏特別需要關注的是;目前對法律條款的解釋權在於最高人民法院,一審和二審機關的主審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解釋權待研究。)

原一審、二審判決的以上認定導致和延邊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發生矛盾。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確認了以下事實:

篇十八:行政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塗 J(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住湖北省荊門市

再審被申請人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地址:荊門市掇刀區龍井大道99號,郵編:448124。

法定代表人劉啓華,職務:區長。

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再審申請人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原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xx)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

2、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再審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申請人在原一審中提出的最本質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關於塗J申請信息公開的回覆》違法。也就是說,對該回復的合法性審查是本案關鍵。

原終審判決認定:“塗J於20xx年1月15日向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申請獲取‘20xx年9月掇刀區在團林鎮樊橋水庫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的依據及其工作人員職責’的政府信息,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口頭及書面答覆。其後,塗J又重複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於20xx年3月26日作出《關於塗建申請信息公開的回覆》,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對重複就此事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不再重複答覆。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這一認定,存在以下系列錯誤。

第一,本不存在“口頭答覆”的事實,卻認定爲“進行了口頭答覆”。

原一審、原終審判決均無證據證明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再審申請人進行了口頭答覆。

第二,申請內容本不重複,卻認定是重複。

對比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原一審證據]即知,20xx年3月30日所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與20xx年1月15日所提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有11點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義務並未履行,卻認定“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所謂的法定的告知義務,實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規定,即——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覆: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而原終審判決認定的再審被申請人已履行的所謂“法定告知義務”卻是這樣——

“對公民進行普法教育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我區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對塗J夫婦進行法律宣傳和信訪條例學習教育是爲了幫助公民提高法律維權意識,現予以書面答覆”。[見原一審證據]

由此可見,再審被申請人所作答覆的實然狀態與法律規定中應然要求相去十萬八千里。

由此可見,該回復分明與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應當判決撤銷的,原判決卻認定“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進而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維持了原一審判決。

所以,再審申請人認爲,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侵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塗J

20xx年12月17日

篇十九:行政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XX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於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爲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爲,後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XX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爲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XX的訴訟請求,並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並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於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爲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爲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XX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爲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爲,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於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範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XX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爲,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XX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爲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XX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並非全部被駁回。最後,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xx〕54號)的法律效力高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後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爲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爲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XX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爲其佔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佔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後,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爲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XX名下,並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爲已經對楊XX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於該行政登記行爲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XX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爲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XX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爲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XX已經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XX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爲時,出賣給王XX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並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後者享有處分權。王XX也自認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並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爲存在重大瑕疵。事後的授權並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後的證據不能作爲證明具體行政行爲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XX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XX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XX,並於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並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XX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爲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註銷,其後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XX爲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12日楊XX於留守處查詢,並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XX被篡改爲再審被申請人王XX(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XX的自認),並由王XX作爲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後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XX。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XX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XX起訴再審申請人楊XX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XX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XX於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XX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爲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爲王XX辦理過戶手續並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爲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XX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後,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駁回起訴。雖然楊XX與王XX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並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爲,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迴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後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XX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XX實際佔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爲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

申請日期:xx年xx月xx日

篇二十:行政再審申請書樣式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XX市XX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餘XX廠長電話:XX25992XX62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福建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X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XX市糧食局

法定代表人:鈄飛龍局長

申請人不服(20XX)閩行監字第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證1)、不服(20XX)南行監字第13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證XX)、不服(20XX)南行終字第26號行政裁定書(證12)、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證13)、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符合立案條件不予立案。不受理本案程序違法。第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1)以“過了訴訟時效”、(2)以“缺乏法律依據、”駁回申請人訴訟請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依法、依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項:

1、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依法受理本案。

2、依法確認(20XX)閩行監字第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依法撤銷(20XX)閩行監字第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撤銷(20XX)南行監字第13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撤銷(20XX)南行終字第26號行政裁定書、撤銷(20XX)邵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

4、懇請最高法院依法支持申請人一審訴求,裁定原審法院立案審理。

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

一、認定告XX市糧食局當第二被告“過了訴訟時效”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福建省高院作出把本案踢出訴訟程序之外,變範一、二、再審的說詞,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和《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告卲武市糧食局以“過了訴訟時效”駁回申請人訴訟請求。這是院長和主審法官眼花了,沒看見、(1)“工商處字(1999)第26號”(證5)行政處罰決定書供認:“工商撿查大隊協同市糧食局”執法:糧食局是本案侵權責任人。(2)第二天八月十二日工商局三人、糧食局三人和吳家塘糧站人員到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查封”(證6)45000斤穀子、扣押工商“營業執照”(證7)、搶劫加工廠鑰匙:(3)XX市公安局“邵公辦信(20XX)67號”(證XX)信訪告知書確認:“工商局和糧食局聯合組成的糧食稽查大隊”聯合執法:工商局與糧食局本案聯合執法責任人。而(20XX)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證XX)和(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證XX)遺漏了XX市糧食局被告,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爲,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追加被告”沒追加被告的瀆職枉法行爲。本案從20XX年12月17日(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下達,申請人提起訴訟、到(20XX)邵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下達,中間相隔27天,從何來的過了訴訟時效?遺漏被告違法不追查、而申請人依法増加被告犯法。公理何在?顛覆了法律的公信力、親和力。並在第9號駁回通知書還稱:“原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確。”這就是福建省高院再歪理邪說?是濫用職權、以權壓法的徇私枉法剝奪申請人的訴訟權、財產權的正確?而不是秉公執法的正確?執法的腐敗行爲

二、認定行政賠償事實缺乏法律依據錯誤,是有法不依、有錯不糾。執法不作爲問題。

在第9號駁回通知書稱:“你訴請確認XX市工商局查封財產行政行爲違法賠償一事、已在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訴訟中得到處理、該判決己發生法律效力。你在本案中再次訴請XX市工商局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本案不是缺乏法律依據?而是執法不作爲的枉法問題?是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剝奪申請人合法權益?本案根據(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第十頁第22行認定:“上訴人在上訴時,提出賠償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XX0萬公斤穀子(證4)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本院不予審理。”沒審理事項依法提起訴訟,何來的缺乏法律依據,顯然是院長和主審法官睜開眼說瞎話,有法不依、有錯案不糾。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南平市中院不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屬於玩忽職守瀆職問題。而不是缺乏法律依據問題?而是福建省高院不執行中央政法委關於《關於建立涉法涉訴信訪執法錯誤糾正和瑕疵補正機制的指導意見》文件“依法糾正錯誤、補正瑕疵的辦法;”和“凡是有錯誤的案件必須得到依法糾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給當事人一個說法,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決問題。”無視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踐踏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扭曲法律的公平、公正。

綜上所述,圍撓着不受理本案的程序違法問題。福建省高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有法不依、有錯不糾顛覆法律的公平、公正剝奪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的訴訟權、財產權問題。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本着有錯必糾原則,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審理本案,依法裁定原審法院立案審理。支持申請人一審訴求爲盼。

此致

申請人:福建省XX市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餘XX

20XX年2月16日

篇二十一:行政再審申請書樣式

申請人:朱XX,男,漢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XX市X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林XX,職務:該局局長。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賠償糾紛

申請請求:1、請求判令撤銷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浙溫行終字第74號行政判決書。改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1707.96元(拘留十二天,每天XX2.33元);

2、請求判令被申請人退還罰款金額1500元;

3、請求判令被申請人退還收繳金額116586.5元;

以上金額總計:119794.46元。

4、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申請理由: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行政判決書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導致判決錯誤。

一、原一審判決無視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爲程序中出現的明顯錯誤,即被申請人連續12小時詢問,期間沒有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等。僅以“屬程序瑕疵,但並不能否定其真實性”爲由,對被申請人以此刑訊逼供形成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因爲行政行爲不僅要求實體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爲合法性審查,當然應包括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審判決放棄對違法行爲審查,有偏袒被上訴人的嫌疑,縱容了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爲,據此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而二審判決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曲解爲行政機關可以“連續詢問二十四小時”,且可以在此過程中無視行政相對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請人認爲,一審判決中的所謂“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請人違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實寫照,是造成申請人被構陷的源頭。二審判決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機關,故意曲解法律規定,迴避證據中被申請人長時間不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的行爲,對申請人當庭對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陳述,只以“均無相應的事實依據”爲由不予支持。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負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逼供行爲,但是一、二審法院均無意要求被申請人舉證。

一審判決載明,被申請人在實施行政行爲過程中,以協警作爲“見證人”是不妥的,二審認爲“符合法律規定”。實際上二審法院沒有正確理解申請人關於“檢查證”的'質證意見,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對賓館客房的檢查應依照對“住宅”實施檢查的規定,須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而進行檢查實際上從一開始即是違法的。但是一、二審均未對申請人的意見予以迴應。

二、一審判決沒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實,導致作出錯誤的判決。一審調查中,申請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請人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鏈中缺少“賭資流動”的證據,而沒有投入賭資的所謂“賭博”充其量也只是遊戲而已。一審判決迴避這一事實,僅以被申請人出示的據稱是在“原告手提電腦下載並打印的投注額、有效金額及派彩結果記錄”爲依據,即認定申請人涉嫌賭博。二審判決乾脆就回避賭資的問題,判決書沒有涉及關於賭資流動的陳述。申請人認爲一審判決的邏輯混亂,認定賭博卻沒有關於賭資的來往記錄證據,很顯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項第一“主要證據不足的”情況,屬於應依法判決撤銷行政處罰的情況。二審對審理中的重要事實視而不見,實爲司法偏袒行政,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一審判決一方面陳述被申請人“程序瑕疵”“協警作爲見證人不妥”,同時又認爲被申請人行政行爲“合法”。申請人認爲一審判決的結果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如果以當庭查明的事實,完全應該得出相反的判斷。因爲程序既然“瑕疵”和“不妥”,由此獲取的證據當然不能作爲處罰的依據。如此的話本案被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和“檢查筆錄”即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進而也就不會有申請人冤案的產生了。二審判決錯誤理解事實,僅以“協管員作爲見證人簽名,符合法律規定”,忽視了曾定富作爲協管員,全程跟隨被申請人執法的事實。實際上此時的曾定富已經不是簡單的“協管員”,而是事實上的“被申請人的隨員”,其作爲見證人實質上與法律規定的見證人應爲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

四、本案一審中被申請人提交的程序性證據,主要存在內容虛假、簽字日期虛假、處罰後取證等問題。比如“受案登記表”記載案件來源爲“羣衆匿名舉報”,事實卻是被告另一部門“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控;“檢查筆錄”隱瞞被上訴人進入上訴人房間實施檢查的時間,給被申請人操作申請人電腦預留了空間;“檢查證”沒有按程序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行政處罰審批表”連最起碼的形式都不具備,沒有相關人員簽名,不能作爲認定被申請人處罰程序合法的證據;“旅館業上網管理系統”記錄爲處罰後所取的證據,且該證據所涉系統本身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屬違法行爲,根本不能作爲處罰依據。本案屬於網絡賭博案件,而網絡的性質決定了非技術手段是難以知曉的。而本案中被申請人卻以“羣衆匿名舉報”爲案件來源,虛假性是明顯的。開庭調查中被申請人代理人對案件來源問題難以自圓其說,二審判決書無視案件特殊性,武斷的以“上訴人主張案件來源爲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控無相應事實依據”爲由爲行政機關掩蓋其違法監控公民上網行爲的事實。

五、一審中申請人當庭申請法院依法調查,但法院並未迴應,侵害了申請人的程序權利。且因所申請調查事項事關本案重要事實,對本案審理具有重大意義,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錯誤的一個方面。對此程序問題,二審判決未述及。致使侵害申請人程序權利的錯誤未得到糾正。

六、一審判決認證錯誤。關於證據五(病歷本),申請人認爲其屬於書證,內容是申請人左腕部受有損傷,證明方向是申請人受到刑訊逼供。而被申請人提交的體檢報告稱申請人肘部有陳舊性傷痕,根本就是南轅北轍,不能形成有效抗辯。一審判決違反常識,以“事發十多天後才檢查”爲由不予採信,是缺乏對現實社會經驗法則的尊重,忽視申請人被羈押十二天的事實。基於此種判斷作出的判決註定是荒唐的判決。二審判決對於申請人身體受到傷害的事實與證據並未述及。申請人認爲申請人提交的病歷充分證明了申請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實,申請人解除拘留後第二天即到醫院醫治是合理的。

二審判決後,申請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轉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浙溫行監字第16號駁回申請通知書”。

申請人認爲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內容錯誤,對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爲沒有依法糾正,相反卻以判決的形式加以掩飾。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程序形同虛設,過程簡單敷衍,並未真正起到監督作用。如此一系列過程沒有體現出公平公正,相反卻一次又一次表現出對申請人的不公,而司法對違法行政行爲的縱容則一次又一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動搖了法律的根基。故此申請人再次請求再審法院依法改判,還申請人公道,還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朱XX

代理人:龐XX 律師

20XX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