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複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一級吊裝作業:介於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對於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後,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並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並現場有監護人。
第八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覈合格後,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准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築部門審查覈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爲錨點。
第十四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後,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並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後,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十四條《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後,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准。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後,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吊裝安全作業證》批准後,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起重吊裝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起重吊裝作業是指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並使重物位置發生變化的作業過程。
第三條起重施工可按工作劃分爲以下三個等級一大型100噸以上二中型40至100噸三小型40噸以下。
第四條用定型起重機械如履帶起重機汽車起重機門橋式起重機等進行吊裝時除應遵守本制度外還必須遵守該定型起重機的操作規程。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於工程建設檢維修作業及其它起重施工作業。
第二章職責
第一條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佈置各項吊裝作業並對安全負責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條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現場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章起重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第一條起重機、捲揚機的操作人員必須通過培訓責任心強對機械性能瞭解並通過考試合格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操作。
第二條起重工對吊裝作業必須熟練持證上崗。
第三條參加起重作業人員要明確分工聽從指揮嚴禁多頭指揮通常由起重工中一人指揮。
第四條指揮人員司索工所用手勢、旗哨時必須按國家標準統一制度進行發出信號要準確、清晰禁止喊話代替指揮用步話機指揮除外。
第五條指揮信號不明或有錯誤時起重機和捲揚機司機有權拒絕操作並及時通知指揮者。
第六條在五級或五級以上風力時不得進行大型設備吊裝否則應考慮風力影響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六級以上風力時嚴禁吊裝作業。
第七條夜間照明不足霧、雪、雨等惡劣天氣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第八條吊車嚴禁超負荷進行吊裝。
第九條起重機每二年經相關部門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進入吊裝現場進行作業。
第十條嚴格禁止使用吊車吊裝埋在地下的物件。
第十一條起吊重物上有人或懸浮物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不能起吊。
第十二條起吊作業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吊車各部件是否靈活好用綁紮繩索有無異常。
第十三條在基礎上吊裝設備時起吊前有關人員必須對基礎進行檢查發現尺寸不匹配基礎承重不夠或其他缺陷時嚴禁吊裝。
第十四條雙機擡吊或大型吊裝吊裝前必須由施工單位專業人員編制出吊裝方案經相關機動、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吊裝作業。
第十五條起吊的物件有特殊要求保護光潔度、不能倒位保護保溫層、不能損壞平臺等必須明確指出寫出書面要求雙方簽署後生效。
第十六條大件進行吊裝時機動、安全管理部門要同起重單位負責人、指揮人員、技術員一起對繩釦、索具、滑輪、拉繩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後方準起吊。
第十七條起吊作業用的繩索不得拴綁架在生產設備及管線上也不得穿越交通要道公路、鐵路和中高壓電線的上方並不得與電線交叉相混。
第十八條在廠內通道或消防通道上進行起重作業時必須事先向消防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夜間在通道上進行起重作業必須在道路兩端設紅燈及標誌牌。
第二十條在地面上的鋼絲繩與電焊機導線交叉時必須有絕緣保護措施防止漏電燒壞鋼絲繩和觸電事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起吊作業現場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繫好安全帶。
第二十二條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各級安全監督人員的檢查施工人員應掌握應急事故預案嚴格執行和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籃、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第二十四條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任何部位作業時靠近運行的高、低輸電線路時沒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不得進行操作。
第二十六條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重機構的制動器。
第二十七條吊物下放時嚴禁使用快速落鉤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二十八條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體時應捆-綁溜繩。
第二十九條吊物捆-綁必須牢靠且吊裝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第三十條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
第三十一條高空吊裝時任何人不得攀沿拖拉繩或其它繩索上下。施工人員所帶工具應拴上保險繩防止脫手墜落。高空作業區內嚴禁拋物件只能用繩索拴系傳遞。
第三十二條在已投產的廠區施工時應告知生產單位在工作時不得排放有毒、刺激性的氣液體。
第三十三條吊裝時應在吊裝範圍以外設好警示標誌施工人員不得在工件下面、受力索具附近及其它有危險的地方停留。
第三十四條多機擡吊時必須動作平穩啓、停動作協調一致避免振動或擺動。
第三十五條起重機必須在堅實平整的地面用墊木或路基箱調整平穩進行作業。
第一條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必須使用固定的吊籃進行。
第二條使用吊籃作業必須填寫吊籃作業票並經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作業。
第三條使用吊籃作業時吊籃必須經檢查確認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四條高空使用吊籃吊人時必須由專業起重工指揮。
第五條吊籃上作業人員的安全帶及吊籃的鋼絲繩必須同時與鉤體相連接不能脫鉤確保安全使用。
第六條使用的起重機械性能必須安全可靠避免滑鉤現象。
第七條起重司機操縱要平穩聽從指定人員指揮避免誤操作。
第八條吊籃在使用時起重機械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第九條吊籃中的施工人員所持工具設備必須採用相應的固定措施以防滑落。
第五章起重作業各作業人員應遵守規定第一條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按規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2.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弔裝索具。6.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第二條起重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7.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路線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8.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9.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10.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11.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13.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第三條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2.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餘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4.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繫並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5.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6.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粘結在一起的重物。
7.人員與吊物應保持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就位。
8.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
1、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爲三級:
a.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80t時,爲一級吊裝作業;
c.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t時,爲三級吊裝作業。
2、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爲三類:
b.二級吊裝作業爲中型吊裝作業;
c.三級吊裝作業爲一般吊裝作業。
(二)吊裝作業的作業程序
1、項目單位負責人認真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准。對施工作業中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並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併報機動部門負責人批准。《吊裝安全作業證》批准後,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2、吊裝作業之前必須先辦理作業許可和吊裝作業票,進車票。
(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的範圍
吊裝質量大於等於40t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t,但形狀複雜、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
(四)起吊作業前應檢查和確認的內容:
e.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f.確認吊裝方案和安全預案;
g.明確指揮人員、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的職責分工;
h.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和天氣預報情況;
i.起吊現場已拉警戒繩,無關人員離開起吊範圍內。
1、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3、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築部門審查覈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爲錨點。
4、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5.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6.在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誌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起吊作業必須明確統一信號。
7.在採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熟悉吊裝方案,儘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機併合理佈置,同時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信號。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並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覈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1、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a.必須按規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b.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d.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設施。
2、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f.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h.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j.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k.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3、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h.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
(七)起重作業結束應注意的事項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b.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e.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誌牌或加鎖。
(八)不準吊裝作業的情況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k.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就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委託乙方吊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責任
1.甲方每次委託乙方吊裝時應以書面或電話形式提前通知乙方次日的作業安排,具體內容包括:裝/卸貨的時間、地點、聯繫人、聯繫方式、運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
2.如甲方裝卸計劃變更或取消,甲方應在乙方作業前通知。
3.甲方負責提供必要的作業環境,安排相關人員指揮、協助吊裝作業。
4.提供具備吊裝場地,場地要求必須平整、堅實及能保證安全施工。
5.提供吊裝安排設想、現場指揮人員並即時與吊裝人員溝通。
6.監督吊裝作業規範進行,發生不規範行爲有權制止。
7.確保吊車順暢進出施工現場、調頭及會車。
8.甲方不再負擔協議外的任何費用,不可抗力依據國家政策執行。
第二條 乙方責任
1.乙方車輛出車前應根據甲方提供的具體的發車時間和預計抵達時間,對於不能按時到達或發生意外情況,應及時通知甲方和客戶協商解決,如因未能及時組織運力而引起客戶投訴,乙方將被視爲違約,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損失的權利。
2.負責安全吊裝作業,並及時與甲方溝通配合。
3.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除了合同條款所規定的施工風險外,乙方應對現場氣候以外的可能遇到外界障礙或條件進行必要的預見。並且應當認爲甲方提交的協議中已在費用和時間方面進行了完全的考慮。
4.乙方應保護工程免受損害和損失,乙方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工程和公衆的安全。如不按此規定,甲方可拒絕向乙方付款直到其改正爲止。
5.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由於乙方管理不善或因作業者過失造成的人身傷亡、設備和工程質量事故、工地火災以及其它人爲事故,其全部責任由乙方自負。
6.乙方有權拒絕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吊裝作業要求。有義務提醒和指出甲方吊裝中的安全缺陷。
7.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送貨及裝卸的與貨主對貨物的簽收工作,同時必須將所有簽收文件按時送給甲方。
8.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甲方事先安排好的作業計劃,如有違背,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
9.作業價格按照價格表統一計價。
10.費用的結算由甲方每月底審覈對賬,上報財務以後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 雙方安全責任
1.施工現場必須由甲、乙雙方各派一位現場生產人員,以確保施工安全。
2.由於甲方提供物體重量不準確、規格不完整的吊裝錯誤信息、提供場地未能夠達到吊裝要求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並全額賠付。
3.由於乙方設備損壞問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並全額賠付。
4.由乙方起重人員統一指揮,如導致物體滑落、擺放不準確導致側滑、側滑中造成設備損壞等原因,由乙方負責全部賠償。
5.現場生產中,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
第四條 其它
1.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適用《民法典》以及相關的其他法律或規定。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補充規定經雙方簽字確認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一方或雙方無法履行的情況下,該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力,由於一方的故意行爲致使合同的另一方無法履約的情況下,另一方有解除合同並保留追索的權力。
4.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
5.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間內節假日爲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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