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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使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塔吊使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塔吊使用管理制度 篇一

一、塔吊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1、塔司及信號工必須持證上崗,起重機操作人員必須瞭解機械的保養和安全操作過程,非操作人員不的攀登塔機。

2、不準酒後上班,堅持“十不弔”原則。

3、吊裝危險期應設專人值班,嚴禁行人入內,起重臂下不準有人,大風天大雨天過後要對塔機進行仔細檢查消除隱患,六級以上大風、大霧、大雨天氣應停止作業。

4、信號工必須指揮信號正確、清楚、指揮果斷、哨旗動作要一致。

5、起重機的安全措施“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吊繩和捆繩不要混用。

6、信號工起吊用時必須檢查被吊物關鍵部位的連接處是否安全,吊環是否牢固,檢查合格後方可起吊。

7、在夜間施工現場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8、塔機應由專人負責,定機定人,在處理電氣事故時必須有專職維修人員二人以上。

9、司機必須嚴格按照起重機的性能規定,不要超載使用。

10、其覆蓋範圍內的臨時及施工作業棚應搭設兩道硬通道防護,如在塔吊覆蓋範圍內遇有高壓線時應有木梢架將高壓線保護,高壓線上層同樣搭設兩道硬防護。

11、塔吊的維修及保養。

(1)日常養護、每班進行。

(2)塔機工作1000小時後,對機械電氣系統進行小修。

(3)塔機工作4000小時後,對機械電氣系統進行中修。

(4)塔機工作8000小時後,對機械電氣系統進行大修。

12、塔司必須每天做好交班記錄和每日的檢查保養記錄。

13、塔吊司機應受過專業訓練,按有關部門規定進行考覈合格並取得操作證,要求其瞭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該機械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作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機械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14、塔吊必須有持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非司機人員不得操作,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司機酒後及患病時,不得進行操作。

15、作業前應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鬆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鬆開夾軌並向上固定好,重點檢查各轉動機構應正常,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鬆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16、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7、起吊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檢查行走、迴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器。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18、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止轉動後,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9、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戶打開,注意指揮信號,駕駛室內應有防火防觸電安全措施。

20、起重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超荷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21、起吊重物時綁紮應平穩、牢固,不準斜拉斜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裏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須用帛籠或鋼絲繩綁fL$固後方可起吊。

22、雨天起吊,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23、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24、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杆頂端不得小於互米。

25、多機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各機的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於3米。

26、通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雷雨天,應停止作業。

27、作業完畢後,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吊鉤、小車應移到吊臂根部,臂杆不應過高,應須向風源,放鬆迴轉制動器,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28、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定期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做好設備"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29、自升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回)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心必須移至規定位置。

(2)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杆口轉或起重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

(3)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並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後放鬆電纜,其長度略大於頂升高度,並緊固好電纜捲筒。

(4)頂升作業,必須有專人指揮,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檯,操作室內只准一人操作,應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5)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並使吊臂和平衡臂處於平衡狀態,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迴轉臂杆及其他作業。

(6)頂升到規定高度時,必須先將塔身附着在建築物上方可繼續頂升。

(7)頂升完畢後,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的力距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並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30、履帶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地面必須平坦、堅實,起重機工作、行駛或停放時,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停放在斜坡上,操作前左右履帶板應全部伸出。

(2)豎立塔身應緩慢,履帶前面要加鐵楔墊實。當塔身堅到90度時,防後傾裝置應鬆動,塔身不得與防後傾裝置相碰。

(3)嚴禁帶負荷行走,空車行走時塔身應稍向前傾,行駛中不得急轉彎及旋轉上體,轉彎半徑過小,應分次轉彎,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作業結束後,應將塔身放下,並將旋轉機構鎖好。

陝西中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二、塔吊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爲了加強施工現場的塔吊管理,消除塔吊在施工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項目部應配置專業塔吊安裝施工企業及電氣與設備安裝人員,負責其塔吊的安裝、拆除與維修保養工作。塔吊安裝必須由具備相應安裝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各相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要求具備相應能力。

2、項目部應要求安裝單位提供施工組織設計並進行審批,項目經理應落實技術負責人組織塔吊安裝單位人員、機電管理負責人、維護電工、機修工及其它相關人員按照工程實際情況與規範要求編制塔吊施工組織設計,由公司主任工程師及相關單位批准後,方可實施。項目部收集其它相關資料。

3、項目部收集塔吊相關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

4、塔吊開始安裝及拆除前,項目部應與安裝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根據塔吊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結合環境/安全體系內容,組織相關人員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5、項目部環境安全員應及時安排、監督相關作業人員做好塔吊的安裝、維護、拆除等工作,並組織塔吊安裝單位及相關人員對參加項目部各項檢查驗收工作。

6、塔吊安裝完畢或結構更改完畢後,必須由項目部組織相關人員做好塔吊調試和相關測試檢驗工作,經檢查驗收合格,懸掛合格牌、限載牌、警示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牌等標識後,方可投入使用。

7、塔吊安裝完成後,項目部應組織安裝單位負責人員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上報技術監督部門與勞動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8、塔吊在使用中應做好維護工作。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重新試驗檢驗:①、閒置超過一年後重新使用;②、經改進和大修後;③、重新安裝後繼續使用;④、遭受自然災害(如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地震)。

9、塔吊正常工作狀態下使用較長一段時間後,應進行大修,大修間隔最長不應超過15000h;塔吊的大修應由專業單位進行,項目部不得擅自操作。

10、項目部應組織對塔吊進行每半個月一次的定期安全檢查、每一個月一次的環境安全體系檢查及每月一次的垂直度觀測,認真做好設備鑑定工作。

11、塔吊在拆除之前,應先進行系統檢查,設置隔離區與警示牌,派專人監護,確保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

12、項目部環境安全員負責監督塔吊的安裝、維護、拆除及檢查檢驗工作。

13、塔吊司機及指揮必須具備持證上崗,並具備相應能力。

14、塔吊安裝人員、機電管理負責人、維護電工、機修工員及塔吊司機、指揮應注意塔吊的系統維護工作,除相關負責人員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作業。

15、各人員作業,必須掌握其(重大)環境/危險因素,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塔吊“十不弔”規定,杜絕違章指揮與違章作業。

16、執行標準:塔吊應執行《建築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公司文件及其它相關標準與管理規定。

17、塔吊安全管理責任:

①、項目經理:

組織塔吊的檢查驗收工作,監督各項實施效果。

②、技術負責人:

審批安裝單位提供的塔吊安拆施工組織設計,組織項目部塔吊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工作,制訂各項環境/安全技術措施,參加塔吊的驗收。

③、施工負責人:

執行塔吊安拆施工組織設計及各項技術措施要求,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組織塔吊搭拆技術交底,合理安排施工任務,組織、督促機電管理科工作,指導、監督塔吊安裝、拆除工作。

④、環境安全員:

對塔吊的安裝、維護、拆除及相關記錄進行檢查、監督,參加塔吊驗收,監督各項系統試驗檢測工作,在日常巡視中做好對塔吊及相關人員的管理,負責相關資料的收集與記錄的'整理工作。

⑤、機電管理負責人:

參加塔吊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負責組織塔吊中設備及電氣的安裝、維護、拆除工作及各項系統調試測試,參加項目部的各類檢查驗收,整理設備及電氣管理相關記錄。

⑥、塔吊安裝單位負責人:

提供塔吊安裝及拆除施工組織設計,並提交項目部審批。參加項目部塔吊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負責組織塔吊架體安裝,拆除、維修工作及各項試驗測試,參加項目部的各類檢查驗收,整理、提交塔吊安裝相關資料及記錄。

⑦、參加塔吊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做好塔吊電氣系統安裝、維護、拆除與巡視工作,參加各項系統調試測試,參加項目部的各類檢查驗收,整理用電管理相關記錄。

⑧、機修工:

參加塔吊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做好設備維護與巡視工作,參加各項系統調試測試,參加項目部的各類檢查驗收,整理設備維修相關記錄。

⑨、塔吊司機:

負責塔吊操作及每日例保工作,整理相關記錄。

⑩、塔吊指揮:

負責塔吊吊裝指揮工作。

三、塔吊使用維護保養及管理制度

一、塔式起重機必須從有資質的生產廠家進貨,有資質是指生產廠家必須有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安全許可證,產品還必須提供產品合格證、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安裝圖紙(含基礎)及使用說明書。

二、塔式起重機必須由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安裝單位必須有起重設備安裝資質證書和安全許可證。

三、塔式起重機安裝後安裝單位須出具自檢記錄和辦理交接驗收記錄,由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驗收檢驗。檢驗合格後報安監站驗收,確認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四、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傳動部分應有足夠的潤滑油,對易損構件必須經常檢查、維修或更換,對各機械的螺栓,特別是經常振動的零件,應進行檢查是否鬆動,如有鬆動則必須及時擰緊或更換。

維修養護時,應將所有控制開關扳至零位,切斷主電源,並在閘箱處掛“禁止合閘”標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是不得進行保養、維修,排除故障應在停機後進行。

1、機械設備維護與保養

1.1各機構的制動器應經常進行檢查和調整,制動瓦和制動輪的間隙保證靈活可靠,在摩擦面上不應有污物存在,遇有污物必須用汽油或稀料洗掉。

1.2減速箱、變速箱、外齧合齒輪等各部位的潤滑以及液壓油均按潤滑表中的要求進行。

1.3要注意檢查各部鋼絲繩有無斷絲和鬆股現象。如超過有關規定必須立即更新,鋼絲繩的維護保養應嚴格按GB5972規定。

1.4經常檢查各部位的螺栓連接情況,如有鬆動應予擰緊。塔身連接螺栓應在塔身受壓時檢查鬆緊度(可採用旋轉起重臂的方法去造成受壓狀態),所有連接銷軸都必須裝有開口銷,並需充分張開。

1.5經常檢查各機構運轉是否正常,有無噪音。如發現故障,必須及時排除。

1.6安裝、拆卸和調整迴轉機構時,要注意保證迴轉機構減速器的中心線與齒輪中心線平行,其齧合面不小於70%,齧合間隙要合適。

2、液壓爬升系統的維護和保養

2.1嚴格按潤滑表中的規定進行加油和更換油並清洗油箱內部。

2.2溢流閥的壓力調整適當後,不得隨意更動,每次進行爬升前應檢查油壓是否正常。

2.3應經常檢查各處管接頭是否緊固嚴密,不準有漏油現象。

2.4濾油器要經常檢查有無堵塞,檢查安全閥在使用後調整值是否變動。

2.5油泵、油缸和控制閥,如發現滲漏應及時檢修。

2.6總裝和大修後初次啓動油泵時,應先檢查入口和出口是否接反,轉動方向是否正確,吸油管路是否漏氣,然後用手試轉,最後在規定轉速內啓動和試運轉。

2.7在冬季起動時,要開開停停反覆數次,待油溫上升和控制閥動作靈活後再正式使用。

3、金屬結構的維護與保養

3.1在運輸中應儘量設法防止構件變形及碰撞損壞。

3.2在使用期間,必須定期檢修和保養,以防鏽蝕。

3.3經常檢查結構連接螺栓、焊縫以及構件是否損壞、變形、鬆動等情況。

3.4每隔1~2年噴刷油漆一遍。

4、電器系統的維護與保養

4.1經常檢查所有的電線、電纜有無損傷,要及時包紮和更換已損傷的部分。

4.2遇到電動機有過熱現象要及時停車,排除故障後再繼續運行,電機軸承潤滑要良好。

4.3各部分電刷,其接觸面要保持清潔,調整電刷壓力,使其接觸面積不小於50%。

4.4各控制箱、配電箱等保持清潔,及時清掃電器設備上的灰塵。

4.5每班檢查各安全裝置的行程開關的觸點開閉必須可靠,觸點弧坑應及時磨光。

4.6每年測量保護接地電阻兩次(春、秋),保證不大於4歐姆。

5、塔機維修時間的規定 5.1日常保養(每班進行)

5.2塔機工作1000小時後,對機械、電器系統進行小修。

5.3塔機工作4000小時後,對機械、電器系統進行中修。

5.4塔機工作8000小時後,對機械、電器系統進行大修。

杭州永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臨浦組團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項目部

塔吊使用管理制度 篇二

1、安裝人員要工作崗位明確,作業職責明確,即要堅守崗位,又要互相配合,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塔機安全技術措施規定,集中精力,全神貫注地工作。

2、塔機安裝完後,未經“安裝質量檢測試驗”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3、塔吊安裝質量檢測試驗合格後,將安全操作規程標牌、塔機性能標牌和安裝驗收標牌,掛於醒目處,以提醒操作人員和其它人員。

4、塔式起重機司機上崗,要持有特種作業人員和機械操作人員的上崗證,經項目部考覈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塔式起重機司機要正確合理地操作,做到“四懂三會”。即懂性能、懂構造、懂原理、懂用途,會操作、會保養、會排除故障。

6、檢查現場環境,要保證有安全作業距離及各種安全條件。

7、保證使用的吊索、具及吊運方法符合要求,並按正常各級保養檢查使用鋼絲繩、吊索具。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各種吊具和索具。

8、不準用吊鉤直接吊掛重物,必須用索具或專用器具。

9、細長易散的物品要捆紮兩道以上,並且要有兩上吊點。在吊運過程中,使吊運的物品保持水平,不準偏斜,更不許長度方向朝下,以免在吊運過程中,重物由於自重或振動等原因從捆紮中抽出掉下,發生事故。吊運碎散物品,要用網籃或其它容器盛裝,不可用繩索捆綁。

10、司機要了解所吊重物的'準確實際起重量,不可以估算爲依據。

11、禁止在非工作風力下作業。可在6級風以下,風速小於11-13m/s,風的壓力約105pa工作。在操作過程中,如遇有大風(6級以上)、大雨、大雪、大霧(能見度小於10m)天氣要停止工作。夜間施工要有足夠的照明,嚴禁酒後操作。

12、塔吊指揮必須配備對講機。司機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後,方可進行操作,操作時要精神集中。

13、司機必須嚴格按起重機性能表中規定的起重量進行工作,不許超載使用。

14、起重機不得斜拉或斜吊物品,並嚴禁用於拔拉等類似的作業。

15、工作中塔梯上嚴禁有人,並不得在工作中進行調整或維修機械等作業。

16、工作時嚴禁閒人走近臂架活動範圍之內。

17、液壓系統安全閥數值,電氣系統保護裝置的調整數值及其它機構,結構部件調整值(如制動器、限位開關等)均不允許隨意更動。

18、有兩臺塔吊在同一現場工作時,要根據工程特點,注意相互之間的位置,並採用不同標高的方法,以避免起重臂相互碰撞以及與建築物碰撞。施工現場設置一個塔吊指揮,負責協調指揮各臺塔吊吊運材料。

19、塔機作業完畢後,迴轉機構鬆閘,升起吊鉤,小車停在臂架端部,即最大幅度處。

10、在工程施工中及時收集當地的氣象信息。如遇颱風天氣,停止塔吊作業,將塔吊臂轉至與颱風吹來的方向一致,並將吊鉤降至地面,同地面上的固定重物相連接,防止颱風吹動塔吊臂自由轉動。

21、塔機工作1000小時後,對機械、電器進行小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後,對機械、電器進行中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後,對機械、電器進行大修。

22、在塔吊定時維修之外還應對各機構的制動器、變速箱、減速箱等要注意加油,對鋼絲繩要檢查斷絲及鬆股現象,各螺栓的鬆緊程度及各機構的運轉是否正常,有無噪音。如發現故障,必須及時排除。

23、經常檢查所有的電線、電纜有無損傷,要及時的包紮和更換已損傷的部分。遇到電動機過熱現象要停車,排除故障後再繼續運行。

24、各控制箱、配電箱等經常保持清潔,及時清掃電器設備上的灰塵。

25、各安全裝置的行程開關的觸點開關必須可靠。觸點弧坑應及時磨光。

26、每年測量保護接地電阻兩次(春秋),保證不大於4歐姆。

塔吊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

1、一臺塔機必須按國家規定配備每班一個司機一個指揮一個司索,在多層面作業時必須配備兩個指揮和司索;

2、塔機司機、指揮、司索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3、司機在作業前必須檢查標準節是否有開裂現象,標準節螺絲是否鬆動,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各滑輪的磨損情況,各聯接銷軸的連接情況,以及各潤滑點的油液潤滑情況,“四限位”“兩保險”裝置是否靈敏。發現以上問題及時向塔機租賃單位彙報,並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除標準節開裂外,以上各種事項司機必須及時處理;

4、司機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可以拒絕執行;

5、在塔機起升、下落重物時,指揮必須執行“起重臂和重物下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

6、司機、指揮、司索必須按照《塔機操作規程》和《十不弔》作業;

7、在塔機起吊過程中嚴禁將鋼絲繩與釣鉤吊斗連在一起時進行人工裝卸,司索必須將鋼絲繩取下後,吊鉤升到臂根部,轉開弔鬥位置後方可進行人工裝卸;

8、司索必須服從指揮的指揮,對於指揮的。違章指揮司索可以不執行。但司索在吊掛重物時必須知道重物的重量和該塔機起重臂各位置的吊重量以及繩索怎樣掛牢靠,在起吊後不鬆動、下滑。取鉤時必須等所吊物體停穩、放平後方可進行;

9、每臺塔機指揮不只是指揮本臺塔機的起吊等還必須觀察其周邊物體的情況,以便該塔機正常安全使用;

10、塔機租賃單位每月必須進行兩次嚴格的設備巡檢,並填寫好巡檢記錄,交項目一份自己保留一份;

11、司機、指揮、司索、塔機租賃方負責人必須參加項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並做好記錄;

12、司機、指揮、司索人員必須有專人管理,設立機械操作班;

13、塔吊司機、指揮、司索三者之間必須使用規定的語言進行上下聯繫;

14、司索必須每天檢查吊斗掛鉤焊接的牢固情況,捆綁吊裝必須由專業的司索員操作;

15、司機上班要有詳細的塔吊運行記錄,下班有雙方簽字的交接班記錄;

16、司機在物體起吊至下落過程中必須響鈴或按喇叭,以提醒下方施工人員避開重物,塔吊運行時,先響鈴鳴號,吊物禁止從人的頭上越過,起吊時,吊索應保持垂直,起降平穩,操作儘量避免急剎車或衝擊;

17、塔吊司機、指揮、司索必須儘量做到協調一致,配合無誤;

18、塔吊停用時,必須對塔吊的停放位置和小車、吊鉤、等一一加以檢查,並拉斷電源,確認無誤後方能離崗;

19、當遇有惡劣的雨雪、大霧天氣及風力超過六級都必須停止使用塔吊;

20、兩臺塔吊同時使用時,必須高低錯開使用,高塔吊運行時,低塔吊大臂必須轉動到高塔吊旋轉半徑範圍之外,低塔吊運行時,高塔吊吊鉤收至大臂根部,避免發生兩機大臂相撞事故;

塔吊吊物必須先垂直上吊物體再旋轉,後走小車,這樣當兩臺塔吊的高差超過20m時,高塔吊的吊物超過低塔吊機身才開始旋轉,其使用將基本不受限制。

21、兩臺塔吊同時使用時,必須確保一機一臺班三人,且操作工不得疲勞作業,堅決不允許一人同時指揮兩臺塔吊;

22、塔吊作業無指揮人員,或只有一個指揮,或無證指揮時,司機必須拒絕操作。

23、以上條款接受人簽字後必須無條件執行,如發現違反其中任何一條款,一次罰款100元。

24、關於塔吊使用過程中違章行爲的檢查,塔機租賃單位派專人協助項目部安全員進行巡查,發現違章行爲立即報告安全員,由安全員依據上述條款進行處罰。

塔吊使用管理制度 篇四

塔吊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1、一臺塔機必須按國家規定配備每班一個司機一個指揮一個司索,在多層面作業時必須配備兩個指揮和司索;

2、塔機司機、指揮、司索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3、司機在作業前必須檢查標準節是否有開裂現象,標準節螺絲是否鬆動,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各滑輪的磨損情況,各聯接銷軸的連接情況,以及各潤滑點的油液潤滑情況,“四限位”“兩保險”裝置是否靈敏。發現以上問題及時向塔機租賃單位彙報,並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除標準節開裂外,以上各種事項司機必須及時處理;

4、司機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可以拒絕執行;

5、在塔機起升、下落重物時,指揮必須執行“起重臂和重物下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

6、司機、指揮、司索必須按照《塔機操作規程》和《十不弔》作業;

7、在塔機起吊過程中嚴禁將鋼絲繩與釣鉤吊斗連在一起時進行人工裝卸,司索必須將鋼絲繩取下後,吊鉤升到臂根部,轉開弔鬥位置後方可進行人工裝卸;

8、司索必須服從指揮的指揮,對於指揮的違章指揮司索可以不執行。但司索在吊掛重物時必須知道重物的重量和該塔機起重臂各位置的吊重量以及繩索怎樣掛牢靠,在起吊後不鬆動、下滑。取鉤時必須等所吊物體停穩、放平後方可進行;

9、每臺塔機指揮不只是指揮本臺塔機的起吊等還必須觀察其周邊物體的。情況,以便該塔機正常安全使用;

10、塔機租賃單位每月必須進行兩次嚴格的設備巡檢,並填寫好巡檢記錄,交項目一份自己保留一份;

11、司機、指揮、司索、塔機租賃方負責人必須參加項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並做好記錄;

12、司機、指揮、司索人員必須有專人管理,設立機械操作班;

13、塔吊司機、指揮、司索三者之間必須使用規定的語言進行上下聯繫;

14、司索必須每天檢查吊斗掛鉤焊接的牢固情況,捆綁吊裝必須由專業的司索員操作;

15、司機上班要有詳細的塔吊運行記錄,下班有雙方簽字的交接班記錄;

16、司機在物體起吊至下落過程中必須響鈴或按喇叭,以提醒下方施工人員避開重物,塔吊運行時,先響鈴鳴號,吊物禁止從人的頭上越過,起吊時,吊索應保持垂直,起降平穩,操作儘量避免急剎車或衝擊;

17、塔吊司機、指揮、司索必須儘量做到協調一致,配合無誤;

18、塔吊停用時,必須對塔吊的停放位置和小車、吊鉤、等一一加以檢查,並拉斷電源,確認無誤後方能離崗;

19、當遇有惡劣的雨雪、大霧天氣及風力超過六級都必須停止使用塔吊;

20、兩臺塔吊同時使用時,必須高低錯開使用,高塔吊運行時,低塔吊大臂必須轉動到高塔吊旋轉半徑範圍之外,低塔吊運行時,高塔吊吊鉤收至大臂根部,避免發生兩機大臂相撞事故;塔吊吊物必須先垂直上吊物體再旋轉,後走小車,這樣當兩臺塔吊的高差超過20m時,高塔吊的吊物超過低塔吊機身才開始旋轉,其使用將基本不受限制。

21、兩臺塔吊同時使用時,必須確保一機一臺班三人,且操作工不得疲勞作業,堅決不允許一人同時指揮兩臺塔吊;

22、塔吊作業無指揮人員,或只有一個指揮,或無證指揮時,司機必須拒絕操作。

23、以上條款接受人簽字後必須無條件執行,如發現違反其中任何一條款,一次罰款100元。

24、關於塔吊使用過程中違章行爲的檢查,塔機租賃單位派專人協助項目部安全員進行巡查,發現違章行爲立即報告安全員,由安全員依據上述條款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