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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評議部門(單位)工作的基本要求

對被評議部門(單位)工作的基本要求
對被評議部門(單位)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政務公開
按照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通過政務公開欄、新聞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全部公開審批事項、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程序和服務承諾等內容,如有變更,提前向社會告知,讓羣衆清楚、明白;機關工作人員全部掛牌上崗,自覺接受社會和羣衆的監督。
二、文明執法
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的決定》(濰發[2003]6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的補充規定》(濰發[2005]21號)的要求,規範執法,依法辦事,盡職盡責。自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抓隊伍、正行風,對存在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三亂”問題和不正之風徹底整改,杜絕所有“三亂”和“吃、拿、卡、要、報”等影響經濟發展軟環境問題的發生。
三、優質服務
把管理與服務結合起來,對業戶和羣衆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有功能齊全的便民服務設施和清潔、舒適的便民服務場所。工作人員精通業務,操作熟練,對業戶和羣衆熱情周到,文明禮貌,工作效率高,無推諉扯皮、刁難設卡的現象;無“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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