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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綜合執法改革方案建議

農業綜合執法改革探索

農業綜合執法改革方案建議

按照上級到****調研後的要求,結合****綜合執法改革實際情況,現就兩種執法改革方案建議如下:

一、設立單獨的***綜合執法隊伍在***如何開展執法?好處是什麼?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一)綜合執法機構設立在***局後,從法律法規上說不需要執法授權,上下銜接更方便、工作職責清晰明瞭。

(二)執法工作有執法機構統一行使,行政檢查工作不僅執法機構可以開展,***局其他股站也可以開展行政檢查工作,只要有執法證的同志2人以上開展行政指導、業務指導、行政服務工作或行政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爲就可以開展證據固定工作,避免證據滅失。

(三)執法流程:

1、簡易程序:違法事實較輕、適合警告、罰款額度個人50元以下或組織法人1000元以下的案件,直接由執法機構現場處罰(佔所有執法案件總數的20%左右)。

2、一般程序:案件來源(舉報、檢查發現、上級交辦、部門已經)經過初步覈實涉嫌違法、執法機構受理案件、報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立案、調查取證、執法機構形成初步處理意見、部門負責人同意處理意見、重大案件集體討論、需要聽證的案件聽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行政處罰決定。(一般程序中,直接現場或通過後期調查取證就可以確定違法行爲的案件佔總案件數的50%左右;可能違法、許要經過一系列技術手段或第三方鑑定機構鑑定的,佔執法案件總數的30%左右。)

3、如何開展事中、事後監管:不管是行政審批局還是***局發放的行政許可,都可以通過相互協調,執法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掌握許可發放情況,便於日後行業監管及執法監管。掌握許可發放情況後,業務股站、執法機構都可以開展行政檢查工作,發現違法,執法機構按照程序開展執法工作。

(四)需要解決的問題。

1、機構編制問題:爲更好執法,體現執法改革成效,建議設立獨立綜合執法機構在***局(獨立法人機構、參公或行政性質、受***領導),執法機構可以獨立完成執法程序,不需要報經***領導審批。

2、人員編制問題:***局行政處罰事項(306條)、行政強制事項(18條)、行政檢查事項(21條)多,涉及****等衆多執法領域。爲了執法的時效性、全覆蓋執法,必須要有足夠的執法人員。

建議***綜合執法人員編制不低於30人。爲保證進入編制的事業類人員待遇不降低,建議事業類人員納入參公管理。可以從***原綜合執法大隊和具有執法職能的機構中選部分人員,人員需取得執法證,人員不夠再招考。

3、鄉鎮執法機構設立:建議按照區設立5個片區農業綜合執法中隊,人員可以在鄉鎮等單位部分人員或招考,選取人員需取得執法證。

  二、***綜合執法納入到區綜合執法局如何開展執法?好處是什麼?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一)***綜合執法納入到區綜合執法局後,***把所有的行政執法、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授權給綜合執法局,從法律法規層面上完善手續,***不在行使相關職能,便於剝離行政執法和行業監管,***局主要開展好行政服務工作、業務指導工作、行業監管工作。溝通協調工作上需要加強,工作職責更清新明瞭。

(二)綜合執法局得到授權,統一開展行政執法、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局不再開展以上工作,只做好行政指導、業務指導、行政服務和行業監管工作,***局在開展上述工作中發現違法現象(不管是輕微的、明確的或可能的違法行爲),直接向綜合執法局舉報。

(三)執法流程:***局綜合執法納入到綜合執法局後,執法流程和不納入是一樣的。綜合執法局還是通過不同的案件來源渠道開展執法工作,其中檢查發現是主要來源,而***局綜合執法納入到綜合執法後,行政檢查工作就由綜合執法局行使,***局不在行使行政檢查工作。

1、簡易程序:違法事實較輕、適合警告、罰款額度個人50元以下或組織法人1000元以下的案件,直接由執法機構現場處罰(佔所有執法案件總數的20%左右)。

2、一般程序:案件來源(舉報、檢查發現、上級交辦、部門已經)經過初步覈實涉嫌違法、執法機構受理案件、報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立案、調查取證、執法機構形成初步處理意見、部門負責人同意處理意見、重大案件集體討論、需要聽證的案件聽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行政處罰決定。(一般程序中,直接現場或通過後期調查取證就可以確定違法行爲的案件佔總案件數的50%左右;可能違法、許要經過一系列技術手段或第三方鑑定機構鑑定的,佔執法案件總數的30%左右。)

3、如何開展事中、事後監管:成立審批局後,執法局、***局可以通過和審批局相互協調,執法局掌握許可發放情況,便於日後行業監管及執法監管。掌握許可發放情況後,執法局便於開展行政檢查工作,發現違法情況,執法局按照程序開展執法工作。

(四)需要解決的問題。

1、人員編制問題:***局行政處罰事項(306條)、行政強制事項(18條)、行政檢查事項(21條)多,涉及***等衆多執法領域。爲了執法的時效性、全覆蓋執法,必須要有足夠的執法人員。

建議:一是保證***執法人員充足;二是從***局劃轉部分人員到綜合執法局(可以從***局原綜合執法大隊和具有執法職能的機構中劃轉部分人員);三是進入綜合執法局的事業類人員待遇不降低,建議事業類人員納入參公管理;四是劃轉人員需取得執法證。

2、鄉鎮執法機構設立:建議按照區設立5個片區綜合執法中隊,

***執法人員可以在鄉鎮等單位部分人員中劃轉,選取人員需取得執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