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公文 > 公文精選

農機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

農機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

農機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

爲深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全面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結合農機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約談目的及原則

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約談,是縣委、縣紀委就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事項和問題,對有關領導幹部,以約見談話的形式,及時瞭解溝通情況、指導督促工作、進行警示提醒、推動工作落實,教育、幫助和提醒約談對象端正思想認識、認真整改問題,促進農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開展。

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約談,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突出強化“四種意識”,圍繞全面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着眼於抓早抓小,立足於抓常抓長,注重於源頭預防,突出前瞻性,增強針對性,提升實效性,做到約談工作常態化、規範化。

二、約談主體及對象

黨委書記、紀委書記約談各鄉鎮場農機站黨支部書記、站長、副站長,必要時可由黨委書記指派相關局領導開展約談;根據工作需要,紀委書記也可建議黨委書記開展約談。

紀委書記約談基層單位負責人及相關同志,必要時也可由紀委書記指派農機紀委委員開展約談。

三、約談內容

與基層黨支部主要負責同志約談重點圍繞執行黨的政治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任用幹部、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反對“四風”、執行廉潔從政規定及開展反腐倡廉工作、監督黨委落實上級黨風廉政建設部署、監督檢查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廉潔從政規定、查處違紀違規問題等方面開展。

具體可分爲四方面內容:

1、溝通了解:根據工作需要,瞭解約談對象個人思想、履行職責、廉潔自律等情況;瞭解約談對象所在鄉鎮、部門和系統貫徹落實各級黨委、紀委重大決策部署情況,以及領導班子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遵守廉潔自律、改進作風等有關規定情況;聽取約談對象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建議。

2、教育提醒:針對約談對象本人或所在單位,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黨風黨紀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及時與約談對象進行約談,要求約談對象針對存在問題作出說明,給予批評教育或鄭重提醒,並提出防範對策和措施。

3、告誡警示:針對羣衆信訪舉報、審計監督、巡視巡察、案件檢查、監督檢查、明查暗訪等反映出約談對象自身和單位存在的一般性違紀違規問題,及時與約談對象進行約談,說明問題危害,進行告誡或警示,並幫助其分析原因,要求約談對象認真整改。

4、回訪監督:對已約談對象就存在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督促其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對其糾正問題後的工作開展情況予以重點監督。

四、約談形式

1、個別約談和集體約談:約談一般應採取個別談話的方式進行,對於一些普遍性問題或領導班子中存在的問題,視情況需要,也可以採取集體談話的方式進行。

2、定期約談和隨機約談:定期約談,是指黨委書記、紀委書記每年定期開展一次普遍約談各基層單位主要負責人,聽取其落實“兩個責任”情況彙報。隨機約談,是指針對具體問題和具體對象隨時進行的專項約談。

3、常規約談: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況、傳導壓力的,應及時進行常規約談。

(1)重點工作部署或領導指示需要當面傳達的;(2)重大工作推進需要進一步落實責任的;(3)重要問題需要當面瞭解情況、徵求意見和建議的;(4)重要工作、上級交辦以及領導批示的重要事項需要督促指導、督辦完成的;(5)在監督檢查、審計、巡視、考覈中發現一般性工作問題需要督促整改的;(6)其他需要面談瞭解情況、推進工作的事項。

4、提醒約談: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實的,應及時進行提醒約談。

(1)落實中央和省、市、縣黨委、政府、紀委重大決策和重點工作部署不力,進展緩慢的;(2)落實“兩個責任”措施不具體、工作一般化的;(3)在紀律、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4)幹部職工或社會輿論有不良反映,以及民主測評中“較差”或“不滿意”票數超過三分之一的;(5)一些廉政風險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工作開展前,需要對有關事項進行明確和提醒的;(6)其他需要提醒約談的問題。

5、告誡約談: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批評教育、糾正錯誤的,應及時進行告誡約談。

(1)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及其他紀律不夠嚴格的;(2)貫徹民主集中制不夠到位、黨內政治生活不嚴肅不認真,班子不團結的;(3)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縣具體規定不夠堅決、管轄範圍內“四風”問題沒有有效制止的;(4)管轄範圍內多次發生違紀違法問題、查糾不力報告不及時的;(5)履職缺位越位錯位造成不良影響、羣衆意見較大的;(6)未認真落實“兩個爲主”要求,重要線索報告處理不及時的;(7)其他需要告誡約談的問題。

6、回訪約談:約談對象對上一次約談中要求整改的問題工作不力、措施不實、效果不佳,應對其進行回訪約談。

五、約談程序

1、確定約談主題。

黨委書記組織進行的約談,由黨委辦公室具體承辦,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約談主題,按約談流程組織實施約談,並保存好約談工作資料。黨委書記個別直接約談的也可以單獨進行。

紀委組織實施的工作約談,由紀委辦公室具體承辦,根據年度工作部署、階段性工作安排或領導指示,確定約談主題,按規定流程組織實施約談,並保存好約談工作資料。紀委書記個別直接約談的也可以單獨進行。

縣紀委組織實施的提醒約談、告誡約談、回訪約談,由縣紀委相關科室,根據上級要求、領導批示或各類監督檢查、信訪舉報發現的問題提出約談主題建議並具體承辦,報分管領導同意後,按規定流程組織實施約談,並收集好約談工作資料報縣紀委辦公室統一保存。

2、確定約談事項。各約談工作具體承辦單位(室)根據約談主題提出具體約談對象、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的建議,填寫《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審批表》,報黨委或紀委主要領導審批並確定主談領導。

3、下發約談通知。約談對象確定後,由承辦單位(室)於約談3日前向約談對象下發《黨風廉政建設約談通知書》,告知約談相關事項。通知發出後,承辦單位(室)要圍繞約談主題收集彙總約談對象有關情況向主談領導彙報,並根據主談領導要求擬定約談提綱。

4、組織實施約談。約談時,主談領導應向約談對象說明約談主題及原因,指出約談對象需要注意的問題,認真聽取約談對象的情況介紹及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提出相關建議和要求,約談結束約談對象要明確表明態度。約談過程中,承辦單位(室)應指派專人做好約談記錄,談話記錄須經約談對象簽字確認。

5、督促問題整改。除工作約談外,對提醒、告誡、督促整改的問題,承辦單位(室)應在約談後向其發出整改通知書,印發給約談對象。約談對象按照整改通知書內容逐一作出整改,並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上交書面整改情況報告。約談承辦單位(室)要對約談對象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回訪,必要時進行回訪約談。

對約談中涉及個人問題的,經約談對象如實說明情況,證據材料充分,證實反映問題失實或問題屬實但已主動糾正的,做了結處理;問題屬實但情節較輕,不需要黨政紀處分的,指出錯誤,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問題屬實,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程序移送縣紀委案管室。約談對象沒有說明情況的,責令其作出進一步說明,並提供證明材料,直至把問題講清楚,對於隱瞞錯誤,拒不說明情況的,經查實後依據有關規定從嚴從重處理。

6、彙總約談情況。約談結束後,承辦單位(室)要對約談情況進行總結,填寫《黨風廉政建設約談登記表》,並會同約談審批表、約談通知書、相關約談記錄、整改情況報告等資料一併妥善保管。

六、約談要求

1、約談對象要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接受約談,不得藉故推諉、拖延。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約談的,要書面向約談人請假說明,並進行補談。約談過程中約談對象要忠誠組織、相信組織、依靠組織,如實陳述說明在落實“兩個責任”、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廉政規定等方面的有關情況,正確對待組織的批評和幫助,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迴避問題。對約談人提出的工作建議以及需要整改、提醒、告誡的問題,必須表明態度,嚴肅認真抓好落實。

2、主談領導在約談過程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正面教育、預防爲主”的原則,要在掌握和分析幹部思想、工作、家庭狀況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幹部個人成長經歷,所在單位、系統的行業特徵,以及縣域特點、風俗習慣和民俗文化等多種因素後進行。約談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約談對象的成績,又要指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改進意見。同時要體現對幹部個人的關心和愛護。對涉及的內容需要保密的,要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3、約談工作是黨內監督的一種組織手段,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紀律要求,對約談對象拒不服從約談安排或談話中態度不端正,敷衍應付,拒不說清問題的,事後追查、打擊報復提供線索或舉報人的,整改工作不力經督促仍不改正的,要根據情節予以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