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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安局機場分局 隊伍管理規定

XX市公安局機場分局隊伍管理規定

XX市公安局機場分局 隊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四句話、十六字”總要求,進一步強化政治建警和從嚴治警,落實從優待警,實現隊伍教育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學化、常態化,從根本上治理隊伍中長期存在的“庸懶散、慢浮拖”等固症頑疾,營造風清氣正、比學趕超的良好氛圍,最大限度激發隊伍活力,提升戰鬥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公安機關從嚴管理隊伍六項規定》和分局實際,制定XX市公安局機場分局隊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XX市公安局機場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全體民警和分局臨聘的警務輔助人員。

第三條  隊伍管理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從嚴治警、從優待警”的原則。

第四條  分局履行主體責任,分局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負責抓好本《規定》的貫徹執行,綜合管理大隊對分局執行《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不定期對分局各大隊執行《規定》開展督察,每月將執行情況進行通報。違反本《規定》的,除對當事人進行處理外,按照《公安機關領導責任追究規定》和“一崗雙責”要求,對部門相關領導進行問責。

第二章  思想政治理論教育

第五條  學習制度

進一步落實全體民輔警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通過學習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

一、政治理論學習

1、集中學習。每週星期五15時在分局視頻會議室集中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要落實“三會一課”,做到:每月召開一次支部會、1-2次黨小組會,每季度召開一次黨員大會,上一次黨課。

2、個人自學。分局民輔警必須按照要求開展自學活動。

二、業務學習

分局要經常性組織民輔警進行業務學習,利用週五集中學習時間組織全體民警輔警學習《憲法》、《反恐怖主義法》、《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相關基本法律法規。

三、綜合能力提升

按規定和要求參加省廳、市局、分局組織各類培訓加強自我學習與提升,不斷提高勝任本職的能力。

四、強化宗旨意識教育。

組織民警開展戴黨徽亮身份、重溫入黨入警誓詞等活動;組織新參加工作的同志開展傳統教育,增強從警的責任感和歸屬感。

五、強化理想信念教育。

在清明節、建黨節、國慶節、烈士紀念日等特殊節日組織黨員民警、職工到革命烈士陵園敬獻花籃,到革命舊址參觀,接受紅色教育,洗禮靈魂,使廣大民警、職工牢固樹立“四個意識”。

六、強化警示教育。

定期組織全體民輔警觀看警示教育片、參觀警示教育基地,通過“輪值輪訓”開展警紀警規教育培訓,用身邊的事教育警醒身邊的人,使全體民輔警牢固樹立忠誠意識、規矩意識、奉獻意識。

    第六條 會議制度

    一、會議安排

    1、日點評。每天上午9時,分局全體人員在臨時辦公點整隊集合,由值班領導對工作進行點評部署。

2、周例會。每週星期一上午召開周例會,通報上一週工作情況,安排部署本週工作。

3、月小結。每月月末召開一次月小結工作會議,通報分局各大隊工作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問題措施。遇日點評、周例會、月小結同日召開的,只召開一個會議。

4、半年、年終總結。每年6月底、12月底召開半年、年終總結工作會議,通報分局半年、全年工作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問題措施。遇日點評、周例會、月小結、半年、年終總結同日召開的,只召開一個會議。

二、會議紀律

1、召開會議時,原則上不能請假。

2、會議遲到、早退視爲上下班遲到、早退。

3、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請假。

4、開會時嚴禁打瞌睡、玩手機以及做其他與會議無關的事;如有特殊情況,應舉手示報,同時經主持會議領導批准後方可離開。

5、保持會場秩序。會議室桌上不得放置水(茶)杯,桌面保持乾淨整潔。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七條  嚴格考勤管理

嚴格落實考勤規定,嚴格請假制度,嚴肅處理無故曠工、遲到、早退、請“霸王假”和請假逾期不歸等行爲。

一、考勤方式。全局分局人員均採用指紋或人臉識別的方式簽到、簽退。

二、考勤對象。本局全體民警、輔警

三、考勤時間:

1、分局(行政班次)考勤簽到時間不得晚於9時,簽退時間不得早於17時(夏季延長到17時30分)。

2、分局(24小時班次)考勤簽到時間不得晚於8時30分,簽退時間不得早於次日8時30分。

3、分局在職在編輔警人員考勤由分局根據實際工作要求進行制定,並嚴格落實考勤制度。

四、考勤管理。綜合管理大隊負責統計彙總全局民警、輔警月考勤及考勤所對應獎金、補貼等扣發情況。

五、請、休假凡需請、休假的填寫《XX市公安局民警、職工請銷假審批表》,按規定實行逐級審批。

   (一)請假

1、請假半天內的由大隊、機場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報分管局領導。

2、請假1天內的由大隊、機場派出所負責人審覈,報局主要領導審批。

3、請假3天內的由大隊、機場派出所負責人審覈,送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報局長或政委審批。

4、請假3天以上的由大隊、機場派出所負責人審覈,報局長或政委審批。

5、局領導請假一律由局長或政委審批;大隊、機場派出所負責人請假一律按程序逐級報局主要領導審批。

6、懷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工作人員需檢查身體或哺乳嬰兒請假的,由大隊、機場派出所負責人根據工作實際把握,報局長或政委審批。

(二)休假

1、休假的條件。

民警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休假時間。

   (1)婚假:符合國家法定結婚年齡,履行法定結婚手續的民警、職工,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2)喪假:民警、輔警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請喪假3天(需到外地辦理親屬喪事的,可根據路途遠近另給路程假,但需在請假條中說明)。

   (3)產假:女民警、輔警產假158天(國家規定98天,《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男民警、職工享受20天護理假。

   (4)探親假:民警、輔警與配偶或者與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者父母的探親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探親假期不含路途時間,按路途遠近可另外給予路程假。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婚喪假不包含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病假、產假、探親假、工(公)傷假均包含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事假3天(含)以內不包含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3天以上包含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3、休假的審批。

局領導的休假由局長審批;各大隊、機場派出所負責人的休假,由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局長或政委審批;其他民警(輔警)的休假,由各大隊、機場派出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報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再報局長或者政委審批。

4、休假方式

    年休假當年使用,不得跨年度累計休假。請病事假連續超過3天(含3天)的,可以使用年休假。

   (1)休假必須做到統籌兼顧。要結合工作實際,科學合理安排年休假,確保各項日常工作正常有序運轉。

   (2)休假由分局按計劃安排,分局年初上報分局休假計劃,由隊伍管理中心審覈把關,確保有充裕的警力在崗在位。

   (3)因特殊工作需要取消休假的,事後安排補休。

   (4)遇重要安保、突發性事件、羣體性事件,原則上一律不予休假,事後可視情況補休。

六、考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給予相應處理。

1、一個月內出現遲到、早退累計3次或曠工2天的,在分局全體大會上作檢討發言。

2、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5次(含5次)以上或曠工3天(含3天)以上的,給予誡勉談話,並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    

3、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10天以上(含10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含15天)未達到辭退期限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視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4、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予以辭退。

七、下列請假扣加班補貼、執勤崗位津貼和公務交通補貼,不扣年終一次性獎金、且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可參加年度考覈,可按期晉升工資檔次(不享受年終目標績效獎)。

1、患精神病、麻瘋病、癌症請假。

2、確因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療或醫院建議在家休養,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本人申請,局黨委研究同意的請假。

3、因殘疾導致喪失工作能力(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喪失工作能力的鑑定結論),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請假。

八、下列請假不扣相關補貼、津貼、獎金等。

1、因公負傷住院治療期間不能正常工作,因公(工)致殘導致喪失工作能力(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喪失工作能力的鑑定結論),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請假。

2、國家法律規定的婚喪假、產假、節育手術假、帶薪年休假、探親假、護理假。

3、女民警職工在懷孕期到醫院檢查身體和在哺乳期內哺乳嬰兒的請假。

第八條  嚴格隊伍管理

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有下列情形的給予相應處理。

1、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10天以上(含10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含15天)未達到辭退期限的,其當年年度考覈確定爲不稱職、不合格或不定等次。

2、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進行年度考覈,本考覈年度不計算爲按年度考覈結果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考覈年限。

3、因受處分或在年度考覈、幹部考察中,被確定爲基本稱職的,本考覈年度不計算爲按年度考覈結果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考覈年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相應處理

1、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妄議中央大政方針,醜化黨、國家和中央領導形象,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場搖擺、態度曖昧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2、上班期間,在辦公室從事打遊戲、炒股、網購等與工作無關事務的,給予通報批評。

3、不服從領導安排的工作或非工作時間拒絕加班的,給予通報批評。

4、不按規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延誤工作,或工作馬虎、責任心不強導致工作出現差錯的,給予通報批評。

5、上班考勤後,未按程序請假,脫崗或離崗外出辦私事的,發現一次按曠工1天處理。

6、未按規定請假或未經批准缺席應該參加的會議的,按曠工處理。

7、對待來辦事的人員態度不好,語言粗暴、冷硬橫推,或不按規定時限和流程辦事,被舉報投訴屬實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九條  內務及着裝

分局和全體民警必須嚴格執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着裝管理規定》,確保內務整潔、着裝規範符合要求。

(一)內務要求。分局必須嚴格執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做到辦公室物品擺放整齊、辦公環境乾淨整潔,杜絕髒亂差。

(二)着裝要求。分局民警上班期間在辦公區域內一律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着裝管理規定》着裝上班;參加會議時一律按通知要求着裝。

(三)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着裝管理規定》按季節通知換裝。

(四)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着裝管理規定》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民警思想動態分析

實行季度一次隊伍思想動態分析報告制度,每季度開展一次隊伍思想動態分析。

(一)分局主要領導是隊伍管理的主要責任人,隊伍發生問題的,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二)因工作不力或未開展隊伍思想動態調研分析等相關工作,上報的資料弄虛作假且隊伍出問題的,按照“一崗雙責”和“一案雙查”的要求,對各大隊負責人進行倒查問責。

第四章   車輛管理

    第十一條  管理範圍、原則

(一)分局所屬在用和編制內所有機動車輛(制式警車及公務用車),全部納入本規定管理範圍。本着統一購置調配,分級管理使用,“誰駕車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大隊負責人爲第一責任人。

(二)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性能和技術標準,適應公務及警務工作需要。車輛已不符合安全性能和技術標準的,綜合管理大隊應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堅決杜絕公車私用、私車公養等違規現場發生。

第十三條  公務車輛須按規定定點集中停放。

第十四條  嚴禁將警用車輛交無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

第十五條  事故申報及處理

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必須立即向單位領導彙報並及時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單位領導要及時向局長彙報。未經領導批准私自駕車外出、酒後駕駛或將車輛擅自交他人駕駛、私自搭載他人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發生交通事故後一切責任全部由駕駛人員自負。

第十六條  監管責任

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車輛及駕駛人,負有管理監督責任。違反本規定或不服從執勤交通警察和警務督察人員檢查、糾察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對多次違反車輛使用管理規定、造成後果的,將視情節給予單位負責人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凡違反車輛使用管理規定的,警務督察人員應依據規定當場糾正和查扣違反規定行爲人的證照和車輛,依紀依規處理並責令用車單位限期整改。違反有關公務、警車使用管理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保密制度

一、保密學習。綜合管理大隊組織分局全體民警輔警每月至少開展1次保密法規、國家保密方針政策、省廳保密要求的學習。

二、日常管理。全體民警、輔警不得在互聯網、手機短信、微信等社交媒體上傳輸、保存各類文件。

三、數字證書管理。數字證書按照“誰使用 誰管理”的原則,落實責任,妥善保管。嚴禁任何非工作用途使用數字證書,嚴禁輔警未經批准,登記借用和超範圍使用數字證書。

四、涉密介質管理。各部門涉密U盤、移動硬盤要妥善保管。嚴禁“一機兩用”,公安網計算機不得處理涉密文件。

五、保密紀律。不該說的不說,不該看的不看,不該問的不問,自覺遵守保密法紀。

第十九條  財務報銷制度

一、報銷程序。經費報銷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票據報銷須由經辦人或報銷人簽字,各大隊負責人審覈、分管局領導審籤、局長審批後報銷。

二、借、還款。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的,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單,局長審批同意後方可借支。借款3個月內必須歸還。聘用人員不得借用現金。

三、出差。嚴格執行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前必須事先填寫《出差審批單》。

四、分局內部採購物品、工程、服務等事項,必須事先填寫《機場分局採購審批表》,經分局領導逐級審批後辦理。

第二十條  非執法主體(協勤、工勤等)出現佩戴警銜、警號等警用標誌或無民警帶領單獨辦案的,第一次對負有管理責任的民警予以禁閉,對單位領導予以通報批評;一年內第二次發生無民警帶領單獨辦案的,對負有管理責任的民警待崗學習,對單位領導予以黃牌警告和禁閉,對分管局領導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分局綜合管理大隊負責解釋,由綜合管理大隊對執行情況進行督察。對違反本《規定》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報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後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本規定未涉及又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