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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審批及農房修建管理辦法

爲了規範和加強我鎮農村宅基地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節約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四川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宅基地審批及農房修建管理辦法

一、適用對象

(一)農村無房戶;

(二)利用原宅基地拆舊建新的;

(三)因國家建設徵收、移民等需要搬遷的;

(四)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莊集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五)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損毀,無法正常居住,在原址又不適宜修建的;

(六)因結婚依法遷入或子女正常分家,原宅基地達不到規定的面積標準,或分戶後原宅基地面積達不到規定面積的(非規劃區);

(七)新農村集中居住區建設的;

(八)區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申請建房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不得申請宅基地

(一)已有宅基地並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

(二)因子女結婚等原因分戶,原宅基地面積能滿足分戶居住要求的;

(三)宅基地面積雖然低於規定標準,但長期空閒或者外借的;

(四)戶口雖已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還集體經濟組織的;

(五)借用他人名義的;

(六)夫妻中有一方屬城鎮戶口,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時,購買商品房,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即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廉租房、集資房)的城鎮人員,不列入申請範圍;

(七)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贈送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八)一戶多宅的;

(九)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三、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

《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爲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戶最高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所佔的土地面積應當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併計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農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積可以適當增加,增加部分每戶最多不得超過30平方米。

四、宅基地審批程序

五、

(一)宅基地申請以戶爲單位,由戶主向村委提出書面申請(含申請原因、原宅基地情況以及擬申請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積、權屬來源、是否一戶多宅等內容),並附原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戶口簿;

(二)村委、駐村幹部、掛片領導要就宅基地申請戶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使用宅基地來源是否合法、有無權屬糾紛等事項進行審查,審覈結束無異議並在《安居區農村村民建房佔地申報審批表》簽署意見;

(三)村委會將經初審的宅基地申請戶成員名單、擬建位置、佔地面積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

(四)公示無異議的,村委會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材料報鎮人民政府審查,鎮人民政府依據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的要求,由分管國土的領導組織經濟發展辦根據各自職責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申請原因、擬建位置、地類等提出實地踏勘意見,在《安居區農村村民建房佔地申報審批表》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國土的領導簽署意見後辦理相關建設規劃手續。

五、農房修建管理

(一)農戶在得到農村宅基地審批規劃手續後,應當委託有建築資質(農村工匠證、施工員證)的人員按照規劃進行農房修建。農戶應當與施工方簽訂建房協議和安全責任書,施工承攬方應該爲工人購買人生意外保險。

(二)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導、監督建房農戶與承攬人簽訂施工合同和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和雙方權利義務,並對建房安全進行巡查,對巡查到的安全隱患上報鎮安辦,及時督促施工方進行整改。施工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村委會可上報鎮人民政府對施工方進行處罰。

(三)承攬修建農房的施工方向村委會打入質量、安全保障金(1萬元),施工方應該按照規劃的宅基地佔地面積和層高進行規範施工,不得違規超面積、超規劃進行修建。

(四)村民新建、改建住宅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委託建築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並向住建局進行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1)3層及以上的;

(2)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3)6米跨度及以上的。

農村建築工匠或施工人員個人不得承攬3層及以上、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設

(五)因原房屋無法原基重建的,在新申請的宅基地上修建完房屋後,原房屋必須拆舊。

此辦法至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