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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海口市農村宅基地建房新版管理辦法全文內容【精品多篇】

新版海口市農村宅基地建房新版管理辦法全文內容【精品多篇】

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篇一

(一) 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佈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村民點的數量、佈局、範圍和用地規模。經批准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 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

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於城鄉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覈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範審批程序 篇二

(四) 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

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年七年級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覈,批量報縣(市)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

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 規範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覈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各地要規範審批行爲,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範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規範農村住宅建設,根據《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取得區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證明,建設本戶自用住房及附屬生活設施的土地。

第三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區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市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區政府應明確各鎮、各部門管理職責及範圍,有序組織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實施工作。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建房必須遵循規劃引領,有序建設;依法合規,簡便高效;政府主導,村民主體;節約集約,一戶一宅;統一風貌,凸顯特色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規劃及報建要求

第五條各區人民政府要以“多規合一”工作爲抓手,組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或整治建設規劃,經區政府批准後作爲農村宅基地規劃報建審批依據。農村宅基地建房選址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和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建房應注重建築特色風貌管控,兼顧傳統村落保護。鼓勵推廣使用《海南省鄉村特色民居建築方案圖集》《瓊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築圖集彙編》等標準圖集方案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推薦的建築設計方案。鼓勵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爲單位選用一種建築風格造型,開展建築風貌整治改造,確保一定範圍內建房風格基本一致。

第六條農村宅基地建房應集約節約用地,原則上每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積)。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莊,農村宅基地安排按傳統村落保護規劃要求執行。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建房每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400平方米,建築密度一般不得大於70%,建築層數不得超過4層,建築高度控制16米以內。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規劃區等重點管控區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須同時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擬建用地已列入徵收範圍且徵收部門明確不予建房的;

(二)所在村莊已列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劃的;

(三)不符合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

(四)佔用道路規劃控制紅線、文物保護控制紫線、綠地範圍控制綠線、城市地表水體保護控制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控制黃線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氣、電力、泄洪通道、水利設施等規劃用地範圍內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省、市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章建房審批程序

第九條區、鎮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應開設農村宅基地建房報建受理窗口,免費提供建築設計圖紙,方便村民申請報建。村(居)委會應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農村規劃協管員,協助建房戶辦理建房報建手續。鼓勵成立村民建房理事會,專門負責村民建房的審查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報建必備材料

(一)建房戶戶口本(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和授權委託書;

(二)《海口市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建房審批表》);

(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批准證明(區政府出具);

(四)建房戶及施工人員(或單位)提供結構安全方面的承諾書(屬加擴建房屋的提供);

(五)宅基地宗地座標圖(區國土分局免費提供);

(六)建築設計圖紙(區政府免費提供)。

第十一條申請。在村莊規劃區內申請新宅基地建房、原宅基地拆舊房建新房和拆舊房異址建新房的,需填寫《建房審批表》。建房戶攜申報材料直接或委託村(居)委會向所在區(或鎮)人民政府農村宅基地報建受理窗口提出建房申請。受理窗口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建房審批表》等相關材料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辦理。

第十二條審覈及發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接到建房申請材料後,應安排規劃管理人員10個工作日內現場勘察,審查建房戶申報材料是否齊備、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建房屋是否符合村莊規劃等。對符合條件的,建房戶可選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免費提供的設計圖紙,也可自行委託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圖紙。申報材料及設計圖紙獲審查通過後,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將申報材料退回建房戶,並一次性告知不能辦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項等。

第十三條公佈。建房申請經依法批准,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人民政府)將審批結果通知建房戶及其所屬的村(居)委會,並在建房現場張榜公佈接受羣衆監督。公佈內容包括: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建築設計方案總平面等主要圖紙;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備案。鎮人民政府在覈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15個工作日內應將建房報批有關材料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十五條施工備案或報建。建房戶應在開工建設前申請施工備案或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農村宅基地自建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進行施工備案;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放驗線及竣工驗收。房屋基礎開挖前,建房戶應主動通知村(居)委會,村(居)委會通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區國土分局(或鎮國土所)到場覈驗,驗線合格方可施工。

房屋竣工15日內,建房戶應主動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請驗收。農村宅基地自建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人民政府)核發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第十七條房產登記。建房戶應持《集體土地使用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建房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由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書。

第四章獎懲措施

第十八條市、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多方籌措資金,給予依法報建的建房戶補貼相關費用、免繳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對依法報建並按批准方案建設,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的建房戶給予專項補貼。

(一)補貼測量費(含宗地座標、房屋測量)和建房圖紙設計費等,納入年度區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價格調節基金、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工本費等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給予依法報建並按批准方案建設,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的建房戶1萬元/戶專項補貼。該費用由區政府統籌先行支付,並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未依法報建建房的,建房戶所建建築物(含構築物)均視爲違法建築,在土地、房屋徵收時對該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建設,由區城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依法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一條各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等單位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取賄賂的,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在農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可參照本辦法補辦或完善相關建房報建手續。

桂林洋開發區、三江農場範圍內的個人建房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實行屬地管理。

非農業戶口個人原有或者合法繼承的農村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我市主城區內村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主城區、鎮區範圍內屬國有出讓土地的個人建房適用《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後自行失效。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篇四

改革的七項原則:堅持農村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保障農民權益,堅持統籌兼顧,堅持循序漸進、試點先行,堅持黨對“三農”工作的領導。

一、完善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探索制定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政策解讀: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是現實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爲名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等。而在對農民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加起來,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種糧的用途進行補償,按一畝平均毛收入1000元來算,每畝30倍才3萬元,可被徵收後建成樓房,一平米就要賣5000元!

二、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範圍途徑。

政策解讀: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賣地”,可是土地資源終歸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併入一些周邊的農村,這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類似於村辦企業、工廠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制度,並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政策解讀: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或宅基地閒置,國家可能採取的措施會“很簡單很暴力”——徵稅!超過標準、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徵稅!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原則上或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落實一戶一宅。而對於那些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他們村裏的宅基地可以在“自願”的前提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出資購買。河南省已經出臺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