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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我縣農村法治建設的建議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治理有效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實現鄉村治理法治化是實現鄉村治理有效的必然選擇。目前,我縣正在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法治環境的好壞,是關係鄉村振興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因素,我們應以此爲契機加強農村法治建設,並將其作爲實現鄉村全面振興、鞏固現有脫貧攻堅成果、滿足農民羣衆美好生活需要的強力抓手。

關於加強我縣農村法治建設的建議

一、鄉村振興背景下,加強農村法制建設面臨的問題

隨着新農村建設和美麗鄉村建設的不斷推進,改革開放40年來的農村社會已經發生了歷史性的變革,這不僅爲鄉村振興奠定了基礎,同時也爲鄉村振興所要求的治理有效,建立德治、自治、法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帶來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

(一)農村幹部法治思維能力明顯提高,但依法辦事能力不足

農村幹部作爲幹部隊伍中最基層的幹部羣體,其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法治建設的成效和基層治理法治化的水平。近年來,鄉鎮幹部的法律意識和法治思維能力雖然 得到了明顯提高,但仍存在着諸多問題,如法治思維意識淡薄,法治思維能力不足,法治文化氛圍缺失等,尤其是農村村社幹部羣體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少數基層幹部盲目追求領導做派,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法隨言出,刻意樹立個人威信,結果造成與羣衆關係疏遠。部分村幹部對依法治村重視不夠,由於法律知識缺失,工作方法、工作作風仍停留於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民主法治意識不強,依法辦事、管理農村事務的能力較差,導致工作方法簡單粗暴,造成羣衆對基層組織和村幹部不信任,村民參與村民大會、集體活動的積極性較低。

(二)農民法治觀念不斷增強,但法治方式的運用仍然欠缺

隨着農村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農村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在農村社會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農民的法治觀念和民主意識不斷增強,農民逐步擺脫小農意識,與現代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權利觀念、秩序觀念、自由平等觀念、民主觀念不斷得到強化,這不僅是基層法治可喜的成果,更是基層法治深厚基礎。但農民運用法治方式解決處理間題,依然有較大欠缺,人們習慣信訪不信法”“找政府不找市場”,習慣“拉關係、講人情、談勢力”等。

(三)農村結構調整深化,公共服務差異化、均衡化難以滿足

隨着黨中央對“三農”工作的重視不斷加強,農村的改革力度不斷加使農村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方面表現在農村家庭結構的變化,農村普遍出現了“空巢”“留守”“外出”現象,另一方面,撤鄉並鎮和村組合並後,農村新居民組織和新社區出現引起了社會結構調整,引起了利益調整,農村矛盾日益複雜,對鄉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農村公共服務因人因地因時而異,服務越來越難,而農村公共服務資源本來就相對有限,更多的集中在村(社區)級行政中心周圍,所以圍繞提高農村公共服務有效供給,打造鄉村治理科學機制,提高治理能力水平,就顯得格外迫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鄉村治理是關鍵。我們要按照鄉村振興戰略提出的治理有效和自治、德治、法治相結合的要求,不斷探索推進鄉村治理的新途徑,從而實現鄉村治理的法治化。

(四)農村信息化趨勢日益明顯,社會管控難度日益加大

互聯網的發展深刻影響和改變了農村社會,電視、電腦、智能手機、互聯網在農村已經普及,新媒體時代來臨,信息的快速傳播使人們的思想更加複雜多變,價值選擇更加困難。因此,在新媒體時代如何管控好信息是當今農村社會治理的一道新的難題。

二、鄉村振興過程中推進鄉村法制建設的建議

爲了充分發揮法治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的服務保障作用,念好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經”,有效促進農村和諧,保障鄉村發展,增進民生福祉,建議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厚植法治文化,充分發揮村規民約的作用。

促進社會規範建設。充分發揮社會規範在協調社會關係、約束社會行爲、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村規民約、行業規章、社會組織章程等社會規範建設 ,法治鄉村建設重點在培育全民法治觀念。村規民約是鄉村約定俗成,相守堅持的規範,推動社會成員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規範,更多地體現了德治和自治的內在要求。把法治文化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融入村規民約,推動移風易俗,讓羣衆當好法治鄉風的主角。因此,在推進鄉村基層法治化過程中要廣泛發揚基層民主取羣衆意見,聚納民衆智慧,完善村民自治,突出地方特色,遵循立法規律,不斷健全完善村規民約,使之同國家立法相互配套,相互銜接,形成一個結構完備,內容完整的治理法規制度體系。

(二)激發活力,不斷健全鄉村治理法治化的組織體系

一個法治的社會應該是一個主體地位平等且充滿活力的社會,鄉村基層治理法治化必須有效激發社會各類主體的活力,充分發揮其作用。首先,要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關鍵作用,要圍繞依法治國的總要求,不斷強化基層黨組織建設 ,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創造力和戰鬥力,把黨組織資源轉化爲鄉村治理的法治資源。其次,要推進基層自治和民主協商,擴大公衆參與,充分發揮農村各自治組織各社會團體和各行業協會在治理中主體作用。再次,要強化農村基層法治機構和隊伍的專門作用,建立以基層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爲骨幹的法治網絡,挑起農村法治的大梁。

(三)約束權力,不斷提高鄉村治理法治化的能力和水平

隨着農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村地區呈現出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複雜化、利益衝突顯性化的顯著特點,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是實現鄉村治理的有效途徑。鄉村基層治理法治化對黨員幹部的素質提出了新要求,提高換屆後“兩委”班子成員、人民調解員、網格員、村民小組長等村級後備力量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是實現鄉村治理法治化的關鍵所在。首先要在樹立法律權威和法律信仰上下功夫,法律只有被信仰纔能有力量,鄉村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法治,黨員幹部要認真學法、用法,樹立法律權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矛盾問題 ;其次要在公正執法上下功夫。執法公正最能體現法治,老百姓也最爲關心。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鼓勵農村開展村民說事、民情懇談等活動。實施村級事務陽光工程,繼續完善黨務、村務、財務“三務公開”制度,梳理村級事務公開清單,加大村級事物監管力度。

(四)以民爲本,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

面對農村社會結構深刻變化,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的新情況,農村社會治理必須加強法治模式創新。加強鄉村法治宣傳教育是法治鄉村建設的重點內容。要抓住“關鍵少數”,強化對村“兩委”班子成員、村級後備力量等重點“法治帶頭人”的法治培訓,增強其法治觀念,聚焦“普遍多數”,結合“六到戶”等重點工作,深入開展“民法典進鄉村”“憲法進萬家”等法治宣傳教育活動。要加強對偏遠農村地區專業法律服務人才和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的政策扶持,大力推廣運用遠程網絡等法律服務模式,促進城市優質法律服務資源向農村輻射,有效緩解法律服務專業力量不足問題。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村(居)法律顧問作用,推進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規範化、精準化,實現涉農法律援助應援盡援,鄉村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村(居)法律服務顧問和法律顧問微信工作羣覆蓋率實現三個100%,法律服務更加精準普惠,有效滿足農村羣衆日益增長的高品質、多元化法律服務需求。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三大平臺建設 ,推動公共法律服務與科技創新手段深度融合,儘快建成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

標籤:我縣 法治 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