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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房一體發證業務培訓

農房一體發證業務培訓

農房一體發證業務培訓

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是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和指導,各鎮(街道)以村爲單位,統一組織村民申請。

一、工作流程

由各鎮(街道)以村爲單位統一組織申請,作業單位與村委會工作人員共同開展農房發證收件工作,工作場所和必要後勤保障由村委會負責,各村需組織村民統一有序的開展農房確權登記申請工作,做好缺少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三級確認”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心所負責農房發證的業務指導工作以及登記資料的資料審覈和登記頒證工作。

相關登記申請材料:農房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土地權屬來源及房屋批建材料、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三級確認“審批表、宅基地及其房屋權屬公示表(公示30日)

有合法用地批准和規劃批准手續,主房未經翻改擴建的,由測繪單位權籍調查,按照批准的面積,經村組審覈通過後,中心所審覈頒證。按照批准的面積確權和登記。

有合法和用地批准手續無房屋規劃批准手續的,或有房屋規劃批准手續無合法用地批准手續的,或無合法用地批准和規劃批准手續的,由村民提出申請,測繪單位權籍調查後,經村民小組、村委會、鎮政府“三級確認”審覈通過後,中心所審覈頒證。

二、工作政策要求

(一)予以登記的情形

1、符合“一戶一宅”條件一戶多宅確權登記的處理

(1)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和農房的,且不符合分戶條件的一個自然戶,兩處面積合併後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由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選擇一處宅基地申請登記。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含華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憑遺囑(家庭財產協議)、公證書和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據,按相關規定登記發證,在證書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爲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因司法判決方式取得農村住宅的,可憑有關法律文書辦理土地登記,在證書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宅基地使用權以司法判決方式取得”。

3、提交申請的問題處理

(1)申請人一般爲戶主,戶主因在外地無法現場申請的,申請人爲該戶其他家庭成員的,申請人需提交戶主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經村委會蓋章確認的委託書(戶主本人出具的委託書複印件);因其他客觀原因戶主不能作爲申請人的,由家庭成員簽字確認後推選一名申請人代爲申請並經村組確認。

(2)戶主已死亡,配偶健在的,需變更戶主換領新戶口簿後申請不動產登記。

(3)一子或一女戶,已分戶且單獨居住但不符合宅基地安排和分戶條件的,父母與子女不得單獨申請登記。

(4)家庭有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有多處宅基地的,戶口未單獨分戶,符合宅基地安排條件且滿足“一戶一宅”的,如無法提供單獨設戶戶籍信息的,提交相關情況說明並經村組確認後,可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

(5)父母擬將不動產登記給子女的,首先建房時子女應已出生,其次提交申請時應明確房屋歸子女單獨享有,宅基地由家庭成員共同享有並經村組確認。

4、面積認定的問題處理

(1)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且原土地使用證面積超出時點規定的。如主房未翻改擴建,按原土地證記載的面積確認宅基地面積,房屋建築面積按宅基地時點標準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覈定建築面積;如主房已翻改擴建,按時點重新認定土地使用權面積和房屋建築面積。

(2)主房未發生翻改擴建的,宗地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已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面積按證載面積確認;宗地界址發生變化且面積變大的,已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按證載面積確認宅基地面積,如證載面積不足時點標準的按標準面積予以認定。

(3)宅基地面積不足時點標準的,房屋建築面積可以按宅基地時點標準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覈定建築面積。

5、出嫁女的問題處理

(1)戶口未遷出的,後因離婚回原籍隨父母居住的,可以作爲共有人進行登記,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戶籍簿單獨立戶的,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可單獨申請辦理一處宅基地。

(2)原是一戶且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的,因離異析產除分別申請各自宅基地的,如宅基地通過繼承等合法行爲取得的可以分別申請。

(3)已出嫁的婦女同志,如在現戶籍所在地已隨男方享受宅基地的,不得作爲原戶籍所在地的共有權人申請登記。

6、有關繼承的問題處理

(1)戶口簿原戶主爲父親,父親死亡後,戶口簿變更戶主爲母親的,現申請不動產登記,不涉及繼承。

(2)涉及繼承的,所有合法繼承人必須填寫農房繼承承諾書,經村委會簽章見證後,可由繼承人申請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