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違法違規建設審批和人員聚集場所建築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冊
甘建質〔2020〕356號
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城交局、甘肅礦區建設局:
爲貫徹落實11月13日省政府全省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和10月20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專項清查工作電視電話會會議精神,深入推進全省違法違規建設審批和人員聚集場所建築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我廳組織編制了《甘肅省違法違規建設審批和人員聚集場所建築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冊》,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執行。
一、深刻認清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艱鉅性
排查整治工作是國家、省根據房屋建築安全形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意義重大、任務艱鉅、時間緊迫,各級住建部門要在屬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擔當作爲,真抓實幹,確保優質保量如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嚴格落實工作信息月報機制
各級住建部門要嚴格落實工作信息月報機制,明確信息報送責任人,對統計數據嚴格把關,嚴肅信息報送工作紀律,爲全國和我省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及時準確的數據支撐,對存在遲報、漏報等問題的我廳將進行通報批評和約談督辦。自2020年11月(包含)起,按月度每月月底前向我廳報送《甘肅省違法違規建設審批和人員聚集場所建築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統計表》(見工作手冊中樣表,《關於深刻吸取福建泉州山西臨汾坍塌事故教訓加強建築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統計表不再單獨報送)。2020年12月底前報送人員聚集場所建築安全風險隱患和在建建築安全生產排查情況書面總結,2021年7月15日前報送城區違法違規建設審批排查書面總結。
三、健全完善工作手冊
各級住建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細化制定本轄區工作手冊,將工作手冊及時傳達部署到排查整治基層工作部門和單位。對本工作手冊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足和意見建議,請及時聯繫我廳質安處改進完善。
聯繫人:邵旭輝
聯繫電話:0931-8929723
電子郵箱:
附件:《甘肅省違法違規建設審批和人員聚集場所建築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冊》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甘肅省違法違規建設審批和人員聚集場所
建築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冊
根據《甘肅省城市建設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住建部《關於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安委辦《省安委辦關於深刻吸取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和山西臨汾“8·29”坍塌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建築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按照住建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專項清查工作的通知》、我省《違法違規建設審批和人員聚集場所建築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行動工作方案》、我廳《關於深刻吸取福建泉州山西臨汾坍塌事故教訓加強建築安全管理的通知》具體要求,制定本手冊。
一、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調查報告有關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吸取山西省臨汾市陳莊村飯店坍塌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在全省開展違法違規建設審批和人員聚集場所建築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行動,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爲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提供有力的建築安全保障。
二、排查範圍
(一)各市州、縣區城區及蘭州新區所有既有房屋建築和在建房屋建築。
(二)各地城鄉範圍內的酒店、旅館、飯館、商鋪、學校、體育館、農家樂(民宿)、醫院(衛生室)、養老院(日間照料中心)、幼兒園(兒童福利院、託護點)、廠房(扶貧車間)、劇院(劇場、鄉村戲臺)、行政辦公樓等人員聚集場所建築。
三、排查重點
從房屋建築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經營等九個方面進行重點排查:一是未依法辦理立項手續;二是違法佔地建設;三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四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五是無資質設計、施工;六是未辦理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七是擅自改變使用功能,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佈局,違法改擴建(含加層、增設夾層、開挖地下空間、分隔羣租等情形);八是存在重大結構安全隱患可能發生坍塌;九是存在第一項至第八項問題情形並違規取得相關生產經營許可,或者未依法取得許可,用作生產經營或公共事業的房屋建築,特別是人員密集場所房屋建築。
四、排查方式及時間
(一)排查原則
各市州、縣區政府是排查工作的主體,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總體要求,由政府牽頭成立市、縣級部門聯席會議機制,協調組織住建、發改、自然資源、應急、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及鄉鎮、街道聯合開展工作。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各自負責組織落實好本行業領域的排查工作。住建、發改、自然資源、應急、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行業職權劃分,負責房屋建築從建設到運營全過程中,在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特種行業等相關的行政許可手續辦理方面違法違規審批及房屋安全隱患情況的排查整治工作;教育、衛生健康、體育、文旅、交通、商務、民政、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各行業對學校(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汽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養老院(兒童福利院)、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的重點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時限
人員聚集場所建築和在建建築排查於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城區違法違規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建築排查於2021年6月底前完成,在此基礎上,力爭用3年時間基本完成問題整改。
(三)排查模式
各地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由各部門分別進行排查或者統一組織各部門開展聯合排查,也可積極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排查工作,同時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網格化排查作用,調動具備條件的專業機構和技術人員廣泛參與,形成全方位、立體化排查模式。
在排查過程中,要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門專業數據信息,建立常態化數據共享和問題案件移交查處及信息通報機制,基礎數據實現互聯互通,對標對錶進行覈查,提高工作效能。
(四)排查內容
每棟排查建築均需填寫清查工作信息臺賬,同步建立電子數據臺賬,對建築物實體及存在的問題隱患留存影像資料,隱患排查、跟蹤處置全過程落實,實現對排查信息化閉環管理。按照“誰排查誰簽字、誰管理誰負責”的要求,排查結果應經屬地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審覈簽字,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確認簽字後上報設區市政府備案。
1.既有房屋建築清查臺賬內容應包括建築基本信息(建築名稱、地址、建築面積、層數、結構型式、建成時間等)、建設單位及物業管理單位信息、建築相關建設過程行政許可手續辦理情況(立項、用地、規劃、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竣工備案、消防審查及驗收、人防等)、運營相關行政許可手續辦理情況(消防、特種行業等)、建築目前安全狀況等方面的內容。
2.在建房屋建築排查臺賬內容應包括建築基本信息(建築名稱、地址、建築面積、層數、結構型式、開工時間、目前進度等)、參建各方主體信息、建築相關建設過程行政許可手續辦理情況以及現場施工安全隱患等方面的內容。
3.人員密集場所排查臺賬內容應包括建築基本信息(建築名稱、地址、建築面積、層數、結構型式、建成時間、改擴建情況等)、建設單位及使用單位信息、建築相關建設過程行政許可手續辦理情況、運營相關行政許可手續辦理情況、建築目前安全狀況及存在的風險隱患等方面的內容。
五、問題整改
1.對於發現的涉及建設立項、用地、規劃、施工許可、消防驗收、特種行業經營許可等違法違規審批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行業職責依法依規督促整改;對於發現的涉及學校(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汽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養老院(兒童福利院)、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隱患由各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行業職責依法依規督促整改。
2.對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建築,在危險尚未解除前,屬地政府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動態跟蹤監管;該停用的,堅決停用;該拆除的,堅決拆除;該加固的,及時予以加固。對觀察使用的危險建築應制訂監管工作方案,落實具體責任人;對擬處理使用的危險建築,應及時採取有效解危措施,落實解危主體,及時排除隱患;對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房屋和影響他人安全,需停止使用的危險建築,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對需整體拆除的危險建築,應立即組織撤出居住人員,在規定時限內全面拆除危險房屋,從根本上杜絕房屋垮塌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
3.對擅自改變使用功能、違法改擴建以及擅自開挖地下空間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違法建設行爲,屬地政府部門要予以堅決打擊,依法嚴肅查處,確保“零容忍”。
4.發現在建工地存在安全隱患的,屬地政府部門應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責令停止施工,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完成經建設、監理單位複查合格,報項目安全監督機構覈查後方可恢復施工;存在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手續,無資質施工、超資質範圍承攬工程和違法分包、轉包工程等行爲的,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查處。
甘肅省違法違規建設審批和人員聚集場所
建築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統計表(樣表)
填報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
聯繫人姓名: 聯繫人電話:
序號 | 內容 | 有關情況 | |||||||||
一、本地區總體情況 | |||||||||||
1 | 本地區設區市建成區總面積(萬平方千米) | ||||||||||
2 | 本地區設區市建成區既有房屋建築總量(棟),其中已取得產權登記的房屋建築總量(棟) | ||||||||||
3 | 本地區設區市建成區既有房屋建築總面積(萬平方米),其中已取得產權登記的房屋建築總面積(萬平方米) | ||||||||||
4 | 本地區設區市建成區在建房屋建築總量(棟) | ||||||||||
5 | 本地區設區市建成區在建房屋建築總面積(萬平方米) | ||||||||||
6 | 本地區黨委政府領導是否做出批示指示 | □是/□否 | |||||||||
7 | 本地區市級住建部門是否成立專項清查工作領導小組 | □是/□否 | |||||||||
8 | 本地區市級住建部門是否制定專項清查工作方案 | □是/□否 | |||||||||
二、隱患問題排查整改情況 | |||||||||||
序號 | 內容 | 排查數量 | 整改數量 | ||||||||
月度值 | 累計值 | 月度值 | 累計值 | ||||||||
9 | 排查整改既有房屋建築數量(棟) | ||||||||||
10 | 排查整改既有房屋建築面積(萬平方米) | ||||||||||
11 | 排查整改在建房屋建築數量(棟) | ||||||||||
12 | 排查整改在建房屋建築面積(萬平方米) | ||||||||||
13 | 排查整改違法建設行爲(起) | ||||||||||
14 | 其中,未依法辦理立項手續(起) | ||||||||||
15 | 違法佔地建設(起) | ||||||||||
16 |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起) | ||||||||||
17 | *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起) | ||||||||||
18 | *無資質設計、施工(起) | ||||||||||
19 | *未辦理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起) | ||||||||||
20 | *擅自改變使用功能,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佈局,違法改擴建(含加層、增設夾層、開挖地下空間、分隔羣租等情形)(起) | ||||||||||
21 | *存在重大結構安全隱患可能發生坍塌(起) | ||||||||||
22 | 存在前述問題情形並違規取得消防、工商登記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許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記以及其它生產經營許可,用作生產經營或公共事業,特別是人員密集場所(起) | ||||||||||
23 | 清查違法違規審批行爲(起) | ||||||||||
24 | 其中,立項審批違法違規行爲(起) | ||||||||||
25 | 用地審批違法違規行爲(起) | ||||||||||
26 | 規劃審批違法違規行爲(起) | ||||||||||
27 | *施工許可審批違法違規行爲(起) | ||||||||||
28 | 經營審批違法違規行爲(起) | ||||||||||
三、隱患問題整改分類統計情況 | |||||||||||
序號 | 內容 | 月度值 | 累計值 | ||||||||
29 | 予以拆除的房屋建築數量(棟) | ||||||||||
30 | 予以拆除的房屋建築面積(萬平方米) | ||||||||||
31 | 予以加固處理的房屋建築數量(棟) | ||||||||||
32 | 予以加固處理的房屋建築面積(萬平方米) | ||||||||||
33 | 予以沒收的房屋建築數量(棟) | ||||||||||
34 | 予以沒收的房屋建築面積(萬平方米) | ||||||||||
35 | 予以責令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築數量(棟) | ||||||||||
36 | 予以責令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萬平方米) | ||||||||||
37 | 予以責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築數量(棟) | ||||||||||
38 | 予以責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築面積(萬平方米) | ||||||||||
39 | 處罰企業數量(家),處罰人員數量(人) | ||||||||||
40 | 罰款金額(萬元) | ||||||||||
41 | 下發整改通知單(份) | ||||||||||
四、信息系統建設情況 | |||||||||||
序號 | 內容 | 月進度 | 總體進展 | ||||||||
42 | 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礎平臺建設進展情況 | ||||||||||
43 | 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建設進展情況 | ||||||||||
44 | 清查數據是否已錄入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系統,或形成清查數據電子臺賬 | 1.□已錄入平臺系統 2.□已形成電子臺賬 3.□未錄入平臺系統,未形成電子臺賬 | |||||||||
五、存在問題隱患建築清單 | |||||||||||
序號 | 編號 | 建築名稱 | 排查 類型 | 房屋 類型 | 基本 情況 | 問題 隱患 | 整改措施、進展及處罰情況 | 是否完成整改查處銷號 | |||
填表 說明 | 按地區代號、排查年月日、三位序號編排,如蘭州,“甘A20201119001” | 按“既有房屋建築”“人員聚集場所建築”“在建房屋建築”填寫 | 按“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公共建築”“其他”填寫 | 1.地址: 2.層數: 3.結構形式: 4.建築面積: 5.建成時間:(既有建築竣工驗收時間或在建建築開工時間、施工形象進度) 6.建設單位: 7.物業管理單位: 8.其他: | 按本表第二項填寫問題隱患情況 | 按本表第三項填寫整改查處情況 | 填“是”或“否” |
注:
1.各市級住建部門負責彙總統計本地區上述信息,並於每月月底前報送本月度數據;
2.對於標註*的隱患問題,各地住建部門與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責權,壓實隱患問題整改責任,逐項制定整改方案,逐項跟蹤整改情況,逐項實施問題銷號,準確統計相關信息;
3.未建立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的,應將清查數據錄入城市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4.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礎平臺建設有關事宜請諮詢住建部科技司,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建設有關事宜請諮詢住建部城市管理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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