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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責任清單調研材料

鄉鎮責任清單調研材料

鄉鎮責任清單調研材料

根據《關於開展鄉鎮職責清單梳理工作的通知》(長城鄉治工委體改組辦發〔2021〕1號)要求,馬鹿溝鎮根據本鄉鎮“三定”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等相關文件明確的鄉鎮職責事項,結合本鄉鎮工作實際,經研究,梳理出鄉鎮職責清單39類、67項;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職責清單19類、20項,現將責任清單分類落實情況、“四個平臺”運行情況、工作人員編制情況彙報如下。

一、鄉鎮主責部門配合事項職責清單(39類、67項)

(一)秸稈禁燒工作類(計1項)

1、落實主體責任,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秸稈禁燒工作監督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秸稈焚燒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類(計1項)

1、鄉鎮黨委、政府督促指導本轄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加強隱患排查,發現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組織本轄區內各單位和居(村)民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畜禽水產養殖等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秸稈禁燒,抓好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加強農村飲用水源和耕地保護。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的資源化利用工作。

(三)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類(計3項)

1、加強對居民、村民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

2、教育引導職工、居民重視對子女特別是學齡前兒童的思想啓蒙和道德品質培養,支持子女參與道德實踐活動。依法承擔培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3、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

(四)統計工作類(計6項)

1、組織開展轄區內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

2、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統計業務,指導調查單位統計工作。

3、依法依規完成上級統計機構佈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提供統計資料;在各類普查期間,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本轄區的普查機構,組織實施轄區內普查工作。

4、依法管理本轄區統計資料。

5、及時瞭解和掌握鄉鎮基本情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貫徹實施情況,配合上級統計機構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爲。

6、履行鄉鎮綜合統計職能,並協調、指導社區、企業統計工作。

(五)資產管理工作類(計1項)

1、負責轄區內財政、審計、國有資產賬務統計,惠農資金管理等方面工作。承擔企業行業管理相關工作。

(六)預算管理工作類(計1項)

1、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做好鄉鎮預決算管理工作。

(七)基層婦聯工作類(計1項)

1、負責領導婦聯工作。做好轄區婦女羣衆工作,代表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履行引領服務聯繫職能,團結、引導廣大農村婦女貢獻力量。加強鄉鎮婦聯自身建設,指導所轄村婦聯等婦女組織開展婦女工作,指導和規範在農村靈活設置的各類婦女組織,建立完善學習培訓、工作會議、評比表彰等工作制度。加強與本鄉鎮內機關、企事業單位、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的聯繫與合作,培育以婦女爲主體會員的協會、聯誼會和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等,加強對女性社會組織的政治引領、示範帶動、聯繫服務。

(八)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類(計2項)

1、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覈。

2、開展經常性的全面從嚴治黨宣傳教育,特別是黨章黨規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注重發揮正反典型的示範警示作用,在本地區本單位營造全面從嚴治黨良好氛圍。

(九)防沙治沙工作類(計6項)

1、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護和改善本行政區域的生態質量。

2、開展防沙治沙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識,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3、按照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和標準,營造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種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

4、按照防沙治沙規劃,因地制宜採取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

5、爲土地使用權人和承包經營權人的治沙活動提供技術指導。

6、按照縣級以上政府下達的治理責任書,組織造林種草或者採取其他治理措施。

(十)“林長制”工作類(計1項)

1、落實保護髮展森林草原資源目標責任制;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地方政府負責制;森林草原防火和天然林保護修復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落實林長制工作有關配套制度。實施林草資源網格化源頭管理。加強鄉鎮林業(草原)工作站能力建設,強化對生態護林員等管護人員的培訓和日常管理。

(十一)鄉村公路綠化和植樹造林工作類(計3項)

1、負責對轄區範圍內的鄉村公路做好綠化和維護工作。

2、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造林綠化。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開展造林綠化。

3、組織造林綠化,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優化林種、樹種結構,鼓勵使用鄉土樹種和林木良種、營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綠化質量。

(十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類(計1項)

1、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十三)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工作類(計1項)

1、負責社區工作者日常管理、考覈培訓工作,推進社區工作者隊伍專業化、職業化。

(十四)傷殘撫卹管理工作類(計1項)

1、負責對沒有單位的申請人申請傷殘撫卹評定殘疾等級出具書面意見。

(十五)基層民主議事協商工作類(計1項)

1、推進鄉鎮民主協商建設,建立健全協商聯動機制,圍繞協商重點,完善座談會、聽證會等協商方式,組織開展跨村(社區)協商工作,研究確定跨村(社區)協商程序,增強議事協商能力。

(十六)農村集體經濟管理工作類(計1項)

1、依法管理集體經濟組織的積累資金和鄉統籌費,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代爲管理。其他的集體資產由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管理,也可以委託農村經濟管理機構代爲管理。建立農村集體資產報告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填報會計統計報表,定期向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報送,並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負責村級財務和農村“三資”管理規範化建設指導監督工作。

(十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工作類(計1項)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十八)動物防疫工作類(計1項)

1、組織羣衆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隻的防疫管理工作。在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鄉鎮組織收集、處理並溯源。

(十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覈批准工作類(計3項)

1、負責本轄區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管理。

2、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

3、監督本轄區內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盤活利用

(二十)黑土地保護工作類(計1項)

1、負責組織實施黑土地保護工作,落實各級政府黑土地保護政策,示範推廣黑土地保護技術,對轄區黑土地質量和數量承擔保護責任。加強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保護黑土地意識,履行黑土地保護義務。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加黑土地保護工作。

(二十一)基層人大代表工作類(計2項)

1、聯繫轄區內人大代表,結合本地區羣衆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劃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

2、聽取和反映代表和羣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二十二)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工作類(計1項)

1、鄉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同爲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加強黨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推動本級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協調各方重視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及時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突出問題;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堅決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加強食品安全宣傳,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傳、安全教育、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強化社會監督,組建或擴充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隊伍。

(二十三)“河湖長制”工作類(計4項)

1、督促和協調其責任河湖管理保護責任的落實,組織對涉河湖違法違規問題開展排查。

2、對其責任河湖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問題或者相關違法行爲及時處理或者制止;需要上級河湖長、河湖長製成員單位解決和處理出現的問題、依法查處違法行爲的,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

3、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繫,對相關部門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提出建議。

4、對村級河湖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二十四)共青團工作類(計1項)

1、負責領導轄區共青團工作。推動團的基層組織建設,開展區域化團建工作。開展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工作,瞭解青年思想動態,反映青年普遍訴求,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二十五)加強黨的領導工作類(計1項)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羣衆,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十六)強化統籌協調能力工作類(計2項)

1、加強對基層政權建設的領導,依法行使賦予鄉鎮的綜合管理權、統籌協調權、應急處置權和行政執法權,強化對涉及本區域重大決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的參與權和建議權。

2、做好鄉鎮對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人選拔任用的徵得同意工作。

(二十七)地方組織選舉工作(計1類)

1、認真做好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額,選舉產生出席黨代會的黨代表,推薦提名黨代表人選。負責下級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

(二十八)強化黨羣服務平臺工作(計1類)

1、牽頭負責黨羣服務平臺工作,以黨羣服務中心作爲黨羣聯繫主陣地和黨建工作的重要平臺,強化黨建引領,建立健全黨支部和黨小組,選優配強支部書記和黨小組組長,充分利用網格化手段,積極開展服務,承擔工作指導、黨員管理、學習教育、談心談話等各項工作,全面提升黨建工作水平。

(二十九)基層網格化建設工作類(計2項)

1、充分發揮鄉鎮黨委領導作用,堅持黨建引領基層治理,推行“黨建+網格”模式。

2、健全完善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保障。

(三十)基層黨員管理工作類(計5項)

1、對下級黨組織的成立或撤銷作出決定,調動、指派或委任下級黨組織負責人。配齊配強村黨組織書記、專職副書記和專職黨務工作者。

2、負責機關黨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對所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關愛、監督和服務,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發現、培養、推薦黨員和羣衆中的優秀人才,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3、適應新時代黨員隊伍建設需要,全面落實7個方面基本任務,緊扣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活動、重要時間節點,有計劃分層次高質量開展黨員教育培訓。

4、按照規定收取和使用黨費。

5、按照上級要求進行“兩優一先”人選推薦、事蹟材料報送和考察公示等工作。

(三十一)精神障礙患者康復工作類(計1項)

1、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組織居民委員會爲生活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家庭提供幫助。

(三十二)兵役和民兵工作類(計2項)

1、負責本區域內的兵役工作,開展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依法完成上級下達的年度兵員徵集任務。

2、負責本地區民兵工作,完成軍事訓練任務。

(三十三)信訪工作類(計1項)

1、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受理、調處轄區羣衆來信、來訪等信訪事項;辦理上級信訪部門轉辦、交辦信訪事項;配合信訪等部門處理突發性及重要信訪事項;按照工作時限要求,對轄區信訪事項依法、及時、就地進行處理。

(三十四)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類(1項)

1、提高農業防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做好防災、抗災和救災工作,幫助災民恢復生產,組織生產自救,開展社會互助互濟;對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災民給予救濟和扶持。

(三十五)災後重建及救助工作類(1項)

1、審覈因災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爲當年寒冬或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三十六)政企溝通協調工作類(1項)

1、統籌協調轄區企業及其他市場主體聯繫服務工作。建立政企溝通機制,根據企業意願和需求,聽取企業意見和建議,幫助企業協調解決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三十七)農業信息化服務建設工作類(1項)

1、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三十八)指導、監管物業管理活動工作類(1項)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有關職責。

(三十九)基層工會工作類(1項)

1、負責領導工會工作。擴展工會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負責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組建工會、發展會員工作,指導基層工會加強組織建設。開展基層單位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簽訂和參與民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勞動爭議,監督企業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改善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做好勞模推薦評選及管理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技能大賽,提升職工技能水平。

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職責清單(19類、20項)

(一)土地權屬爭議調處類(計2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2項

2、《關於深化鄉鎮街道機構改革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

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吉辦發〔2019〕43號)(三)擴大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縣(市、區)政府可以參照《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確定的賦權事項,有針對性地賦予當地鄉鎮(街道)。(下同)

(二)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53項

(三)森林(草原)防火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54、55項

(四)獸藥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10—25項

(五)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26—35項

(六)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60—72項

(七)農村水利工程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6—9項

(八)職業衛生健康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105—108項

(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38—51項

(十)安全生產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73—82,98—101項

(十一)危險化學品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83—91,96,97,102—104項

(十二)煙花爆竹經營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92—95項

(十三)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141—147

(十四)商品房建設與銷售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148—157項

(十五)建築工程質量監管類(計1項)

1、 《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110,117—136,158—170,182—203項

(十六)民用建築節能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171—181項

(十七)招投標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204—225項

(十八)燃氣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111—116項

(十九)供熱監管類(計1項)

1、《省政府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行政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一批)》(吉政辦發〔2018〕42號)第137—140項

目前鄉鎮職責清單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剛建立完成,與縣內部門各項職責邊界正在理清磨合當中。

三、“四個平臺”運行情況,街道(鄉道)綜合服務中心運行情況。

馬鹿溝鎮綜合服務中心,下設1個黨支部和11個服務科,現已完成馬鹿溝鎮綜合服務中心法人登記和銀行賬戶設立。按照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要求,整合前事業站所牌子和法人登記已全部摘除和註銷。

現將我鎮綜合服務中心建設及工作運行情況總結如下:

(一)綜合服務中心基本情況

1、人員配置:按照縣編委批文,馬鹿溝鎮綜合服務中心覈定事業編制48名,其中行政管理崗位編制佔總編制20%即10名、專業技術崗位編制佔總編制80%即38名,現有實際從業人數38人。4名領導職數中已確定主任和專職副書記,剩餘2名副主任還沒確定,各服務科除黨羣工作服務科(綜合服務科)、退役軍人服務科科長由其他科人員兼任略有調整外,其他服務科工作人員不變,各科科長由原各站、所長任職。

2、窗口配置:馬鹿溝鎮綜合服務中心是由原各站所整合組建,整合後各服務科辦公場所和服務窗口仍分別在原辦公地點,部分服務科辦公點設在政府辦公大樓外,如林業工作服務科(含二道崗林業工作服務科)、農村經濟服務科、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科和文化廣播服務科。

3、其他服務情況:暫未設立無差別窗口以及提供諮詢和引導服務的服務檯;因辦公服務空間限制,目前各服務科辦公場所相對分散,沒有設立公共區域和提供可免費的複印區。“四個平臺”暫時還沒設置。

4、財務管理情況:爲方便綜合服務中心辦公經費統一管理使用,經鎮黨委研究同意,由政府行政辦代爲管理。

(二)綜合服務中心硬件設施缺少情況

從調研通知中要求的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情況清單來看,我鎮綜合服務中心硬件建設方面受各服務科辦公位置分散、辦公空間限制等因素影響缺少諮詢引導服務檯、公共區域、免費複印區、政務公開專區等。

(三)綜合服務中心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辦公經費不足。從目前撥付的各服務科辦公經費來看,部分科室辦公經費不足,不能有效滿足科室辦公需要。

2、人員配置不平衡。按照編制數量,科室人員已配置到位,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科室人員被借調到其他科室,導致本科室的工作無人開展。

四、我鎮可用於公開招錄工作人員編制情況,以及去年以來公開招錄情況和今後公開招錄長遠規劃。

2020年-2021年馬鹿溝鎮綜合服務中心共招聘人員3人,因馬鹿溝鎮2020年-2021年度招聘7名農業口委培生,固今後3年無招聘計劃。

五、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困難,相關意見建議。

沒有需要進一步下方權力的。但應急工作需上級進一步下沉力量,方法是,或者上級應急部門下派專業執法人員,或者解決目前鎮政府應急工作人員的編制和執法權。因爲目前鎮政府常年專職從事應急工作的2名人員(鄭光宇、夏挺鋒)無編制、無執法證、無執法權,無法開展應急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