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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調研報告

爲推進社旗縣民族宗教工作的深入開展,切實維護民族團結、宗教領域和諧穩定,社旗縣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全縣民族宗教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調研報告

一、民族宗教基本情況

(一)民族情況

社旗縣是河南省確定的民族宗教工作重點縣。全縣現有少數民族20個,少數民族人口8606人。少數民族中,以回族和蒙古族居多,其中,回族人口5892人,蒙古族人口2423人。全縣少數民族街村7個,分別是賒店鎮牌坊社區、永安社區、泰山社區,唐莊鄉前莊村,郝寨鎮李窪村,李店鎮半坡村、冢坡村。少數民族在分佈上呈大分散、小聚居的特點,15個鄉鎮均有少數民族居住。

(二)宗教情況

社旗縣伊斯蘭教、佛教、道教、基督教四大宗教齊全,信教羣衆49000餘人。經批准備案的宗教活動場所86處,備案教職人員110人。其中,基督教開放場所65處,教職人員70人,信教羣衆37000餘人。基督教私設點和家庭教點134處,10人以下15處,20人以下34處,30人以下25處,40人以下19處,40人以上41處,配合管理的121處,無所謂的13處;伊斯蘭教清真寺3坊,教職人員3人,信教羣衆5300餘人。佛教開放場所14處,教職人員25人,信教羣衆4300餘人。道教開放場所5處,教職人員12人,信教羣衆2800餘人。

(三)社旗縣外來少數民族經商務工人員現狀

社旗縣外來少數民族主要來自新疆、青海、甘肅等西北省份,共計16人。其中新疆維吾爾族9人,流動人員4人;青海省回族6人;甘肅省回族1人。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特徵:家族式聚集;基本從事民族食品加工;就業途徑相對狹窄;民族認同感和宗教意識較強。經商務工人員由於工作的短期性,居住的不固定性,流動的隨意性,給服務和管理都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後勁不足。一是由於歷史和自然條件等諸多原因,社旗縣少數民族主要聚集區發展仍然緩慢,與全縣平均水平仍有較大差距,缺乏民族特色的產業支撐。二是基礎設施比較薄弱。少數民族聚集區村內道路建設和農田水利建設相對薄弱。三是少數民族聚集區社會事業發展滯後。少數民族文化程度相對偏低,醫療水平和公共衛生條件較差,羣衆就醫比較困難。四是少數民族民間文化挖掘不夠。民族文化場所少,面積小,不能滿足少數民族文化需求。

(二)基督教發展勢頭快。社旗縣四大宗教主要以基督教爲主,開放場所較多,家庭教會和私設點也多。基督教私設點治理是當前宗教工作中的短板中的短板。基督教批准登記備案的開放場所多集中在東部鄉鎮,西部鄉鎮私設點尤爲突出,總體而言,基督教教點相對較少,滿足不了信教羣衆的宗教生活需求。基督教“兩會”的自養能力較差,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服務信教羣衆的能力和水平較低,對基督教教職人員的培養使用和管理也面臨着不少困難和問題。基督教快速發展的原因,一是一些農村人員致富無門,把設立基督教場所當成了斂財的工具;二是農村文化娛樂活動匱乏,基督教定期組織的聚會滿足了一部分缺乏精神贍養老年人羣的需求;三是一些基督教教職人員隱晦的宣揚自己以前有絕症,信仰基督教後自愈,引起一些因病致貧,求醫無門的羣衆轉而去追求宗教關懷。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亟需加強。一些幹部對宗教認識存在誤區,看不到宗教問題的長期性和複雜性,認爲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與不抓、管與不管無妨大局,基本上無暇顧及民族宗教工作,齊抓共管的局面還沒形成。對非法宗教場所綜合整治力度還有待加強,部門間的協調聯繫不夠緊密,鞏固措施沒有得到切實落實。宗教場所自身管理水平普遍偏低,部分寺廟內部財務管理混亂,內部存在深層次矛盾,影響和諧。甚至一些鄉村的村組幹部插手、干涉、操縱、控制宗教場所,影響了正常宗教活動的開展。

(四)亂建寺廟亂塑神像現象時有發生。在農村,亂建寺廟、亂塑神像現象時有發生。一些農村基層組織幹部對黨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學習不夠,甚至根本不瞭解相關法規,政治敏感性不強,執行黨的宗教政策無從談起,對出現的亂建寺廟現象視而不見。甚至或參與其中,或乘機斂財,作爲村組織成員的消費開支。

(五)基督教房產糾紛矛盾突出。原賒店鎮基督教房產遺留問題已有20餘年,從1998年起,賒店鎮中天平街教點開始向縣基督教“兩會”索要宗教房產,矛盾糾紛點多面廣。最近,隨着教點內居住人員的搬遷接近尾聲,教點和“兩會”爭奪教產更趨白熱化,嚴重影響了宗教和睦和全縣和諧穩定大局。

三、對策建議

(一)牢固樹立“民族宗教無小事”的觀念。各級領導應站在民族宗教工作事關民族團結、社會和諧,事關鞏固執政黨的地位這一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意義,認清民族宗教工作的長期性和複雜性,高度重視民族宗教工作。將民族宗教工作列入黨委、政府的議事日程,縣、鎮(鄉)黨委政府每年要定期研究民族宗教工作,將民族宗教工作納入年終考覈內容,形成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協助抓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政府對民族聚集區公共財政投入機制。發改、農業、教育、文化、衛生、水利等部門在安排部門資金時,要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經濟發展及社會事業項目建設向民族聚集區傾斜,根據少數民族聚集區自然和社會資源特點,統籌協調,認真規劃,加快建設,促進少數民族聚集區經濟社會發展。

(三)着力加強宗教工作“三支隊伍”建設。一是抓好宗教領導幹部隊伍建設,確實提高宗教領導幹部的政策水平和依法管理水平。二是抓好基層宗教幹部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宗教部門“有人辦事、有錢辦事”的問題,保證宗教事務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三是抓好宗教界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通過培訓和外出學習,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愛國情感、宗教學識、管理能力、個人修養。通過引進、充實、調整等辦法合理配備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切實構建好宗教團體管理班子,從而建立一支遵守政策法規、信教羣衆基礎較好、具有較高宗教學識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隊伍。

(四)加強網絡建設,不斷完善基層民族宗教工作網絡。深入推進民族宗教事務規範管理,建立完善縣、鎮(鄉)、村(社區)三級民族宗教信息網絡,切實發揮鎮(鄉)、村(社區)在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中的一線作用,明確工作責任,使基層組織真正成爲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前沿和堡壘,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 搞好少數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上層人士的聯繫與溝通。不定期組織少數民族代表、宗教場所的教職人員及信教羣衆學習,認真傾聽他們的呼聲,瞭解他們的所思所盼,耐心細緻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使他們在民族宗教突發事件中,特別是在對外來少數民族經商務工人員的管理工作中起到應有的作用。

(六)加強宣傳教育,進一步加大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力度。要在全體黨員幹部、宗教工作人員、信教羣衆中多形式、多渠道地開展黨的宗教政策的學習教育,使廣大信教羣衆遵紀守法,規範信教行爲。在中小學生中開展普法教育和正確的世界觀教育,廣大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從小樹立崇尚科學,反對迷信的觀念。

(七) 加強依法管理。要認真落實《宗教事務條例》,本着“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工作原則,對於基督教私設點和家庭教會可以採用取締、打擊、合併的管理辦法,做好信教羣衆工作,依法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對非法寺廟和非法宗教傳播活動要始終堅持“露頭就打、依法處置”,實行部門聯動,注意發動羣衆,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一線作用和愛國宗教界人士的積極作用,依法取締各種非法宗教聚會活動,堅決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