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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城市救助站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第1篇:新時期城市救助站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新時期城市救助站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新時期城市救助站管理工作情況調研報告

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不同的報告內容同樣也是不同的。在寫之前,可以先參考範文,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新時期城市救助站管理工作情況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國家民政部發文將“收容遣送站”更名爲“救助管理站”以來,原先強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人性化的救助管理制度,工作性質發生了根本改變。救助管理制度施行7年來,全國各救助管理機構從如何保障受助人員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出發,進行了大量的探索與嘗試。但是,新時期救助管理的對象與內容發生了很大變化,而救助管理制度、法規卻較爲滯後,新問題逐漸凸顯,制約了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運轉。因此,要進一步促進救助管理工作的發展,使其社會保障功能發揮最佳作用,需認真探索問題產生的原因,積極探討,尋找最佳的解決方法。

一、救助管理工作現狀

(一)目前工作依據

目前,救助管理機構的主要工作依據是國務院令《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工作實行“自願求助、無償救助”原則,貫徹“以民爲本、爲民解困、爲民服務”的民政工作理念,具體操作按國家民政部《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救助管理機構基本規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範》的要求進行。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由於救助法律法規不完善,一些服務管理難題日益突出。

(二)受助對象來源

1.進站方式。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的主要方式有三種。一是自行來站。自己詢問至救助管理機構求助。二是護送來站。公安、城管執行公務時發現並護送至救助管理機構,或由其他救助管理機構護送來站。三是主動外展。主要是救助管理機構救助巡邏車主動將救助管理工作拓展至街面,發現並帶至救助管理機構。

2.流浪原因。造成流浪乞討人員乞討的根本原因是家庭經濟困難、家庭關係複雜、家庭結構異常,導致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並且,由於地區差異,我國各地的社會保障制度不盡相同,也不夠完善,一旦家庭出現問題,依靠自身無力解決時,即易造成流浪。研究流浪乞討人員流浪的原因,是減少流浪乞討現象發生的必然途徑。

(三)工作開展情況

1.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開展情況。目前,從全國救助管理機構來看,對受助成年人的救助,主要是滿足其基本的生存需求,爲他們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安全整潔的住宿環境,以及通訊設備和返鄉車票,並對無法覈實身份的受助人員進行妥善安置,對患病受助人員送醫救治。此外,一些救助管理機構也初步開始探索,爲具備一定條件的務工不着受助人員提供就業援助。

2.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對受助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除了提供基本的食宿與照料外,還要聯繫其親屬來站接回或護送至原籍地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在救助保護未成年人的整個過程中,保護是第一位的,要擔當對受助未成年人的臨時照顧職責,負有一定的監護責任。目前,一些救助管理機構也開始探索在機構內開展針對受助未成年人的非正規教育,以及提供專業的社工服務。

二、救助管理工作困境

(一)存在的主要瓶頸

1.法律法規滯後。新時期,救助管理工作面臨了很多新問題,求助人員的流浪乞討原因多種多樣,情況複雜多變,其中職業乞討、跑站騙助、非自願入站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佔很大一部分,對他們的管理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工作常常會陷入被動和尷尬的局面,這屬於政策層面的瓶頸。

2.救助力量單薄。單純在機構內,滿足受助人員基本食、宿、行的傳統救助模式,已經滯後於不斷變化的新情況、新問題。如何開展前期預防和後期跟蹤回訪,如何整合社會資源合力開展救助管理,已經成爲救助管理機構必須研究探討的新課題,這屬於機構層面的瓶頸。

(二)存在的突出難點

由以上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瓶頸,衍生出救助管理工作存在的以下一系列突出難點:

職業乞討人員勸助難。街面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一直是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難點,也是媒體關注、百姓關心的熱點。目前,老百姓對是否應該救助街面流浪乞討人員存在着兩種截然不同的想法:一種認爲政府必須管,一旦街面出現乞討人員就是不作爲;另一種認爲政府不用管,乞討並不犯法,不讓他們乞討就是亂作爲,這讓救助管理工作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同時,全國範圍內沒有明確的'管控區,管理職業乞討行爲沒有立法支持,沒有處罰依據,只能以勸助爲主,不能強制管理,導致勸離後又返,甚至購票送上返鄉車輛後,過幾天又出現在原乞討地,如此往復,成效不佳。

2.精神病人甄別救治難。在日常接待工作中,一些求助人員身患精神疾病,然而入站時處於發病間歇期,其言語、行爲、表現與常人無異,無法分辨。這類人員入站後一旦發病,往往事發突然,極難控制,甚至危害其他受助人員和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而有的精神病人同時還患有多種軀體疾病,比如肝炎、結核、性病等傳染病,或者感染、腫瘤、糖尿病等慢性病,精神病專科醫院和普通綜合性醫院一般缺乏相應的綜合性治療條件,不能同時治療兩類疾病,都不願接收,救助站只能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費盡周折從中協調。

3.特殊受助人員逐年增加。近年來,不同地區、城鄉之間的經濟、環境等差異仍呈較大態勢,大量的流動人員涌入經濟發達地區與城市,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出現了一些家庭無能力或無人員照顧、看管的“空巢老人”、“留守兒童”,以及精神病人和殘疾人,這些人員在缺乏有效監護的情況下自行外出,或迷路無法返家在社會上流浪、拾荒,或受人操縱加入職業乞討及犯罪組織,從而直接導致救助管理機構內癡呆老人、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殘疾人數量不斷增加,而這些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的受助人員,都需要聯繫家人領回或由工作人員護送至戶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機構。然而,救助站工作人員編制有限,人員緊張,逐年增多的特殊受助人員使救助、管理、護送任務越來越重,難度越來越大,任務越來越難以及時完成。

4.非自願入站未成年人管理難。一些由公安部門護送來站的流浪未成年人,大都是從事小偷小摸行爲的違法犯罪人員,甚至有的從事過服務,但由於案值小、年齡小,尚未達到量刑條件,目前的做法是護送至救助管理站來實施保護性救助。但此類受助未成年人一般都不願接受救助,在他們看來,救助管理站對他們的保護就是一種強制,通常採取一些自殘、自虐、絕食、打架等過激行爲以示對抗,想要脫離保護。救助管理站作爲該類流浪未成年人的臨時監護人,存在着很大的看管難度,正常工作開展受干擾,特別是在護送其返鄉的過程中難度更大,因此如何有效地實施保護性救助一直是救助管理站非常棘手的問題。

5.跑站騙助人員勸返難。對跑站騙助人員的處置,是所有救助站管理中遇到最頭痛的問題。他們有的單個而來,有的結伴而來,來救助管理機構不是因爲真正遇到困難,其目的是要好吃好住還要錢,稍有不稱心,就會辱罵刁難工作人員,有的甚至借醉酒故意尋釁鬧事。由於救助管理機構沒有執法權,不能採取強硬的處置措施,只能撥打110報警電話,請公安部門處理,但警察也無相關依據採取強制性措施,只能以教育爲主,待警察一走,他們的氣焰就更囂張了。長此以往,對這類人員的管理越來越難,工作人員的安全也難以得到保障。

三、救助管理工作思考

救助弱勢羣體,僅單靠救助管理機構去實現是遠遠不夠的,要更有效地救助弱勢羣體,深層次解決救助管理工作面臨的各種難題,需要多部門共同協作,整合資源,才能真正達到助人自助的最終目標。特別是流出地政府要加強對外出流浪人員的監控和幫教,各部門在管理返鄉流浪人員時,應明確相應的職責和權限,要積極幫教,妥善安置,幫助返鄉流浪人員儘快步入正常的生活,融入社會。

(一)政府牽頭,社會關注,把救助管理工作作爲政府加強社會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進一步加強全面宣教引導。一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主要是做好教育科學文化建設和思想道德建設,全面普及義務教育,全力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權利,重點從未成年人教育抓起,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積極培養公民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樹立“八榮八恥”的良好社會風尚。二是促進農村文明發展。加快農村精神文明建設,逐漸實現城鄉統籌一體化,縮小城鄉差距,促進農業發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讓佔全國人口比例大多數的農民也富裕起來,從源頭上減少農民棄農務工、外出流浪乞討現象的發生。三是加強主流媒體宣傳。借力主流媒體,宣傳救助管理政策,加強社會關注,營造良好的社會救助氛圍,提升全社會救助弱勢羣體的責任感和參與熱情。

2.進一步提升社會管理意識。一是實行城市屬地管理。在城市確定屬地管理範圍,由屬地責任部門對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履行發現、教育、引導或護送至救助管理站求助的責任和義務。各地方政府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納入對各市(區)政府及屬地責任部門的年度目標考覈,在此基礎上,救助管理機構充分發揮社會管理職能,履行監督管理和後續保障職責,合力做好街面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二是加強城市社會保障。對於家中有精神病人、癡呆傻人員以及殘疾人的特殊家庭,應當由當地政府根據其行爲能力的高低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減輕困難家庭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對於由救助機構救助護送返鄉的,應由當地救助管理機構介入,督促政府相關部門發揮社會保障職能,並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督。三是大力開展社會工作。依託各地方政府,從救助管理機構內到機構外建立系列、專業的社會工作服務隊伍,培養專業的社工人才,爲弱勢羣體整合資源,介入問題家庭,幫助其在解決臨時困難返鄉後,能夠自力更生,儘快融入主流社會,迴歸正常的社會生活。

3.進一步增強法制建設力度。一是有法可依。建議立法部門,加強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相關立法,填補法律空白,使救助管理在處置強討惡要、跑站騙助、尋釁滋事人員時,有法可依,處理有規可循,避免救助管理工作陷入尷尬境地。二是違法必究。各相關部門相互協作,共同嚴厲打擊婦女兒童人販、強迫婦女兒童犯罪的違法行爲,解救被害婦女兒童,全力保障婦女兒童等弱勢羣體的利益,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三是執法必嚴。除了對人販、強迫、組織犯罪嚴厲打擊外,特別要對遺棄現象追責,以遺棄罪定罪,追究遺棄人的法律責任,嚴格懲處。否則,一旦遺棄現象無法控制,遺棄人對社會的依賴越來越強,而且無所顧忌,勢必繼續助長遺棄之風。

4.進一步強化精神疾患管理。一是知識宣教。衛生部門加強心理疾病知識宣傳,引導大衆正視心理疾病,鼓勵公民積極接受心理治療,預防減少抑鬱成疾現象的發生。二是加強治療。衛生部門做好精神疾病的干預工作,爲精神疾病的治療提供便捷良好的途徑,各大醫療衛生機構專設心理門診,並鼓勵開設心理諮詢室,使心理疾病能與生理疾病一樣獲得及時、有效的治療,減少精神疾病的發病率。三是源頭收治。各地公安、衛生部門應做好當地精神病人的管理、統計、收治工作,指導精神病人診斷治療,整合資源爲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家庭提供就醫保障,防止精神病人被棄外流。

(二)創新機制,強化管理,全面完善提升救助管理站作爲專門機構的管理服務水平和社會地位。

1.實現救助管理硬件設施現代化。一是救助場地佈局合理。按照《全國規範化救助管理機構建設標準》要求,合理佈局救助管理機構場地,實現受助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分區管理,男性、女性分區管理,精神病人、癡呆傻人員、殘疾人與正常受助人員分區管理。二是服務設施配置齊全。按照《救助管理機構規範化建設標準》要求,進一步實現救助管理機構基礎服務設施配置齊全,服務受助人員的各項功能用房到位且配套用品齊全,服務老弱病殘受助人員的各種康復輔助設備齊全。三是安全設備保障到位。進站安檢設施設備要高靈敏度、高辨識率,防止危險品被帶進站。監控設備要全面覆蓋,保障站內受助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精神病人進行臨時觀察的隔離室要嚴格按照精神病人住院病房設計、使用,符合安全標準要求。

2.實現救助管理運轉機制規範化。一是嚴格安檢,加強管理。嚴格進站安檢制度,杜絕危險品被帶進站內。同時,加強安全巡視,加派人手,發現問題儘早控制,及時處理;加強入站甄別,利用公安戶籍網和救助信息網進行人員信息比對,對於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堅決不救助,徹底消除跑站騙助人員的僥倖心理。二是增加工種,明確分工。對於持續增多的精神病人、癡呆傻人員、高齡老人、殘疾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護理人員,確保其在站的日常生活;對無理取鬧、打和奪、突發精神疾病人員,增加治安管理人手,巡邏管理,有效控制,必要時報送公安機關或轉送醫療機構,保障其他受助人員和工作人員安全。三是多方協作,統籌安排。由於救助管理機構屬於臨時性救助機構,人員流動性大,不適合受助人員長期滯留,應當與福利機構加強溝通和協作,儘快將特殊受助人員送至福利機構救治。對於身患多種疾病的精神病人,建議衛生部門指定醫院,建立綜合救助病區,專門收治特殊受助人員。四是人性服務,專業救助。在救助管理機構規範社工服務,以“助人自助”理念,用接納的態度和專業的方法,制定有針對性的方案,幫助受助未成年人走入正軌。加大對進站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力度,採用多媒體課堂普法、播放法制宣傳片、翻閱法制書刊、聘請專家授課等方式,大力宣傳法律知識,教育流浪未成年人用法律保護自己,遵紀守法,做一個守法的公民。

3.實現救助管理機構性質統一化。在救助管理機構成立的7年時間裏,全國救助管理機構工作內容在國務院、民政部文件指導精神下是相同的,但是各地救助管理機構性質卻由於不同地域環境和各地政府的工作方法不同產生了差異。有的城市救助管理機構是事業單位性質,有的城市是參照公務員管理性質,有的地方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是獨立的機構,有的地方是與救助管理站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運轉模式。全國救助管理機構聯繫密切,工作中要相互協作,共同做好受助人員的護送、返鄉、幫教工作,不同的機構性質容易造成工作上的不便利,以及工作人員心態上的差異,不利於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發展。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管理職能的充分發揮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弱勢羣體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有力保障,因此,應逐步實現救助管理機構性質的統一化。救助管理事業已從一個呱呱嬰兒成長爲一個小學生,在發展的道路上仍會遇到很多曲折和新的挑戰,面對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我們救助工作者從工作實際出發,考慮弱勢羣體的需求,不斷積極探索,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符合各地市情的道路,推動救助管理工作不斷邁上新的臺階,取得新的進步,以此來助力民政,服務民生。

第2篇:新時期城市救助站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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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城市救助站管理工作情況調研報告

國家民政部發文將“收容遣送站”更名爲“救助管理站”以來,原先強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人性化的救助管理制度,工作性質發生了根本改變,新時期城市救助站管理工作情況調研報告。救助管理制度施行7年來,全國各救助管理機構從如何保障受助人員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出發,進行了大量的探索與嘗試。但是,新時期救助管理的對象與內容發生了很大變化,而救助管理制度、法規卻較爲滯後,新問題逐漸凸顯,制約了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運轉。因此,要進一步促進救助管理工作的發展,使其社會保障功能發揮最佳作用,需認真探索問題產生的原因,積極探討,尋找最佳的解決方法。

一、救助管理工作現狀

(一)目前工作依據

目前,救助管理機構的主要工作依據是國務院令《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工作實行“自願求助、無償救助”原則,貫徹“以民爲本、爲民解困、爲民服務”的民政工作理念,具體操作按國家民政部《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救助管理機構基本規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範》的要求進行。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由於救助法律法規不完善,一些服務管理難題日益突出。

(二)受助對象來源

1.進站方式。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的主要方式有三種。一是自行來站。自己詢問至救助管理機構求助。二是護送來站。公安、城管執行公務時發現並護送至救助管理機構,或由其他救助管理機構護送來站。三是主動外展。主要是救助管理機構救助巡邏車主動將救助管理工作拓展至街面,發現並帶至救助管理機構。

2.流浪原因。造成流浪乞討人員乞討的根本原因是家庭經濟困難、家庭關係複雜、家庭結構異常,導致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並且,由於地區差異,我國各地的社會保障制度不盡相同,也不夠完善,一旦家庭出現問題,依靠自身無力解決時,即易造成流浪。研究流浪乞討人員流浪的原因,是減少流浪乞討現象發生的必然途徑。

(三)工作開展情況

1.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開展情況。目前,從全國救助管理機構來看,對受助成年人的救助,主要是滿足其基本的生存需求,爲他們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安全整潔的住宿環境,以及通訊設備和返鄉車票,並對無法覈實身份的受助人員進行妥善安置,對患病受助人員送醫救治。此外,一些救助管理機構也初步開始探索,爲具備一定條件的務工不着受助人員提供就業援助。

2.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對受助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除了提供基本的食宿與照料外,還要聯繫其親屬來站接回或護送至原籍地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在救助保護未成年人的整個過程中,保護是第一位的,要擔當對受助未成年人的臨時照顧職責,負有一定的監護責任。目前,一些救助管理機構也開始探索在機構內開展針對受助未成年人的非正規教育,以及提供專業的社工服務。

二、救助管理工作困境

(一)存在的主要瓶頸

1.法律法規滯後。新時期,救助管理工作面臨了很多新問題,求助人員的流浪乞討原因多種多樣,情況複雜多變,其中職業乞討、跑站騙助、非自願入站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佔很大一部分,對他們的管理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工作常常會陷入被動和尷尬的局面,這屬於政策層面的瓶頸。

2.救助力量單薄。單純在機構內,滿足受助人員基本食、宿、行的傳統救助模式,已經滯後於不斷變化的新情況、新問題。如何開展前期預防和後期跟蹤回訪,如何整合社會資源合力開展救助管理,已經成爲救助管理機構必須研究探討的新課題,這屬於機構層面的瓶頸。

(二)存在的突出難點

由以上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瓶頸,衍生出救助管理工作存在的以下一系列突出難點:

1.職業乞討人員勸助難。街面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一直是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難點,也是媒體關注、百姓關心的熱點。目前,老百姓對是否應該救助街面流浪乞討人員存在着兩種截然不同的想法:一種認爲政府必須管,一旦街面出現乞討人員就是不作爲;另一種認爲政府不用管,乞討並不犯法,不讓他們乞討就是亂作爲,這讓救助管理工作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同時,全國範圍內沒有明確的管控區,管理職業乞討行爲沒有立法支持,沒有處罰依據,只能以勸助爲主,不能強制管理,導致勸離後又返,甚至購票送上返鄉車輛後,過幾天又出現在原乞討地,如此往復,成效不佳。

2.精神病人甄別救治難。在日常接待工作中,一些求助人員身患精神疾病,然而入站時處於發病間歇期,其言語、行爲、表現與常人無異,無法分辨。這類人員入站後一旦發病,往往事發突然,極難控制,甚至危害其他受助人員和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而有的精神病人同時還患有多種軀體疾病,比如肝炎、結核、性病等傳染病,或者感染、腫瘤、糖尿病等慢性病,精神病專科醫院和普通綜合性醫院一般缺乏相應的綜合性治療條件,不能同時治療兩類疾病,都不願接收,救助站只能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費盡周折從中協調。

3.特殊受助人員逐年增加。近年來,不同地區、城鄉之間的經濟、環境等差異仍呈較大態勢,大量的流動人員涌入經濟發達地區與城市,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出現了一些家庭無能力或無人員照顧、看管的“空巢老人”、“留守兒童”,以及精神病人和殘疾人,這些人員在缺乏有效監護的情況下自行外出,或迷路無法返家在社會上流浪、拾荒,或受人操縱加入職業乞討及犯罪組織,從而直接導致救助管理機構內癡呆老人、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殘疾人數量不斷增加,而這些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的受助人員,都需要聯繫家人領回或由工作人員護送至戶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機構。然而,救助站工作人員編制有限,人員緊張,逐年增多的特殊受助人員使救助、管理、護送任務越來越重,難度越來越大,任務越來越難以及時完成。

4.非自願入站未成年人管理難。一些由公安部門護送來站的流浪未成年人,大都是從事小偷小摸行爲的違法犯罪人員,甚至有的從事過****服務,但由於案值小、年齡小,尚未達到量刑條件,目前的做法是護送至救助管理站來實施保護性救助。但此類受助未成年人一般都不願接受救助,在他們看來,救助管理站對他們的保護就是一種強制,通常採取一些自殘、自虐、絕食、打架等過激行爲以示對抗,想要脫離保護。救助管理站作爲該類流浪未成年人的臨時監護人,存在着很大的看管難度,正常工作開展受干擾,特別是在護送其返鄉的過程中難度更大,因此如何有效地實施保護性救助一直是救助管理站非常棘手的問題。

5.跑站騙助人員勸返難。對跑站騙助人員的處置,是所有救助站管理中遇到的最爲頭痛的問題。他們有的單個而來,有的結伴而來,來救助管理機構不是因爲真正遇到困難,其目的是要好吃好住還要錢,稍有不稱心,就會辱罵刁難工作人員,有的甚至借醉酒故意尋釁鬧事,由於救助管理機構沒有執法權,不能採取強硬的處置措施,只能撥打110報警電話,請公安部門處理,但警察也無相關依據採取強制性措施,只能以教育爲主,待警察一走,他們的氣焰就更囂張了。長此以往,對這類人員的管理越來越難,工作人員的安全也難以得到保障。

三、救助管理工作思考

救助弱勢羣體,僅單靠救助管理機構去實現是遠遠不夠的,要更有效地救助弱勢羣體,深層次解決救助管理工作面臨的各種難題,需要多部門共同協作,整合資源,才能真正達到助人自助的最終目標。特別是流出地政府要加強對外出流浪人員的監控和幫教,各部門在管理返鄉流浪人員時,應明確相應的職責和權限,要積極幫教,妥善安置,幫助返鄉流浪人員儘快步入正常的生活,融入社會。

(一)政府牽頭,社會關注,把救助管理工作作爲政府加強社會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1.進一步加強全面宣教引導。一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主要是做好教育科學文化建設和思想道德建設,全面普及義務教育,全力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權利,重點從未成年人教育抓起,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積極培養公民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樹立“八榮八恥”的良好社會風尚。二是促進農村文明發展。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逐步實現城鄉統籌一體化,縮小城鄉差距,促進農業發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讓佔全國人口比例大多數的農民也富裕起來,從源頭上減少農民棄農務工、外出流浪乞討現象的發生。三是加強主流媒體宣傳。借力主流媒體,宣傳救助管理政策,加強社會關注,營造良好的社會救助氛圍,提升全社會救助弱勢羣體的責任感和參與熱情。

2.進一步提升社會管理意識。一是實行城市屬地管理。在城市確定屬地管理範圍,由屬地責任部門對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履行發現、教育、引導或護送至救助管理站求助的責任和義務。各地方政府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納入對各市(區)政府及屬地責任部門的年度目標考覈,在此基礎上,救助管理機構充分發揮社會管理職能,履行監督管理和後續保障職責,合力做好街面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二是加強城市社會保障。對於家中有精神病人、癡呆傻人員以及殘疾人的特殊家庭,應當由當地政府根據其行爲能力的高低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減輕困難家庭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對於由救助機構救助護送返鄉的,應由當地救助管理機構介入,督促政府相關部門發揮社會保障職能,並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督。三是大力開展社會工作。依託各地方政府,從救助管理機構內到機構外建立系列、專業的社會工作服務隊伍,培養專業的社工人才,爲弱勢羣體整合資源,介入問題家庭,幫助其在解決臨時困難返鄉後,能夠自力更生,儘快融入主流社會,迴歸正常的社會生活。

3.進一步增強法制建設力度。一是有法可依。建議立法部門,加強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相關立法,填補法律空白,使救助管理在處置強討惡要、跑站騙助、尋釁滋事人員時,有法可依,處理有規可循,避免救助管理工作陷入尷尬境地。二是違法必究。各相關部門相互協作,共同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強迫婦女兒童犯罪的違法行爲,解救被害婦女兒童,全力保障婦女兒童等弱勢羣體的利益,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三是執法必嚴。除了對拐賣、強迫、組織犯罪嚴厲打擊外,特別要對遺棄現象追責,以遺棄罪定罪,追究遺棄人的法律責任,嚴格懲處。否則,一旦遺棄現象無法控制,遺棄人對社會的依賴越來越強,而且無所顧忌,勢必繼續助長遺棄之風。

4.進一步強化精神疾患管理。一是知識宣教。衛生部門加強心理疾病知識宣傳,引導大衆正視心理疾病,鼓勵公民積極接受心理治療,預防減少抑鬱成疾現象的發生。二是加強治療。衛生部門做好精神疾病的干預工作,爲精神疾病的治療提供便捷良好的途徑,各大醫療衛生機構專設心理門診,並鼓勵開設心理諮詢室,使心理疾病能與生理疾病一樣獲得及時、有效的治療,減少精神疾病的發病率。三是源頭收治。各地公安、衛生部門應做好當地精神病人的管理、統計、收治工作,指導精神病人診斷治療,整合資源爲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家庭提供就醫保障,防止精神病人被棄外流。

(二)創新機制,強化管理,全面完善提升救助管理站作爲專門機構的管理服務水平和社會地位。

1.實現救助管理硬件設施現代化。一是救助場地佈局合理。按照《全國規範化救助管理機構建設標準》要求,合理佈局救助管理機構場地,實現受助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分區管理,男性、女性分區管理,精神病人、癡呆傻人員、殘疾人與正常受助人員分區管理。二是服務設施配置齊全。按照《救助管理機構規範化建設標準》要求,進一步實現救助管理機構基礎服務設施配置齊全,服務受助人員的各項功能用房到位且配套用品齊全,服務老弱病殘受助人員的各種康復輔助設備齊全。三是安全設備保障到位。進站安檢設施設備要高靈敏度、高辨識率,防止危險品被帶進站。監控設備要全面覆蓋,保障站內受助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精神病人進行臨時觀察的隔離室要嚴格按照精神病人住院病房設計、使用,符合安全標準要求。

2.實現救助管理運轉機制規範化。一是嚴格安檢,加強管理。嚴格進站安檢制度,杜絕危險品被帶進站內。同時,加強安全巡視,加派人手,發現問題儘早控制,及時處理;加強入站甄別,利用公安戶籍網和救助信息網進行人員信息比對,對於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堅決不救助,徹底消除跑站騙助人員的僥倖心理。二是增加工種,明確分工。對於持續增多的精神病人、癡呆傻人員、高齡老人、殘疾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護理人員,確保其在站的日常生活;對無理取鬧、打砸搶奪、突發精神疾病人員,增加治安管理人手,巡邏管理,有效控制,必要時報送公安機關或轉送醫療機構,保障其他受助人員和工作人員安全。三是多方協作,統籌安排。由於救助管理機構屬於臨時性救助機構,人員流動性大,不適合受助人員長期滯留,應當與福利機構加強溝通和協作,儘快將特殊受助人員送至福利機構救治。對於身患多種疾病的精神病人,建議衛生部門指定醫院,建立綜合救助病區,專門收治特殊受助人員。四是人性服務,專業救助。在救助管理機構規範社工服務,以“助人自助”理念,用接納的態度和專業的方法,制定有針對性的方案,幫助受助未成年人走入正軌。加大對進站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力度,採用多媒體課堂普法、播放法制宣傳片、翻閱法制書刊、聘請專家授課等方式,大力宣傳法律知識,教育流浪未成年人用法律保護自己,遵紀守法,做一個守法的公民。

3.實現救助管理機構性質統一化。在救助管理機構成立的7年時間裏,全國救助管理機構工作內容在國務院、民政部文件指導精神下是相同的,但是各地救助管理機構性質卻由於不同地域環境和各地政府的工作方法不同產生了差異。有的城市救助管理機構是事業單位性質,有的城市是參照公務員管理性質,有的地方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是獨立的機構,有的地方是與救助管理站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運轉模式。全國救助管理機構聯繫密切,工作中要相互協作,共同做好受助人員的護送、返鄉、幫教工作,不同的機構性質容易造成工作上的不便利,以及工作人員心態上的差異,不利於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發展。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管理職能的充分發揮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弱勢羣體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有力保障,因此,應逐步實現救助管理機構性質的統一化。

救助管理事業已從一個呱呱嬰兒成長爲一個國小生,在發展的道路上仍會遇到很多曲折和新的挑戰,面對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我們救助工作者從工作實際出發,考慮弱勢羣體的需求,不斷積極探索,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符合各地市情的道路,推動救助管理工作不斷邁上新的臺階,取得新的進步,以此來助力民政,服務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