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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調研報告多篇

行政執法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關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調研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麗水市人大常委會xx年監督工作計劃》,市人大常委會將於10月下旬聽取和審議市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報告。爲配合這次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組織部分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市人大代表成立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調研組。調研組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宋永平帶領下,先後到市本級、蓮都和市經濟開發區開展調研,分別聽取了市、區政府和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城管執法、建設、國土、水利、工商、公安交警、環保等部門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彙報,廣泛聽取市城管監督指揮中心、法院、編辦等有關部門以及部分市、區人大代表、街道(鄉鎮)、社區和居民代表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還實地暗訪了現場執法情況。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基本情況

麗水撤地設市以來,城市發展速度加快,城市面貌發生巨大變化。爲適應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需要,市政府順應時勢,自xx年探索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於xx年12月設立市城管執法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城市園林綠化、市政、城市河道、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分或全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近年來,市政府及市城管執法局等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不斷探索執法管理體制機制,依法履行城管執法職能,努力推進城市管理工作,爲改善麗水城市環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作出了積極努力。xx年至xx年6月,市城管執法局共接受96310熱線羣衆投訴舉報96558件(次),處置率達100%。辦理各類執法案件21972件,收繳罰款2379.1萬元。xx年5月至xx年6月,接受市數字城管指揮中心指派案件21576件,結案率爲99.74%,今年1-6月及時結案率達87.89%。

(一)不斷探索執法機制,調整城管執法組織架構。爲破解城市管理難題,加強城管執法工作,市政府及市城管執法部門先後開展了三次執法體制調整,努力適應城市發展和管理需要。xx年3月,進行第一次執法體制調整,設立了蓮都區執法分局,負責中心城區和市經濟開發區以外蓮都區行政區域的城管執法工作,市城管執法局主要管轄市區主城區和開發區區域,使管理範圍和人員力量更加集中。xx年,進行第二次執法體制調整,重點對市區城市管理組織架構進行了調整,保留市經濟開發區執法分局,撤銷原城南、城北兩個執法分局,設立了市容、規劃和綜合三個專業執法支隊,並在城區的4個街道辦事處和建設局下屬的環衛處分別設立了基層城管執法大隊,執法大隊長由所在單位的副職領導擔任,執法大隊由所在單位和市城管執法局雙重管理領導,體現了城管執法工作重心向基層轉移,一定程度發揮了基層街道主體作用,實現專業支隊管理職能的轉變。xx年6月,市城管執法局開發區分局劃歸開發區管委會管理,拉開了第三次體制調整的序幕。

(二)認真履行執法職能,城管執法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一是疏堵結合,加強市容執法工作。開展流動攤販疏導管理模式試點,並積極引入城市管理服務公司進行長效管理,一定程度改變執法者與攤販“貓鼠運動”的局面。實行街道負責牽頭、社區自治管理、城管提供執法保障的辦法,由街道和社區負責馬路市場的定點疏導工作,引導馬路市場入室經營。在府前菜場區域開展市容市場化管理試點,由市城管執法局制定管理標準、進行監督考覈,提供執法保障,由城市服務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二是治舊控新,開展規劃執法工作。在治舊方面,研究提出了規劃歷史遺留案件處理的五點意見,專門組建辦案中心,集中開展遺留案件梳理與處罰工作,並開展白雲花苑違章建設區域整治處理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控新方面,加強與蓮都區政府的溝通協調,建立了街道違章監管責任考覈體系,加強了違法建設的前期監管;加強與村(社區)的共建共管,開展“無違章村(社區)”創建工作,努力遏制新違章的發生。三是集中整治,開展文明創建工作。積極配合市區各項重大時事活動安排,及時開展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和重點鞏固活動,確保了創衛、創園、創森等工作檢查的順利通過。同時,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積極開展文明和衛生街道創建工作,推進“六城聯創工作”。

(三)改革行政執法方式,努力提高執法效果。一是創立“三部曲”執法模式。即在執法過程中,首先進行溫馨提示或批評教育,若當事人不聽從勸告或雖聽從勸告但第二次仍違章的,即對其予以嚴肅警告,如果當事人還不聽從勸告繼續對抗或雖聽從勸告但第三次又違章的,則依法嚴格處罰。執法過程中對教育、警告、處罰的過程均詳細記錄在案,做到實施處罰有理有據,提升執法形象。二是全面開展城市共建共管活動。積極發動廣大商家、單位和市民主動參與城市管理工作,通過簽訂《麗水市城市共建共管協議書》,進一步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三是努力變被動執法爲主動執法。市城管執法部門主動出擊,開展公建項目綠化情況調查,改變綠化率執法工作難以開展的被動局面;積極創新載體,啓動符合環保、綠化、安全管理標準的“三符合社區”創建活動;積極推進噪聲預防整治、內河污染情況排查、餐飲業油煙污染等綜合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市民生活環境質量。

(四)實施考覈問責制度,加強內部監督管理。一是強化考覈問責,增強隊伍執法效能。積極探索建立工作考覈制度,並建立了共涉及10條48項內容的問責體系。問責制實行半年多來,已組織暗訪和督查51次,行政問責22人,問責單位2個。二是加強學習培訓,提高執法水平。認真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思想政治、廉潔自律教育和法律業務學習,並開展規劃違章模擬辦案實戰測試,不斷提升執法人員辦案實戰水平。三是加強制度建設,不斷規範執法行爲。建立案件主辦人制度和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增強執法人員辦案責任,充分發揮法制人員案件審覈把關作用;建立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和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不斷改進行政決策;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參照標準(試行)》,進一步規範自由裁量權。四是強化監督檢查,促進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並認真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年度執法專項檢查,提高執法質量;定期和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爲,xx年來,市城管執法局共行政處分7人,清退9人。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一)城市管理立法和制度建設滯後,思想認識還不到位。當前,城市管理普遍缺乏一部高效、規範的法律法規,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給綜合行政執法以強有力的支撐,法源上的侷限性導致了制度建設的缺失。麗水由於撤地設市時間晚、起步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尚處於初始階段,相關制度建設更是薄弱,遠遠滯後於城市發展,有的制度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交通綜合管理、洗車、修理等領域甚至還無相關制度規範。從近年來的綜合行政執法實踐看,一些機關和領導對城市管理重視還不夠,重建設輕管理的思想較大程度存在,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還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片面認識。有的認爲行政處罰相對集中後行政執法可以代替城市管理;有的認爲集中行政處罰權僅僅是行政處罰的手續,使行政執法變成了單純的違法案件處理;有的甚至對行政執法抱有過高的期望,忽視城市管理的主導因素,致使有的管理部門將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都推給行政執法部門。同時,由於宣傳教育等多方面原因,一些羣衆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認知、理解、支持和參與程度不高,市民文明素質亟待提高。

(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還不順暢,職責界定不夠清晰。市和區兩級政府、區政府與街道、市城管執法局和蓮都區政府、市城管執法局和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城市管理和執法職責亟需進行系統界定,科學、規範、高效且符合麗水實際的城市管理體系還未能有效形成。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綜合行政執法與基層脫節。我市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一級執法,即目前蓮都區政府及其下轄的街道和社區作爲城市管理的主體和基礎均無相應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權,從而使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浮於半空,出現了“條條有權難辦事,塊塊管事沒有權”的現實尷尬。雖然自xx年來,市城管執法局在街道派駐執法大隊,一定程度體現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向基層轉移。但由於仍然缺少中間銜接的蓮都區政府,市城管執法局與街道之間又無管轄和領導關係,不能直接對街道進行考覈,加之一些配套措施和工作磨合還不到位等因素,雖然執法大隊名義上是實行雙重領導,但街道多少有一種“幫忙幹活”的心態,實際工作中街道執法大隊工作的好壞往往取決於兼任執法大隊長的街道辦副主任的個人政治品質,以及其與市城管執法局派駐的副大隊長之間的個人關係如何,街道和社區城市管理的職責仍不明確,其積極性沒有真正得到充分發揮。二是綜合行政執法與管理脫節。綜合執法是解決審批許可權、監管權和處罰權合而爲一、權權不分的一項舉措,但執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行政處罰與審批許可和監管等權力依然密不可分,在實際工作中管理和執法很難截然分開。然而,一些城市管理事項實行管罰分離後,由於缺乏城市管理議事協調的牽頭機構,城管執法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又缺乏必要的溝通銜接和監督機制,部門各自爲政,導致產生了一些諸如職責不清、關係不順、聯繫不夠、監督不力等機制不順的問題,管理和執法難以形成合力。如由於缺乏有效的專業指導,城管執法局面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執法領域,頗有無從下手之感;有的部門前期管理不到位、不科學,使執法部門成爲“救火隊”,疲於應付“事後執法”,後期管理跟不上,執法效果又難以保持;有的甚至因審批權與處罰權分離後,原主管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出現管理灰色地帶,造成有利的爭着管,無利的誰都不管的尷尬局面。三是行政執法還存在一定的多頭管理和職能交叉。如戶外廣告管理,涉及工商、建設、宣傳部、文明辦和城管執法等多個部門;交通管理一方面是多頭管理,存在公安交警、交通運管、建設、城管執法以及殘聯等部門均有權管理,另一方面執法職責卻又明確,公安交警負責道路違章停車處理,城管執法負責人行道違章停車處理,從而導致某一區域出現交通擁堵情況時,需要交警和城管執法等部門均到場合力處置纔有效果;又如裝修問題,目前室內和室外裝修分別由蓮都區建設局和市建設局管理,一旦裝修不慎將洞從室內打到室外,則容易發生市、區建設部門互相推諉扯皮情況。

(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薄弱,違法違章處理壓力不斷增大。當前,城市規劃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導致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各種難點問題也日益突出,影響了城管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如由於菜市場、小商品市場、餐飲以及小金屬加工、倉儲、洗車、汽車修理等相關專業市場佈局不合理和數量不足,城市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有限,生活污水處理率僅爲39%,導致馬路菜場、佔道經營、亂搭亂建、噪聲、油煙和水污染等現象普遍存在;由於城市道路狹窄、馬路破損、停車場所欠缺,導致道路交通日益擁堵,市民停車難、行車難等。城市管理硬件設施的欠缺,給後續的違法違章的處理帶來越來越大的壓力,違章攤販,亂停車、城市“兩違”現象以及噪音、油煙污染等問題成爲城管執法的難點和羣衆反映強烈的焦點。尤其是對於不同時期的違法佔地和違章建築缺乏明確的處罰政策,導致城市“兩違”整治工作受阻,成效不夠明顯,其中市經濟開發區情況尤爲突出。

(四)行政執法還不夠規範,執法不嚴、不公現象仍時有發生。在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剝奪當事人權利等現象。如有的執法人員不亮證執法;扣押物品不開具清單;有的違章拆遷未及時告知當事人,沒有固定證據;極個別單位適用簡易程序超過範圍;不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扣證扣照;先裁決後詢問,先處罰後取證;不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會舉行不規範,沒有達到聽證會的目的等;有的執法隨意性大,存有一定程度的執法不作爲和處罰畸重等不合理情形,極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收受當事人好處後不處罰或處罰大打折扣;有的執法時對於同樣違法情形不同對待,沒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在違章建築處理上,羣衆對執法不嚴、不公反映比較強烈。

(五)行政執法保障還不夠有力,內部管理有待加強。一是經費保障和裝備建設還比較薄弱。市城管執法局由於編外人員佔一半以上且無辦公經費,導致辦公經費比較緊張。此外,執法車輛不足、車況較差,辦公電腦、照相、攝像等取證設備以及一些必要的執法裝備也比較缺乏。二是基層一線執法隊伍力量嚴重不足。市城管執法局派駐四個街道執法大隊共40人,其中在編人員16人,派駐市環衛處執法大隊6人,其中在編人員2人;5個執法大隊在編人數僅佔總在編數的15%。蓮都區城管執法分局在編人員僅19人,其中派駐鄉鎮6箇中隊僅5人,平均每個中隊不足1 人。三是街道執法大隊的管理還不夠規範有序。由於街道執法大隊除大隊長之外的其他執法隊員的人、財、物以及考覈均由市城管執法局管理,街道辦事處的日常管理職能難以真正到位。市城管執法局在調整執法大隊管理區域和管理職能等事項時,與蓮都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溝通協商還不夠。四是執法人員人身保障有待加強。當前城管執法環境複雜,暴力抗法屢見不鮮,有時在執法人員受到侵害時,對暴力抗法行爲處罰不夠嚴格,有的甚至不了了之,以致影響執法隊伍士氣。目前市公安局在城管執法局派駐城管警察支隊,但中編辦要求對派駐警察進行清理整頓,城管警察支隊又將面臨合法性挑戰。五是執法隊伍素質有待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有的自身素質不高,執法不規範、不文明,有的甚至態度粗暴,容易引起羣衆反感;有的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於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習慣於“以罰代管”,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少數執法人員和協管員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行爲,影響了隊伍形象。

三、加強和改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是加強城市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提高人民羣衆生活質量、改善工作環境的具體要求,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必然要求。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認識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作用,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和改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不斷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更好促進“六城聯創”工作,爲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

(一)進一步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建立完善大城管格局。一是要着力理順城管執法體制。要推進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重心下移,進一步明確市、區、街道、社區城市管理和執法的職責和權限,賦予蓮都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一定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充分發揮蓮都區政府、街道、社區城市管理主體和基礎作用。要結合新的政府機構改革,合理配置行政執法部門的管理權限,適當將某些市容市貌方面的規劃、審批、監管等管理職責交由一個行政執法部門統一行使。同時,加強條條之間的溝通銜接,增強條塊管理的互補性,着力解決城管執法與基層脫節、與管理脫節的問題,努力構建起“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落實”的城市管理體系。二是要健全城管執法領導機制。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市政府領導掛帥、各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城市管理委員會,作爲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定期研究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大事項,加強對相關部門的綜合協調和考評,着力解決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要充分發揮數字城管的作用,進一步完善部門之間協調聯動機制,形成統一、協調、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系統,有效整合執法資源,提升執法效能。三是要建立健全城管執法制度體系。要及時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儘快組織專業人員,對城市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研究,修改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相關辦法,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研究制定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考覈辦法,建立強有力的獎懲考覈機制,通過建章立制、落實責任、嚴格考覈,確保長效管理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城管執法環境。一是加強對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劃。要對宣傳活動進行總體策劃,善於把城管執法的重點難點轉化爲市民關注的熱點和新聞媒體的宣傳點,分步驟、分階段持之以恆地進行宣傳教育。二是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由新聞發言人定期發佈及時權威的城管執法工作信息,並提高執法工作危機處理的能力,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三是加強市民與城管執法部門的互動溝通。可以通過網絡連線等方式,直接進行溝通和對話,實現雙向互動,加深理解,達成共識。四是深入社區和居民家庭開展宣傳教育。讓“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爲人民”的理念深入千家萬戶,爲城管執法工作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三)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升城市功能作用。一是要加強規劃執法管理。要充分發揮規劃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龍頭作用,在制定和執行規劃時通盤考慮市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和城市功能問題。要不斷加大規劃設計投入,放開規劃設計市場,提升規劃層次和水平;同時,要注重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連續性,加大規劃執法力度,確保規劃有效實施。二是要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要進一步加大對共享率高、集中體現民生的老城區、社區、城中村、開放式小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儘快完善一批城市發展迫切需要的公用設施和市政設施,切實解決馬路市場、停車難、市容市貌雜亂等問題,增強城市服務功能,爲城管執法提供硬件保障和服務平臺。三是要探索城市管理市場化運作。探索將城市綠化養護、環境衛生保潔、市政設施維護、戶外廣告、咪錶停車等實行市場化改革,實行管建分離、管養分開,通過招標選擇專業公司或社會組織進行維護,努力形成規範有序的良性運行態勢,減輕城管執法壓力。

(四)進一步加大執法工作力度,不斷提高綜合執法實效。一是要加強對突出問題的綜合整治。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兩違”處罰政策,並積極組織相關部門聯動執法,推進困擾已久的“兩違”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同時,要採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兩違”的發生,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拆除”,以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要堅持堵疏結合,以疏爲主,加強對違章停車、佔道經營、無照經營的整治;要以戶外廣告管理爲突破口,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的清理整治。二是要切實規範執法行爲。要統一執法證件、統一執法文書,規範自由裁量權,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處罰種類和幅度實施處罰,堅決防止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序辦案,確保依法行政、公正執法。三是要着力改進執法方式。推行人性化管理和執法,既要嚴格執法,又要文明執法,做到懲教結合、剛柔並濟,切實改變以罰代管的傳統執法模式,杜絕粗暴執法行爲的發生,努力減輕執法阻力,降低執法成本,力求取得更好的執法效果。

(五)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改善綜合行政執法保障。一是要切實加強基層一線執法力量。要將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切實將有限的執法力量向基層一線傾斜,想方設法鼓勵和調配能力強、素質高的機關人員充實到街道、鄉鎮等執法一線,確保基層一線執法人數、執法資格和執法能力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二是要努力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要嚴把行政執法人員入口關,嚴格執行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強化思想教育,牢固樹立執法爲民和服務大局理念。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定期考覈執法工作業績,提高執法能力和做羣衆工作能力。繼續落實好執法監督和問責制度,切實加強和改進執法作風,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三是要加強執法經費和安全保障。要確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合理的經費需要,適當增列編外人員的辦公經費,逐步改善行政執法裝備和辦公條件。要深入研究執法安全保障工作,不斷增強執法人員安全意識和防範技能,深入探索建立城管執法與公安機關聯動機制,建立暴力抗法的預先控制和應急處置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爲,切實維護執法人員合法權益。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形成的相關背景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作爲國務院鼓勵推廣的一項試點工作,目前,正在全國範圍內不斷普及試點。這項工作的理論、法律依據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第16 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即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指將若干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起來,交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行使的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總的原則和方向,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則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首選突破口和關鍵切入點。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可以更好地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全面推行探明路子,積累經驗。爲此,xx年8月22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對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及批准權限作了進一步的規範和明確,一些省市在城市管理中陸續開始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xx年2月21日,中央編辦和國務院法制辦聯合下發了《關於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這兩項工作的銜接協調做出安排。但是,由於現有法律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僅有原則性規定,在具體內涵、機構性質、地位、職能以及管理體制、運行方式等方面均沒有法律明文界定。相應地,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試點過程中不可避免出現了實踐中認識不一、運行程式不一,“瓶頸”問題較多的現象。

【第2篇】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國家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深入開展,一大批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了有效查處,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規工作的形勢仍不容樂觀,究其原因,都與法制不健全和執法不嚴有直接關係,特別是

【第3篇】行政執法調研報告

根據市商務局爲推動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出的調研提綱,我局組織相關人員就近年來的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了梳理,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xx年依法展開對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我縣行政執法工作由單一的生豬屠宰執法正式步入商務綜合行政執法行列。截止xx年,我縣已展開的執法項目有生豬屠宰、酒類流通、零售商促銷、再生資源回收、成品油和洗染業等。xx年,執法出勤2180人次,立案辦結案件220宗,其中:生豬屠宰51個,佔23%;酒類流通165件,佔75%;零售商促銷、再生資源回收等4件,佔2%。處理涉案人員225人次,沒有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案件來源:舉報案件,佔20%;市場日常巡查案件,佔80%。

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xx年全市政府機構改革中成立(原爲商業行政執法稽查隊),爲縣商務局所屬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定編6人。現有在崗人員14人,其中:公務員3人,事業編2人,企業正式職工9人。裝備方面,更新執法專項車爲2輛,攝影機1部、錄音筆1支,照像機2部,電腦5部,全體執法人員統一着裝上崗。

二、主要措施

(一)隊伍建設 具體下月我局將強化行政執法工作視爲提升商務工作形象的主要抓手,從抓隊員素質入手,樹以人爲本,執法爲民理念,提升隊伍的“戰鬥力”。多年來,執法隊伍中沒有出現違規違紀辦案現象。

(二)制度建設 建立學習、執法過錯和責任追究、獎懲、案卷歸檔等十項執法制度,並逐項嚴抓落實。

(三)法制建設 申報辦理執法主體資質證和核定非行政許可項目,在具體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堅持準確定性、依法依程序辦案,把案件辦成“鐵”案。十年來,沒有出現一宗因執法不當造成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提升了執法的公信力。

三、試點變化

自xx年我縣商務被列爲全國商務綜合行政執法試點以來,對工作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一是提升了部門的整體形象,在部署工作中站在國家試點縣的層面來高標準安排;二是執法人員的對自身的責任要求更高,能各自以更高的起高,從點滴事情做起,規範自身執法行爲;三是案件進一步規範,xx年選送省政府法制系統評審的案件,評爲二等獎。

商務綜合行政執法的有力推進,優化了商務局工作的自身形象,對管理整個社會商業發揮了較大的促進作用。

四、問題和建設

(一)相關規章受立法層面侷限,如《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洗染業管理辦法》等強制力度不夠,建設以行政法規的形式修改公佈。

(二)人員編制不夠,造成“超編”和經費不足。建議上級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加強溝通和銜接,出臺相應的政策舉措以落實。

(三)加強執法培訓,推進新公佈(如單預付卡管理辦法等)的法律法規的推進力度。

關於全面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調研報告

自黨的xx大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以來,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即作爲依法治國的重要戰略舉措提上政府議事日程。xx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提出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爲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省政府部署,我廳自1999年就開始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xx年我廳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浙府辦發[xx]117號)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爲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執法行爲層級監督制度,其核心是通過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範執法程序,建立健全考評體系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實現規範行政執法行爲的目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對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建設浙江法治交通、和諧交通的必由之路。

我省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經過八年的努力,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交通方面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執法單位、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明顯加強。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各地通過落實崗位責任制,加強培訓考覈,執法人員合法行政、規範執法意識明顯加強,交通執法隊伍整體執法水平有很大提高,交通執法案件敗訴率進一步下降,省級執法單位多年未發生敗訴案件,xx年全省各地市交通局無行政敗訴案件。二是浙江交通地方法規體系基本形成。隨着近年我省一系列公路、水路、運管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相繼出臺,浙江交通地方法規框架已經形成,浙江交通立法走在了全國前列,爲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打下了深厚的基礎。三是建立了較爲完善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度體系。通過建章立制,全省交通系統進一步落實了行政執法責任考覈、責任追究、執法檔案制度,建立了執法崗位責任制。四是交通執法行爲進一步規範。經過幾年來的實踐總結,我省先後出臺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交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制定了全省統一的執法文書格式,開發推廣了一系列執法應用軟件。五是創新交通執法機制方面取得新進展。根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全省交通系統在推進交通綜合執法、探索執法新機制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水路綜合執法在全省推廣,公路綜合執法在舟山和台州溫嶺進行了試點。

一、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落實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項系統工程,有一個不斷髮展完善的過程,決非一蹴而就。我省交通系統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交通行政執法有了很大改善,但我們也應清醒的看到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存在問題和不足,必須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

我省交通系統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各執法單位都按照省廳要求建立了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執法單位一把手作爲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地位已經確立,但真正落實起來卻是另一回事。很多領導意識中“重建設、輕管理”的觀念還很根深地固,依法行政、建設法治交通的目標大多還停留在口頭上,很多規章制度也僅停留在文件上,領導真正去關心、去推動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的時候並不多。

(二)執法監督力度不足,執法責任制考覈流於形式。

自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各地各單位都建立了執法考覈機制,每年都要根據年初確定行政執法目標進行責任制考覈,如省廳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每年都要組織對廳管廳屬行政執法單位和各地市交通局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年度考評,也確定一個成績,但考覈結果卻難以拉開差距,很多時候存在走過場的問題。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執法監督也存在走過場,行政複議、責任追究制度沒有充分發揮應有作用。

(三)交通執法合理行政意識有待增強。

依法行政不僅要求合法行政和還要求合理行政。黨的xx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目標,對交通執法部門合理行政、人性化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在我們執法部門和人員在合法行政、遵守執法程序方面下足了苦功,但在合理行政方面依然不足,在執法過程中還存在官僚主義作風,有些交通執法領域“惰政”現象嚴重,主動服務意識不足。少數執法人員態度生硬,與“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的要求還有差距,沒有真正體現“立黨爲公、執政爲民”的思想,影響了整個交通執法隊伍的形象。有時我們也會接到類似的投訴舉報電話,說明我們與老百姓的要求還有差距。前段時間媒體報道的寧波市車主訴公路稽怔機構違法徵收滯納金案,養路費徵收機構不及時與新購車主聯繫、提醒補繳養路費,結果產生鉅額滯納金,影響了老百姓心中的部門形象。

(四)交通執法隊伍素質與依法行政要求還有差距。

好的執法隊伍離不開高素質的執法人才。交通行政執法面對瞬息萬變的交通行業,面對社會公衆,涉及面廣、專業性強,需要一支業務精、能力強、廉潔高效的執法隊伍來行使行政權力。應該說經過近幾年的嚴把執法人員入門關,加強學習培訓,全省執法隊伍素質有了明顯提高,但我們必須看到執法隊伍素質參差不齊、部分人員素質亟待提高的現實。目前執法崗位專業培訓缺乏系統性,部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執法案件還存在證據收集不充分、法定程序不到位、執法文書不規範的問題依然存在。經過近三年的努力,今年我省50歲以下執法人員大專以上學歷的比例雖然達到90以上,但其中仍有一部分是系統內承認的大專專業證書,這與交通部要求的執法人員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還有差距。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交通執法體制上的原因,也有組織領導的原因,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領導重視程度不足影響了整體工作的進展。

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受到普遍重視,各單位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配套制度也相繼出臺,但從實踐層面看,依然存在重建設、輕執法的現象。單位一把手真正關注行政執法的時候並不多,規章制度很多時候還是停留在文件上。在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單位領導特別是一把手要真重視、真落實,負責領導責任,對於實施過程中面臨的許多問題,如人員調配、經費保障、評議考覈、責任追究等,單位領導要親自決策、親自協調。可以說一個單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好壞,與單位領導重視支持與否直接相關。如果說單位領導真正重視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過程中面臨的很多問題就會不成其爲問題,執法單位的很多優勢、很多資源可以充分發掘出來,從調研情況看,凡是行政執法責任制推行較好的單位,領導必定高度重視,凡是領導高度重視的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必定成績斐然。

(2)基層單位編制不足影響了執法隊伍素質的提高。

交通行政執法門類衆多、涉及面廣、專業性強,需要大量執法人員在一線執法,但限於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問題,基層執法單位一線執法力量嚴重不足,而在有限的人員編制內又缺乏必要的流動性,導致執法隊伍老化嚴重。從我們調研情況看,各基層單位反映最強烈的就是現在各單位人員編制仍然是1987年的編制,與社會經濟發展、車船急劇增多的情況極不適應,如象山縣運管稽徵所由於人員編制無法解決,人員無法得到及時補充,一線執法人員嚴重不足,目前職工平均年齡在45歲以上,50歲以上人員還要上路執法,影響了執法隊伍的健康發展。基層交通執法力量不足的情況已深刻影響到日常執法,執法單位只能採取在個別時段、個別地點集中整治的做法,容易讓違法分子摸準規律、鑽空子,使大量的違法事實得不到及時處理,減少了交通執法的威懾力。同時,不容忽視的是在我省正規執法隊伍之外,基層執法單位還大量聘用交通協管員輔助一線執法,這批人員素質難以得到保證,也影響了交通執法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3)交通法制工作力量不足影響了執法監督力度。

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就必須依法界定執法職能、規範執法行爲、加強執法監督,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考評機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而這些又離不開執法監督的主力軍—交通法制工作隊伍。在基層執法單位中,交通法制工作隊伍力量嚴重不足,影響到了整個交通系統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法治交通的後勁。據調查,xx年全省各地市交通局均建有法制工作機構,其中單獨設置10個,合署設置1個,人員編制平均3人。在縣級交通局單獨設置的有17個,合署辦公的29個,未設置的44個,人員編制一般1個,未配備的有44個。有些單位法制工作機構還同時承擔着紀檢監察職責、交通戰備職責。從廳管廳屬單位法制機構設置情況看,情況也不容樂觀,省運管局原單設法規處,但在機構升格時把法規處併入了稽查處,其餘三局均將法制工作職能併入辦公室,未獨立設置法規處。

法制工作隊伍的缺失必然弱化了執法監督力度,降低了執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長此以往就將執法業務的指導工作就依賴於各業務處室,失去了法制工作機構獨立監督、指導、整合法制資源的優勢,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只能是無米之炊、空中樓閣。

(4)時代對交通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隨着時間的推移、社會面貌的不斷髮展、羣衆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社會對交通執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交通管理面臨新的問題,交通立法面臨新的挑戰。有些交通法律、法規、規章限於當時的條件,制定的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立法在文上考慮問題不夠周全,容易引起歧義。有些立法受上位法的影響,在處罰金額上規定過高,與執法實踐存在差距,暴露了一些問題。又如近期媒體上炒作厲害的養路費合法性問題,其根源就是由於我國立法與政策缺乏銜接,《公路法》過早取消養路費條款引起。調研中,也有基層單位放映《浙江省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拖欠養路費產生的滯納金徵收比例過高(日百分之一),累計金額相當可觀,且從欠費之日起計算滯納金,缺乏告知期,老百姓意見很大。同時法規又缺乏必要的減免程序,容易引起隨意減免滯納金現象,甚至在寧波引發了檢察院以減免滯納金涉嫌瀆職傳喚稽徵部門領導的情況。

二、全面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全面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

好的工作必須有好的方案。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作爲一項系統工程,是一項長期性工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按計劃、分步驟的實施。爲此,各執法單位要貼近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明確指導思想、組織領導、工作目標、具體方法和實施步驟,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順利推行提供保障。從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運行來看,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起點是分解職責,在分解職責中要求責權一致,要求建章立制保障責權統一的目標的實現,過程是要求強化對分解的職責的監督。在明確行政執法主體和依據的基礎上,分解執法目標,制定履職的執法標準。制定規範行政執法責任的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執法權限法定化,執法行爲規範化,執法處罰標準化,執法操作有序化,執法檢查經常化,執法監督制度化,用程序保障執法的公開、公正、公平。制定執法公開、評議考覈、責任追究等內容的保障制度等。其中評議考覈制度和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由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並加以規範。

今年我廳在進一步全面推進和完善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對省級交通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職能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責任分解工作。經過梳理,交通廳(含廳管廳屬執法單位)共有行政執法依據136部,其中交通廳爲主實施的法律2部、法規15部、規章56部,配合其他部門實施的法律19部、法規21部、規章23部,交通廳共有執法職能528項,其中行政許可50項、行政監管24項、行政處罰351項、行政強制43項、行政確認1項、行政徵收28項、其他行政行爲72項。行政執法職能的清理爲統一全省交通執法職能、規範執法行爲打下了基礎。

(二)加強法制機構建設,強化交通執法監督。

交通執法單位法制工作機構作爲推行執法責任制的牽頭部門,既是執法責任制的落實部門又是執法監督部門,對交通系統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負有主要責任。交通法制工作機構負有指導、規範執法行爲的重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單位行政執法水平的高低、能力的強弱。法制工作機構強則執法能力強,法制工作機構弱則執法能力弱。

因此,健全和完善交通執法單位特別是省級交通法制工作機構建設,增強專業法制隊伍力量迫在眉睫。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也要把充實法制工作力量提上重要議程,儘快改變目前交通法制工作機構欠缺、力量薄弱、專業人員缺乏的狀況。

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要通過調整現有機構設置,努力爲法制工作機構單獨設置、合理定編、增加專業法律人員創造條件;縣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確因編制限制無法單獨設置的,可以與辦公室合署辦公,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各級交通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業務素質,充分發揮完善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的主導作用。

在大力加強交通法制機構建設的同時,必須加強交通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力度。

一是要切實加強行政複議工作。面對當前行政爭議較多、人民羣衆依法維權意識和能力增強的新形勢,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以對人民羣衆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切實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積極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行政爭議和糾紛,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交通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受案辦案,堅持改革交通行政複議辦案方法,堅持對行政複議的監督指導,堅持行政複議過錯責任追究制。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交通複議機關要認真落實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和行政複議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複議機構的隊伍建設,指定專人負責行政複議工作,建立複議人員業務培訓制度。辦案過程中,一定要把事實搞清楚,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各級交通複議機關要勇於探索,大膽創新。可以探索網上申請行政複議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複議簡易程序,嘗試複議前的調解制度,完善行政複議聽證制度、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和案卷查詢制度,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對於依法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應當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而不改變、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和不認真執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爲,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是做好重大行政行爲、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各級交通執法機構要嚴格執行交通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加強對抽象行政行爲的監督審查工作。各交通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機關所作出的重大行政複議決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三是加強對執法行爲的監督檢查力度。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機制,落實層級監督責任是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法治交通的工作保障。要加強對交通執法行爲的監督檢查,加強配套制度建設,重點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實施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堅決予以糾正。

(三)加快交通立法進程,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權。

一是加快交通立法進程,抓緊出臺、修改交通法規、規章。

作爲全省交通行政首腦機關,交通廳在交通立法方面要有所作爲,充分利用現在交通發展的大好時機,針對目前交通管理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抓緊出臺一批務實、管用的浙江交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十一.五”規劃期間,我廳要加大立法投入,加強立法調研,優化立法規劃,充實交通立法庫,爭取在“十一.五”期間建設成完善的浙江交通法規體系。爲了達到這一目標,一方面我廳要做好與省人大法工委、省財經委、省法制辦的溝通協調工作,儘可能的爭取他們的支持;另一方面我們自己也要多下苦功,在交通立法工作中,我們要以高度的時代責任感和緊迫感,我們要舍的化大本錢,要想做交通精品工程一樣來搞我們的交通精品法規。我廳要高度重視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整合省級交通立法資源,抽調精兵強將,對立法草案要早計劃、早準備、早提交。同時,省廳在立法過程中,要關注交通管理熱點、難點,儘可能多的傾聽基層的呼聲、羣衆的呼聲,瞭解國家立法動態、兄弟省市動態,探索交通管理的新方法、新手段,提高交通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針對一些基層執法單位反映意見較爲集中的法規、規章,如《浙江省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和擬定中的《浙江省出租車管理辦法》,要抓緊將其列入修訂、出臺計劃。

二是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權。

限制自由。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是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基本要求。以前我們講行政執法往往合法行政講的比較多,而合理行政講的少些。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目前交通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不完善、不科學的地方。有些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需有配套的操作程序與之相適應,需要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執法單位在實際操作當中由於對自由裁量權缺乏必要的限制,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時還帶有較大的隨意性,相同情形作出不同處理,既影響了執法形象,也容易滋生腐敗。我省還未制定全省統一的行業性的自由裁量指導意見。下一步,作爲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重點,我們將抓緊出臺全省統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定,細化處罰金額,明確適用情形,加強監督檢查,盡少人爲出入因素,減少和防範執法腐敗。

(四)夯實基礎,紮實推進基層執法單位建設,切實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

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在基層,重中之重又在一線執法站、所、隊,基層執法水平和能力上去了,整個交通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和能力就上去了。基層執法單位、執法人員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羣衆,面對紛繁複雜的執法環境,執法工作非常辛苦、執法任務非常艱鉅,他們執法水平的高低、執法能力的強弱和執法隊伍的形象,就代表了老百姓心目中我們交通執法隊伍的水平、能力和形象。老百性對我們交通執法隊伍信不信任、滿不滿意,關鍵就在於對基層一線執法單位信不信任、滿不滿意,基層執法單位是我們交通執法隊伍的信譽所繫、形象所繫,加強交通基層執法單位建設非常重要。作爲省級機關,省廳應當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來關心基層執法單位建設,切實把基層工作抓好,把基礎工作打牢,把基本功練紮實,切切實實爲基層執法單位辦實事、辦好事。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主動與地方政府溝通,着力幫助解決制約交通基層執法單位基礎建設的體制性障礙、機制性約束和保障性困擾。在人員配備、管理經費、裝備投入、站房建設方面要主動向基層執法單位傾斜,做到了人往基層走,物往基層流,重心下移,保障下傾,調動了基層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基層執法單位也要創新執法方式,整合、充實一線執法巡查力量,改進執法作風,把有限的執法力量部署在違法行爲高發、管理薄弱的重點地區和重點時段,提高執法效率,把有限的執法資源用好、發揮好。

在基層執法單位建設上,我們也可以學習公安機關的“三基”建設(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按照“充實基層、完善保障、加強班子、提高素質、規範管理、創新機制”的總要求,把加強執法單位基礎工作和當前的打黑、治超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要大力推動執法力量下沉,充實一線執法隊伍,對執法單位機關進行“瘦身”,把有限的人員配置到執法第一線,直接從事定點檢查、執法巡查、諮詢接待等工作。基層執法單位也要,提高了執法人員與老百姓接觸機率,增強了對交通違法行爲的震懾力。要不斷改善基層執法單位執法環境和執法待遇,真正做到組織上關心執法人員,精神上鼓勵執法人員,工作上愛護執法人員,生活上體恤執法人員,努力解決基層執法人員的後顧之憂,不斷增強執法隊伍的凝聚力。同時,交通主管部門和行業指導部門也要加強對基層執法單位的指導,多下基層,多聽聽基層的呼聲,多瞭解基層執法人員的所思所想,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省廳及廳管廳屬執法單位可以建立基層聯繫點制度,開展實地調研和麪對面的指導。從省級業務單位抽調幹部組成督導組,深入全省各地檢查指導工作。我們的交通法制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基層執法質量服務隊,交通法制人員深入基層所隊,以普通執法人員身份,在固定崗位上直接參與執法辦案,幫助基層執法單位切實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

在加強基層交通執法單位建設的同時,還必須注意提高交通執法隊伍整體素質,爲此必須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和完善執法單位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定期對領導幹部進行法制培訓。

積極探索對領導幹部任職前實行法律知識考試的制度。提高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執法單位的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和懂法,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養,建立執法人員學法制度,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強化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加強在崗執法人員的崗位培訓,要採取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以自學爲主的方式,組織執法人員學習通用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

二是嚴格執法人員准入制度,做好新增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實行嚴格的執法人員准入制度是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建設的重要手段,我廳規定新增執法人員必須達到正規大專以上學歷,年齡在35週歲以下。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對持證人員要加強業務學習培訓,省廳將把業務考試成績作爲年審通過與否的重要條件,通過建立交通行政執法題庫,建立抽考制度,提高執法人員後續教育學習的自覺性。

三是加強崗位培訓,提高執法技能。

要通過加強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崗位業務培訓,通過完善的體系和嚴格的制度來保證苦練基本功來增強基層交通執法單位基礎建設的後勁,切實取得實效,爲此,省廳有必要制定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交通執法人員崗位業務訓練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全省苦練基本功活動實施方案,由省廳牽頭、各業務局具體負責,整合全省培訓資源,制定培訓計劃,構建省、市、縣三級,全覆蓋的崗位業務培訓體系,努力提高崗位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既要避免重複培訓,又要避免輕描淡寫,走過場。爭取每年對基層一線執法人員至少脫崗培訓一次,並將培訓成績作爲其參加交通行政執法證年審的重要內容。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水平是一項系統工程,在目前交通執法單位編制短期內難以解決、人員流動性差的情況下,通過崗位培訓來提高現有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就成爲當前最有效和最實際的辦法了。在提高執法水平的過程中,好的制度、好的設備需要好的執法人員來保障。否則,即使一線執法力量充實了,經費保障了,執法裝備改善了,相應的業務素質卻沒有跟上,也會新瓶裝舊酒,執法水平仍然難以提高,達不到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高交通執法業務水平的目的。抓好崗位培訓,提高執法業務技能,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崗位培訓的過程中,省廳可以建立了分系統、分層次培訓制度,分類組班施訓。培訓上突出專業性,由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廳運管局、廳質監局按照職能分工,分別對公路路政、運政、稽徵、港航、海事、航道、船檢、質監八大類編班授課,對重要一線人員,又可細分至調查取證、處罰處理、許可審批等具體崗位。層次上突出針對性,對站、所、隊長單獨組班培訓,重點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能力的訓練;對基層執法人員,重點加強執法業務規範、執法軟件操作以及最新法律法規、政策等課程,以適應一線執法基礎工作的需要。

四是加強與外單位、外行業、外地區的交流學習。

要真正提高浙江交通的行政執法水平,實行浙江交通執法水平的跨越式發展,就必須跳出交通看交通、跳出浙江看浙江、跳出執法看執法,在全系統深入開展學習交流,向外單位學習、向外系統學習、向外省市學習,學習他們優秀的執法經驗,掌握執法動態、溝通執法信息、交流執法體會,博採衆長、海納百川,切實提高浙江交通整體執法水平。省廳也要充分發揮全省交通首腦機關的優勢,積極外引內聯、整合資源,爲各市、縣交通執法部門學習交流構建平臺。此次我們到江蘇省和江蘇省交通廳、南京市交通局就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問題進行了廣泛的交流,學習了他們好的經驗和舉措,感覺受益匪淺。現在“長三角”地區經濟的飛速發展,隨着“接軌大上海、融入長三角”口號的提出,江、浙、滬交通一體化已成爲交通人考慮的重要問題,我們浙江交通不僅要讓高速公路與江、滬接軌,更要讓我們的執法理念、執法水平與江、滬接軌,讓浙江交通執法“幹在實處、走在前列”。

(五)加快交通執法現代化建設,創新執法方式,打造交通“陽光執法”。

一是加快交通執法現代化建設。

交通行政執法現代化作爲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各級交通執法機構的重視。隨着現代科技的日新月異,執法裝備不斷更新,交通行政執法也應當與時俱進,積極採用新裝備、使用新手段,加快交通行政執法現代化建設。經過這幾年的執法現代化建設,各執法單位執法裝備有了很大改善,各基層執法站、隊、所開始配備數碼相機、錄音筆、手提電腦等先進執法裝備,執法車輛也安裝了gps系統,科技讓交通行政執法如虎添翼。同時省廳非常重視交通執法信息化工作,陸續開發了一些執法應用軟件,並已開始推廣應用,如養路費稽徵系統、公路路政治超系統、水路行政處罰系統,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省廳要進一步加快全省交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應用系統整合工作,實行省、市、縣三級聯網、加快信息共享,統一監督平臺。廳法規處與廳信息中心聯手開發的行政執法管理系統項目正在積極籌備當中,該系統擬通過構建全省聯網的網上執法人員、執法案件監督管理平臺,提高我省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水平。省廳在積極開發執法應用軟件的同時,也要注意發揮各地市交通局的積極性,注意收集來自執法一線的意見和信息,爭取其參與支持,提高軟件的適用性,減少推廣應用的難度。

二是積極探索行政執法新方式。

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新方式的要求,交通執法也要積極探索行政執法新方式,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探索科學的執法考評機制,力爭在執法考覈辦法上更加科學合理。交通主管部門要鼓勵和支持執法單位在具體執法實踐中的創新,要善於發現執法的閃光點,積極推廣應用在執法實踐中產生的好的做法、好的經驗。

三是推進交通執法公開,打造浙江交通“陽光執法”。

爲了最大限度減少暗箱操作和權錢交易,交通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行交通執法的公開透明,各級執法機構要做到行政執法的職權公開、程序公開和結果公開,要把交通執法全過程向社會公開,增強全社會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瞭解,動員社會各界加強對實行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支持和監督。對人民羣衆通過投訴箱、監督電話等反映的情況要認真調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努力做到政務公開不流於形式,爲公衆查閱執法信息提供便利,讓社會監督的陽光照射到執法的每個環節、每個角落,打造交通“陽光執法”。

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狀況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國家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深入開展,一大批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了有效查處,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規工作的形勢仍不容樂觀,究其原因,都與法制不健全和執法不嚴有直接關係,特別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比較突出,需要着力加以解決。爲此,近期xx總理對全國整規工作作出重要批示:“關鍵在建立健全法制,嚴格執法。只有這樣,纔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筆者結合長期從事基層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就整規工作中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現狀及對策作以初淺的分析,以期對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能有所借鑑和幫助。

銜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質量技監部門主要承擔依法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僞劣產品違法行爲的行政執法工作任務。具體來講,主要是關乎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棉花、計量執法和特種設備等重點產品和重點領域的執法打假工作。在這些執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該案件實際主要由工商部門予以移交,但有時會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經營案件等。從近幾年筆者所在質量技監部門的執法打假工作實踐來看,符合上述移送標準,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基本沒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和條件。

存在的主要問題

就筆者近年來的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來看,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需明確和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即何種行政執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還不夠完善和明確。

當前,涉及質監行政執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有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及非法經營案件等。根據現行《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詐騙罪、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基本上還比較清楚,或者說質監部門對此還有所瞭解。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則極爲複雜,目前質監部門對此的瞭解和掌握還遠有差距。而長期以來由於打假的呼聲持續高漲、打假的力度不斷加強,涉及犯罪的生產、銷售僞劣產品、詐騙、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假冒註冊商標等行爲因易於辨別、判斷且公憤極大而被違法犯罪分子所摒棄或轉入更爲隱蔽的狀態,所以此類行爲在當前質監行政執法實踐中的查處比例漸趨下降。而由於國家“從源頭抓質量”指導思想的確立和相應措施的實施,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認證認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關乎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等產品的經營活動必須首先獲得相關資質認可(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方能從事,所以對這些領域的質監行政執法重點就是審驗生產、銷售者的相關資質或其經營的產品的相關資質,即審驗其是否獲取了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證照,而並不需要對相關產品的內在質量情況作進一步的判定,實際上大多產品的內在質量並非存在問題,關鍵是未獲得國家的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相關手續。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質監行政執法所查處的無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案件在確定是否屬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範圍時就產生了標準和條件較爲複雜而無法明確的問題。因爲,與之相連的可能是非法經營罪,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極爲複雜,就目前質監部門的判斷能力來講對此還無法予以明確。所以,亟需對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予以完善和明確。

(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還不能適應及時準確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形勢要求。

刑事責任是最爲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是否給予某種行爲以刑事處罰是極爲嚴肅、極爲專業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質在內的較高的綜合素質才能勝任。而目前,質監行政執法人員大多非法律專業出身,且素質參差不齊,加之長期從事質監某一類型的單一的執法工作致使知識面窄、思維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時準確地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顯然是力不能及的。具體辦案的執法人員如此,作爲是否移送的審批人,有關負責人也存在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當然,由於缺乏對刑事司法工作的瞭解和相應的實踐經歷,具體辦案的質監行政執法人員也無法全面、準確落實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關調查取證工作,從而可能使在真正面臨移送案件時因能力問題而喪失追訴最佳時機的顧慮無法消除。所以,移送諸多環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顯然制約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有效開展,而這當中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是最爲關鍵的制約因素。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還缺乏明確有效的的工作機制。

從先前的質監與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繫實踐看,大多情況下,質監部門在行政執法工作遇到極大阻力時應請求公安部門予以協助配合,或遇到專項整治工作任務時,雙方各司其職、協同配合。而檢察機關則往往是以查辦貪污賄賂案爲目標主動突擊檢察,指導幫助行政執法機關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斷鑑別能力和水平的服務性工作則極爲薄弱,甚至缺失。至於法院,在發生行政訴訟案件時纔可能與行政執法機關發生聯繫,平時基本上沒有太多的業務往來。總之,可以說,目前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在有關業務工作的往來上是少量的、即時性的,相互間的工作聯繫機制是鬆散的、不穩定的、模糊的。就具體細節而言,行政執法機關在發現有涉嫌移送案件時,向刑事司法機關的哪一具體部門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終審覈結果又如何予以反饋等問題不一定行政執法機關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機關也未必就此類問題向行政執法機關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聯繫機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因素。

幾點意見和建議

針對上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筆者認爲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行政執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刑事法律知識的培訓教育。在這方面,主要是加強《刑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教育,使其強化在行政執法過程當中會發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和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執法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必然要求的認識。同時,也進一步明確移送的基本標準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體操作的有關知識,從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有關移送業務工作的培訓指導。在這方面,主要是對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以及移送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等有關內容予以培訓指導。因爲,不論是從業務工作範圍、業務知識和技能,還是從實踐經驗等諸多方面來講,對犯罪案件的偵查、審覈、認定等工作,行政執法機關都遠遠無法與刑事司法機關相媲美。所以,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應儘快完善和明確。在這方面,主要是由有關機構作爲牽頭或負責單位,商行政執法機關、刑事司法機關討論、論證,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建立和形成長期、穩定、明確的銜接工作模式,克服先前即時、鬆散、模糊的銜接工作缺陷,以有利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關鍵,也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所要解決問題中的當務之急。

總之,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對於嚴格依法行政,嚴格依法司法,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促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意義。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調研和探討理應受到社會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司法部門的重視和關注。

【第4篇】運河管理局水利行政執法能力建設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xxx運河管理局水利執法工作開始於1990年,1999年12月14日xxx運河管理局水政監察總隊成立,是海河水利委員會直屬的第一支水政監察總隊。

目前,我局水政監察總隊下設9個水政監察支隊,1個採砂管理支隊,35個水政監察大隊,2個採砂管理大隊,現有水政監察人員218人(含採砂管理執法人員)。

自從開展水政監察規範化建設以來。我局按照水利部、海委統一部署和要求,本着“邊建設,邊執法”的原則,狠抓了隊伍建設。

我局各級水政機構通過加強水政監察隊伍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各級水政監察人員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級水政監察隊伍在法律、法規、水利政策的宣傳,水事案件的查處,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水資源調查評價水量調度、取水許可,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的基本舉措

近年來,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水利部的規章,按照建管並舉的治水方針,積極有效地開展水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強了水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建設

要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必須造就一支與之相適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爲提高一線執法骨幹在執法辦案中的實際操作能力,我局加強了對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一是組織水政監察人員參加水利部、海委組織的培訓班;二是規定各級水政隊伍每週抽出一定時間組織執法人員結合實際案例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研究;三是支持和鼓勵執法人員參加法律、水政水資源等專業大專函授學習。平時還注重水政監察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在整個水政監察隊伍中開展以提高人的素質爲中心的“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活動。目前,我局大部分專(兼職)職人員,持有所在地方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同時持有水利部的水政監察證。全部水政監察員達到中專(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加大水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爲進一步規範水行政執法行爲,強化水政執法人員的責任,我局制定了《水行政執法評議考覈辦法》、《水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水行政執法行政巡查制度》等一系列辦法和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調動了水政監察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使我局水行政執法工作邁進文明、規範、高效的新階段。同時執法工作也得到廣大羣衆、地方有關部門和各級領導的肯定和好評。

3、執法裝備逐步改善

配備執法必要的交通、通訊、勘查等工具對調動執法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執法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幾年來,在水利部、海委的大力支持下,安排專項資金900多萬元爲基層執法單位配備了部分水政執法專用車,電腦、數碼照相機、錄像機、望遠鏡等一大批執法、聽證工具和設備,使我局基層各級水政監察隊伍日常巡查和執法交通裝備不足的問題得到改善,水政執法反應能力得到提高。

4、水行政執法力度不斷得到加強

近幾年,我局基層水政監察隊伍堅持集中性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工作思路,通過周密的部署,在管轄範圍內開展了水行政執法大聯動活動,具體是以法律爲準繩,以事實爲依據,採取各單位上下、左右,以及與其他部門內外聯合的形式,利用法律、行政、宣傳等手段相結合的方法,集中查處破壞河道、堤防違章建築案件,拆除了大量的涉河違章建築物,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我局各級水行政執法單位充分發揮《防洪法》賦予職權,查處了一大批水事違法案件,據統計,XX-XX年共查處各類違法案件4952起,有效地維護了河道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主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水行政執法依據欠缺,影響執法力

在現行的水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中,存在着缺陷,給執法工作帶來嚴重阻礙,降低了水行政執法的威懾力。以漳河採砂爲例,新《水法》對河道採砂的許可制度、禁採區和禁採區均作了明確規定,但對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僅提出“由國務院規定”,至今國務院沒有出相應配套的規定,可謂一片空白;《河道管理條例》由於出臺較早,處罰規定相對較弱,主要是“警告”、“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沒收不當收入”等(!),可操作性較差。比較管用的“罰款”,對有的違章採砂戶來說也只是“罰我一千,我一天能賺回來,罰我一萬,我一星期也能賺回來”。過小的罰款額度對暴利的採砂行業已威懾不大。導致不少業主寧可受罰,不惜鋌而走險。因此,對於一些違法採砂,更是難以採取強硬措施。在實際執法管理過程中,只好打“擦邊球”,應用《防洪法》去“清障”,一旦提起訴訟,沒有勝算的把握。

【第5篇】我縣行政執法現狀調研報告

我縣行政執法現狀調研報告

爲全面瞭解我縣執法狀況,縣政府法制辦採取問卷調查、研究分析行政爭議案件、赴執法機關抽查執法案卷等形式,對我縣執法狀況進行調查瞭解,初步掌握了我縣行政執法現狀。調查結果表明:一方面,我縣行政執法總體情況良好,行政爭議發生較少;另一方面,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我縣在建設法治政府、實現社會和諧的進程中仍需努力。

一、我縣行政執法現狀

(一)企業對我縣執法工作滿意度較高

今年5月,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關於加強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縣領導批示,縣政府法制辦面向縣領導分包的120家企業開展依法行政問卷調查,並對其中部分企業進行走訪。此次問卷調查主要以省政府在“企業服務年”中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規定的“十不準”爲內容開展,同時公佈了縣政府法制辦的電子郵箱地址以方便企業更爲詳細地反映情況。企業反饋的信息表明,我縣各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中,能夠較好地執行法律、法規和省、市、縣關於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各項規定,依法辦事,文明執法,切實爲企業發展做好服務,沒有違反“十不準”等規定的行爲。

(二)因行政爭議引發的信訪案件不多

從調查的情況看,通過信訪渠道尋求行政爭議解決的案件不多。今年上半年我縣去京信訪8批50人,其中集訪1批43人,去省信訪23批80人,其中集訪3批54人,去市信訪35批183人,其中集訪9批145人,在赴市以上66起信訪案件中,僅集訪2批、個訪2批爲行政爭議引發的信訪案件,佔整個信訪案件總數不足6.7%,行政爭議主要是通過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形式反映出來。

(三)行政爭議呈現 “三少一無”的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少。從近三年上半年發生的行政爭議案件數量來看,無論是行政訴訟還是行政複議,總量同期比逐年走低。(見表一)

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案件情況表(單位:件)

20xx年上半年 20xx年上半年 20xx年上半年

行政訴訟 12 12 9

行政複議 11 6 0

總計 23 18 9

二是行政訴訟中執法機關敗訴少。在已審結的22件案件中,法院判決撤銷的3件,所佔比例不足14%,更多的案件以行政機關勝訴結案,包括以判決形式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爲、駁回訴訟請求和以裁定形式駁回起訴、准許當事人撤訴四種結案方式。(見表二)

二、應訴案件結案情況表 (單位:件)

撤訴 駁回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 撤銷 維持 備註

20xx上半年 6 2 2 1

20xx上半年 6 1 延期2件

20xx上半年 尚未結案

三是行政爭議類型少。從統計的三個時間段立案的行政爭議類型看, 20xx年上半年有6種,20xx年上半年有5種,今年上半年僅有3種,行政爭議類型也呈逐年減少趨勢。在行政爭議類型中,土地行政管理因與房產的權利、與廣大農民的生產生活直接掛鉤,成爲引發行政爭議最多的執法領域;治安管理工作因涉及面大,與羣衆的生活息息相關,成爲繼土地執法領域外行政爭議第二大高發領域。(見表三)

三、行政爭議類型情況表

20xx年上半年 20xx年上半年 20xx年上半年 總計

土地 11 1 24

治安 7 4 6 17

勞動人事 1 1 1 3

房產 2 ,盡在本站範文網。

【第6篇】關於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祕書長,各位委員: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XX年工作要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志斌爲組長,部分常委會委員、城建環資委委員和市人大代表爲成員的調研組,於3月31日至4月1日,就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組聽取了市人民政府工作彙報,實地查看了青工路便民市場、富強南路人力市場、鞍山道五四市場、學府道市場的清理整頓情況以及東寶明膠西側、和平三隊、昌福村、三道沙河村、和平市場等地違法建設的拆除情況,並與市人民政府交換了意見。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牛俊雁、副祕書長劉程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領導及相關人員參加了調研活動。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爲適應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需要,我市於XX年3月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綜合行使城市規劃、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市政管理以及部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三年來,市人民政府及市執法局等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不斷探索執法管理體制機制,依法履行城管執法職能,爲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做出了積極努力。特別是今年以來,緊緊圍繞創建國家衛生城市這個目標,強化落實創衛任務,全面履行市區兩級城管執法職能,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各項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主要體現在:

(一)建章立制,理順體制,城管執法向規範化方向發展

市執法局成立以來,先後制定出臺了《包頭市查處違法建設暫行辦法》、《包頭市店招設置和迎街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包頭市社會市面商店展示、促銷、文化、體育、慶典儀式和宣傳活動管理辦法》、《包頭市城區道路公共場地分類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對規範和完善城管執法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和制度化的軌道。確立了“市區結合,以區爲主”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確定了城管執法職能和兩級執法主體,明確了市執法局與市規劃、建設、公安、環保、工商等部門的執法職能銜接問題。推行並逐步完善城市管理“網格化”制度,把城市管理的重心落實到基層,形成“包片劃段、明晰權責,一層抓一層、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二)集中整治,疏堵結合,強化市容市貌長效管理

三年來,積極配合文明城市再評選、創衛等重大任務安排,及時開展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和重點鞏固活動,開展了數十次大規模的市容市貌、戶外廣告和各類標識專項整治行動,共治理“六亂”現象5萬餘處;取締亂設燈箱、立地廣告3200餘處;取締燒烤攤點800餘處,規範100餘處;規範工地圍擋289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2萬多份,有效改善了城市市容環境。針對市容市貌執法管理的特點,採取疏堵結合的管理模式,將管理寓於服務之中,在服務的過程中實現管理目標。如在整治佔道經營零散攤點的執法中,不再簡單地取締封殺或罰款處罰,而是從便民利民出發,管理與服務並舉,積極聯繫場地,尋找市場空閒資源或新開市場,引導佔道商販“進店面、進居民小區、進市場”規範經營。通過服務,把“強行取締”變“合理安置”,既達到了改善市容面貌的目的,又保障了商販的經營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三)嚴格執法,日常巡查,抓好違法建設的查處和拆除工作

三年來,重點對g6高速公路兩側、“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地的違法違規建築進行了集中整治拆除。共組織大型拆除行動180餘次,出動執法人員35000人次,執法車輛6600臺次,動用大型工程機械400臺次,拆除各類違法建設3300多處、100多萬平米,拆除違法圈地3000餘畝,砌牆2萬餘延長米,拔除違法栽種苗木近60萬株。通過有力控制和拆除非法建設,爲市區兩級政府直接減少徵拆費用約20億元。每天均保證400餘名執法人員(佔全系統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在一線巡查,對違法建設基本做到了早發現、早介入、早查處,力求將違法建設消除在萌芽狀態。目前全市違法建設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實現了“增量爲零、存量遞減”的目標。

(四)內練素質,強化監督,樹立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新形象

市執法局組建以來,始終高度重視幹部隊伍建設,以建設一支素質好、業務精、效率高、作風正的行政執法隊伍爲目標。先後制訂完善了《包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文書使用規定》、《行政處罰案卷規範》等一系列內部規章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系統、科學、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抓崗位培訓、組織技能競賽、開展理論研討,規範執法行爲和執法程序,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案件處理能力明顯提高;正確處理好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關係,嚴格落實城管執法人員的“五條禁令”,執法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不斷增強。設立12319羣衆投訴舉報熱線等,主動接受社會各界、人民羣衆、新聞媒體的監督,積極辦理市民和社會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建議、意見和投訴。XX年,全系統共查處損害羣衆利益的行風案件11件,除名和處分違規違紀人員21名。在全市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中,得分和排名較以往都有所提高,城市管理執法得到廣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存在的問題

(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主要職權等仍需進一步明確

目前,國家還沒有針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其他城市的城市管理從體制、機制上都不統一。我市在成立執法局時,按照三定方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集中行使“7+1”項職能,將城市規劃、綠化、市容衛生、市政、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分行政處罰職權統一由執法局行使。這些職權都是從其他部門劃轉過來,劃轉的職能也不很完整,其主體資格、主要職能、管理權限、強制措施以及與其他相關部門的關係都沒有完全理順。另外,城市管理執法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這些法規都是一些專項法規,互相之間沒有呼應,缺乏系統性和連貫性,導致執法過程中出現法律漏洞和矛盾。執法隊伍對一些違法行爲的查處,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執法的機制還不順暢,科學、規範、高效的城市管理體系仍未形成

目前市區兩級執法部門之間的管理體制不暢,沒有形成全市城管工作統一領導的格局。我市現行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爲主”的城管體制,市區兩級執法局之間的關係不是領導關係,而是指導關係,難以對區局形成有效的管理,工作難以得到有效貫徹和落實。同時,城管執法部門與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執法職責存在交叉,科學、規範、高效的城市管理體系仍有待建立和完善。

(三)由於市場佈局不合理,城市管理難度加大

違章佔道經營現象在我市一些新建小區和街道依然較爲突出。流動擺賣、亂設攤點,導致市場經營秩序混亂,市場周邊環境髒亂差,給城管執法帶來很大的工作難度。雖經多次整治,但效果不理想,主要是因爲市場佈局不合理、數量不足、相對規模較小,難以滿足羣衆生活需求和個體商販的經營需求。如果只是一味取締整治(即堵),而不能科學合理規劃設置市場(即疏),違章佔道經營的問題將會不斷反彈,屢禁不止。

(四)城市管理信息化水平較低,管理手段相對落後

現代城市管理需要現代的科學技術手段。隨着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管理數字化已經勢在必行。積極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工程建設,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平臺,將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我市目前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相對滯後,對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的監管仍是傳統的人力爲主的管理模式,管理效能較低。

(五)行政執法保障還不夠有力,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市執法局仍沒有自己的辦公場所,一直租用着個體企業的用房,幾個直屬大隊都分別借住在臨時場所,辦公設施陳舊、環境擁擠。各區執法局辦公經費仍顯不足,執法車輛等必要的執法裝備也相對缺乏,這些都一定程度地制約了工作的正常開展。城管執法人員臨時工及合同制聘用人員佔現有人員近一半,這些人待遇較低,素質參差不齊,存在執法不規範、不文明的現象,有的甚至態度粗暴,引起了羣衆的反感;有的不注意工作方法,習慣於“以罰代管”;還有個別執法人員存在吃拿卡要的行爲,損害了隊伍形象。

三、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城管執法法規制度體系,進一步理順城管執法機制

要結合我市實際,總結工作經驗,適時制定統一的操作性強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規,明確城管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職權責任、管理依據、工作規則,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納入法制化軌道。要修改完善城市管理相關辦法,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研究制定加強城管執法的考覈辦法,建立有效的獎懲考覈機制,通過建章立制、落實責任、嚴格考覈,確保長效管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以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爲目的,合理調整政府有關部門之間以及市區兩級城管部門之間的職責與權限,進一步明確劃分和理順各相關部門在城市管理中的職能分工,建立相應的協調配合機制,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高效、有序的城管執法工作長效機制。

(二)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代表着政府的形象,需要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要深入社區和居民家庭開展宣傳教育。大力宣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提高市民的自身素養和城管意識,使廣大市民能夠自覺自願地理解、支持、參與、配合城管執法工作,鼓勵市民對違法行爲履行舉報義務,從而爲城管執法工作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三)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科學合理設置便民市場

在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規劃中要統一考慮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居民生活需求和居住小區功能配套等問題,科學合理地規劃設置農貿市場、便民商業網點等。要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建設,從源頭上解決馬路市場、市容市貌雜亂等問題。同時可以考慮在尚未配套的老舊小區、市民聚居區、背街小巷劃出一些空地,作爲便民市場。特別是在低收入羣體集中的地區,投資建設一些低租金或者免租金的菜市場,在解決居民生活需求的同時,兼顧解決部分低收入羣體的生存問題。

(四)加強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要抓緊做好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建設,依託全市電子政務統一平臺,建立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等城市管理的數字化監控體系以及市民投訴平臺。儘快實現數字城管,有效優化管理資源,建立跨部門的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部門聯動機制,實現城市管理事件的及時發現、統一調度和快速響應,提高城市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學化水平。?

(五)正確處理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關係,力求取得更好的執法效果

要牢固樹立城市管理執法就是服務的理念,既要嚴格執法,切實履行職責,維護執法的嚴肅性,又要推行文明執法,着力改進執法方式。要從實際出發,關注民生。切實改變以罰代管的傳統執法模式,杜絕粗暴執法行爲的發生。要通過提高管理與執法的服務意識,變被動管理爲主動服務,減輕執法阻力,降低執法成本。要大力推行陽光執法,通過建立內部監督制度,提高管理與執法的透明度,置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於廣大市民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之下,力求取得更好的執法效果。

(六)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自身建設,樹立城管新形象

要加強城管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強化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培訓,實行執法人員業績考評、資格管理和輪崗制度,切實提高聘用人員待遇,增強執法隊伍活力。要逐步改善行政執法裝備和辦公條件,確保城管執法部門合理的經費安排。要深入研究執法安全保障問題,不斷增強執法人員安全意識和防範技能,建立城管執法與公安機關聯動機制,建立暴力抗法的預先控制和應急處置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爲,切實維護執法人員合法權益。

【第7篇】關於消防行政執法的調研報告

目前,我國已相繼頒佈了一系列的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初步形成了消防法律體系。特別是《消防法》的頌布實施,標誌着我國的消防工作步上了依法治火的軌道,爲消防行政執法和消防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但是隨着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職能和企業經營模式的不斷轉化以及中國加入wto,作爲直接爲經濟建設服務的消防監督工作,正面臨着新的考驗與挑戰。消防行政執法中暴露出的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重視。本文筆者結合自身近十年來消防執法經驗,就當前消防執法中一些常見問題進行了詳細地剖析,有了些粗淺的看法,供大家共同探討。

一、當前消防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消防行政執法不規範,存在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一是法律法規運用不準確,執法隨意性大,消防法律文書中指出的違法行爲與引用的法律條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條款。二是以罰代拘,以罰代停,以罰代改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執法不嚴的現象較爲突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對消防執法的嚴肅性認識不夠,行政執法治標不治本。三是消防行政執法行爲個人化,存在以言代法的現象。部分消防監督人員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只是採用口頭方式,督促整改,並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相關法律文書。四是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普遍。對羣衆舉報的火災隱患,有些消防機構和消防監督員搪塞推諉,故意拖延,對於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施工、使用、開業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等違法行爲,該罰的不罰,該執行的不執行。

2、執法程序不完善。一是內部行政審批制度不完善,不落實。沒有建立嚴格的行政審批制度,有的雖已建立,但審批把關不嚴,形同虛設。二是執法程序錯誤。主要表現在:有的處理後取證,先處罰後裁決,先裁決後審批;有的對不應當場處罰的違法行爲,進行了當場處罰。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在進行行政處罰時,不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又不按照聽證程序組織聽證。四是執法程序中斷。對消防違法行爲,該整改的不責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進行復查,整改不徹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並依法實施處罰,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結束。

3、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低,不能適應當前消防管理的需要,對消防工作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消防監督業務涉及面廣,標準多,要求嚴,由於消防監督人員少、業務多,致使執法幹警進行業務理論和法律學習,充實提高自己的時間大爲減少,熟練掌握本職業務知識的能力降低,在實施監督管理時不敢堅持自己的意見或意見不恰當,表現不出消防執法的嚴肅性。這種業務上的不熟練,長此以往就會降低行政執法效率和執法力度。

4、消防內部的監督管理制度形同虛設,不能真正落實到實處。在消防行政執法過程中,法制崗位的作用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法制人員難以在消防執法中發揮有效的監督制約作用,執法責任落實不夠。特別是對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雖然設置了專門的監察機構,但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對執法過錯行爲不能及時發現;有的雖然發現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腸追究責任,對監督人員起不到規範、懲戒和教育的作用。

5、社會消防意識淡薄,消防執法環境有待於進一步改善。目前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不容樂觀,消防執法環境有待於進一步提高。一是有些單位領導對消防工作不夠重視,缺乏防火責任人的意識和觀念,只注重經濟效益,忽視消防安全;不少羣衆甚至是防火重點單位有關人員消防法制觀念淡薄,對消防執法的認識不夠到位,對消防行政處罰不認同,對職工沒有進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消防安全常識和法制觀念未能在羣衆心目中留下深刻的烙印。

二、加強和改進消防執法工作的措施意見

1、要積極適應加入wto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加快法規立、改、廢進程,改革消防監督管理機制。首先要抓入世後的過渡期,對現行的消防法規,包括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以及消防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認真的清理。在此基礎上,切實做好立、改、廢的工作。特別是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銜接的消防法規,涉及的消防法規要抓緊制訂完善;對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一些法律條文和技術規範、標準要及時廢止。

2、切實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業務培訓及業務考覈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消防法律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能夠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關鍵是要看執法人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法律知識水平如何。爲此,消防機構要建立業務培訓,考覈制度,進一步落實持證上崗制度,應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使消防監督人員能熟練掌握常用的現行消防法律和法規;熟練地製作和使用各種法律文書;同時,及時組織考覈。各崗位監督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上崗資格證書,從而提高整個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

3、強化消防執法監督,規範監督機制。首先要做好內部監督,一是要搞好縱向監督,即不但上級對下級有監督權,下級對上級的執法活動,違法行爲也有權提出建議;二是搞好橫向監督,即同一業務部門之間,不同業務部門之間要相互監督,保證消防執法活動準確合法。在做好內部監督的同時,要做好外部監督工作,要大力推行警務公開制,加大消防監督執法的透明度,公開執法程序;要聘請社會消防監督員,採取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定期向社會徵求對消防監督工作的意見,從而提高消防執法水平。

4、加強消防宣傳和消防教育,進一步優化消防行政執法環境。要以公安部61號令爲契機大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始終把消防宣傳教育當作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要運用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技能培訓,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質;要進一步落實防火責任制,增強全社會消防法制觀念;要逐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把責任層層分解,把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到實處,形成良好的消防執法環境。

5、積極探索消防監督專業化,有償化的新路子。消防監督工作具有廣泛性、多樣性、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特點,要大力發展和充分發揮各類代理和服務性質的中質組織作用,發展社會上諸如法律、會計、建審、特種設備檢測等與消防監督工作有關的中介組織;由他們來承擔部分消防安全諮詢,科技指導等有償服務項目,建立一套科學的監督仲裁機制,社會保障機制等,改變消防監督員包辦代替,政企不分的工作方法

【第8篇】國稅局規範稅收行政執法情況調研報告

國稅局規範稅收行政執法情況調研報告

稅收行政執法是稅務機關的重點工作。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和客觀要求,也是稅收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和重要保障。我市國稅系統經過多年的稅收行政執法規範,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對完備的稅收行政執法體系,依法治稅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但由於稅收行政執法受到立法、執法監督、執法環境、執法人員素質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當前稅收行政執法仍面臨一些問題的困擾。爲此,筆者就當前稅收行政執法現狀中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一點思考,僅供大家參考。

一、稅收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立法的滯後阻礙了稅收執法的發展。現階段,我國稅收立法總體上是協調的,稅收制度比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稅收基本法還是一項空白。稅收基本法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其他稅收法律、法規,它對稅收的基本制度、稅收的立法原則、稅收立法的管理權限等基本內容進行規定。二是稅收法律規範的級次不高。具有法律層級的稅收規範只有《稅收徵管法》、《企業所得稅稅法》和《個人所得稅》,絕大多數的稅收規範是以法規、規章、稅收規範性文件等形式存在並實施的。三是個別稅法政策複雜,理解、操作難。如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當前在我市稅務機關內部能真正理解運用好該法的稅務行政執法人員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權不足、缺位。制定稅收地方規章必須得到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授權。在當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爲了促進本地區經濟的發展,或解決本地區的實際問題,必然尋求非規範途徑對這種體制的突破。

(二)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和考覈評議制未得到真正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早已制定下發,稅務系統爲落實追究辦法,在這方面做過許多工作,一些執法過錯行爲得到了追究。但總的來說執法責任追究在基層局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執法崗責不清,即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不明確,已經明確的也不夠具體,不夠科學,稅收管理員感到執法責任重大。二是考覈評議不完善。在基層稅務機關中,由於法制機構沒有單獨建立起來,根據當前基層局人員配備和內設機構職能,還沒有一個內設機構能夠擔當起執法評議的職能。三是責任追究難於下手。由於非執法崗責任追究沒有建立起來,造成執法崗和非執法崗職業風險不均,執法崗位責任大,風險大,但工資獎金待遇與非執法崗並無太大差別。四是稅務人員流動時責任難以追究,不數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執法的程序和證據意識不強。當前稅收執法領域,“重實體,輕程序”的事件屢見不鮮。如實施行政處罰時,不事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達;進行稅務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扣押、查封商品、貨物,不開具收據或清單。稅收執法過程中出現許多證據採集運用不規範的現象。如取得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複印件沒有經保管部門蓋章,也沒有註明原件的出處;取得會計賬冊複印件沒附說明材料,也未經被採集單位覈對蓋章。需要認定主要事實,提供的證據不能有力證明事實的存在。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之間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等。

(四)稅收行政執法的環境需要進一步的優化。從稅務機關內部來講,“稅收計劃管理”仍廣泛的影響依法治稅的發展。“稅收任務一票否決”仍成爲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考覈重要內容。從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來看,政府幹預稅收的現象仍然存在,各級政府爲了搞政績,樹形象,從其他方面干預稅收執法。外部環境還有廣大社會羣衆的納稅、協稅護稅意識和經濟環境的因素。有少數老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的衝擊下,逐步被改改制,過去歷史包袱沉重,但稅收行政執法不講歷史原因,這些老國有企業許多欠稅不能及時清繳,稅收強制措施只能慎用,滯納金更是無從加收。

(五)稅務執法人員執法素質影響稅收執水平的提高。當前稅務執法人員素質總體情況是好的,依法治稅意識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執法更加規範有序,但也存在參差不齊的問題。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稅、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濫執法、隨意執法現象在一定範圍內存在;少數稅收執法人員對有關稅收實體法、程序法瞭解不夠。個別執法人員“以情代法”,以人情踐踏法律,執法的隨意性比較大,對自由裁量缺乏規範。對提高稅務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機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行政執法好壞一個樣。

二、規範稅務行政執法的幾點建議

(一)加快稅收立法的步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建議全國人大盡早出臺稅收基本法,確立以稅收基本法爲稅收領域的母法,以強化稅法的系統性、穩定性和規範性,併爲單項稅收立法提供依據和範例,最終建立一個以稅收基本法爲統領、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並駕齊驅的稅法體系。提高現行稅收法律規範的等級,對比較成熟的稅收法規、規章可以通過人大立法,上升爲法律層級。按照事權與稅權相一致的原則,授予地方一 定的立法權。立法要考慮執法現狀,對稅法與會計的差異問題要儘量縮小。

(二)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稅收執法責任制包括執法責任、評議考覈、和責任追究三個方面,三方面相輔相成,配套實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須明確稅收執法責任,就是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學、完善的評議考覈體系。在省、市、縣局內部單獨設立政策法規處(科、股),最好在基層分局也配備專職法制員,充實一定的人力,負責評議考覈的調查取證,並提出責任追究處理建議,提交該稅務機關成立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考覈評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對應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爲必須嚴格追究。對考覈評議委員會作出的責任追究決定由人事、監察等機構負責執行。對非執法崗也應建立嚴密的崗責評議考覈體系,並對其過錯行爲嚴格責任追究。

(三)進一步規範行政程序和證據採集行爲。建立完整的稅收執法程序是規範執法的基礎,也是稅務部門多年來探索並付諸實施的重要工作。這一工作的重點主要體現在稅收徵收管理程序、稅務行政處理程序和稅務行政救濟程序三方面,它們互相聯繫,是徵納雙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當前各級稅務機關從上到下要借推廣使用大集中徵管軟件爲契機,全面規範各項徵管執法行爲,重點規範各項執法程序。對證據的規範做到依法採集證據,任何行政行爲必須有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實要件爲基礎;每一個事實要件必須有相關的事實證據,各種證據材料內容應該一致,證言之間、證言與證物之間、證物與其他證物之間,應互相印證,符合邏輯關係;每一個證據材料來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無可非議。

(四)營造良好的稅收執法環境,提高稅收執法透明度。一是嚴格按照“依法徵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的工作方針組織稅收收入,通過考覈執法水平與任務完成情況相結合的辦法來考覈稅務機關的工作績效。二是整頓和規範稅收秩序,營造一個相對寬鬆的、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特別要利用互聯網絡信息化的渠道,讓廣大網民來參與、監督稅收執法。三是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從宣傳的方式、內容和途徑等方面都要有大的改進。對“用稅”情況要實現逐步透明化、民主化,解決納稅人“用稅”之憂。通過正、反兩方面的例子來引導納稅人依法納稅。四是對我市老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引導和扶持,幫助其早日擺脫困境,依法履行各項納稅義務。

(五)教育培訓與考覈評議並舉,建立長效機制,從根本上全面提高全體執法人員的素質。執法人員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建議《執法資格證》實行屆期制,三年爲一屆,到期後重新考試,合格的方可領證執法。執法資格考試要求從嚴,包括考試題目難易程度和考試紀律。對沒有通過執法資格考試的安排在非執法崗位工作。法制教育培訓既要注重形式,更要注重培訓的效果。對執法責任的考覈評議,一定要動真格,一旦發現執法責任過錯行爲,一定追究執法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對執法規範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並與工作績效考覈、幹部任用掛鉤。通過這種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第9篇】工商所行政執法現狀調研報告

基層工商所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基礎,是履行行政執法,市場監管職能的窗口部門,是整個工商局的門面,而在這個門面裏,工作人員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大衆對整個工商系統的認知,因此基層工商所的工作,是整個工商系統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行政執法又是基層工商所的一重要職能,作爲一名基層工商所工作人員,對於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現狀及應對,有如下粗淺體會與認識:

一、外部執法環境

國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方針後,要求各執法機關都必須嚴格遵守這一大的準則,在這個建立法制社會的大環境下,國家對於工商行政執法有着高標準、高要求,同時工商行政執法受社會、輿論、司法機關,及上級部門等諸多監督,更進一步督促了工商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現今,基層工商所基本杜絕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三亂”行爲,從以前的不合法、不規範,轉變成了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爲宗旨辦案,力爭個個是鐵案。

但是在衆多監督下,大衆也應該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了許多問題和困難。一方面,國家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軌道使我國工商行政執法環境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中國行政執法的本身就是具有範圍廣、數量大、任務重、執法依據的層次和種類多等特點,特別是基層工商所在行政執法中,面對和接觸的有部分法律知識缺乏,對於工商的職能不瞭解的當事人,執法人員時常會面臨言語污辱及打擊報復的言論威協,甚至暴力抗法的情況。而輿論環境中也有部分不明真相、跟隨起鬨的羣衆以及某些不負責任,爲吸引大衆眼球,報道偏頗的媒體。這些因素構成了目前壓力大的、條件艱苦的執法環境。

二、內部執法現狀

(一)指導力度不統各工商局根據職能分工劃分了各個部門,有法制股、辦公室等,而各部門的業務範圍側重不同,但又有交匯之處,對於交匯之處,經常由於所站角度不同,考慮的問題也有不同,從而意見不統一,要求基層工商所執行的也各不相同,這讓基層很難得心應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辦案效率。

【第10篇】全市行政執法工作的調研報告

xx年11月份,市政府法制辦和市收費管理局組成三個聯合檢查組,對全市19個縣(市、區)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了檢查。目的是規範執法行爲,加強對罰沒行爲的監督,爲我市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這次檢查採取的方式是:到執法一線實地查看、抽查有關單位罰沒卷宗、聽取有關單位行政執法情況彙報。從檢查的情況看,大部分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能夠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執法行爲規範,程序適當。但也有部分單位執法情況不盡如人意,與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還不相適應,一些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水平還不高,不學法、不用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執法違法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

一、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執法觀念淡保一方面服務觀念淡保一些執法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認爲“管理就是審批、執法就是處罰”,服務意識不強,執法態度生硬,使得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力利益化。另一方面程序觀念淡保有的執法人員執法簡單粗暴,隨心所欲,不按法定的程序辦事,在行政執法特別是行政處罰中違反告知制度、申辯制度、聽證制度和案件會審制度等法定程序制度,強調自己的管理職權,漠視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往往造成查處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或不當。

二是執法程序不合法。《行政處罰法》詳細規定了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所必須遵循的步驟、方式、時限、順序,建立了從立案、調查、作出處罰決定和製作處罰決定書等一系列程序。但從檢查的情況來看,“重實體、輕程序”問題依然比較突出:執法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表明執法身份;應適用一般程序的卻錯誤地適用了簡易程序;對當事人數額較大的罰款應告知聽證程序的卻違法不告知等等。如某縣公安局的處罰案卷只有處罰票據和處罰決定書,相關的調查詢問筆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等沒有製作,造成程序違法。

三是執法文書格式不規範、內容不適當。從所查閱的行政執法案卷來看,一些執法部門在執法中製作的筆錄存在不少問題。比如,一份談話筆錄應當有問話人的姓名、職務、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等,可有的案卷連起碼的問話人、記錄人都沒有。某縣公路站甚至將被詢問人所回答的內容“格式化”,使得當事人有口難辯。

四是行政處罰顯失公平。同一個案件,對不同的當事人罰款的數額相差很大。比較突出的是賭博案,同時間、同地點、同性質,多罰與少罰的數額能相差9倍之多,甚至對有的當事人不作任何處理。執法的隨意性十分突出。

五是超越職權亂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公安派出所只能對50元以下的罰款有處罰權,50元以上的應由公安局處罰。但某些基層派出所超越法定職權、違法處罰。另外,在執法過程中還存在着不告知當事人申辯權利或告知法定救濟途徑、救濟權利錯誤等問題。

二、對今後行政執法的建議

國務院頒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行政執法工作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執法工作的好壞,直接關係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羣衆中的形象,關係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爲確保我市的行政執法機關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優化投資軟環境,避免因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現就加強和改善我市行政執法工作建議如下:

(一)切實加強領導,牢固樹立依法行政觀念

各級各部門的領導要帶頭學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善於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特別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意識,徹底摒棄傳統的“官本位”觀念,樹立“民本位”的觀念。既嚴格依法辦事,又積極履行職責,做到不越權、不濫用、不失職。把行政執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各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領導要認真研究行政執法工作,對重大、複雜的行政處罰案件,要集體討論決定。 (二)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首先,要整頓現有行政執法隊伍,堅決取締沒有行政執法權的單位違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對沒有合法依據、隨意將執法權委託給下屬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行使的執法部門,要依法追究領導責任。其次,要切實加強執法隊伍培訓,建立高效廉潔的執法隊伍。要進一步加強執法人員法律業務知識培訓和思想作風教育,不斷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要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考試錄用制度和持證上崗制度,嚴禁合同工、臨時工和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第三,要選拔政治強、作風正、業務精的幹部充實到法制工作隊伍,使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同本地本部門包括行政執法監督在內的整個政府法制工作任務相適應。各級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重點查處不依法履行職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爲。

(三)規範執法行爲,樹立行政執法新形象

各行政執法機關要通過規範執法行爲,嚴格執法程序,促進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在實施具體行政處罰時,要認真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一是對於情節輕微又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爲,原則上不予處罰,要通過說服教育,促使當事人自覺改正。二是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說明應當處罰的依據和道理。杜絕野蠻執法、粗暴執法,努力樹立文明執法形象。三是要把查處和引導結合起來,疏堵結合,服務發展。在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爲的同時,要增強服務意識,關注和解決人民羣衆的實際困難,引導企業或組織依法經營,儘量避免使用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嚴厲的行政處罰種類。

【第11篇】氣象行政執法工作調研建議的調研報告

氣象行政執法工作是氣象部門依據《氣象法》開展的一項行政管理工作。這項工作的開展不僅提高氣象部門在社會中的影響,同時也促進了我們氣象科技服務的提高。現在,氣象執法工作正越來越受到各級氣象部門的重視和關注。__市氣象局行政執法工作在區局的正確領導和指導下,成立組織和執法隊伍,執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收穫,達到了執法的目的和要求,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現就我本人對__市氣象局行政執法工作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__市氣象局現有氣象執法人員13人,4支獨立執法主題,這些執法人員都是氣象各專業人員兼職,沒有一名學過法律或法律相關專業,都是經過執法培訓,取得執法證的人員。人員的業務水平相對來說是比較低的,這幾個執法單位中,市局負責利通區、紅寺堡、太陽山三區以及對各縣局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各縣局主要負責本轄區內的工作。執法工作主要是圍繞氣象業務和氣象科技服務創收,尤其是圍繞氣象科技服務創收方面開展得較多,也是市局和縣局開展氣象執法的目的所在。

二、執法工作情況:

1、業務方面的執法

主要圍繞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和氣象天氣預報的發佈渠道開展執法,而氣候資源開發和利用方面的執法工作基本上未開展。近幾年造成影響氣象探測環境的往往是各級政府,雖然通過氣象執法,起到了保護氣象環境的作用,但執法工作難度大,任務重,有的單位基本上把一段時間的精力、人力全部投入到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執法中,最後往往只是暫時得到了保護,政府仍然是要求氣象觀測站搬遷。氣象信息發佈的執法,只要我們的執法程序正確,證據可靠,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都能起到執法的效果,制止非法發佈氣象信息的行爲。

2、氣象科技服務方面的執法

隨着氣象科技服務工作的定位進一步明確,各單位對氣象科技服務方面的執法工作也越來越重視,今年爲了促進防雷的開展,市局組織執法人員深入到各建築工地和開發商家進行執法,但是執法的經濟效益很低,未能達到執法的目的,促進防雷收入的增加。在氫氣球施放的執法方面遇有政府的重大活動,往往是應付了事,走走過程,有的乾脆不去,未能履行我們的職責。防雷常規檢測工作,今年下放到各縣以來,縣局採取了與安監、消防等單位進行聯合執法,起到了較好的效果,促進檢測工作的順利開展,增加了縣局的收入

3、執法宣傳方面

各單位不僅印製了宣傳手冊和宣傳材料通過郵寄、趕集和當地組織的宣傳活動進行宣傳,還通過電視臺和天氣預報窗口進行宣傳,通過宣傳起到了較好的效果,使社會認識氣象執法,瞭解氣象執法,認可氣象執法。

三、氣象執法存在的問題:

1、聯合執法工作開展的較少,本單位單獨執法的多。

2、聯合執法的單位未有利益的驅動,往往靠人情關係。

3、無目的,盲目執法的多。

4、是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不高。

四、建議與對策:

針對我們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着力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氣象執法不易單獨執法,應聯合相關單位多開展聯合執法。

氣象部門雖說近幾年的社會地位和影響比以前有很大的提高,但是比起政府的一些部門還是影響力弱,加之我們的執法工作纔開始幾年,與公安、工商、稅務、安監和消防等部門是不可比的,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應多開展聯合執法,少些單獨執法,借他們的影響力來提高我們的影響力,用他們的權力爲我們辦事,用他們的工作方法來爲我們辦事。

2、與聯合單位建立利益機制,讓他們有利益可得

與人家聯合就要讓人家有利可得,不能只聯合執法,無利益分享,我認爲我們的聯合執法必須是牢固可行的,要讓人家感到不是在爲你氣象局工作,而是爲了他們自己工作,這樣才能調動他們在聯合工作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才能達到聯合雙方共贏的目的。

3、建立信息舉報員制度,減少執法的盲目性

建立信息舉報員通過建立信息舉報員,可以是我們的執法更具體,更有針對性,減少我們工作的盲目性和不必要的支出,更重要的是我們的執法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信息舉報員我們可以聘請,或者是我們的氣象信息員,也可以公佈我們的舉報電話,如果他們舉報的消息準確、及時,我們又及時進行執法,對他們一次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調動他們工作的熱情,達到爲我們工作的目的。

4、加強執法工作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

宣傳是做好各項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對我們執法工作就更重要了,因爲我們所開展的氣象執法工作,社會、羣衆知之甚少,有的可能根本就不知道,他們總認爲,他們從事的工作怎麼跟氣象沾上了邊呢?因此我認爲,在氣象執法宣傳上要加大力度和投入。該長期宣傳的就要長期宣傳,如牆體、街道櫉窗、預報窗口等,該分時間分段集中宣傳的就要集中力量宣傳,如電視字幕、宣傳材料、手冊等,通過廣泛的宣傳讓社會、羣衆知道氣象爲什麼執法,爲誰執法,知道我們執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5、進一步強化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

要加強執法人員的業務學習,在積極參加各類學習培訓的同時,尤其要抓好執法人員的自學,單位應不定期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執法過程、執法記錄、執法程序和執法案例分析等學習活動,來進一步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另外單位有條件的時候,積極鼓勵執法人員參加法律專業的學習,獲取法律專業的學歷,從學歷上來充實我們的執法隊伍。

6、規範執法工作中的記錄表薄

我們的執法工作已開展了幾年,但是我們在執法的記錄和表薄上還比較零亂,沒有一個能在執法中起到執法威懾的記錄表薄。工商、消防、公安等部門,他們都有一整套,且很規範的執法記錄表薄,給人一看,就很有威攝力。我們很有必要規範一下我們的執法的記錄表薄,提高我們執法的嚴謹和正規。

我們的氣象執法工作,纔剛剛開始,今後的路還很長,需要我們不斷的總結和不斷的探討。這是我對__市氣象局氣象執法工作的一些粗淺認識和建議,不對之處還敬請諒解。

【第12篇】綜合執法局行政執法工作調研報告

綜合執法局行政執法工作調研報告

按照局裏的統一部署安排,結合我局的工作實際,重點就如何落實科學發展觀新工作方案和行政執法爲契機,進一步轉變執法觀念,創新工作體制機制,推進實踐科學發展觀,進行了專題調研。20xx年4月10日至15日,我局抽調局辦公室、三個行政執法隊的相關人員組成檢查組,對全縣四個檢查站及三個行政執法大隊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了檢查。目的是規範執法行爲,加強對罰沒行爲的監督,爲我縣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這次檢查採取的方式是:到執法一線實地查看、抽查罰沒卷宗、聽取行政執法情況彙報。從檢查的情況看,大部分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能夠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執法行爲規範,程序適當。但也有部分單位執法情況不盡如人意,與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還不相適應,一些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水平還不高,不學法、不用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執法違法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

一、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執法觀念淡薄。一方面服務觀念淡薄。一些執法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認爲“管理就是審批、執法就是處罰”,服務意識不強,執法態度生硬,使得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利益化。另一方面程序觀念淡薄。有的執法人員執法簡單粗暴,隨心所欲,不按法定的程序辦事,在行政執法特別是行政處罰中違反告知制度、申辯制度、聽證制度和案件會審制度等法定程序制度,強調自己的管理職權,漠視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往往造成查處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或不當。

二是執法程序不合法。《行政處罰法》詳細規定了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所必須遵循的步驟、方式、時限、順序,建立了從立案、調查、作出處罰決定和製作處罰決定書等一系列程序。但從檢查的情況來看,“重實體、輕程序”問題依然比較突出:執法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表明執法身份;應適用一般程序的卻錯誤地適用了簡易程序;對當事人數額較大的罰款應告知聽證程序的卻違法不告知等等。

三是執法文書格式不規範、內容不適當。從所查閱的行政執法案卷來看,一些執法部門在執法中製作的筆錄存在不少問題。比如,一份談話筆錄應當有問話人的姓名、職務、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等,可有的案卷連起碼的問話人、記錄人都沒有。

四是行政處罰顯失公平。同一個案件,對不同的當事人罰款的數額相差很大。

五是超越職權亂罰款。

二、對今後行政執法的建議

國務院頒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行政執法工作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執法工作的好壞,直接關係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羣衆中的形象,關係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爲確保我縣的行政執法機關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優化投資環境,避免因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現就加強和改善我縣行政執法工作建議如下:

(一)切實加強領導,牢固樹立依法行政觀念。

各級各部門的領導要帶頭學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善於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特別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意識,徹底摒棄傳統的“官本位”觀念,樹立 “民本位”的觀念。既嚴格依法辦事,又積極履行職責,做到不越權、不濫用、不失職。把行政執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各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領導要認真研究行政執法工作,對重大、複雜的行政處罰案件,要集體討論決定。

(二)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首先,要整頓現有行政執法隊伍,堅決取締沒有行政執法權的單位違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其次,要切實加強執法隊伍培訓,建立高效廉潔的執法隊伍。要進一步加強執法人員法律業務知識培訓和思想作風教育,不斷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要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考試錄用制度和持證上崗制度,嚴禁合同工、臨時工和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第三,要選拔政治強、作風正、業務精的幹部充實到法制工作隊伍,使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同本地本部門包括行政執法監督在內的整個政府法制工作任務相適應。各級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重點查處不依法履行職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爲。

(三)規範執法行爲,樹立行政執法新形象。

各行政執法機關要通過規範執法行爲,嚴格執法程序,促進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在實施具體行政處罰時,要認真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一是對於情節輕微又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爲,原則上不予處罰,要通過說服教育,促使當事人自覺改正。二是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說明應當處罰的依據和道理。杜絕野蠻執法、粗暴執法,努力樹立文明執法形象。三是要把查處和引導結合起來,疏堵結合,服務發展。在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爲的同時,要增強服務意識,關注和解決人民羣衆的實際困難,引導企業或組織依法經營,儘量避免使用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嚴厲的行政處罰種類。

【第13篇】新時期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調研報告

新時期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調研報告

公安機關是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部門,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負有重大的歷史責任。公安機關執法活動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利益密切相關。筆者就當前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成因及對策做一粗淺分析,不妥之處,還請大方之家批評指正:

一、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

一是受經濟利益驅動,濫施罰款和以罰代拘,導致案件降格處理。由於受當地政府財力限制,公安機關辦公、辦案經費不能正常保障,導致一些基層公安機關視治安罰款爲一種“創收”,尤其是辦理賭博、_____嫖娼、傳播淫穢物品等案件中,辦案人員抓住當事人不願張揚的心理情況,常以罰代拘、以罰代懲。這些做法偏離了立法精神,忽視了社會效益,在羣衆中造成了“犯罪犯法可以贖買”的錯覺。

二是個別民警法制觀念淡薄,特權思想嚴重,甚至辦人情案、關係案,執法中隨意性、盲目性較大。有的在辦案中隨意行使裁量權,對於二人以上和共同違法案件,不考慮從輕或從重情節,不進行綜合平衡,處罰畸重畸輕,顯失公正,造成情節輕重與處罰力度的失調;有的隨意扣押、沒收財物,甚至扣押財物而不出具合法的手續,特別是對外來人口違法的案件,暫扣物、暫扣款管理混亂,對贓款贓物、違禁品的沒收不上報審批,自行決定;有的強調形勢或專項鬥爭需要,湊人頭數而隨意“頂格”處罰或降低辦案要求;有的隨意盲目執法,隨意傳審嫌疑人,動不動就給當事人戴手銬罰跪罰站,

甚至動手動腳,造成羣衆投訴,執法被動。在執法檢查中,隨意性較大,想檢查就檢查,不注重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民、干擾經營者正常活動的現象突出;有的搞行政不作爲,對該發放的許可證、執照卡着不辦,在履行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時,敷衍塞責,引起行政訴訟。

三是行政執法中重實體輕程序較爲普遍。這方面的主要表現爲:立案重視不夠;告知、聽證程序流於形式的多;留置盤問和傳喚混淆使用,手續不全,超期留置;送達執行重視不夠,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有的濫用罰款或顯失公正處罰,怕送達執行時案件可能要“翻”而不進行送達,有的甚至抓住當事人不願張揚的弱點,達成“君子協議”,裁決前在送達回執空白上讓當事人簽字,以圖省事;證據意識淡薄,對證據不作保全或保全不合法,導致行政訴訟時的被動或敗訴。

四是執法程序不配套,執法手段和措施滯後。一方面,對留置盤問、強制約束、搜查、取締、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作爲查處治安案件的必要手段明確不夠,執行程序和方式沒有統一的規定和法律文書,實踐中往往把刑事案件中的搜查、扣押等手段用於辦理治安案件;另一方面,對行政罰款的強制執行如查封、扣押、拍賣如何辦理程序不明確,實踐中難以操作。特別是隨着執罰分離制度的

實施,此問題將更突出。

五是執法透明度不高。當前公安機關的執法規定、執法程序、執法依據、執法結果、執法紀律、執法監督途徑等規定缺乏公開性,透明度不高,羣衆搞不清,缺乏瞭解,執法監督難,因此而對公安機關公正執法普遍存在疑慮,嚴重影響了警民關係。

二、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成因分析

一是執法者素質不高,法治觀念不強,對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確的認識。個別民警在力戒、執行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中存在消極情緒,執行不力,工作還是老一套模式;有的認爲行政執法規定太嚴,監督太多,工作起來怕擔風險、負責任而在辦案中縮手縮腳,該處罰的不敢處罰,存在着謹慎畏難情緒。客觀上公安行政範圍涉及面廣,近年來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較多,沒有形成完整的行政法規系統,再加上教育工作跟不上,民警一時難以適應日益繁重的執法工作。

二是現有公安體制和警務方式不夠完善。現有的公安後勤保障體系受地方財政的制約,與公安工作、經濟建設不能同步進行,造成執法活動在功利病態中惡性運作。派出所正在實行的一區一警模式,在體現警力下沉、警務前移、便民服務上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基於警力不足的現狀,客觀上使民警處於單兵作戰狀態,不利於公正執法,不利於治安案件的依法查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是執法環境有待改善。執法環境的優劣對嚴格執法有較大的影響。當前,以權壓法、以盲代法、長官意志、“政府”行爲、社會上人情世故等因素對執法活動產生很大沖擊,加上公民法律意識的淡薄,妨礙執法現象經常出現,影響了依法行政。

四是執法監督力度不夠,監督制度不健全。現在對公安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社會監督又缺乏必要的形式。而公安內部執法監督由於執法制度不健全,關係未理順,事前監督重視不夠,力度不大,缺乏公開、公示制度;事中監督的內部法制部門在審覈時由於照顧方方面面的關係,審覈把關不嚴,審覈不完全到位,有的甚至流於形式;事後監督由於怕影響公安機關的名譽,一些辦案單位往往主動做當事人撤訴的思想工作,或進行私下協議,結果是變更處 罰,作降格處理了事。另一方面,事後監督的錯案追究責任制得不到完全落實,該追究的責任沒有追究。

三、解決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對策探討

一是轉變觀念,提高民警執法水平,適應執法工作需要。法律是靠人來執行,靠人來遵守和維持的。公安行政執法的好壞,最基本最關鍵的因素是公安執法人員的素質。因此,各級公安機關和民警要轉變觀念,切實消除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樹立依法行政意識,樹立保護公民民主權利的意識,樹立對法律負責的思想,自覺貫徹依法治國方略,自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金錢誘惑,自覺抵制人情風對執法工作的影響、干擾。要堅持實行民警執法資格執證制度,運用脫產、半脫產和傳、幫、帶等方式強化崗位學法,熟悉掌握法律的規定、程序和注意的各個環節,使法制教育、培訓制度化、網絡化,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

二是深化公安改革,改善公安後勤保障體系。針對公安機關面臨警力不足、經費緊張等因素,大膽進行公安體制改革,把機構設置、後勤裝備、科技設施等公安建設納入國家建設的總體規劃,與經濟建設同步發展。實行“利益規避”制度,使執法活動不再包含具有執法主體的自身利益,妥善解決嚴格執法與後勤保障的矛盾,從根本上解決公安資源保障問題。合理配置警力,科學分工,使各警種既職責分明,又互相配合,協同作戰。增強執法效益觀念,充分運用強有力的行政執法手段進行依法行政管理,以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

三是規範行政執法行爲,完善執法程序和制度。公安行政執法是公安機關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主要方式,必須有相應的措施和制度來保證。針對當前公安行政執法中的薄弱環節,切實將各項行政執法活動納入規範化、制度化軌道。

1、制定公安行政程序規定,保障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公開性和合法性,嚴格規範行政扣押、證據登記保存、查封、取締等制度,並規定相應的執行方式,增強實際操作性,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

2、規範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制定強制執行的制度,將查封、扣押財物的拍賣或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規範化、制度化。

3、加強立案查處工作,規定一般行政案件查結時間,規範接處警制度和工作在立案時明確指明辦案責任人,以杜絕行政案件立案、查處的隨意性及時發現和糾正執法過錯和失職行爲。

4、嚴格許可證執照發放、履行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的實施細則,嚴格各項辦證制度,從程序上有章可循。

四是加強執法監督,健全執法監督體系。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行政執法監督是公安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提高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水平、廉潔高效的重要途徑。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爲此,公安機關一方面要加強公安內部監督,強化以法制部門爲主導,以政工、紀檢、監察、督察、信訪及業務部門爲輔助的執法監督隊伍建設,確立執法監督的責任,強化執法監督的手段,逐步實現內部監督的正常化制度化、法律化。實行案件評議考覈製法制部門要通過案件審覈、行政複議、理賠等形式,敢於監督並善於監督,樹立執法監督權威。加強對調解案件的監督,防止辦理人情案、關係案而漏罰當事人。嚴把審覈關,並在監督中提供法律指導和服務,同時加強對不受理、不立案不查處等不作爲執法行爲的監督。真正把“兩公開一監督”制度落到實處,健全完善公開公示制,推行“陽光作業”,公開辦事內容、辦事程序、辦事紀律、辦事結果和投訴監督途徑,便於羣衆瞭解和監督,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消除產生腐敗的土壤,使各項警務活動和執法行爲置於人民羣衆的監督之下。

【第14篇】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狀況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國家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深入開展,一大批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了有效查處,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規工作的形勢仍不容樂觀,究其原因,都與法制不健全和執法不嚴有直接關係,特別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比較突出,需要着力加以解決。爲此,近期xx總理對全國整規工作作出重要批示:“關鍵在建立健全法制,嚴格執法。只有這樣,纔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筆者結合長期從事基層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就整規工作中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現狀及對策作以初淺的分析,以期對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能有所借鑑和幫助。

銜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質量技監部門主要承擔依法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僞劣產品違法行爲的行政執法工作任務。具體來講,主要是關乎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棉花、計量執法和特種設備等重點產品和重點領域的執法打假工作。在這些執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該案件實際主要由工商部門予以移交,但有時會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經營案件等。從近幾年筆者所在質量技監部門的執法打假工作實踐來看,符合上述移送標準,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基本沒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和條件。

存在的主要問題

就筆者近年來的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來看,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需明確和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即何種行政執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還不夠完善和明確。

當前,涉及質監行政執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有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及非法經營案件等。根據現行《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詐騙罪、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基本上還比較清楚,或者說質監部門對此還有所瞭解。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則極爲複雜,目前質監部門對此的瞭解和掌握還遠有差距。而長期以來由於打假的呼聲持續高漲、打假的力度不斷加強,涉及犯罪的生產、銷售僞劣產品、詐騙、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假冒註冊商標等行爲因易於辨別、判斷且公憤極大而被違法犯罪分子所摒棄或轉入更爲隱蔽的狀態,所以此類行爲在當前質監行政執法實踐中的查處比例漸趨下降。而由於國家“從源頭抓質量”指導思想的確立和相應措施的實施,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認證認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關乎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等產品的經營活動必須首先獲得相關資質認可(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方能從事,所以對這些領域的質監行政執法重點就是審驗生產、銷售者的相關資質或其經營的產品的相關資質,即審驗其是否獲取了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證照,而並不需要對相關產品的內在質量情況作進一步的判定,實際上大多產品的內在質量並非存在問題,關鍵是未獲得國家的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相關手續。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質監行政執法所查處的無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案件在確定是否屬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範圍時就產生了標準和條件較爲複雜而無法明確的問題。因爲,與之相連的可能是非法經營罪,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極爲複雜,就目前質監部門的判斷能力來講對此還無法予以明確。所以,亟需對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予以完善和明確。

(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還不能適應及時準確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形勢要求。

刑事責任是最爲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是否給予某種行爲以刑事處罰是極爲嚴肅、極爲專業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質在內的較高的綜合素質才能勝任。而目前,質監行政執法人員大多非法律專業出身,且素質參差不齊,加之長期從事質監某一類型的單一的執法工作致使知識面窄、思維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時準確地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顯然是力不能及的。具體辦案的執法人員如此,作爲是否移送的審批人,有關負責人也存在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當然,由於缺乏對刑事司法工作的瞭解和相應的實踐經歷,具體辦案的質監行政執法人員也無法全面、準確落實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關調查取證工作,從而可能使在真正面臨移送案件時因能力問題而喪失追訴最佳時機的顧慮無法消除。所以,移送諸多環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顯然制約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有效開展,而這當中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是最爲關鍵的制約因素。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還缺乏明確有效的的工作機制。

從先前的質監與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繫實踐看,大多情況下,質監部門在行政執法工作遇到極大阻力時應請求公安部門予以協助配合,或遇到專項整治工作任務時,雙方各司其職、協同配合。而檢察機關則往往是以查辦貪污賄賂案爲目標主動突擊檢察,指導幫助行政執法機關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斷鑑別能力和水平的服務性工作則極爲薄弱,甚至缺失。至於法院,在發生行政訴訟案件時纔可能與行政執法機關發生聯繫,平時基本上沒有太多的業務往來。總之,可以說,目前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在有關業務工作的往來上是少量的、即時性的,相互間的工作聯繫機制是鬆散的、不穩定的、模糊的。就具體細節而言,行政執法機關在發現有涉嫌移送案件時,向刑事司法機關的哪一具體部門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終審覈結果又如何予以反饋等問題不一定行政執法機關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機關也未必就此類問題向行政執法機關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聯繫機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因素。

幾點意見和建議

針對上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筆者認爲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行政執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刑事法律知識的培訓教育。在這方面,主要是加強《刑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教育,使其強化在行政執法過程當中會發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和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執法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必然要求的認識。同時,也進一步明確移送的基本標準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體操作的有關知識,從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有關移送業務工作的培訓指導。在這方面,主要是對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以及移送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等有關內容予以培訓指導。因爲,不論是從業務工作範圍、業務知識和技能,還是從實踐經驗等諸多方面來講,對犯罪案件的偵查、審覈、認定等工作,行政執法機關都遠遠無法與刑事司法機關相媲美。所以,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應儘快完善和明確。在這方面,主要是由有關機構作爲牽頭或負責單位,商行政執法機關、刑事司法機關討論、論證,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建立和形成長期、穩定、明確的銜接工作模式,克服先前即時、鬆散、模糊的銜接工作缺陷,以有利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關鍵,也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所要解決問題中的當務之急。

總之,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對於嚴格依法行政,嚴格依法司法,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促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意義。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調研和探討理應受到社會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司法部門的重視和關注。

【第15篇】2022年行政執法調研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祕書長,各位委員: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xx年工作要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志斌爲組長,部分常委會委員、城建環資委委員和市人大代表爲成員的調研組,於3月31日至4月1日,就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組聽取了市人民政府工作彙報,實地查看了青工路便民市場、富強南路人力市場、鞍山道五四市場、學府道市場的清理整頓情況以及東寶明膠西側、和平三隊、昌福村、三道沙河村、和平市場等地違法建設的拆除情況,並與市人民政府交換了意見。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牛俊雁、副祕書長劉程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領導及相關人員參加了調研活動。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爲適應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需要,我市於xx年3月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綜合行使城市規劃、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市政管理以及部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三年來,市人民政府及市執法局等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不斷探索執法管理體制機制,依法履行城管執法職能,爲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做出了積極努力。特別是今年以來,緊緊圍繞創建國家衛生城市這個目標,強化落實創衛任務,全面履行市區兩級城管執法職能,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各項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主要體現在:

(一)建章立制,理順體制,城管執法向規範化方向發展

市執法局成立以來,先後制定出臺了《包頭市查處違法建設暫行辦法》、《包頭市店招設置和迎街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包頭市社會市面商店展示、促銷、文化、體育、慶典儀式和宣傳活動管理辦法》、《包頭市城區道路公共場地分類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對規範和完善城管執法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和制度化的軌道。確立了“市區結合,以區爲主”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確定了城管執法職能和兩級執法主體,明確了市執法局與市規劃、建設、公安、環保、工商等部門的執法職能銜接問題。推行並逐步完善城市管理“網格化”制度,把城市管理的重心落實到基層,形成“包片劃段、明晰權責,一層抓一層、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二)集中整治,疏堵結合,強化市容市貌長效管理

三年來,積極配合文明城市再評選、創衛等重大任務安排,及時開展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和重點鞏固活動,開展了數十次大規模的市容市貌、戶外廣告和各類標識專項整治行動,共治理“六亂”現象5萬餘處;取締亂設燈箱、立地廣告3200餘處;取締燒烤攤點800餘處,規範100餘處;規範工地圍擋289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2萬多份,有效改善了城市市容環境。針對市容市貌執法管理的特點,採取疏堵結合的管理模式,將管理寓於服務之中,在服務的過程中實現管理目標。如在整治佔道經營零散攤點的執法中,不再簡單地取締封殺或罰款處罰,而是從便民利民出發,管理與服務並舉,積極聯繫場地,尋找市場空閒資源或新開市場,引導佔道商販“進店面、進居民小區、進市場”規範經營。通過服務,把“強行取締”變“合理安置”,既達到了改善市容面貌的目的,又保障了商販的經營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三)嚴格執法,日常巡查,抓好違法建設的查處和拆除工作

三年來,重點對g6高速公路兩側、“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地的違法違規建築進行了集中整治拆除。共組織大型拆除行動180餘次,出動執法人員35000人次,執法車輛6600臺次,動用大型工程機械400臺次,拆除各類違法建設3300多處、100多萬平米,拆除違法圈地3000餘畝,砌牆2萬餘延長米,拔除違法栽種苗木近60萬株。通過有力控制和拆除非法建設,爲市區兩級政府直接減少徵拆費用約20億元。每天均保證400餘名執法人員(佔全系統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在一線巡查,對違法建設基本做到了早發現、早介入、早查處,力求將違法建設消除在萌芽狀態。目前全市違法建設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實現了“增量爲零、存量遞減”的目標。

(四)內練素質,強化監督,樹立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新形象

市執法局組建以來,始終高度重視幹部隊伍建設,以建設一支素質好、業務精、效率高、作風正的行政執法隊伍爲目標。先後制訂完善了《包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文書使用規定》、《行政處罰案卷規範》等一系列內部規章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系統、科學、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抓崗位培訓、組織技能競賽、開展理論研討,規範執法行爲和執法程序,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案件處理能力明顯提高;正確處理好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關係,嚴格落實城管執法人員的“五條禁令”,執法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不斷增強。設立12319羣衆投訴舉報熱線等,主動接受社會各界、人民羣衆、新聞媒體的監督,積極辦理市民和社會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建議、意見和投訴。xx年,全系統共查處損害羣衆利益的行風案件11件,除名和處分違規違紀人員21名。在全市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中,得分和排名較以往都有所提高,城市管理執法得到廣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存在的問題

(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主要職權等仍需進一步明確

目前,國家還沒有針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其他城市的城市管理從體制、機制上都不統一。我市在成立執法局時,按照三定方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集中行使“7+1”項職能,將城市規劃、綠化、市容衛生、市政、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分行政處罰職權統一由執法局行使。這些職權都是從其他部門劃轉過來,劃轉的職能也不很完整,其主體資格、主要職能、管理權限、強制措施以及與其他相關部門的關係都沒有完全理順。另外,城市管理執法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這些法規都是一些專項法規,互相之間沒有呼應,缺乏系統性和連貫性,導致執法過程中出現法律漏洞和矛盾。執法隊伍對一些違法行爲的查處,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執法的機制還不順暢,科學、規範、高效的城市管理體系仍未形成

目前市區兩級執法部門之間的管理體制不暢,沒有形成全市城管工作統一領導的格局。我市現行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爲主”的城管體制,市區兩級執法局之間的關係不是領導關係,而是指導關係,難以對區局形成有效的管理,工作難以得到有效貫徹和落實。同時,城管執法部門與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執法職責存在交叉,科學、規範、高效的城市管理體系仍有待建立和完善。

(三)由於市場佈局不合理,城市管理難度加大

違章佔道經營現象在我市一些新建小區和街道依然較爲突出。流動擺賣、亂設攤點,導致市場經營秩序混亂,市場周邊環境髒亂差,給城管執法帶來很大的工作難度。雖經多次整治,但效果不理想,主要是因爲市場佈局不合理、數量不足、相對規模較小,難以滿足羣衆生活需求和個體商販的經營需求。如果只是一味取締整治(即堵),而不能科學合理規劃設置市場(即疏),違章佔道經營的問題將會不斷反彈,屢禁不止。

(四)城市管理信息化水平較低,管理手段相對落後

現代城市管理需要現代的科學技術手段。隨着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管理數化已經勢在必行。積極推進數化城市管理工程建設,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平臺,將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我市目前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相對滯後,對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的監管仍是傳統的人力爲主的管理模式,管理效能較低。

(五)行政執法保障還不夠有力,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市執法局仍沒有自己的辦公場所,一直租用着個體企業的用房,幾個直屬大隊都分別借住在臨時場所,辦公設施陳舊、環境擁擠。各區執法局辦公經費仍顯不足,執法車輛等必要的執法裝備也相對缺乏,這些都一定程度地制約了工作的正常開展。城管執法人員臨時工及合同制聘用人員佔現有人員近一半,這些人待遇較低,素質參差不齊,存在執法不規範、不文明的現象,有的甚至態度粗暴,引起了羣衆的反感;有的不注意工作方法,習慣於“以罰代管”;還有個別執法人員存在吃拿卡要的行爲,損害了隊伍形象。

三、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城管執法法規制度體系,進一步理順城管執法機制

要結合我市實際,總結工作經驗,適時制定統一的操作性強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規,明確城管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職權責任、管理依據、工作規則,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納入法制化軌道。要修改完善城市管理相關辦法,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研究制定加強城管執法的考覈辦法,建立有效的獎懲考覈機制,通過建章立制、落實責任、嚴格考覈,確保長效管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以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爲目的,合理調整政府有關部門之間以及市區兩級城管部門之間的職責與權限,進一步明確劃分和理順各相關部門在城市管理中的職能分工,建立相應的協調配合機制,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高效、有序的城管執法工作長效機制。

(二)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代表着政府的形象,需要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要深入社區和居民家庭開展宣傳教育。大力宣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提高市民的自身素養和城管意識,使廣大市民能夠自覺自願地理解、支持、參與、配合城管執法工作,鼓勵市民對違法行爲履行舉報義務,從而爲城管執法工作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三)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科學合理設置便民市場

在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規劃中要統一考慮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居民生活需求和居住小區功能配套等問題,科學合理地規劃設置農貿市場、便民商業網點等。要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建設,從源頭上解決馬路市場、市容市貌雜亂等問題。同時可以考慮在尚未配套的老舊小區、市民聚居區、背街小巷劃出一些空地,作爲便民市場。特別是在低收入羣體集中的地區,投資建設一些低租金或者免租金的菜市場,在解決居民生活需求的同時,兼顧解決部分低收入羣體的生存問題。

(四)加強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要抓緊做好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建設,依託全市電子政務統一平臺,建立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等城市管理的數化監控體系以及市民投訴平臺。儘快實現數城管,有效優化管理資源,建立跨部門的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部門聯動機制,實現城市管理事件的及時發現、統一調度和快速響應,提高城市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學化水平。?

(五)正確處理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關係,力求取得更好的執法效果

要牢固樹立城市管理執法就是服務的理念,既要嚴格執法,切實履行職責,維護執法的嚴肅性,又要推行文明執法,着力改進執法方式。要從實際出發,關注民生。切實改變以罰代管的傳統執法模式,杜絕粗暴執法行爲的發生。要通過提高管理與執法的服務意識,變被動管理爲主動服務,減輕執法阻力,降低執法成本。要大力推行陽光執法,通過建立內部監督制度,提高管理與執法的透明度,置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於廣大市民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之下,力求取得更好的執法效果。

(六)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自身建設,樹立城管新形象

要加強城管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強化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培訓,實行執法人員業績考評、資格管理和輪崗制度,切實提高聘用人員待遇,增強執法隊伍活力。要逐步改善行政執法裝備和辦公條件,確保城管執法部門合理的經費安排。要深入研究執法安全保障問題,不斷增強執法人員安全意識和防範技能,建立城管執法與公安機關聯動機制,建立暴力抗法的預先控制和應急處置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爲,切實維護執法人員合法權益。

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狀況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國家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深入開展,一大批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了有效查處,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規工作的形勢仍不容樂觀,究其原因,都與法制不健全和執法不嚴有直接關係,特別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比較突出,需要着力加以解決。爲此,近期xx總理對全國整規工作作出重要批示:“關鍵在建立健全法制,嚴格執法。只有這樣,纔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筆者結合長期從事基層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就整規工作中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現狀及對策作以初淺的分析,以期對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能有所借鑑和幫助。

銜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質量技監部門主要承擔依法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僞劣產品違法行爲的行政執法工作任務。具體來講,主要是關乎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棉花、計量執法和特種設備等重點產品和重點領域的執法打假工作。在這些執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該案件實際主要由工商部門予以移交,但有時會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經營案件等。從近幾年筆者所在質量技監部門的執法打假工作實踐來看,符合上述移送標準,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基本沒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和條件。

存在的主要問題

就筆者近年來的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來看,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需明確和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即何種行政執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還不夠完善和明確。

當前,涉及質監行政執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有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及非法經營案件等。根據現行《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詐騙罪、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基本上還比較清楚,或者說質監部門對此還有所瞭解。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則極爲複雜,目前質監部門對此的瞭解和掌握還遠有差距。而長期以來由於打假的呼聲持續高漲、打假的力度不斷加強,涉及犯罪的生產、銷售僞劣產品、詐騙、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假冒註冊商標等行爲因易於辨別、判斷且公憤極大而被違法犯罪分子所摒棄或轉入更爲隱蔽的狀態,所以此類行爲在當前質監行政執法實踐中的查處比例漸趨下降。而由於國家“從源頭抓質量”指導思想的確立和相應措施的實施,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認證認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關乎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等產品的經營活動必須首先獲得相關資質認可(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方能從事,所以對這些領域的質監行政執法重點就是審驗生產、銷售者的相關資質或其經營的產品的相關資質,即審驗其是否獲取了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證照,而並不需要對相關產品的內在質量情況作進一步的判定,實際上大多產品的內在質量並非存在問題,關鍵是未獲得國家的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相關手續。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質監行政執法所查處的無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案件在確定是否屬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範圍時就產生了標準和條件較爲複雜而無法明確的問題。因爲,與之相連的可能是非法經營罪,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極爲複雜,就目前質監部門的判斷能力來講對此還無法予以明確。所以,亟需對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予以完善和明確。

(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還不能適應及時準確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形勢要求。

刑事責任是最爲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是否給予某種行爲以刑事處罰是極爲嚴肅、極爲專業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質在內的較高的綜合素質才能勝任。而目前,質監行政執法人員大多非法律專業出身,且素質參差不齊,加之長期從事質監某一類型的單一的執法工作致使知識面窄、思維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時準確地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顯然是力不能及的。具體辦案的執法人員如此,作爲是否移送的審批人,有關負責人也存在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當然,由於缺乏對刑事司法工作的瞭解和相應的實踐經歷,具體辦案的質監行政執法人員也無法全面、準確落實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關調查取證工作,從而可能使在真正面臨移送案件時因能力問題而喪失追訴最佳時機的顧慮無法消除。所以,移送諸多環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顯然制約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有效開展,而這當中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是最爲關鍵的制約因素。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還缺乏明確有效的的工作機制。

從先前的質監與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繫實踐看,大多情況下,質監部門在行政執法工作遇到極大阻力時應請求公安部門予以協助配合,或遇到專項整治工作任務時,雙方各司其職、協同配合。而檢察機關則往往是以查辦貪污賄賂案爲目標主動突擊檢察,指導幫助行政執法機關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斷鑑別能力和水平的服務性工作則極爲薄弱,甚至缺失。至於法院,在發生行政訴訟案件時纔可能與行政執法機關發生聯繫,平時基本上沒有太多的業務往來。總之,可以說,目前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在有關業務工作的往來上是少量的、即時性的,相互間的工作聯繫機制是鬆散的、不穩定的、模糊的。就具體細節而言,行政執法機關在發現有涉嫌移送案件時,向刑事司法機關的哪一具體部門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終審覈結果又如何予以反饋等問題不一定行政執法機關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機關也未必就此類問題向行政執法機關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聯繫機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因素。

幾點意見和建議

針對上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筆者認爲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行政執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刑事法律知識的培訓教育。在這方面,主要是加強《刑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教育,使其強化在行政執法過程當中會發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和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執法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必然要求的認識。同時,也進一步明確移送的基本標準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體操作的有關知識,從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有關移送業務工作的培訓指導。在這方面,主要是對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以及移送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等有關內容予以培訓指導。因爲,不論是從業務工作範圍、業務知識和技能,還是從實踐經驗等諸多方面來講,對犯罪案件的偵查、審覈、認定等工作,行政執法機關都遠遠無法與刑事司法機關相媲美。所以,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應儘快完善和明確。在這方面,主要是由有關機構作爲牽頭或負責單位,商行政執法機關、刑事司法機關討論、論證,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建立和形成長期、穩定、明確的銜接工作模式,克服先前即時、鬆散、模糊的銜接工作缺陷,以有利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關鍵,也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所要解決問題中的當務之急。

總之,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對於嚴格依法行政,嚴格依法司法,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促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意義。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調研和探討理應受到社會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司法部門的重視和關注。

水務局行政執法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xx運河管理局水利執法工作開始於*運河管理局水政監察總隊成立,是海河水利委員會直屬的第一支水政監察總隊。

目前,我局水政監察總隊下設9個水政監察支隊,1個採砂管理支隊,35個水政監察大隊,2個採砂管理大隊,現有水政監察人員218人(含採砂管理執法人員)。

自從開展水政監察規範化建設以來。我局按照水利部、海委統一部署和要求,本着“邊建設,邊執法”的原則,狠抓了隊伍建設。

我局各級水政機構通過加強水政監察隊伍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各級水政監察人員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級水政監察隊伍在法律、法規、水利政策的宣傳,水事案件的查處,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水資源調查評價水量調度、取水許可,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的基本舉措

近年來,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水利部的規章,按照建管並舉的治水方針,積極有效地開展水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強了水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建設

要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必須造就一支與之相適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爲提高一線執法骨幹在執法辦案中的實際操作能力,我局加強了對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一是組織水政監察人員參加水利部、海委組織的培訓班;二是規定各級水政隊伍每週抽出一定時間組織執法人員結合實際案例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研究;三是支持和鼓勵執法人員參加法律、水政水資源等專業大專函授學習。平時還注重水政監察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在整個水政監察隊伍中開展以提高人的素質爲中心的“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活動。目前,我局大部分專(兼職)職人員,持有所在地方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同時持有水利部的水政監察證。全部水政監察員達到中專(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加大水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爲進一步規範水行政執法行爲,強化水政執法人員的責任,我局制定了《水行政執法評議考覈辦法》、《水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水行政執法行政巡查制度》等一系列辦法和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調動了水政監察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使我局水行政執法工作邁進文明、規範、高效的新階段。同時執法工作也得到廣大羣衆、地方有關部門和各級領導的肯定和好評。

3、執法裝備逐步改善

配備執法必要的交通、通訊、勘查等工具對調動執法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執法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幾年來,在水利部、海委的大力支持下,安排專項資金900多萬元爲基層執法單位配備了部分水政執法專用車,電腦、數碼照相機、錄像機、望遠鏡等一大批執法、聽證工具和設備,使我局基層各級水政監察隊伍日常巡查和執法交通裝備不足的問題得到改善,水政執法反應能力得到提高。

4、水行政執法力度不斷得到加強

近幾年,我局基層水政監察隊伍堅持集中性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工作思路,通過周密的部署,在管轄範圍內開展了水行政執法大聯動活動,具體是以法律爲準繩,以事實爲依據,採取各單位上下、左右,以及與其他部門內外聯合的形式,利用法律、行政、宣傳等手段相結合的方法,集中查處破壞河道、堤防違章建築案件,拆除了大量的涉河違章建築物,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我局各級水行政執法單位充分發揮《防洪法》賦予職權,查處了一大批水事違法案件,據統計,*年共查處各類違法案件4952起,有效地維護了河道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主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水行政執法依據欠缺,影響執法力

在現行的水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中,存在着缺陷,給執法工作帶來嚴重阻礙,降低了水行政執法的威懾力。以漳河採砂爲例,新《水法》對河道採砂的許可制度、禁採區和禁採區均作了明確規定,但對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僅提出“由國務院規定”,至今國務院沒有出相應配套的規定,可謂一片空白;《河道管理條例》由於出臺較早,處罰規定相對較弱,主要是“警告”、“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沒收不當收入”等,可操作性較差。比較管用的“罰款”,對有的違章採砂戶來說也只是“罰我一千,我一天能賺回來,罰我一萬,我一星期也能賺回來”。過小的罰款額度對暴利的採砂行業已威懾不大。導致不少業主寧可受罰,不惜鋌而走險。因此,對於一些違法採砂,更是難以採取強硬措施。在實際執法管理過程中,只好打“擦邊球”,應用《防洪法》去“清障”,一旦提起訴訟,沒有勝算的把握。

2、執法水平還有待提高

近年來,我局各級水政隊伍通過素質教育,執法水平雖然有了大幅提高,但離水政監察隊伍規範化要求還有差距。目前隊伍結構中,大專生、本科153人,佔我局全體水政監察人員的70%,這些人員大部分工作在總隊、支隊,基層大隊佔的比例相對較少;隊伍中懂業務的少,半路出家的多;執法水平總體不高,各單位之間存在差距;一部分水政監察員既無法律知識,也無水利專業知識的實際情況存在,即便有專業知識的水政人員有的也不具有獨立辦案能力、綜合處理問題的能力,導致在執法辦案過程中一些案件不能徹底查處。

3、水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還不盡人意

(1)我局基層執法工作存在執法戰線長,執法環境差,暴力抗法時有發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如在去年邯鄲河務局執法人員就曾經多次遭到暴力抗法,水政監察支隊副支隊長被打斷一根肋骨。

(2)地方政府幹預現象還是比較突出,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3)違法案件執行困難。目前基層單位有一部分案件在調查處理終結移送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或者拒絕受理或者久拖不辦,使案件得不到及時處理。如我局的衛河河務局查處的案件中就有3起案件因爲上述原因未能及時執行。究其原因,主要是執行難度大,執行成本高。

4、執法主體地位殘缺執法費用不足

我局各級水行政執法機構只能依據《防洪法》進行處罰,嚴重影響了水行政執法的權威和力度;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交叉等影響了水行政執法的正常進行和執法的嚴肅性;執法經費不足,多年來每年只有30萬元的執法經費,對於全局45個執法單位來說是杯水車薪,使更多的水事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水政監察人員便裝執法,嚴重影響到執法的嚴肅性和威懾力;執法裝備同一標準配置,沒有考慮執法任務的區別,執法難度大、案件多的單位應適當增加裝備。

四、加強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1、加強對水政監察工作的領導

隨着水利建設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事活動中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不斷出現,面對水事活動中複雜的社會問題,必須加強對水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好,工作責任心強的同志配備到水政監察隊伍中來。要根據國家對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和水利執法工作的特點,切實解決好隊伍的編制和經費等突出問題。要轉變思想觀念,轉變工作方法,把水政監察機構作爲各級水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做到機構落實、人員落實、經費落實、辦公設備落實和執法裝備落實,強化隊伍建設。

2、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水政監察肩負着水行政主管部門貫徹依法治水,維護正常水事秩序,建設現代化水利,營造良好水環境的重擔。水政監察隊伍要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當前主要抓好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法巡查制度、執法辦案制度、培訓與考覈制度以及水政監察員行爲規範等制度的規範與落實,做到管理有序,執法有章可循。

3、敢於執法,勇於辦案

近幾年來,我局水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水事違法活動,但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受人口、資源、環境因素影響,非法佔用河道現象依然比較嚴重,違法勢頭依然比較兇猛,安全隱患依然存在,而我們的一些執法隊伍卻執法不到位,遇到困難不敢碰硬。因此,必須強調要大膽執法、敢於執法、善於執法。堅持運動性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工作思路,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積聚執法力量,在水利部門之間、水利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開展水行政執法大聯動,增強執法力度,擴大執法影響,提高執法效果。強化執法同時要積極爭取地方相關部門的支持。要主動與法制、公安、法院等部門加強溝通。通過溝通一方面可以防止水政執法在複議、訴訟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的被動,另一方面也使各相關部門對水政執法案件進行快速有效的處理和執行。

4、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

按照水利部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水政監察隊伍規範化建設“八化”的要求,各級水政隊伍一定要有專職的隊伍、專職的人員、專用的裝備,否則辦案規範化、執法現代化就是一句空話。要積極開展水政人員的業務學習培訓和政治思想素質教育。一支執法隊伍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決定於接受再教育和培訓情況。對水政監察員要開展經常性的系統培訓,使他們在工作的同時充實相關理論知識,並督促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所以建立起系統的業務培訓制度就顯得尤爲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培訓要從實際工作出發,從水政監察員的實際需要去組織,不走過場,不流於形式,切實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打牢執法能力培養的基石。在加強培訓工作的同時,也要嚴把隊伍進人關,吸納高素質人才進入執法隊伍;對不適合在執法崗位工作的人員要調離執法崗位,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戰鬥力和執法水平。

加強基層水政隊伍的建設。目前大部分基層河務局水政監察人員不足,有的只有2名或3名執法人員情況,加上執法戰線點多面廣,所以監督的效率較差、漏洞較多,往往出現水事違法行爲已發生多時,而水政執法單位卻遲遲未發現的現象。正是因爲對違法發現較遲,不能及時予以制止及查處,也從一定程度造成了執法成本的增大。因此必須要加強基層水政隊伍的建設,在水事違法行爲多發、易發河段,逐步形成完善的水政執法網絡體系、增加信息量,從而達到管理方式從事後管理向事前管理的轉變。

5、建立必要的監督機制

執法中,任何環節的失誤,都會導致執法的無效。要真正解決這一問題,除了要在執法中嚴格程序,公正處理每一起案件之外,還要建立起必要的監督制度,主動接受各方監督,虛心聽取各方意見。有效的監督機制,不僅能促進水政執法工作和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防止執法過錯,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執法人員的必要措施。今後,上級水政機構應加強對下級水政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建立起必要的備案審查制度,對下級執法單位的重大處罰案件和重大的水事活動,要及時報告、備案、審查。在年度考覈中,有關的責任目標要進一步細化,切合工作實際,不使考覈工作流於形式。

6、強化水法宣傳力度,改善執法軟環境

在宣傳中加強對重點對象的宣傳。包括:各級領導機關和涉水部門的領導幹部、執法人員、水政管理相對人的廣大社會羣衆。對不同的對象,宣傳教育的內容與要求也要有所區別。在宣傳方法上,除了採用一般的宣傳教育方法外,還根據水行政管理工作特點與宣傳教育對象的不同,進行系統部署。採用符合實際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根據對象的不同,分步驟實施。並應堅持做到“三個結合”,即突出性宣傳與經常性宣傳相結合、向廣大羣衆宣傳和向各級領導宣傳相結合、重點宣傳水法規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以期從根本上由水行政執法隊伍被動執法向水行政管理相對人自動學法、守法的局面轉變。

堅持執法與宣傳相結合。在每一次專項執法活動開展時,均應注意加大宣傳力度,大造輿論聲勢,讓宣傳爲執法鋪路。通過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在報紙和網站上刊登信息、刊登新法規等方式,增強宣傳效果。通過宣傳,減少違法行爲,同時也減少執法成本。

國稅局規範稅收行政執法情況調研報告

稅收行政執法是稅務機關的重點工作。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和客觀要求,也是稅收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和重要保障。我市國稅系統經過多年的稅收行政執法規範,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對完備的稅收行政執法體系,依法治稅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但由於稅收行政執法受到立法、執法監督、執法環境、執法人員素質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當前稅收行政執法仍面臨一些問題的困擾。爲此,筆者就當前稅收行政執法現狀中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一點思考,僅供大家參考。

一、稅收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立法的滯後阻礙了稅收執法的發展。現階段,我國稅收立法總體上是協調的,稅收制度比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稅收基本法還是一項空白。稅收基本法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其他稅收法律、法規,它對稅收的基本制度、稅收的立法原則、稅收立法的管理權限等基本內容進行規定。二是稅收法律規範的級次不高。具有法律層級的稅收規範只有《稅收徵管法》、《企業所得稅稅法》和《個人所得稅》,絕大多數的稅收規範是以法規、規章、稅收規範性文件等形式存在並實施的。三是個別稅法政策複雜,理解、操作難。如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當前在我市稅務機關內部能真正理解運用好該法的稅務行政執法人員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權不足、缺位。制定稅收地方規章必須得到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授權。在當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爲了促進本地區經濟的發展,或解決本地區的實際問題,必然尋求非規範途徑對這種體制的突破。

(二)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和考覈評議制未得到真正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早已制定下發,稅務系統爲落實追究辦法,在這方面做過許多工作,一些執法過錯行爲得到了追究。但總的來說執法責任追究在基層局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執法崗責不清,即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不明確,已經明確的也不夠具體,不夠科學,稅收管理員感到執法責任重大。二是考覈評議不完善。在基層稅務機關中,由於法制機構沒有單獨建立起來,根據當前基層局人員配備和內設機構職能,還沒有一個內設機構能夠擔當起執法評議的職能。三是責任追究難於下手。由於非執法崗責任追究沒有建立起來,造成執法崗和非執法崗職業風險不均,執法崗位責任大,風險大,但工資獎金待遇與非執法崗並無太大差別。四是稅務人員流動時責任難以追究,不數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執法的程序和證據意識不強。當前稅收執法領域,“重實體,輕程序”的事件屢見不鮮。如實施行政處罰時,不事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達;進行稅務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扣押、查封商品、貨物,不開具收據或清單。稅收執法過程中出現許多證據採集運用不規範的現象。如取得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複印件沒有經保管部門蓋章,也沒有註明原件的出處;取得會計賬冊複印件沒附說明材料,也未經被採集單位覈對蓋章。需要認定主要事實,提供的證據不能有力證明事實的存在。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之間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等。

(四)稅收行政執法的環境需要進一步的優化。從稅務機關內部來講,“稅收計劃管理”仍廣泛的影響依法治稅的發展。“稅收任務一票否決”仍成爲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考覈重要內容。從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來看,政府幹預稅收的現象仍然存在,各級政府爲了搞政績,樹形象,從其他方面干預稅收執法。外部環境還有廣大社會羣衆的納稅、協稅護稅意識和經濟環境的因素。有少數老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的衝擊下,逐步被改改制,過去歷史包袱沉重,但稅收行政執法不講歷史原因,這些老國有企業許多欠稅不能及時清繳,稅收強制措施只能慎用,滯納金更是無從加收。

(五)稅務執法人員執法素質影響稅收執水平的提高。當前稅務執法人員素質總體情況是好的,依法治稅意識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執法更加規範有序,但也存在參差不齊的問題。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稅、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濫執法、隨意執法現象在一定範圍內存在;少數稅收執法人員對有關稅收實體法、程序法瞭解不夠。個別執法人員“以情代法”,以人情踐踏法律,執法的隨意性比較大,對自由裁量缺乏規範。對提高稅務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機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行政執法好壞一個樣。

二、規範稅務行政執法的幾點建議

(一)加快稅收立法的步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建議全國人大盡早出臺稅收基本法,確立以稅收基本法爲稅收領域的母法,以強化稅法的系統性、穩定性和規範性,併爲單項稅收立法提供依據和範例,最終建立一個以稅收基本法爲統領、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並駕齊驅的稅法體系。提高現行稅收法律規範的等級,對比較成熟的稅收法規、規章可以通過人大立法,上升爲法律層級。按照事權與稅權相一致的原則,授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權。立法要考慮執法現狀,對稅法與會計的差異問題要儘量縮小。

(二)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稅收執法責任制包括執法責任、評議考覈、和責任追究三個方面,三方面相輔相成,配套實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須明確稅收執法責任,就是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學、完善的評議考覈體系。在省、市、縣局內部單獨設立政策法規處(科、股),最好在基層分局也配備專職法制員,充實一定的人力,負責評議考覈的調查取證,並提出責任追究處理建議,提交該稅務機關成立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考覈評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對應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爲必須嚴格追究。對考覈評議委員會作出的責任追究決定由人事、監察等機構負責執行。對非執法崗也應建立嚴密的崗責評議考覈體系,並對其過錯行爲嚴格責任追究。

(三)進一步規範行政程序和證據採集行爲。建立完整的稅收執法程序是規範執法的基礎,也是稅務部門多年來探索並付諸實施的重要工作。這一工作的重點主要體現在稅收徵收管理程序、稅務行政處理程序和稅務行政救濟程序三方面,它們互相聯繫,是徵納雙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當前各級稅務機關從上到下要借推廣使用大集中徵管軟件爲契機,全面規範各項徵管執法行爲,重點規範各項執法程序。對證據的規範做到依法採集證據,任何行政行爲必須有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實要件爲基礎;每一個事實要件必須有相關的事實證據,各種證據材料內容應該一致,證言之間、證言與證物之間、證物與其他證物之間,應互相印證,符合邏輯關係;每一個證據材料來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無可非議。

(四)營造良好的稅收執法環境,提高稅收執法透明度。一是嚴格按照“依法徵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的工作方針組織稅收收入,通過考覈執法水平與任務完成情況相結合的辦法來考覈稅務機關的工作績效。二是整頓和規範稅收秩序,營造一個相對寬鬆的、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特別要利用互聯網絡信息化的渠道,讓廣大網民來參與、監督稅收執法。三是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從宣傳的方式、內容和途徑等方面都要有大的改進。對“用稅”情況要實現逐步透明化、民主化,解決納稅人“用稅”之憂。通過正、反兩方面的例子來引導納稅人依法納稅。四是對我市老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引導和扶持,幫助其早日擺脫困境,依法履行各項納稅義務。

(五)教育培訓與考覈評議並舉,建立長效機制,從根本上全面提高全體執法人員的素質。執法人員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建議《執法資格證》實行屆期制,三年爲一屆,到期後重新考試,合格的方可領證執法。執法資格考試要求從嚴,包括考試題目難易程度和考試紀律。對沒有通過執法資格考試的安排在非執法崗位工作。法制教育培訓既要注重形式,更要注重培訓的效果。對執法責任的考覈評議,一定要動真格,一旦發現執法責任過錯行爲,一定追究執法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對執法規範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並與工作績效考覈、幹部任用掛鉤。通過這種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