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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要論

隨着全球經濟一體化,國際性的交易越來越多,國際性的法律制度越來越發揮着重要的作用,如何認識和使用這些法律制度就顯得十分重要,否則就會在國際經濟活動中處於不利地位,本文針對我市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擬對反傾銷法律制度中的幾個需要明確的問題做簡單的論述。

反傾銷要論

一、反傾銷制度的本質:公平競爭的守護神

現象: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對外貿易取得了迅猛的發展。伴隨而來的是貿易摩擦不斷升級,衆所周知在全球提起的反傾銷訴訟逐年下降的同時,國外對中國的反傾銷訴訟不降反升。近十幾年來,世界各國對中國的反傾銷投訴此起彼伏,我國已成爲反傾銷最大的受害國。國外對我國反傾銷的特點主要表現爲:1.提起反傾銷訴訟的次數頻繁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針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立案數量呈快速增長趨勢。20世紀80年代平均每年立案6.5起,90年代的年均立案數則猛增至32.1起,1995~2001年上半年,中國遭反傾銷立案數量佔全球案件總數的14.0%,列世界第2位,(歐盟(由於歐盟對外採取一致的反傾銷政策,故分析中將歐盟當作一個國家處理;文中所用的“國家”或“國”均指國家或地區,以下同)列第1位,佔15.7%)新華網在2010年八月中旬發表商務部副部長鐘山的文章,中國去年遭反傾銷案例佔全球40%。2.涉案金額大,損失巨大。1992~2001年,我國遭反傾銷涉案金額合計爲53億美元。2001年當年遭反傾銷涉案金額達12.5億美元,約佔一般貿易出口1120億美元的1%,這只是按立案調查上一年的出口額計算出的涉案金額,實際上反傾銷對出口增長的影響還要遠遠大於涉案金額。一是徵收反傾銷稅期限一般爲5年,反傾銷不僅會嚴重抑制立案當年的出口,同時也會影響今後3~5年內的出口,如果複審繼續延長征稅時間,造成的損失就會更大;二是損害還可能包括企業被迫作出的限制出口數量、遵守最低限價的承諾,這主要是指中止協議的情況;三是一些國家對反傾銷手段的頻繁使用,加大了出口企業和進口商的風險,使它們被迫放棄潛在的商業機會。3.發達國家仍是主要發起國。歐盟、美國是對華反傾銷的主要發起國,雖然反傾銷所涉及的產品大部分屬於歐美國家的夕陽產業,但由於這些產品多屬於勞動密集型,對進口國的就業影響較大,而就業結構調整需增加各種政府和社會支出,在政治上也會對執政黨構成壓力,是各國高度關注的問題,即使涉案產品危及的僅是歐盟個別國家或美國局部地區的少量就業,由於利益相關者相對集中,仍有可能組織起來對我產品提起反傾銷指控。

誤解:在國內許多人對我國產品在國外遭受的反傾銷存在着誤解,認爲是發達國家對我國的貿易歧視,將反傾銷行爲和反傾銷法律制度混淆,其實這是對反傾銷法律制度的誤解,從根本原因來看,這主要因爲我國的企業在入世後,未能調整自己的思想觀念,行爲模式等所致。

本質:從理論上說,“反傾銷”是針對傾銷的存在而實施的,所以對於傾銷含義的理解和確認是分析反傾銷政策的基礎。傾銷的經濟學含義是指出口商以低於本國國內市場價格或成本的價格向國外市場銷售商品的行爲。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傾銷被認爲是價格歧視的一種體現,即出口商對某種商品在國內市場實行高價而在國外市場低價拋售。“反傾銷”是進口國抵制傾銷和消除傾銷危害的一種合法手段,能夠很好地維護進口國的經濟秩序和保護進口國企業的利益。“反傾銷”制度建立的本意是爲了維護全球市場公平有序的競爭,反對價格歧視和惡意的掠奪性傾銷行爲,通過“反傾銷”的手段使得各成員國能夠長期穩定地遵守WTO規則。但“反傾銷”措施的實施必須在合理適度的範圍內進行,超過了合理的範圍,便會成爲一種貿易保護主義的政策

二、反傾銷法律制度的本體:實體與程序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

反傾銷法律制度是國際市場面對國際低價競爭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從形式上看包括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兩部分,這兩部分共同構成了反傾銷法律制度的本體。從國際立法看,主要是國際公約和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世貿組織的反傾銷法律制度。根據WTO有關規定,反傾銷措施的實施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1)傾銷;(2)損害;(3)損害是由傾銷所至,即傾銷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這三個基本條件成爲整個反傾銷法律制度的實體性條件。從國內立法看,各國都是從實體和程序角度進行立法,以市場經濟最爲發達的美國、歐盟和日本最爲典型,其立法有共性的一面,同時他們的反傾銷制度各具特色。美國是最早進行反傾銷立法的國家之一,從1961年至1994年幾經修訂,最終確定了美國反傾銷法徵收反傾銷稅的標準。EU在1968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傾銷法,後經多次修改,現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目的是將WTO反傾銷規則納入歐盟的法律。EU的反傾銷法有自己的特點,其構成傾銷的四個基本要素。日本反傾銷法律的國內淵源主要有三項:《海關和關稅法》、《反傾銷和反補貼命令》、《關於反傾銷及反補貼程序的說明》。這些國家以及其他國家的反傾銷法律制度的共性是:1.實體性規定基本相同:各國反傾銷措施的實施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1)傾銷;(2)損害;(3)損害是由傾銷所至,即傾銷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這三個基本條件成爲整個反傾銷法律制度的實體性條件。2.程序要件的共同點是:提出申訴——初步裁決——終局裁決——法院審查,它包括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其中最重要的是證據制度。3.從本質上看,反傾銷制度是國內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之一,且是一種市場經濟國家的共性的法律制度,是市場機制內生的法律機制,從證據角度講,反傾銷制度所追求的是法律真實,而不是客觀真實。

三、反傾銷法律制度應對:競爭規則的適應

由於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間較短,我國自身的法制建設水平不高,我國的企業如何才能在國際市場上從容競爭,而不致於被動,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看,需要以下幾個主體共同發揮作用:

(一)社會中介機構和學術研究機構。出口企業應該深入研究各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反傾銷法律制度以及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的內容,以便在反傾銷應訴中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但是這項工作十分複雜、專業,社會中介結構特別是律師事務所,要發揮專業的作用。反傾銷法律制度涉及的國家多,理論複雜,因此必須加強應對國外反傾銷法的研究工作,目前,我國法學界對國外反傾銷的研究,特別是法律技術和訴訟實務層面的應用性研究,還比較薄弱。當務之急是要有足夠的人力和經費投入,希望市法學會和商務局能夠起到這方面的作用,促進反傾銷研究的發展。

(二)行業協會

在國外行業協會在組織企業反傾銷應訴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借鑑國外經驗,我國的行業協會應該在組織企業反傾銷應訴方面發揮如下作用:首先是應訴方面的協調,其次是出口價格方面的協調。協調工作包括互通信息,交流經驗和協同行動,再其次,行業協會訂立一些必要的行業規範,再其次,建立健全反傾銷預警機制。反預警機制由各行業協會、商會對本行業內的重點進出口商品建立預警機制,及時收集、整理、分析敏感類進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數據,設置預警線,必要時發出預警警示信息和採取相應措施。從進口國的角度講,在國內產業情況不佳的時候,進口國就容易啓用反傾銷手段來保護本國產業。企業需要了解的事項有:進口國國內市場價格情況、中國產品及進口國本國產品市場份額變化情況、進口國產業有無開工不足、利潤下降、庫存增加,甚至職工大量失業和工廠面臨倒閉等情況。在很多情況下,進口國產業在提起反傾銷前會對進口產品的衝擊發出抱怨(如在媒體上發表文章等),有時會直接找到中國相關企業或行業組織,甚至向中國政府提出意見,或提出磋商請求(在日本、韓國對我反傾銷案中經常有這種情況)。另外,起訴方在正式提出起訴前我方也可能通過有關途徑瞭解到一些信息(如律師的渠道),這些都爲我們的預警工作提供了條件。本企業、本國產品出口的情況。要注意短期內本企業的商品是否出口增長過快,同時價格較低或出現下降(絕對低價或相對低價)。另外,其他中國企業的做法以及行業中存在的某些不規範貿易行爲(如低報關,在已有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規避或吸收反傾銷稅等)也值得關注。進口國整體政治經濟環境及其他因素的影響也可能導致貿易保護案件的發生。當整體經濟情況較好時,反傾銷案件相對較少;整體經濟情況惡化時,貿易保護主義擡頭,國外一些經濟狀況不景氣的行業就可能把進口產品當作“替罪羊”。此外,行業協會可成立反傾銷基金,支持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應訴和進口產品的反傾銷申訴。經費不足的問題也制約了協會和商會服務能力的提高。在這方面,行業協會收費標準大大低於商會,問題更爲突出。

(三)政府

政府在反傾銷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政府部門要規範出口秩序,營造良好貿易環境。我國企業屢次遭到國外反傾銷,在一定程度上也由於許多企業存在非理性出口行爲,一旦看準某個國際市場,大家一哄而上,爲成交競相壓價,不惜虧損出口。惡性競爭不僅會毀掉一些著名品牌,而且擾亂了外貿出口秩序。因此,政府應積極加強對製造業的宏觀調控,嚴禁出口企業低價競銷,不爲國外提供反傾銷的機會。其次,我國企業遭遇反傾銷調查時,政府及駐外使領館應該對企業給予支持。政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幫助:一是要求進口國調查機關採取審慎態度,公正裁決;二是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向進口國施加壓力,使後者綜合權衡雙邊貿易關係,避免採取嚴厲的反傾銷措施;三是在我方勝訴無望的情況下尋求中止協議的達成;

其次,政府要向企業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務不夠。我國大量的信息還掌握在各政府部門手中,而這些信息大部分都不公開對外提供。企業找不到可信的數據來源,連了解掌握國內本產業的基本情況都十分困難(行業協會和商會也缺乏相關信息資料),政府有這些信息應該提供。

(四)企業

首先要有強烈的反傾銷法律意識。加強國際貿易有關規則和反傾銷法律的學習,大膽地運用法律武器,規範自己的行爲,使自己在國際競爭中具有主導地位。

其次,面對國外的反傾銷訴訟,積極應訴方爲上策。儘管國外有關法律儘管有不合理的地方,但也爲我們提供了大量進行抗辯的法律依據。只要中國企業能夠提供充分的數據,證實自己的產品不存在傾銷,或是沒有對某一國家的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性威脅”,那麼涉訴產品可能免徵或是少徵傾銷稅,使出口市場得以保持。僅以五礦化工領域爲例,從1996年至今,在中國企業應訴並已結案的44起國外反傾銷投訴中,中方獲得全勝的有15起,另外有13起保住了市場,佔已結案總數的70%。許多國家的反傾銷法都規定,如果涉訴企業放棄應訴,便可依據“可獲得最佳信息(BestInformationAvalible)”進行裁決。而“可獲得最佳信息”,往往就是投訴方提供的數據,不實之處甚多,依此做出的裁定,百分之百對我出口產品徵收高額反傾銷稅,使企業多年培育的出口市場毀於一旦。

目前,中國企業反傾銷應訴意識比過去大大增強。但在這方面的工作還需做實做細。

再其次,企業要加強基礎管理,特別是會計工作,在可能的情況下建立國外競爭對手會計。

最後,企業實施國際營銷戰略,規避反傾銷風險。首先,要在吃透國外反傾銷法的基礎上把握我國產品出口價格的合理底線,使我們的出口產品既免受反傾銷制裁,又保持競爭力。其次,要適應市場,改善經營,提高質量,創建名牌,多方位地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樹立我國出口產品的良好信譽。要變“以廉取勝”爲“以質取勝”。增加產品研發和創新投入,提升利潤上升空間。再其次,積極開拓新興的海外市場,以降低市場過於集中所帶來的風險,並達到避免反傾銷調查之效。最後,改單純出口商品爲直接對外投資。繞過其貿易壁壘,以國外生產替代出口,結果不僅使企業利潤成倍增加,而且可以避開國外的反傾銷調查。

標籤:要論 反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