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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論文(精品多篇)

知識產權法律論文(精品多篇)

知識產權法論文 篇一

我國的高校知識產權法學教學起步較晚,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知識產權法學教學師資嚴重缺乏。

一方面,高校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學教師嚴重不足,多則十幾人,少則幾個,甚至存在由民法學教師兼任的現象;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法學教學內容涉及面寬,專業性強,對教師的知識與素質要求較高,純粹法律出身的教師無法勝任法學教育,因而無法擔負起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重大責任。

(2)知識產權法學教學目標過低。

目前,高校畢業生逐年遞增,很多畢業生面臨着就業難的現實壓力。法學專業出身的畢業生,想要從事律師職業必須通過國家的司法資格考試,取得基本的入職資格。而每年通過司法考試的人數有限,其難度可想而知。在這樣的就業形勢下,迫於現實壓力,很多高校法學專業只能降低教學目標,法學教學目標層次過低,進而影響到教學質量,使知識產權教學也被桎梏。

(3)知識產權法學教學方法亟須變革。

知識產權法學是法學專業的14門核心課程之一,一般採用傳統的教學方法,如理論講授法、案例分析法等,但這些教學方法也存在兩種教學誤區:純理論化教學和純實務化教學。在知識產權法學教學中應將理論知識與案例分析結合起來,才能發揮它應有的效果,讓學生牢固掌握。

二、高校知識產權→←法學教學的改革舉措

(1)擴大知識產權法學專業教師隊伍,提高教師質量和素質。

我國有十多所高校設置知識產權專業,但存在知識產權專業教師不足、其他法律專業教師兼任、教師的知識與素質跟不上知識發展等問題,最直接的解決方法就是擴大知識產權法學專業教師隊伍,招聘一些專業的知識產權教師,及對教師進行培訓和學習。同時教師也應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擴大知識面,適應知識產權的發展和科技的發展。

(2)不斷創新,使知識產權法學教學內容與教材體系相統一。

知識產權法學教學應重視教學內容的合理設計與變革,使教學內容與教材體系相統一,確保教學內容的科學性與新穎性。爲此,在知識產權法學教學過程中,既要注重基礎理論的講授,使課程具有一定的底蘊,也要加入一定的案例分析,引入最新的理論成果,使理論知識與實踐案例完美結合,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科技的力量和知識產權的獨特魅力。

(3)改進高校知識產權法學教學方法,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

當代的大學生生活在互聯網發展、知識爆炸的時代,高校知識產權法學教學也應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優化改進教學方法,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激發學生的創造力。除了讓學生掌握基本知識外,還應讓學生走出校門,讓學生到實驗室參觀,到科技創新的環境中學習鍛鍊,感受並領悟科技。現代互聯網發達,學生喜歡自己動手下載學習資料,教師可適時引導學生,用現代多媒體技術,將影、音、圖、史料、文字融合,展示科技的優勢,真正起到“傳道、授業、解惑”的作用。

知識產權法律論文範文 篇二

在“互聯網+”、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創業和創新已成爲全民關注的焦點。

今年,國務院先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關於大力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等重要政策,對於規範和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提出了要求。

在兩個《意見》中,除提及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外,還指出要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可見對於創新和創業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而隨着今後創新主體和創業者的不斷投入,知識產權與產業的結合也會更加緊密,並將以全新的狀態進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

在北京理工大學、中國技術交易所、北京強國知識產權研究院11月7日聯合舉辦的“2015強國知識產權論壇”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政策法制司司長王自強指出:“創新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因由之一,知識產權制度因創新而生,又伴隨創新而獲得深化發展及不斷完善。”

作爲置身於大衆創業和萬衆創新浪潮中的企業或個人,如何利用好知識產權這一武器,保護好自身權利並獲得更好的發展,已成爲當下企業及創業者亟需探討的話題。

經濟發展繞不開創新

近期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將在2020年時全面實現建成小康社會作爲兩個百年奮鬥目標的第一個百年目標。

而要實現這樣的目標,意味着我國經濟需要保持中高速的發展,經濟的高速發展自然離不開創新,其中包括不斷地提升引領創新、制度創新、科技創新和文化創新等。

王自強表示,從經濟平穩發展和提升質量角度而言,我國所建立和完善的一整套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僅以版權產業規模的最新統計來看,它在2012年爲國民經濟所做貢獻達到了6.87%。

談及近些年來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狀況時,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副司長張志成在論壇上表示,我國已成爲名副其實的知識產權大國,發明專利申請量已連續四年居於世界第一,商標累計註冊申請量更是連續十三年居世界第一。

在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上,我國已建立了符合國際通行規則、門類較爲齊全的法律法規制度,並呈不斷完善趨勢。

另據研究表明,在世界上四十個推進科技資源投入和知識產權產出較大的國家當中,我國知識產權排名居於世界中上游水平,並正從知識產權大國向知識產權強國方向發展。

強國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楊旭日表示,創新是支撐創業的基礎,只有創新才能使得創業不只是簡單的模式上的變化,而知識產權也具有保護創新創業的基本職責。

但同時楊旭日也表示,雖然近些年尤其是2014年後,包括商標註冊等方面在內的知識產權領域發展很快,但卻沒有形成很高的價值。

王自強也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和創新領域在今後發展中應該注意的事項提出了一些建議,比如注意增強全民的創新意識以及提高民族創新能力等。

張志成則認爲,在迎合服務大衆創業,促進萬衆創新的浪潮時,還應構架好嚴格的知識產權體系並將世界發展水平作爲座標和參照,推進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中國發展需要的知識產權制度,爲我國成爲知識產權強國保駕護航。

“互聯網+”下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待解

互聯網與創新始終是兩個密不可分的話題,如果說互聯網成就了中國全新的大衆創新局面,那麼創新也是新興互聯網企業崛起的關鍵。無論對於傳統企業還是新興互聯網企業而言,知識產權制度的不斷深化對於其平穩發展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知識產權保護是企業發展不可忽視的。

但問題也隨之而來,以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制度爲例,在面對互聯網大浪潮時,難免會顯得力不從心。

究其原因,360公司知識產權部副總監趙軍表示:我國現行的專利制度誕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雖然適應了工業革命的發展要求,但是其基於的技術、創新高度等方面還侷限於過去的時代,而面對當今社會中“雲計算”“雲存儲”等新的經濟發展模式時,過去的專利制度難免存在一些不足。

這些不足源於互聯網經濟的幾大特點。

首先,互聯網經濟是雙邊市場,不再像過去的銷售模式,僅存在賣方與消費者,單純以消費者購買完商品即爲交易結束的單邊市場。如今的“互聯網+”時代,消費者通過互聯網購買一件商品,可能提供服務的平臺是一家,而提供貨物的是另外一家,因此一旦發生侵權問題,侵權主體如何認定便是個問題。此外,互聯網最大的顛覆就是免費模式,以360公司最開始提出的殺毒軟件免費概念爲例,曾有人質疑如果免費靠什麼盈利,而實際上一種產品能滿足用戶痛點,當用戶量積累到一定程度後,是會有其他營運模式的。比如企業可以收取在自身平臺上投放廣告的費用或與其合作的手遊公司銷售虛擬道具的盈利中分成等。

簡而言之,通過提供免費的服務積累用戶數量,再通過用戶數量利用廣告或增值服務等進行盈利,這是相當數量互聯網公司的基本盈利模式。但在這種免費服務的過程中,如果存在侵權,如何計算賠償數額也存在一定難度。

在用戶體驗至上的“互聯網+”時代,在免費服務作爲用戶積累的模式下,用戶的轉移成本也相對較低,對於用戶而言,如果一家公司的產品沒有吸引力,只需要換款軟件或者換家公司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找到替代品。而這對於互聯網企業而言,在提升用戶體驗這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常的觀點認爲,互聯網經濟是注意力經濟,需要企業不斷改進產品吸引用戶,但這種改進頻率很高、產品推出速度很快的情況和專利保護授權往往存在衝突,因爲專利保護的授權時間較長,所以如何對產品進行快速及時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成爲新的問題。

另外,“互聯網+”時代中很多創新與工業革命時代不同,可以稱爲微創新,以這種不斷的微創新使得用戶獲得更加舒適的體驗,但微創新的高度不高,所以如何銜接微創新與當前專利制度對於創造性高度的要求也成爲尚待破局之處。

趙軍同時指出,由於“互聯網+”是互聯網跟傳統行業深度的融合,所以企業過去的商業模式也必將得到改變。在中國“互聯網+”浪潮的中,出現大量的商業模式創新,但中國沒有充分和專門的對於商業模式的保護,導致中國的中小互聯網公司很難成長壯大起來。所以,將某種新的商業模式納入到中國現行的專利制度中進行保護,也將是知識產權保護髮展的期望。

理智看待互聯網中的競爭

當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形勢後,毫不誇張地說互聯網經濟已成爲了中國刺激消費和創造需求的引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王闖在論壇上指出:“根據目前看到的數據顯示,互聯網經濟營收規模在2014年攀升到了7000億元左右,2018年應該會達到2萬億。”

在肯定互聯網對於經濟貢獻的同時,王闖也指出,當互聯網在各個產業和領域融合的趨勢勢不可擋時,“互聯網+”下的企業競爭也會更加激烈,而這對於知識產權保護而言,也會提出更多的挑戰。

而在解決有關知識產權相關問題時,首先要注意的是對於一系列概念認識的不斷深化和改良,以此來適應“互聯網+”時代的浪潮。

在樂視法務部副總監史月陽看來,在互聯網創新商業模式下,判斷一個企業的產品是否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傳統的競爭法思考存在一定的不足。

史月陽表示,隨着“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互聯網企業平臺在做智能終端時,更多的會考慮終端硬件和互聯網平臺結合以後會形成怎樣的衍生產品,因爲其定位已提高到了完善服務型互聯網生態的必要環節。

但在做終端硬件時,常常會發生一種怪現象,即經過企業的生態補貼後硬件價格低於成本定價,以近期樂視推出的一款手機爲例,雖然手機從性能或是從硬件到原材料等方面成本很高,但經過企業補貼後,到達消費者手中時,價格依舊親民。之所以會存在這種情況,是因爲雙邊市場網絡環境下造成的,而這種模式對於平臺企業而言並不會受損,相反這種做法還會使得那些對於價格敏感度很高的消費者不至於流失,而當用戶數量和商家數量被不斷吸引過來後,對於平臺整體而言是盈利的,而這種定價策略就是傾斜式定價策略。

根據學者研究,從傳統領域到現在的互聯網領域,傾斜式定價相對普遍性地存在着。這也是在互聯網雙邊模式下,互聯網企業能夠做到低於成本定價的經濟學原理。但是這種原理放在當下的競爭法傳統的邏輯框架下,兩者就存在一定衝突。

比如在低於成本定價方面,受到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價格法等約束,甚至有時這種低於定價的行爲會被認作是企業的壟斷行爲或者價格被認定爲是掠奪定價。這種認識也應隨着“互聯網+”雙邊市場創新的浪潮轉變,而不能侷限於法條本身的解釋。

電商平臺如何解決商品侵權

在“互聯網+”的浪潮下,作爲參與其中的電商平臺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更是無法拋開的話題。當大型電商平臺承擔商品銷售的主要渠道之一時,在其平臺上流通的商品是否構成侵犯知識產權,則成爲企業監管和探討的重點。

京東商城是國內第一大自營B2C電商,談及京東商城是如何做好商品日常的知識產權維護時,京東集團法務部——知識產權部負責人範豔偉表示,首先在“互聯網+”的形勢下,京東上的商品是海量的,因此對於商品是否侵權的鑑別和監控工作量也是巨大的,而電商平臺作爲網絡服務者,在不屬於平臺自身直接侵權的情況下,目前法律上適用最多的是《侵權責任法》第36條,也就是網絡服務者在知情後要馬上採取必要的措施,另外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亦提到平臺還有通知——刪除的基本義務。

從法律上而言,對於平臺中銷售的產品存在知識產權侵權問題,電商平臺做到通知——刪除已算是履行義務了,但商譽是企業的生命,在法律之外還應採取更進一步的行動以保障平臺上商品的清潔度。

範豔偉以京東爲例介紹說,首先,對於平臺內自營商品的供應商進行嚴格把關,在商家資質的審覈中,京東對於即將入駐的商家所開店鋪或者所銷售品牌的商品需要哪些資質的劃分非常詳細,另外京東還有敏感詞篩查系統,“原單高仿”等詞彙是無法出現在京東平臺上的。

此外,平臺還有專門部門對平臺上商品進行抽查,工作甚至會細化到從買家的評價中抽取數據。比如買家反應買到商品質量差、疑似假貨等數據都會被京東平臺抓取到,之後對於這種存在一定風險的商品進行處理。京東還與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合作,一旦消費者反應所購買商品存在問題,將由京東承擔費用對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和安全問題進行鑑定。

範豔偉同時也指出了一些在平臺日常運營中遇到的難題,比如對於專利權侵權投訴的處理。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工作人員並未接觸過產品,而談及僅憑工作人員的微薄之力去鑑定並判斷出商品是否存在專利侵權如此具有專業性的決斷,更是難上加難。此外,對於商品的惡意投訴情況,投訴方追究商家較易,而商家反過來追究投訴方則並未有明確的法律支持。

知識產權法論文 篇三

對於中國而言,知識產權制度是一個舶來品。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始於清朝末年。當時的清政府實行新政,向西方學習,在外國法律專家的幫助下陸續頒佈了《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商標註冊試辦章程》、《大清著作權律》等法令。以後的北洋政府和民國政府雖然也制定過相關律令,但是這些法律沒有什麼影響。新中國成立後,曾了一些行政規章來保護知識產權,但是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規範。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逐步建立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主要有: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另外,中國積極參加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先後加入的公約有:1980年的《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5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9年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約定》;1992年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1993年的《保護唱片製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複製日內瓦公約》;1994年的《專利合作條約》;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加入《知識產權協定》,在入世前,我國全面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並於1997年頒佈《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01年頒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迅速發展,由低水平到高水平,從本土化走向了國際化。

與我國之前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相比,如今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了較大完善,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知識產權整體仍處於初步發展階段,知識產權意識薄弱,並且與科技、經濟和外貿等相脫節,造成大量科技創新資源的浪費。在知識產權競爭能力上,特別是在參與國際競爭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上,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很大。從專利來看,我國企業申請的專利數量與發達國家相比甚少;從商標來看,商標註冊量少,並且馳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的很多,我國的知識產權流失相當嚴重。

二、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必定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比較明顯,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與國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不完備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知識產權範圍包括: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誌權;產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

我國原有的知識產權立法體系顯然不夠完備。雖然入世之後,我國相應地完成了一些相關法律的修改,如對《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修訂,並且國務院也頒佈實施了新的《專利法實施細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公佈施行了多項具體的司法解釋,但與國際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整體體系還是不夠體系化。

2.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保護範圍較窄

科技的迅速發展使得新的技術領域不斷涌現,一些高新技術,如:互聯網、基因工程、生物技術、航天技術等的出現,爲知識產權制度帶來了新的挑戰。現有的知識產權法規定的範圍已經不能滿足新出現的技術領域,雖然這些新的技術也受到很多爭議,是不是應該受法律保護,怎麼保護,都是難以解決的問題。

3.我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水平較低

在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統籌協調能力較弱,從主管機關來看,商標、專利、著作權分屬於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造成了管理的混亂。其次,在專利、商標、計算機軟件的申請、審查、註冊和授權以及授權後的有關法律程序來看,相對繁雜,不夠統一。另外,負責管理和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工商、新聞出版、文化、專利、海關和公安等部門人員的素能不高,很難較高的開展和協調工作,使得知識產權的整體管理機制較爲混亂。

三、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

1.依照國際規則,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規範

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夠完備,因此要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戰略意義,積極地面對問題,走出困境。參照國際規則,制定切實可行的知識產權政策、戰略,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首要問題。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效用,以提高我國的科技實力和競爭能力。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應當考慮本國的經濟、科技與文化的發展水平,現階段立法不應過於攀高,只要達到國際公約規定的最低保護水平即可,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的協調。

因此,既要考慮現實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國際公約規定,保護外國的高新技術,也要推動國際合作,保護我國的傳統知識。我們應根據國情,縮短或消除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同國際公約,特別是與TPIPS協議的差距。2.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範圍,不僅要放眼知識產權新問題,還要關注傳統領域

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就要勇敢迎接、認真研究新技術發展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挑戰,解決網絡、電子出版物、信息高速公路等新技術所導致的知識產權新問題,密切跟蹤國際知識產權的變化。對於科技發展涌現的新的技術領域,我們應制定一些配套的規範或司法解釋,將其歸入知識產權制度領域,在保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完整性的基礎上,保持其靈活性,從而適應當今社會知識的迅速發展,從而適應國際化趨勢和技術發展趨勢。

另外,傳統的東西也是我們創新和發展的基礎,但是由於制度缺失,很多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沒有得到傳承和發揚,無法成爲資源,因此應對其加以保護,注重傳承,使其發揮更大的利益效用。因此將傳統知識、民間文學藝術及遺傳資源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也同樣具有主要意義。

3.按照國際標準,改進行政執法和司法水平

爲了使得知識得到廣泛傳播,實現知識資源共享,就應建立起一種產權保護與競爭共存的法制保護制度,在國內立法中,就不得不考慮加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所承擔的國際義務,而這些要求我國的執法和司法必須保持一致。

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特色體現,因此要加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統籌協調能力;在專利、商標等的申請、審查、註冊、授權及其相關程序方面,應與國際慣例和其發展趨勢相適應。同時還要建立有效的行政保護機制,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爲運用行政處罰手段對知識產權給予保護。

而司法保護是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途徑,對我國而言,要不斷加強審判隊伍的專業知識,注意培訓有技術背景的專業法官;根據國際經驗對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限做出相應的規定;增強審判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專業審判組織。只有全面改進我國行政執法水平和司法水平,才能使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更好的得到貫徹,最終發揮其應有的效用。

四、結語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對科技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並且知識產權法已成爲各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與國際接軌的同時,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種缺陷和問題,我們要立足國情對其進行完善,使其更好的爲我國經濟體制和經濟規則服務。

[摘要]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凡是科學技術發達的國家,都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已成爲世界各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着我國日益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中,知識產權作爲利益機制,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選擇。本文立足於此,簡要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問題進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對策。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制度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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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春田。知識產權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