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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律相關的論文範文(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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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律相關的論文範文(精選6篇)

篇1:法律論文

【一】淺談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法律責任

我國《廣告法》僅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三方對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則進一步明確了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本次的新《廣告法》修改稿中則規定對於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或可追究刑責。

在現代經濟形勢下,提高產品知名度和推銷產品已經使廣告成爲一種必不可少的促銷手段。

許多企業也正因爲發現了這一點,利用各種名人效應使品牌迅速竄紅,從而快速增加產品的銷量,獲得豐厚的利潤。

然而,頻頻發生的廣告代言人深陷 “虛假門”事件,使得人們不得不開始深思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問題。

此前,我國《廣告法》僅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三方對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則進一步明確了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本次的新《廣告法》修改稿中則規定對於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或可追究刑責。

一、我國規制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現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名人代言廣告應該納入法制建設軌道中來,然此前折射出的卻是我國相關法律的不夠健全。

《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僅涉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三方的法律責任;新《食品安全法》涉及的名人代言連帶責任則存在諸多不足:應如何判定名人明知廣告爲假?無法判定時責任誰來承擔?有人認爲,理論上我們可以將連帶責任解釋爲:一是名人所代言的是虛假廣告;二是其代言的食品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然如何再進一步地對此進行具體規定,仍有待今後立法的進一步細化。

名人代言虛假產品,隱藏着很多利益鏈條。

首先,名人名利雙收;其次,廠商推銷新產品,一本萬利。

由於我國的廣告業起步晚, 法律法規的出臺也相對滯後。

虛假廣告的出現, 也折射出了行政部門的不作爲態度,這與監管部門的審批有關。

政府部門及相關官員查處虛假廣告存在的執法不嚴是重要因素。

只有監管部門從利益糾葛中脫身而出,出重拳截斷虛假廣告的整個流程,消費者才能免於各種“圈套”誘惑,食品安全才有真正的保障。

二、規制名人代言理論基礎

首先,我國民法中最重要的一條基本原則便是誠實信用原則,其貫穿於司法實踐和具體的民事活動,要求當事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應該遵守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而名人在虛假廣告中利用自身的光環和掩蓋了產品的虛假,使得消費者信任名人從而讓產品產生其好感,欺騙和誘導消費者,有悖誠實信用原則。

其次,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中,權利與義務互相平衡、協調一致。

名人作爲公衆人物,享有較高的影響力和號召力,獲得較豐厚的回報。

正因如此,名人更應該履行好自己的榜樣義務來親自審視自己所代言產品的真實可靠性。

當其所代言的產品出現不良問題時, 以上義務便決定了他們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知情權,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名人以公衆的信任爲資本犧牲公衆利益來牟取私利, 使消費者陷入誤區,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因此,有關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規制措施,有待於進一步的立法細化。

儘管本次廣告法修改中擬規定了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或可追究刑責,但須知,法律的意義不在其嚴厲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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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名人代言的連帶責任

謝婷(研究室)

以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爲立法目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該法律所確立的食品代言連帶責任,是我國關於廣告法律法規方面的重大突破。

至此,名人代言虛假廣告行爲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終於有了立法依據,但是關於《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的具體適用,目前學者、名人和老百姓仍有不少爭議,有必要就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並將成果推廣到其他廣告領域。

一、名人代言廣告之法學界定

名人與廠商或企業的關係屬於委託代理關係。

從合同的角度看,名人與廣告主之間屬於委託合同關係。

名人受邀爲產品做廣告和代言,符合《合同法》第396條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在廣告合同關係中,名人受廠商或企業的委託向公衆推銷特定的產品或品牌,廠商支付相應報酬,雙方形成委託合同關係。

[i][1]然而,委託是一種對內關係,存在於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而代理屬於對外關係,不對外也就無所謂代理。

[ii][2]名人代言廣告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名人受廣告主的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當中不僅包含了名人與廠商或企業之間的內部委託關係,也包括了名人代理廠商或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外部關係。

因此,名人與廠商或企業委託代理關係。

名人在代言廣告中的法律定位爲廣告推薦者。

《廣告法》第38條第3款規定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推薦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此條款中把廣告推薦者的範圍限定爲“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但是《食品安全法》第55條卻將個人納入了廣告推薦者的範圍。

名人代言人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積極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的行爲,完全符合廣告推薦者的範疇。

二、食品代言連帶責任之爭議

(一)名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

《食品安全法》出臺之後,關於名人是否應當對食品代言行爲承擔責任的問題引起了強烈反響。

反對派以演藝圈的明星爲首,全國政協委員馮小剛在全國政協會議上表示,該規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

如果明星代言要負連帶責任,那麼媒體和國家質量監督部門都要負連帶責任,因此這一規定有失公允。

[iii][3]贊成派則以網友爲後盾,他們認爲,名人作爲廣告代言人,其誤導性和欺騙性比一般人更大,法律就應該嚴加規定,對不負責的名人進行懲罰。

筆者認爲,我國的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發生了糾紛,一直以來都是隻承擔道德的譴責,很少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將此道德義務上升爲法律責任,是因爲少數名人不負責任的代言行爲已經危及到了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的穩定。

法律規定食品安全連帶責任,就是爲了使名人們能夠謹慎地從事代言和廣告活動。

再者,名人相較於老百姓,擁有更多的資源和渠道來調查產品的質量和功能以及廠家的資質等。

因此,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只要損害了老百姓的權益,就是一種侵權行爲。

鑑於名人在廣告中發揮着至關重要的推薦作用,理應像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推薦者一樣,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責任承擔方式是連帶責任還是相應責任的問題

部分學者認爲,《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連帶責任過於嚴厲,名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即可。

對此筆者認爲,《食品安全法》已經頒佈並開始實施,學者對於應承擔相應責任還是連帶責任進行探討並無不妥,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消費者維權難和賠償額低是目前食品市場安全事故頻頻發生的原因之一。

[iv][4]這幾年不斷髮生食品安全事故,在某程度上來說,與立法欠缺有着重要關係。

法律從嚴規定,也是爲了保護羣衆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並無不妥。

因此,筆者贊同楊立新教授的觀點,如果規定爲“相應責任”反而不好,因爲不知道與什麼相應、如何相應,在法律適用上更不好解釋。

再者,按照連帶責任的嚴格要求,食品代言責任必須符合侵權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並不會傷害沒有構成連帶責任的食品代言人。

[v][5]

(三)名人和非名人是否承擔同等責任的問題

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主體包括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也就是說,法律將所有可能的“推薦者”都納入制裁範圍。

關於“個人”中的名人和非名人[vi][6]兩個羣體是否應承擔同等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爲,非名人無需與名人承擔同等的責任。

理由包括:(1)非名人與名人的收益相差甚遠。

名人代言廣告的收入從數十萬元到上千萬元不等,是非名人廣告收入的數十倍甚至上萬倍。

非名人的廣告收入一般比較少,因此不應當承擔與名人同等的責任。

(2)非名人對公衆的影響力較小。

一般而言,非名人在代言廣告前都不具有公衆知名度,缺乏“名人光環”的這羣人並沒有太大的號召力,在代言時難以起到主導作用,對於公衆的影響遠不及名人。

(3)許多非名人往往只是廣告中的工具。

多數非名人在廣告中都不表明身份,甚至連名字也不標示,在廣告中,他們的地位與名人相比相距甚遠。

因此,如果要求非名人和名人承擔同等責任將違反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三、食品代言連帶責任規定之不足

(一)“推薦”概念的界定問題

第五十五條規定承擔食品虛假廣告連帶責任的行爲是“推薦食品”,但是對於“推薦”這一關鍵用語卻沒有進一步的規定。

究竟哪幾類行爲可歸類爲“推薦”,這一“推薦”行爲有無範圍的要求等等,如果法律法規沒有進一步對“推薦”的含義進行限定,該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將容易引發爭議,也不利於法律的準確實施。

(二)歸責原則有待商榷

第五十五條對食品代言連帶責任的歸責原則沒有明確的規定,由此也引發了學術界的爭議。

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代言該食品廣告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個人是否就必須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他們能否以自身沒有過錯而申請免責?歸責原則沒有確定,侵權人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準則就不能確定,並不利於司法實踐中對該條法規的適用。

(三)連帶責任的內部份額如何分配

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連帶責任在生產經營者和代言人之間應該怎麼分解?是按照各方的過錯程度分攤,還是按照公平原則分攤?亦或是加上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一起承擔?代言人應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是否以其代言酬勞爲限?對於上述問題,仍需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明確。

四、食品代言連帶責任之分析

(一)食品代言連帶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爲過錯推定原則

第一、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於苛刻,不盡科學。

首先,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非常嚴格的歸責原則,一般適用於高度危險作業、產品生產和製造、環境污染等領域。

代言虛假食品廣告的行爲就其性質而言,實際上並不具備上述領域侵權行爲的高度危險性。

再者,虛假食品廣告代言人的代言行爲並沒有直接造成消費者的損害,損害結果歸根到底還是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的,如果代言人不管有無過錯都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與公平理念不符,也不利於維護代言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要求虛假食品廣告代言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做法一旦從食品廣告領域推廣到其他廣告領域,有可能導致廣告行業的全面蕭條,產生消極的社會效應。

[vii][7]擔任食品廣告的代言人將有可能因爲虛假廣告致消費者損害而承擔比代言費用高出百倍、千倍甚至上萬倍的賠償責任,這樣的代言行爲風險太大。

第二、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懲罰性和警惕性不夠。

筆者贊成具有過錯的食品代言行爲才應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觀點,因爲這樣較爲符合公平和正義的法理精神,它要求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應遵守法律規定,自覺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並承擔起因其自身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法律責任。

篇2:法律論文

摘要:音樂電視節目侵權行爲成爲今年來的熱點案件,認定是否構成侵權,侵犯何種權利,首先要區分音樂電視節目屬於作品還是製品,作品和製品有着不同的著作權主體,權利內容也不盡相同。其次要明確侵權責任,使賠償數額的確定有法可依。最後,着力於構建一個互助互利、可持續的良性循環合作機制,激發著作權市場活躍。

關鍵詞:音樂電視著作權;侵權責任;著作權;集體管理

近年來,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音樂電視作品製作者起訴KTV經營者侵犯其著作權的一類案件批量涌現。

這類案件通常有着共同的特點,往往是著作權人委託特定的組織或機構對某一個地方的KTV或與KTV類似的提供點場服務的娛樂場所進行規模化的“地毯式”公證取證。

2014年3月6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

滾石公司同意將其依法擁有的音像節目的放映權、複製權(前述二者僅限卡拉OK經營場所)、廣播權信託中音協管理。

2015年中音協將昆明歡歌傲城餐飲娛樂有限公司、2016年將崑山宏泰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等機構紛紛告上法庭,要求這些KTV、卡拉OK場所停止侵害其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並賠償損失。

這類案件事實較單一,KTV播放的音樂電視節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能構成侵權,但對於侵犯了原告何種權利,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全國法院判決也不盡相同。

一、音樂電視節目是作品還是製品

音樂電視即MusicTelevision,是隨着電視的普及而發展起來的。

原本音樂只是單純用耳朵聽的一種藝術形態,到了80年代,美國出現了一個新節目CNNMTV,爲了使音樂更具有電視觀賞性,給每一首歌曲都配上了優美恰當的畫面,使歌手的音樂由聽覺的單一藝術形式,變爲到聽覺、視覺相統一的新的形式。

音樂電視節目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多被區分爲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和錄音錄像製品兩類。

如何區分音樂電視節目是屬於作品一類還是製品一類,區分的關鍵在於該音樂電視節目是否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或初創性,是指一部作品經獨立創作產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異性。

如在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崑山宏泰文化娛樂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爲這個案件中的《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等多部音樂電視節目通過表演、構思等方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創造力,具有獨創性,所以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

一般而言,法院在認定作品還是製品時,主要考慮的就是智力創作活動。

作品與錄音錄像製品相比,作品中蘊含的智力創作更加複雜,而不是機械、忠實地對現存的表演進行錄像錄製。

二、音樂電視節目的權利主體

區分音樂電視節目屬於作品還是製品,有助於明確權利人的權利包含哪些,以及如何行使這些權利。

如果認定音樂電視節目是作品,那麼就屬於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修改權、複製權、放映權、等十多種人身權和財產權。

反之,則屬於鄰接權的保護對象,錄音錄像製作者享有許可他人複製、出租、發行、傳播等有限權利。

可見,著作權權利與鄰接權權利相比,範圍更廣,保護也更全面。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以及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來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是編劇、攝影、導演、作詞以及作曲等作者擁有署名權及按照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

電影作品以及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裏面的音樂、劇本等能夠單獨使用的,作者有權利單獨行使自己的著作權。

音樂電視節目如果是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來創作的作品,那麼就是由製片者享有著作權,包括修改權、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發行權、複製權、出租權、表演權、展覽權、廣播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攝製權、彙編權、翻譯權等。

編劇、攝影、導演、作詞以及作曲等作者擁有署名權及按照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

若KTV經營者未經許可使用音樂電視節目,那麼就侵犯了由製片者所享有的著作權中的放映權,製片者有權向KTV經營者主張權利。

而對於僅僅構成錄像製品的音樂電視節目,其製作者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鄰接權,而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仍享有相應著作權人的權利。

也就是說這種音樂電視節目在KTV使用過程中,其權利主體有兩類,一類是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人即詞曲作者,其可向KTV經營者主張複製、表演等權利,另一類是錄像製品的製作者,其僅享有允許他人複製、發行、出租、信息網絡傳播等鄰接權,而KTV經營者使用音樂電視並未侵犯其上述權利,故其無法向KTV經營者主張著作權。

三、音樂電視節目的侵權責任

在一系列KTV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音樂電視節目的案件涌現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音樂電視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音樂電視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

沒有經過製片者許可,發行、複製、放映了音樂電視節目的,沒有經過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攝製音樂電視節目或發行、複製、放映了音樂電視節目的,以及沒有經過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營利性放映音樂電視,侵犯了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際審理中,當事人雙方往往對損失的賠償金額多少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昆明歡歌傲城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認爲一審法院未對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予以明確區分,所判賠的金額較低,不足以支付其維權的成本以及實現懲治侵權行爲的目的。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孫冬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中,被告孫東不服提起上訴,其中一點理由也在於賠償金額,他認爲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過高,未考慮其經營狀況且原告證據存在瑕疵。

按照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賠償有幾個步驟。

首先,確定侵權人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能夠確定的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其次,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參考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進行賠償。

前兩種的情況中,賠償金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了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的開支。

最後,如果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都沒有辦法確定,裁量權則交給了法院,法院根據侵權的狀況,可以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而在在處理實際問題時,因難以提供證據證明侵權所受損失或因侵權行爲所獲得的利益,前兩種方法往往不能適用,裁量權交給了法院,法院往往要綜合考慮侵權行爲的持續時間、規模和方式、場所位置、作品流行程度、當地文化市場行情、侵權人過錯及其已支付相關權利人費用情況等,並參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同類型音樂作品表演權的收費標準,從而得到賠償數額。

②各地法院、各個案件情節並不相一致,所以許多大致相似的案件,可能就會因爲某一情節的不同而造成的賠償數額的大相徑庭,引起當事人的不理解。

四、音樂電視節目的維權困境

從xx年,我國首例通過訴訟手段維護音樂電視著作權案例發生,各大唱片公司、諸多詞曲作者踏上著作權維權之路,參與分配KTV利用音樂電視所創收利潤的大蛋糕中。

但是權利人單獨維權易遭遇取證、訴訟成本、訴訟時間等問題,且KTV經營者而言可能面對數次賠償費用支付,經營成本增加,同樣也會對音樂電視節目的經營流通產生不利影響。

目前我國音樂電視著作權侵權案件多由著作權集體管理(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 right)機構,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經著作權人、鄰接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授權,代爲集中管理著作權、鄰接權。

雖然著作權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得到了部分改善,但是即使加入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些職業音樂詞曲作者仍然無法以自己作品的報酬維持基本生存,傳統的小權利困擾依然存在,音樂詞曲作者對權利現狀的不滿並未隨着科技發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努力而有所緩解。

集體管理組織、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都難以獲得長久而穩定的利益。

如何構建一個令三者互助互利、可持續的良性循環合作機制,應當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市場化,放寬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件。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範圍交叉、重合。”

這就限制了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成立,市場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等已有組織壟斷,小權利人處於弱勢地位,除了這些壟斷了市場的組織,並沒有其他求助的渠道。

開放市場,行政權力退出,讓著作權集體管理加入優勝劣汰的市場廝殺,用更優質的服務獲得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信任,才能激發著作權市場的活力,使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獲得長久利益平衡。

[參考文獻]

[1]陳秀.雲計算環境下著作權的行政法保護[J].甘肅社會科學,2014(4).

[2]楊珊.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立法和執法與TRIPS標準[J]理論與改革,2008(3).

[3]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EB/OL]

[4]張豐豔.數字音樂付費難以推進之原因探析[Z].知識產權南湖論壇“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國際研討會,2015.

[5]李明德,許超.著作權法(第一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

篇3:法律論文

摘要:診所法律教育因其實踐性與公安院校的教學理念十分契合,分析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困境,並試圖尋找突破困境的路徑,對教學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公安院校;法學專業;診所法律教育;困境

一、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與特點

(一)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

美國的法學教育經歷了從學徒訓練法到案例教學法再到診所法律教育法的發展階段。

最初,在美國要想成爲一名律師就必須跟着一位執業律師學習必要的執業技能。

1870年至1895年,蘭德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擔任哈佛法學院院長並採用“案例教學法”教學,案例研究成爲學生的主要課程。

19世紀20~30年代,弗蘭克(JeromeNewFrank)提出“法律診所”這一概念,並對案例教學法進行改革。

xx年,耶魯法學院獲得由福特基金會授權的職業責任法律教育委員會(Councilon Legal Education for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CLEPR)的資金資助成立法律診所,隨後,美國大學法學院多采用這種新的法律教學模式。

xx年在福特基金會的支持下,我國首先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復旦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和華東政法學院開設診所法律課程。

目前我國開設診所法律課程的學校已達50餘所,幾乎覆蓋國內知名大學的法學院與政法院校,併成爲法學教育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診所法律教育的特點

短短半個世紀,診所法律教育能夠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國家廣泛開展,一方面得益於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賴其自身的天然優勢。

1.診所法律教育更能體現實踐需求。

上世紀60年代,西方各類人權運動興起,診所法律教育爲社會提供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同時也爲學生提供了豐富的現實案例。

學生不再是圍繞已經生效的案例討論法律條文、規則和理論,而是面對未決案件,從程序到實體、從事實到法律、從生活到理論進行全面考慮。

2.診所法律教育具有更強的技術性。

診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通過法律實踐的學習培養律師的執業技能。

從表面上看,診所法律教育似乎與案例教學法、學徒制訓練無異,但三者具有本質區別。

案例教學法雖然以案例爲載體,但其實質還是理論教學;學徒制重技能訓練,但又缺乏理論根基。

診所法律教育將二者有效結合,在診所課程中融合法學理論與法律技能,教師的“導”與學生的“學”相互配合,將理論知識運用到具體案件的處理中。

3.診所法律教育更爲開放。

診所法律教育打破傳統封閉課堂的教學模式,學生通過對問題的分析和解決,改變傳統由教師單方灌輸知識的方式,轉爲以學生爲主的教學模式。

在這個過程中,學生不僅需要利用法學理論知識作爲解決法律問題的手段,還需要學習相互協作培養團隊精神,更好地與當事人、對方律師、法官、證人等案件相關人員溝通。

在這個全開放的環境中,學生能快速積累社會經驗,提高執業技能。

二、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困境

xx年12月26日,在全國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部長強調,要緊密結合公安院校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目標,緊密結合青年學生的思想實際和現實關切,不斷豐富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方式,推進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程建設,着力形成課上與課下、校內與校外,理論與實踐、公安院校與實戰單位相結合的課程教學體系。

可見,突出實戰,加強實踐是公安教育特色,診所法律教育的實踐性、技術性和開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務於公安院校面向實戰、服務實戰、融入實戰的需求。

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也面臨着如下困境:

(一)機構設置困難

我國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學校多數通過在各法學院系設置法律教育診所的方式實現。

公安院校是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院系設置、管理體制與培養模式都服務於培養高素質應用型警務人才的需要。

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雖然受到重視,但其非公安專業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發展。

要想在公安院校設置法律教育診所,短期內還無法實現。

(二)教師資源缺乏

公安院校的教師具有警察與教師的雙重身份,這種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師責任更重,紀律更嚴。

公安院校法學專業多數教師都具有律師職業資格,但由於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難申請從事兼職律師工作。

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學專業教師從事律師執業的寥寥無幾。

診所法律教育的開展又離不開這類教師的積極參與,學院僅僅依賴聘請專職律師承擔診所法律教育不僅不現實,也會使教學效果大打折扣。

(三)課程設計難以保障

“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最能體現公安教育特色。

實踐中,爲了更好貫徹“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公安院校的課程安排非常緊湊,相比普通高校,模擬實戰“練”和一線崗位的“戰”佔有較高比例。

在此前提下,如何將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中?是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問題。

三、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路徑突破

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確實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棄該教學方法,豈不因噎廢食,因小失大。

診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於摒棄傳統教育偏重理論知識學習的方式,將法律知識與社會實踐融於一體,無論是從理念還是從方法的角度,診所法律教育與公安院校“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在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不僅能全面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還能促進“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在非公安專業有效開展。

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徑纔是正確的選擇。

(一)利用公安院校現有的實習與公衆服務平臺開展診所法律教育

現有的診所法律教育機構設置存在四種類型:一是在原有公益性機構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礎上設置診所;二是掛靠有關研究中心設置診所;三是與有關機構如律師事務所等合作設置診所;四是直接設置法律診所。

公安院校法學專業直接設置法律診所存在困難,但可以借鑑其他模式,結合公安院校自身特色,利用現有的實習和公衆服務平臺來開展診所法律教育。

以湖北警官學院爲例,該校長期與地方市、縣保持良好的實習合作關係。

在教師帶領下每位學生都要參與爲期半年的實習,公安院校法學專業可以充分利用實習機會將診所法律課程融入到一線崗位的“戰”中。

湖北警官學院還設有司法鑑定中心對外開展鑑定工作,法學專業可以與該中心建立合作機制,對來申請鑑定的相關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通過實習與公衆服務平臺衝破機構設置的困境,打開獲取案件的渠道。

(二)多渠道選任診所教師

公安院校教師因雙重身份限制了其從事兼職律師工作,但《司法部關於公安警察院校教師可以擔任兼職老師的通知》明確表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師中符合律師條件的,經考覈批准後,可以在當地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擔任兼職律師。

實踐中,雖然很少有公安院校教師能成功兼職律師,但根據相關文件,學院應鼓勵符合條件的教師積極爭取兼職律師執業資格。

除此之外,公安院校應加強與其他法律部門、組織的聯繫,聘請法官、律師兼職診所法律教師,與其他院校的診所法律教育機構展開互助合作,擴展渠道,解決教師資源缺乏的實際問題。

(三)根據公安特色合理設計課程

專業院校與普通院校在課程設計上應有所區別,特別是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必須圍繞專業需求,體現專業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學理論和法學技能外,還必須重點把握公安業務中涉及的法律理論及公安法律運用技能。

在課程設計上,可以結合學院開展的實習訓練,根據一線公安工作實際情況,將具有公安特色的診所法律教育課程融入到實習中。

具體課程需要教師深入一線廣泛調研,結合課堂教學經驗,科學合理設計以保證在實習過程中既能滿足學生學習的需求又能解決公安一線工作實際問題。

參考文獻:

[1]ical Legal Educationinthe UnitedStates:In-HouseClinics,Externships and Simulations[J]nalofLegalEduca-tion,2001,51(3):375-381.

[2]柯嵐.診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其法理學意義[J].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06(3)。

篇4:法律論文

【摘要】對高職院校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一直以來都是德育工作的重點內容。

與普通高校的學生相比,高職院校的學生需要在職業道德上與法律上具有更高的認知,因此,高職院校需要切實提高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的實效性,

這不僅有利於提高高職院校的德育工作教學水平,同時也爲高職院校學生未來的就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關鍵詞】高職院校;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實效性

引言

學生在高職院校畢業後能否適應未來工作和“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設置密切相關,然而,中國目前的高職院校的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效果並不是很理想,因此,對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的研究與探討有利於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

1.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特徵

1.1鮮明的時代性。

爲滿足中央和國家的要求,強化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成爲我國職業教育的一項重要任務。

並且,作爲高職學校的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發展也是極爲必要的,需要嚴格根據教育部要求,實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素養。

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把加強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作爲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根據大學生的道德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解決方案,有效地提高高職院校學生的道德修養。

因此,職業道德與法律具有很強的時代特色,與目前學生思想發展的特徵相一致。

1.2科學性。

馬克思主義的道德觀對人們的行爲有很好的指導作用,同時法律可以很好地調節人們的行爲。

職業道德與法律是高職院校學生必須遵循的道德標準,因此,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具有明顯的科學性特徵。

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課程發展的層次性。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的講解由淺入深首先由一般的道德準則引入,進而延伸到學生應遵循的職業道德準則。法律方面從基本法律知識,進而聯繫到職業地位和社會生活中應遵循的法律。教學過程的發展是漸進的,它與高職院校學生的思想特點一致。

二是課程的發展把職業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結合起來,按照高職院校的要求,將培養學生成爲全面發展的符合社會要求的'高素質人才。既能使高職學生具有更高的職業道德素養,又能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爲社會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2.提升高校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實效性的措施

2.1健全並進一步完善相關教學制度。

學校需要能夠結合相關制度,制定良好的道德與法律規範,對學生形成良好的制約。

在教學評價這一方面,學校通常可以採取計分制,有計劃地在教學的課程與成果方面進行評分,這也是一種檢查手段。

通過有效的評價體系,能夠發現教學過程中的問題,實現教學反饋的良好效果。

與此同時,學校也應該合理對待這些問題,如果學校或教師在工作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學生能夠通過一些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有利於學校和教師做出更好的調整,這不但對學校有積極作用,而且對學生的教學也極爲有利。

並且,學校還需要建立有效的培訓制度,通過對教師的培訓,提升教師的知識水平高度,讓教師能夠一方面教學,一方面學習,及時更新教師的知識系統,這不僅對教學水平的提高有積極作用,也可以提升學生自身觀察和解決事情的能力。

2.2創設情境,激發興趣,增強學習動力。

課堂上,引導學生們進行詩歌朗誦、繪畫體操、課內遊戲、語言描繪、角色扮演以及音樂欣賞等活動,營造各種情境,這就是情境教學法。

通過各種生動形象的情景創設,學生再也不覺得課堂枯燥,學習興趣提高了,情感體驗也進一步加深了,從而對教材內容也有更全面的掌握,教學目標最終也在潛移默化中得以實現。

同時,教師在一些職業道德以及法律課上也可以設定情景,立足於教學內容,學生通過模擬表演或者模仿展示的方式,自覺消化知識。

與直接灌輸的填鴨式教學相比,在情境中讓學生明白這麼做的目的,學會如何正確選擇,並及時改正調整自身學習方法,從而更好地學習探究理論知識,取得良好的學習效果。

2.3引入案例,深入分析,培養學習能力。

案例教學法關鍵就在於案例,這種教學法從學生們的討論中彙集各種各樣的思路深入分析,運用教材上的理論知識去分析案例,需要提高學生參與討論的熱情,才能引導他們從案例中獲得啓發。

我們在職業道德以及法律的相關教學中時常會使用一些典型案例,這些案例通常都具有真實和貼近生活的特點,學生很容易就會產生情感共鳴。

就比如“禮多人不怪”、“見義勇爲,更要見義智爲”“青少年誤入歧”等俗語都有一一對應的真實案例。

當我們在課堂上剖析本校發生的打架事件,學生感同身受,就會了解不良行爲有什麼錯誤,加深理解進而討論預防杜絕的措施方法,最後從心裏主動遵守道德法律。

青少年如何加強自身防範是當今社會另一個熱門的問題,女大學生失蹤案時有發生,教師通過彙總這些真實案件,可以讓學生切身體會案例。

當發生不法侵害時,使學生學會採取正確的處理方式避免身心傷害。

所以,除了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在實踐上,案例教學也增強了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4自主探究,合作學習,轉變教學模式。

探究式教學的主要步驟是學生要學會主動探索,從中獲得方法,認識問題並解決問題,尋找事件的起因和發展之間的內在聯繫,探索潛在的規律,在自己的腦海形成具體化的概念,這個學習過程必須是主動的,不能是強迫的,要確保學生的主體地位。

所以,問題的形成在職業道德以及法律教學中起着指引學生合作探索的作用。

青少年犯罪原因以及預防措施;個人品德在人生髮展階段有什麼重要意義;如何保護環境;和平和發展兩大主題的時代內涵是什麼。

這些具有針對性、現實性以及廣泛性的問題,是需要大家更進一步的思考探究的。

表現探究結果時,可以通過感想論文或實踐活動等形式,有利於學生們們正確的道德與法律觀念的形成。

結語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這一教學已經成爲我國職業教學體制中最爲關鍵的一部分,因此職業院校應當加強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的建設,爲我國職業人才培養體系的改革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許鬱蘭.有效提升《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實效性探討[J].教育教學論壇,2016(08).

篇5:法律論文

法律上的平等概念是指基於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每個人的人格價值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不得因性別、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財產狀況等先天的或現實生活中經濟、社會的具體地位與生活狀況的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任何人亦不得享有特權,或特別的不利的待遇。法律的平等保護本質上就是平等對待相同情況,區別對待不同情況。

平等的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平等地對待在有關方面平等的人,另一方面是不平等地對待在有關方面不平等的人,而且這種不平等地對待與他們之間的不平等性成爲比例。平等原則既可以規定在實體法中,例如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也可以規定在程序法中,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筆者認爲,平等原則在實體法上的內涵和程序法上的內涵並不相同。

一、程序法與實體法上平等的內涵分析

程序法上的平等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適用上的平等,禁止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進行歧視。國家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不能對適用於人的對象進行區分,所作出的判斷必須是有法律依據的,在法律規範適用的範圍內,應該做到一視同仁,人人平等,沒有人有特權超越法律,沒有人可以從法律中得到豁免。程序法上的平等又可以說是一種“機會的平等”,雖然人人之間在事實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異性,但是在法律上予以同等的對待,所有個人在法律上均受同等處理,不得予以不平等的待遇,人人都擁有平等機會,人人的自由均受到保障。程序法上的平等是比較偏重於形式性的,即要求“在某方面相同對待”,只具有軀殼而沒有它自己的實質內容,它並不關注最終法律適用的結果和效果如何。

實體法上的平等是一種立法上的平等,是國家對權利和義務進行分配的時候,所有的公民都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沒有人能夠比別人優越。實體法上的平等主要是針對國家而言的,是國家在制度安排上需要考慮的事情,是社會成員在具體的經濟社會關係上的平等。實體法上的平等要求法律的內容必須平等,也就是說要求法律實施的效果是平等的。實體法上的平等在形式上沒有那麼嚴格,更加註重法律適用的結果和效果上的平等。

二、程序法上平等的限制

“程序法上的平等是對參與訴訟過程的‘法律角色’進行的一種平等的制度安排。”程序法上的平等就是一種訴訟角色所享有的訴訟權能的平等,受到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場合與特定內容的限制。

1、特定的時間。訴訟權能的平等是訴訟過程中的平等,只有在糾紛轉化爲案件進入法院處理的階段纔會出現。至於訴訟過程之前或者之後的平等問題,程序法並不關注,而是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來解決。司法是一種被動的、間接的處理社會糾紛的機制,只有社會的不平等糾紛轉化爲案件之後,法院纔會參與處理。所以,程序法上的平等只能出現在訴訟過程之中。

2、特定的場合。訴訟權能的平等是一種在法院、法庭或者法官面前的平等,這種平等並禁止歧視的要求是對法院提出來的。作爲一個公權力機構,法院必須不偏不倚的對待雙方當事人,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程序法上平等的實現需要依靠法院來實現。

3、特定的內容。訴訟權能的平等是訴訟當事人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爲了自己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平等。程序的設置就是爲了讓訴訟中所爭論的權利或者利益通過司法的形式得以確定或者重新分配,以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訴訟過程是一種相對超越現實社會條件的對爭議案件的‘隔離’,它有利於法院按照法律標準而非社會標準對案件進行冷靜的判斷。”

三、程序法與實體法上平等的區別與聯繫

1、程序法與實體法上平等的區別

學術界有一種觀點認爲,程序法上的平等是憲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規定的一種延伸,筆者並不贊同這種觀點。筆者認爲程序法上的平等與實體法上的這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着很大的區別。首先,實體法上的平等是一種人格上的平等,是國家通過法律確認人與人之間在人格、尊嚴上的無差別,這種平等是時時刻刻影響着人們的生活和生存的。而程序法上的平等是訴訟過程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權能的平等,如果離開了訴訟,這種平等毫無意義而言。其次,實體法上的平等是一種普適性的平等,不受時間、地點、人物、年齡等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程序法上的平等受到諸多條件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一輩子都沒有參與過訴訟,則這種程序法上的平等並不會與其發生什麼聯繫。最後,實體法上的平等是爲了實現社會分配的正義,人格尊嚴的無歧視對待,是爲了創造一個和諧而公平的社會環境。而程序法上的平等是爲了確保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利益的實現,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2、程序法與實體法上平等的聯繫

可以說,人類最終所追求的平等是實體法上的平等,一種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一種結果的平等,但是並不是說程序法上的平等作爲形式上的平等就毫無意義了。程序法上的平等最終導致的結果可能並不一定就是實體法上的平等,但是程序法上的不平等最終導致的必然是實體法上的不平等。如果一部法律在文字上是平等的,但是實施上存在歧視的情況存在,他就不符合實體平等的要求。也就是說,程序法上的平等是實體法上的平等的必要但不充分條件。有的情況下,實體法上的平等並不一定可以完全實現,這種時候程序法上的平等就可以達到緩解內心不平衡的效果。

四、實體法與程序法上平等的內涵不同的原因

對於程序法上的平等和實體法上的平等,我們可以打一個恰當比方,就像跑步比賽一樣。程序法是爲了把所有人都拉到同一起跑線上,至於誰先跑到終點、誰後跑到終點並不是程序法所關注的事情。而實體法所關注的就是最後運動員們有沒有同時到達終點。至於實體法和程序法上平等的內涵之所以不同,筆者認爲主要是由於實體法與程序法所調整的對象不同而導致的。

實體法是規定權利與義務的法律,程序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如何實現的程序的法律;實體法中的規定是公民在國家社會生活中地位的權利義務,具有根本性,程序法中的規定是爲了保障權利義務得以實現,具有派生性;實體法是對人的規定,程序法是對特定角色的規定;實體法的規定具有永久性,而程序法的規定僅僅涉及到介入的當事人,並且僅存在於此過程之中,具有暫時性。簡單的說,實體法是對“人”做出法律上的規定,而程序法是對進入程序的“特定角色”所做出的規定。

實體法所調整的對象是人,這種人是實實在在存在的個人。程序法所調整的對象是進入程序過程中的各種法律角色,他們是人,但是程序法並不考慮他們的實際情感,而是給他們扣上“原告”、“被告”、“檢察官”等角色的帽子,他們也不會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實性情來做事,他們需要按照程序做事,扮演自己的角色。

篇6:法律論文

1.管制刑的立法缺陷

(1)懲罰性太弱

管制作爲一種刑罰,與其他刑罰方法相比,管制刑表現出較弱的懲罰性。

因爲管制刑以限制人身自由爲主要內容,而其他刑罰,尤其是死刑和監禁刑,則要麼以剝奪生命爲內容,要麼以剝奪自由(短期或長期)爲內容。

這是由管制刑在整個刑罰體系中的地位決定的,本身無可厚非。

但是,除了限制自由以外,管制刑還應有一些懲罰性的內容,這些內容應當顯示出管制作爲刑罰的痛苦性,然而,現行刑法所規定的管制的內容卻沒有表現出這個特點,從而使管制作爲刑罰的屬性並不突出。

(2)適用範圍太窄、適用對象不明確

我國刑事立法中並未對管制刑的適用範圍予以明確的規定,根據管制在整個刑罰體系中的地位、管制刑與其他刑罰種類之間的關係以及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理論界比較一

致地認爲,管制刑作爲限制自由刑,應該適用於犯罪較輕又不必關押的犯罪分子。

在實踐中,那些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管制,只規定可以適用拘役的犯罪分子,也同樣可能存在不需要關押就可以避免其再次危害社會的情況,對這種犯罪分子不允許適用管制顯然是不妥的。

除了適用範圍過窄之外,管制刑還存在適用對象不明確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管制與緩刑的適用對象同樣不易區分。

緩刑期間的罪犯幾乎就是在服管制刑,而我們又知道,管制期間的罪犯是不服刑的,所以我國刑法混淆了刑罰懲罰與一般“考驗的界限。

適用對象的不明確,就容易導致實踐中以拘役、緩刑代替管制適用現象的發生。

2.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

(1) 加大懲罰力度

首先,我國刑法規定管制犯在勞動中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體現出勞動改造與一般勞動謀生的區別,與西方國家的做法相去甚遠。

英美國家存在類似我國管制刑的限制自由刑,如保護觀察、社區服務令等,其內容是“判令犯罪人在社區從事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

美國刑法把此類刑罰歸入“賠償這一大的刑罰種類之中,使罪犯通過一定時間的無償勞動向社會彌補因其罪過所造成的損失。

國外刑法中限制自由刑要求勞動的,要麼是無酬的,要麼是低酬的,而我國刑法規定管制犯在勞動中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體現出勞動改造與一般勞動謀生的區別。

我國法律規定管制犯一般應遵循的基本條件,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羣衆監督;向執行機關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遷居或者外出必須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如果沒有其他強制性、威懾性的制度保障,這些規定就只是擺設而毫無意義。

因此我國可以借鑑別國的先進方法。

其次,適當延長管制的刑期。

我認爲適當地延長管制刑的刑期有助於進一步地完善我國的管制刑制度。

適當地延長管制刑的刑期,一來可以增強管制刑的刑罰懲罰性,二來可以給與管制刑的執行機關更長的時間來具體實施監督、管理、改造工作;適當地延長管制刑的

刑期也有助於“擴大管制刑的適用對象和範圍這一刑法改革的實施,可以將罪行稍重但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行爲也歸於管制刑的適用範圍之內。

(2) 擴大適用範圍、明確適用對象

首先,擴大適用範圍。

擴大管制的適用範圍,主要體現在擴大可適用管制的罪名範圍上。

我認爲,除了極少數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必需予以剝奪自由刑的犯罪外,對於絕大多數犯罪都應該設定管制刑。

對於那些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很大、罪犯的主觀惡性不大,特別是有些過失犯罪,現行刑法規定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都可以考慮增加管制

的刑種,以便進一步擴大管制的適用範圍,也可以將適用管制的罪名大大增加,從而促使刑罰結構趨輕化發展。

其次,明確適用對象。

明確適用對象主要體現爲明確管制與拘役、緩刑的適用對象,作爲一種限制自由的輕刑,管制的適用對象應該根據犯罪行爲的危害程度和罪犯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來確定,對於一切危害較輕又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罪犯,都可以考慮適用管制刑。

管制刑是我國獨創的刑種,寬鬆的刑事政策要求對輕微犯罪處以較輕的刑罰 ,管制刑正是因順應了這種需要。

管制刑僅是限制犯罪人之自由 ,而非剝奪自由 ,不需進入監禁機構 ,從而既有效地避免了交叉感染 ,又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因而符合刑罰輕緩化和行刑社會化之潮流。

緩刑制度

1.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缺陷

(1)刑法對緩刑適用的規定過於原則、籠統,緩刑的適用缺乏具體科學的評價標準。

刑法第72 條規定:“對被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從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來看,只有“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具體明確的,其他兩個條件“具有悔罪表現和“不得再危害社會,更多地表現爲一種主觀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對此便產生了不同的理解,由於對緩刑適用條件規定的過於原則和籠統,適用緩刑缺乏具體科學的評價標準,實踐中,緩刑的適用主要取決於法官的主觀認識和判決。

相類似的案件所處的刑罰存在較大的差異,直接導致刑罰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受損,不利於樹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2)在緩刑的考驗上,存在着緩刑的考驗期不夠合理,考察的內容規定片面且不具體,考察主體的職責不明等問題,直接影響到緩刑適用的效果。

作爲一項刑罰制度,緩刑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對犯罪人規定一個考驗期,在這一期間如果能夠遵守相應的規定,確已改過自新,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考驗期過

短,就不能滿足對緩刑犯考察的需要,無法認定罪犯確已悔改,在這種情況下勢必會有失緩刑的嚴肅性和意義。

2.完善緩刑制度的幾點思考

(1)對緩刑適用的條件、範圍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來明確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對“有悔罪表現和“確實不致再

危害社會予以界定,同時應對緩刑適用的範圍作出司法指引,以彌補刑法規定之不足,從而保證緩刑的正確適用。

(2)規定合理緩刑考驗期

緩刑的目的在於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但緩刑不是免刑,只是原判刑罰暫不執行,最終是否執行,取決於緩刑犯的現實表現

因此,法律應規定一個考驗期限,促使罪犯悔過自新。

這個期限應長短適中、合情合理、注重實效,考驗期過長會影響罪犯改造的積極性,過短則不能起到教育改造和考驗的作用;同時考驗期限長短與原判刑期長短要有所適應,最高期限和最低期限也要有一個限制。

從國外刑法規定來看,法國規定考驗期不得少於18 個月,也不得超過3 年;德國規定考驗期不得少於兩年,但不得超過5 年;俄羅斯規定在判處一年以下剝奪自由或更輕的刑罰種類時,考驗期不少於6個月,不超過3年。

我國可參照國外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規定合理的緩刑考驗期才能使緩刑的考驗有時間的保證,才能達到改造和教育罪犯的效果。

減刑與假釋制度

19 世紀中葉起, 美國、英國、法國等發達國家實行假釋爲主減刑爲輔的制度至今, 德國、日本、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實行單一的假釋制度至今, 俄羅斯已實行假釋爲主易科減刑爲輔的制度。

兩大法系發達國家的假釋率高達6% 以上, 沒有國家實行單一的減刑制度。

與發達國家形成鮮明對照, 我國是實行減刑爲主假釋爲輔的行刑制度的少數國家。

目前,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發達省市的監獄, 每年減刑人數佔服刑人數的3% 以上, 減刑比例過高; 每年假釋人數佔服刑人數的3% 以下, 假釋比例過低。

實質相當於減刑, 真正意義的假釋比例更少。

我國大部分省市自治區年假釋率約1% ,假釋比例更低, 與兩大法系發達國家相比, 我國是對假釋持謹慎態度和嚴格限制適用的少數國家之一。

幾十年來, 我國在實行減刑爲主假釋爲輔的行刑制度中, 減刑刑滿釋放人員比假釋人員在假釋期間和期滿後的重新違法、犯罪率明顯高, 應當引起我們的反思和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