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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論文【通用多篇】

淺談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論文【通用多篇】

淺談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論文 篇一

隨着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各種智力成果不斷涌現,爲了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不被非法侵犯,我國於2008年出臺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該綱要的頒佈標誌着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高校作爲我國人才培養的主要場所,集中了國家主要的信息、智力等各種資源,使其在科技創新方面擁有一般企事業單位無法比擬的優勢。由於高校在產學研方面得到國家的全力支持,每年產生大量包括著作權、專利權以及各種鄰接權在內的知識產權。這些新的知識產權有利於增強我國的科技實力,大幅度提升綜合國力,但是,由於我國許多高校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沒有給予必要的重視,造成這些高校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出現不少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新舊知識產權迅速轉化爲生產力,造成了科技資源的不必要浪費。

1 我國高校現行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實踐

當前,我國高校普遍存在重研發不重管理和應用的怪現象。很多高校進行科學研究的目的僅僅是爲了完成任務,相關管理部門沒有重視新舊知識產權的管理和應用,具體表現如下:

其一,我國高校現行知識產權管理至今沒有實現體系化。我國高校領導階層對知識產權的研發普遍比較重視,但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應用常常缺乏戰略意識。指導思想的偏差往往造成領導層過多關注本校每年有多少論文發表,至於這些論文有沒有應用價值以及對有應用價值的知識產權如何去保護缺少宏觀上的把握。造成這種思想認識偏差的重要原因在於傳統理念影響了高校領導層,使許多管理者的理念仍然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缺乏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用知識產權實現科技創新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現代科技理念。同時,高校領導層普遍對知識產權作爲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存在嚴重的認識不足,這種不足直接導致衆多管理者忽視了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化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其二,我國許多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普遍缺少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規章制度。目前,在國內許多高校都成立了科技處(室)或科研辦,通常情況下,由科技處(室)或科研辦負責本校的知識產權管理,學校領導層認爲必要時才從社會上聘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事項。科技處(室)或科研辦的組成人員大都沒有法律專業知識背景,他們可能屬於某一學科的科研尖兵,但也可能對高等學校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無所知。縱觀我國高校,管理部門在管理過程中,往往側重於科研成果的統計、科研津貼的核查、科研獎勵的發放等方面,對專業性極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往往因缺乏專業知識而有意無意地選擇迴避。

最後,我國高校現行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缺乏良好的激勵機制和科學的評估體系。在我國高校現行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中,雖然廣大科研人員的。科研成果較多,但由於相關管理部門往往將其科研成果認定爲職務行爲,除給予少量獎勵外,沒有其它相應的激勵方法,這就使相當多的科研人員普遍認爲其科研成果是否應申報知識產權應由科研管理部門來決定,科研成果能否轉化爲經濟效益應由領導來牽頭解決,自己的任務就是進行科研活動,無需過多過問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

2 國外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啓示

鑑於我國現行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尚且不盡如人意,我們有必要研究和借鑑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爲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提供參考。

2.1 美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

美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採取“專利管理與技術轉移相結合模式”。該模式主要包括高校內部機構管理專利模式、關聯機構管理專利模式和委託校外專門公司管理專利模式。採用高校內部機構管理專利模式的代表學校是斯坦福大學。該模式要求設立專門的校內管理機構,如技術許可辦公室之類。當校內科研人員的科研成果需要申請專利時,由校內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辦理申請事宜;該機構的負責人稱爲技術經理,由他負責是否將相關成果申報專利以及收取和分配專利市場化後帶來的回報。美國高校規定校內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具有管理、法律和財務知識的背景,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申報成功後專利的營銷上。endprint

2.2 德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

德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主要採取“分散管理模式”。該模式是一個由日常行政與決策、檢查與監督、執行與協調、以及爭議解決等部分組合而成的一個嚴謹的管理模式。在該模式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技術轉移,其管理的範圍隨着科技的進步不斷擴展。德國高校設有專門的行政機構負責管理本校的知識產權,相關政策亦由該機構負責制定並付諸實踐。該機構有權對科研經費的發放、課題的審定、技術轉移中所涉及的權利歸屬、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員的獎勵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從美國和德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特點來看,美、德二國高校知識產權的管理和營銷都形成了成熟、穩健的運營機制,值得我國高校深化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改革時借鑑。

3 中西結合重構我國新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

鑑於我國高校現行知識產權管理模式過於粗放,既不利於維護廣大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調動科研人員的科研積極性,還導致大量的科研成果沒有及時推向市場,造成科研資金的大量浪費,我們有必要結合美、德兩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成功經驗,重構我國新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具體如下:

其一,要樹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化管理意識,努力探索符合我國高校校情的管理模式。長期以來,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模式運行效果不盡如人意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於高校領導階層沒有足夠重視本校知識產權的保護。實際上,知識產權的保護客觀上需要領導層將其納入本校發展規劃,需要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實現規範化、法制化。從美國和德國知識產權保護髮展的歷程來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它不僅需要管理類的人才參與,還需要大量法律類、經濟類等其它專業的人才參與。考慮到我國高校的領導層大都沒有法律專業知識背景,樹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化管理意識已經成爲當務之急。此外,從美國和德國的經驗來看,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一定要形成體系,單一部門管理很難達到預期效果。目前,我國高校設置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主要採取了掛靠式的管理機構和獨立式的管理機構兩種模式。[2]以掛靠爲主要特徵的管理模式分工過於簡單,職權分別屬於不同的職能部門負責,很難在處理具體事宜時形成合力。實踐中,如果出現責任事故,各部門慣用的方法就是推卸責任,最後導致無人承擔責任,損失不了了之的後果。

筆者認爲,從美國和德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來看,德國的“分散管理模式”比較適合我國國情。我們可以參照德國的“分散管理模式”來重構我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我國未來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應由知識產權的申報、評估、檢查與監督、市場推廣和糾紛解決等幾個部分組成。高校可以考慮設立科研處(室)來負責本校知識產權的一般性管理(主要是成果管理、科研經費的發放、課題的審定、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員的獎勵)。至於是否爲本校的智力成果申報知識產權,則應成立由法律、經濟、財務、管理等各種專業人士組成的專家委員會來決定。

其二,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應包括完善的規章制度。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應堅持依法保護的原則,在該原則下,首先要完善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使校內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法可依。負責制定政策的人員應認真學習《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領會其實質精神。擬實施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綱要的精神,還要根據每個高校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能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科研積極性,使他們能多出具有較強應用價值和市場前景的智力成果。校內規章制度的制定要圍繞科研的立項、科技攻關、科研成果的產生、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申報、市場前景的評估、知識產權的市場營銷等過程進行全方位的規範。對每個環節的規定應儘可能細化,避免因相關規定過於原則而缺乏實際可操作性。

最後,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是完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徑。要使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規範化、科學化,其重要途徑之一就是建立良好的科研激勵機制。知識產權激勵措施就是用資助、獎勵和利益分配爲手段,激發、鼓勵、誘導與知識產權管理有關的各方面主體,把重視知識產權與重視自己的利益聯繫在一起,發揮知識產權創新的積極性,研發和推動大量高質量的技術成果的產出及轉化,形成自主知識產權。[3]筆者認爲,我們可以採取專利許可、校企合作、合辦科技中心、產學研結合等方法來籌集資金。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學校將獲取的專利許可社會使用並收取一定的使用費是最常見的籌資方法。在這種交易模式下,學校無需動用任何財政撥款即可獲得大量的額外資金。此外,校企合作是時下最流行的一種資源共享模式。在該模式下,學校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定價,再入股有實力的高新企業,獲取相應的收益。

總之,建立良好的以獎勵、股份共有、資助和市場效益分配爲主要內容的激勵機制,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科研人員的科研積極性,這是完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1] 桑賡陶。美國大學的技術轉移與專利管理[J]。研究與發展管理,1996(4):54-59.

[2] 朱顯國,唐代盛。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初探[J]。江蘇高教,2004(5):51-53.

[3] 周豔敏。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界定與現狀分析[J]。中州大學學報,2006.23(2):16-19.

淺談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論文 篇二

一、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現狀

1、實體法領域

我國在《刑法》中制定了關於知識產權犯罪行爲的專門條款,如《刑法》中對商標權的保護專門規定了假冒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等罪名,對專利權的保護專門規定了假冒專利罪等罪名。除此之外,還在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中規定了關於知識產權犯罪行爲的條款,如在《著作權法》中規定著作權受到侵犯性質嚴重並且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爲,應當進行刑事制裁;在《商標法》中規定了侵犯商標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專利法》中規定了侵犯他人專利權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等。

2、程序法領域

在《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將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歸爲“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受到侵犯的知識產權人可以不經過檢察機關而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將刑事訴訟的程序啓動,來達到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法院對於知識產權人依法進行的起訴應當受理,並通過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來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爲依法進行刑事制裁。如果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利受到嚴重侵害或者已經嚴重的將社會的經濟秩序擾亂,這類案件就應該歸屬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公訴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來進行立案和偵查活動,從而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制度不管是在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上都在不斷的完善,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在刑法保護上仍存在着很多問題。

1、立法模式上的不足

目前我國在專門的知識產權立法文件中,如《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爲進行了刑法的規定,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而在《刑法》中則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爲進行了集中的規定,這反映了我國通過利用刑法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堅決態度。但是這種立法模式仍存在着一些問題。由於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導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屢禁不止,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來越多。這就要求刑法要隨着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不斷出現新變化而實時的做出調整,但是,刑法本身有其特殊性,不能頻繁的發生變動,必須要在一定時間內保持穩定性,這就使刑法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對懲罰犯罪的需求,造成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與刑法的穩定性規定相沖突。

2、過高的起刑點

我國在2004年開始實行的《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構成知識產權犯罪的數額,並將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標準規定爲涉案數額較大或者發生嚴重的犯罪情節。從這個規定中,我們不難發現,該規定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標準過高,也就是說,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有過高的傾向。這樣一來,就使很多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爲無法受到刑法的嚴厲懲罰。

三、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建議

對於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刑法的保護,不管是從實體法上還是程序法上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簡單分析,增加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從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建議。

1、制定專門適用的知識產權刑法

我國目前主要在《刑法》中對知識產權進行了規定,但是刑法由於其在一定時期內必須保持自身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而不能頻繁的進行修改,否則將不利於社會的穩定。而現實的社會是處於發展變化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爲必將會出現新的形態,《刑法》中的規定也就不能有力的打擊到新出現的犯罪形態,這也就造成了刑法與不斷變動的社會之間的衝突。爲了將這一衝突合理的解決掉,又能很好的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出現的新形態,建議將《刑法》中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保留的同時,專門制定知識產權保護上的刑法,將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爲集中放到一部法律中,並能夠隨着新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形態的出現而適時的加以更改和補充。

2、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適當降低

這種關於起刑點的規定不但比發達國家的標準要高,而且也不符合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建議將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予以適當的降低,使刑法能夠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爲進行及時的調整。在我國,對於將涉案的數額較大這一標準予以降低的做法具有很強的可行性。雖然對於具體要降低多少數額目前還沒有定論,但是考慮到我國當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在起刑點方面存在的種種弊端,將涉案的數額標準予以降低是勢在必行的。降低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可以更嚴厲地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爲進行懲罰和打擊,爲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結語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存在也僅有30年的時間,與西方發達國家幾百年的實踐相比,存在一些問題是很正常的現象。在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上出現問題時,要在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借鑑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適合我國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的形成需要時間,法律條文的修訂在短時間內就可以完成,但是一種觀念的傳承卻需要很漫長的過程,所以對於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要靠全體法律人甚至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爲我國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1]李凱。轉基因植物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構建及完善[J]。知識文庫,2016(15)。

[2]劉秉霞,許福國,張建雷。專利信息在產品開發中的應用[J]。衡器,2017(1):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