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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本科論文(多篇)

法律專業本科論文(多篇)

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篇一

關鍵詞:地方高校;法學本科;職業教育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32-0196-02

隨着全國高校的擴招,嶺南師範學院自2003起開辦法學本科教學以來,畢業生累計已經超過千人,爲社會輸送了大量的人才,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和其他地方法學院校一樣也暴露出不少問題,最主要的就是畢業生就業率偏低的問題,法學畢業生的就業率在整個學校長期處於下游水平。雖然在全國範圍內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率偏低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但是就業率的偏低也確實給我們帶來了很大壓力,也促使我們做了以下幾點教學改革。

一、明確人才培養模式,以素質教育爲基礎,側重職業教育

對於如何確定法學本科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法學界歷來對此有不同的意見,一派主張法學本科教育應該以素質教育(也稱爲通識教育、學術性教育)爲主,強調培養具有一定學術背景的法律人,同時爲法律高級人才的培養打下良好的基礎。另一派則主張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是職業教育(或稱應用型教育、精英教育),強調應當讓學生獲得從事法律職業所必須具備的能力,這種能力對於法官、律師、法學傢俱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兩種教育模式的取捨在法學教育界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各有一批法學家和法學院支持。[1]著名學者曾憲義、張文顯教授就認爲法學本科教育首先應定位爲素質教育,應以培養合格的高素質的公民爲首要目的。[2]

這兩種模式體現在教學中,如果將法學本科教育視爲通識教育或素質教育,則教師應着眼於對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普及、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和一般法律知識的傳授;若將法學本科教育視爲職業教育,則教師應着力強化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或法律技能的培養。

嶺南師範學院法學系創立於2003年,開辦之初,根據1998年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的要求,我國法學專業的任務是“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受當初全國法學院教學模式的大環境的影響,我們在人才培養的目標上,基本上照搬“985”、“211”大學法學院的教學經驗,人才培養的目標以通識教學爲主,體現在課程設置上,課程開設大而全,且注重理論方面。但是這樣的人才培養方案在實踐中的教學效果卻不理想,反映在就業率上,最初幾屆的畢業生的初次就業率都在30%左右。就業率的偏低主要有這麼幾個原因,首先,就業率的偏低與當時的司法考試的政策有直接關係。2009年以前,司法部規定只有取得本科文憑後才能夠參加司法考試,而廣東省屬於發達地區,很多地方特別是珠三角地區的法院和檢察院的招錄都必須以通過司法考試爲前提,這就直接導致了很多以公務員爲就業目標的學生在畢業的當年根本不可能就業,最理想的要先通過司法考試,再通過第二年的公務員考試實現就業。其次是我們的人才培養方案出現了問題,作爲地方高校培養出來的畢業生,在畢業就業的選擇上根本和重點高校的畢業生不在一個檔次,課程設置盲目地貪大求全,一方面師資力量跟不上,另一方面過於理論的知識,學生的接受也是一個問題。實際上這樣的培養的結果,就是學生的理論知識未必有多深厚,法律實務能力更是談不上,一旦進入社會,很難被用人單位接受。

爲此從2009年起,我們對人才培養方案做了大幅度的修改,明確了在法學教學中以素質教育爲基礎,側重職業教育。如在課程設置方面在保留教育部規定的14門法學骨幹課程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寫作、法律英語等一系列法律實務課程。同時大量增加學生的模擬實踐環節,通過開設模擬法庭,增加學生實踐能力。

二、明確人才就業方向,實現就業多元化

從1998年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的要求來看,教育部的對於法學畢業生的就業去向主要是要求進入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以及法學研究場所。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自從1999年的高校大擴招以來,法學本科畢業生大量增加,目前已有640多所高校開辦了法學本科教育,這麼多的畢業生就業全部由上述部門解決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實現法學畢業生的就業的多元化是我們的必然選擇。

同時要實現依法治國,法治社會建立不是簡單地靠幾個法官或檢察官就能夠建立起來的,必須同時通過全社會的努力,首先就需要整個國家的公民自身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懂得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法治國家纔有可能最終形成。可以說法學本科教育的目的首先是培養合格的高素質公民,其次纔是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2]

由於長期以來的觀念,一般的人不管是學生還是家長總是認爲工作的穩定纔是第一位,同時由於中國人長期以來的官本位的思想,很多學生總是認爲以後考公務員纔是唯一的就業道路。這樣就不利於法學畢業生多元化就業目標的實現。爲了端正部分學生的思想,首先我們在從新生的入學教學開始到以後的日常的教學中,都不斷地開展法律就業目標教育,在學生心目中樹立多元化就業的目標,鼓勵大家就業目標多元化,不要將目光死死地盯在公務員這條獨木橋上。其次,我們經常請一些往屆從事律師等其他社會工作的畢業生回校來現身說法,用他們的成功的例子來鼓勵學生改變就業思路,勇於進入社會就業。

隨着法治環境的改善,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的就業前景在不斷地改善,社會上也涌現了很多成功律師的例子,這些都有助於法學畢業生就業多元化的實現。就我們的跟蹤調查顯示,我們往屆的畢業生以2007屆爲例,最終有一半的人走上了律師的道路,可以預見越往後這一比例會越來越高,畢業生多元化就業的趨勢已經初步形成,學生就業多元化目標已經初步達到。

三、明確人才培養方法,注重能力培養,強化實踐教學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過去我們的畢業生之所以無法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同,主要就在於我們培養的畢業生在法律實務上有很大的欠缺。爲此我們主要通過兩個環節來改進。

1.設立獨立的模擬庭審課程。模擬法庭教學是法律職業教育不可缺少的環節,目前越來越多的高校法學院系都採用了模擬法庭的實驗教學方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的規定,模擬法庭只是實踐教學中的一個環節,各高校再通過自身情況,通過不同的方式將模擬法庭教學法運用到法學教學過程中。

我們最初的模擬法庭的活動,將模擬法庭定義爲輔教學模式,僅僅作爲學生的第二課堂活動,安排在程序法課程中佔用實踐學時予以開設。一般由學生自行模擬,學生自己分成原告組、被告組和法官組,最後在模擬法庭上演示一遍,全程沒有安排指導教師,僅僅在最後的庭審的中安排一位老師旁聽。實踐中這樣的教學模式起不到應有的作用。由於缺乏指導教師,參與模擬庭審過程的學生經常自由發揮,具有很大的隨意性,這樣就不利於學生嚴謹的法律思維的形成,對於庭審的過程也不能真正地熟悉。由於將模擬法庭定位爲傳統的輔教學方式,模擬法庭知識只是作爲程序法的輔內容存在,缺乏規範化教學管理方法,導致模擬法庭偏向於程序法的運用,忽略了對實體法的正確理解和適用,模擬法庭的表演成分過重。要改變這一思想,就有必要將模擬庭審獨立出來作爲一門獨立的課程,配備不同學科的教師共同參與指導,才能取得預期的教育教學效果。事實上,在英美法系國家中,由於長期重視法學實踐教學,高校法學院均是把模擬法庭作爲一門獨立的課程開始,這一做法值得我們借鑑。

在具體的開設中,我們將模擬法庭設置爲必修課的形式,保證了每個學生都能充分地參與,同時將模擬法庭課程管理規範化,在人才培養方案中寫入模擬法庭課程。將模擬法庭的教學目標由依附於訴訟法教學的一元目標,轉變爲培養學生法律職業綜合能力的多元目標。在開設時間上,一般設在大三的第二學期和大四的第一學期,這樣保證了學生在修完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關訴訟法後再開設,另外在模擬法庭的課程中結合法律文書寫作訓練,從而培養學生綜合的法律職業能力。

2.實習基地設置多元化。過去我們的實習基地往往設置在法院或者檢察院。一方面由於學校與法院和檢察院存在較多的公務往來,所以在實習基地的簽訂上比較容易溝通,法院與檢察院由於業務上比較繁忙也願意接受大量的實習生。另一方面,由於學生在畢業後的就業上,多是以考取法院或檢察院的公務員作爲就業的目標,學生也願意去以上單位實習。

但是這樣的實習過程,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不少的問題。最大的弊端在於,在法院和檢察院實習不利於畢業生就業多元化的實現。如前所述,就業多元化的實現有賴於學生畢業後進入律所或者企業來實現,在法院和檢察院實習對於學生未來做律師的來說,其獲得的經驗遠不如在律所實習來的更加直接,既然以後都要去律所工作,不如現在就直接去律所實習,一方面獲得直接的工作經驗,另一方面也可能獲得潛在的工作經驗。事實上很多實習生就是在實習期內獲得用人單位的認可,最後獲得了工作機會。在意識到這一問題後,在學生自願的基礎上,我們一方面鼓勵學生自己聯繫律所分散實習,同時也與多個律所簽訂了實習協議,最終解決了學生的實習的問題。

總的來說,通過以上三個方面的探索,我們確立了以職業教育爲核心的法律本科教育模式,當然實踐中也還存在着不少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但是隻要堅持職業化教育的道路,我們一定可以實現與部屬院校不同的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篇二

關鍵詞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前伸性” 模擬法庭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本科畢業論文的寫作是本科教學中的最後一個重要環節,它不僅是對學生四年所學知識和技能的一次綜合性的應用,同時也是高校本科教學實踐的一次檢驗。本科畢業論文質量關係着高等學校的教育質量、人才培養和學生的綜合素質水平。然而,傳統的本科畢業論文有以下通病:選題大,觀點舊,理論脫離實際,內容空泛,由此帶來的拼湊現象,甚至是涉嫌抄襲現象在所難免,此種現象已經嚴重背離了法學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對於獨立學院的法學教育來說,本科畢業論文模式更應當與應用型綜合性的人才培養目標相吻合,更應當強調學生畢業論文的應用型和實踐性,因此,必須對本科畢業論文寫作與答辯模式進行比較徹底的改革和創新。

1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改革目標及措施

受大陸法系法學教育模式的影響,我國的法學教育長期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缺乏實踐能力的訓練,存在着一個理論到實踐的鴻溝。鑑於法學教育天然具有學術研究性和職業技能性兩方面的特點。我國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先生認爲,法律人才需具備三個要件:一是法律的學問;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會的常識。他指出,在法律的學問的培養方面,“第一個步驟,當然是在認識法律,究竟法律是怎麼一回事,怎樣一個東西。第二個步驟是在運用法律於認識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運用這個法律。最後一個步驟,我們於認識法律,於運用法律之外,應當知道哪種法律是適應現實的時代和社會,並且如何可使法律現代化、社會化。”我國的現代法學教育普遍忽視了第二個和第三個步驟。由於教育理念的偏差,導致法學專業學生缺乏有效的實踐技能培訓,綜合素質較差。我國的法學教育必須進一步深化和改革,改革的目標應界定爲培養實用型法律人才,具備問題解決、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實調查、交流、諮詢、談判、訴訟、法律工作的組織和管理、瞭解並應對職業道德問題的能力的綜合法律人才。

我院立足這一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針對學生的實際情況,對本科畢業論文模式進行了一系列改革與探索。在畢業論文的撰寫和答辯中增加模擬法庭演示考覈的實踐環節,要求學生自己選擇案例、設計模擬法庭,並通過模擬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體會、感受和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及建議,最後針對所選取的典型案例中其感興趣的法律問題完成畢業論文的撰寫工作。

2 注重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撰寫的“前伸性”能力培養

按照上述畢業論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學本科畢業生必須具備以下能力:第一,運用法學專業知識,分析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第二,熟悉司法審判技能,完成法律職業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總結法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並上升到一定的理論高度進行研究。這些能力的培養絕不能靠畢業生最後一個學期短短几個月的時間準備一蹴而就,而是要將完成畢業論文所需能力的培養進行“前伸”,拓展並延伸到整個法學本科教育培養過程中,與日常教學(教學計劃、課程設置、教案、課程論文、學年論文、課堂案例討論、模擬法庭、社會實踐、法律援助等等)相協調,並融入其中。

我院開展的本科畢業論文設計中增設模擬法庭演示考覈的實踐環節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過模擬法庭這種跨越理論與實踐的教學方式,檢驗學生是否具備了實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質。按照這一畢業論文的改革模式,不僅對學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而且作爲考覈的教師來說也是一個挑戰,教師需要協助學生依次解決以下這些問題。

第一,如何選取典型案例。社會糾紛層出不窮,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斷涌現,然而何種案件適合學生進行模擬法庭的設計和再創造,適合學生編寫各種證據材料和法律文書,值得考量。

第二,如何避免模擬法庭設計及畢業論文流於形式。儘管要求每個學生必須在模擬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臨其境地進行演示,但個別學生草率應付的情況很難避免,如何要求學生提高認識,並認識到實踐的重要性。

第三,如何使學生能夠更好地創新。創新是學術的價值和生命所繫。學生的認知水平所限,學生獨立思考的空間有限,如何通過教師有限時間的指導來提高學生的學術水平。

爲此,筆者將以本人承擔的模擬法庭實踐課程爲視角,來具體探討如何解決上述問題,更好培養法學本科生撰寫論文的能力。

“前伸性”能力培養注入模擬法庭的教學環節 模擬法庭是爲法學學生舉辦的討論模擬或者假設案例的虛擬審判,是教授審判程序、證據規則、法律辯論、庭審技能、具體審判制度以及法律文書寫作等職業技能的一種教學方法和課程,是法學本科專業重要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在模擬法庭的實踐課程中,學生成爲了課堂的主角,承擔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職業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責任,需要將其掌握的法學理論知識綜合運用於具體案件中。這一教學方法有利於全面提升學生的法律知識、實踐技能以及職業道德的培養。

以本人承擔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而言,其教學內容主要是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步驟和方法,具有內容瑣碎複雜、實踐性強的特點。這決定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中必須設置模擬法庭的教學環節,通過學生親臨其境地參加法庭審判過程,感受訴訟的環節及規則,遠比教師在課堂中的單純講授要生動得多、形象得多。

2.1 明確教學目標

教師作爲模擬法庭實踐課程的指導者,應在開展教學活動之前明確教學目標。筆者認爲,模擬法庭教學的目標應立足於實用性法律人才的培養,漸進提升學生的法律實踐技能:第一階段,讓學生熟練掌握民事審判的法律法規及基本程序步驟;第二階段,引導學生像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那樣去思考,培養其法律實踐應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運用證據、適用法律規定、製作法律文書、進行法庭辯論等;第三階段,提升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通過模擬案件的審判讓學生產生對法律的興趣及對法律職業的認同感,進而轉化爲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並將這種感受自覺演化到未來的職業生涯中。

2.2 選擇模擬案例

社會糾紛衆多,案件難易程度不同,教師必須考量哪些案件適合學生進行模擬法庭,進而實現由教師指定案件逐步演變爲學生自己選擇案例進行模擬審判的過程。因此,教師在指定案例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要緊扣課程內容,設置模擬法庭的教學環節是爲課程教學服務的,希望學生通過模擬法庭加深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因爲案例的選擇必須與課程內容有銜接,並在一定程度上對專業課程進行理論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難易程度適中,簡單的案例會讓學生覺得容易,無法激起學習討論的興趣,而過難的案例會讓學生無所適從,打擊到學生的積極性。此時,指導教師要掌握好“度”,合適的案例應該是能讓學生經過認真地思考和分析後,運用所學的法學專業知識解決案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同時調動學生的思維積極性,去觸類旁通地整合運用其他的相關知識;三要預留爭議的空間,案例中的爭議問題往往會激發學生的討論興趣,爲學生提供辯證分析問題的空間,激活學生的學術創新精神;四要貼近學生的生活,儘量選擇他們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學習興趣。基於上述因素的考慮,筆者的民事法學課堂的模擬法庭案例選擇了“學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方面,案件當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學生、家長、學校等多方,案情貼近學生的校園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語言;另一方面,考慮到大二學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識,該案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是學生能夠通過查找資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據。

2.3 組織模擬審判

模擬法庭作爲一個教學環節,應該有組織、有步驟地進行。按照模擬法庭的審判規律,一般可分爲以下幾個階段:

(1)分派角色。指導教師應先對學生介紹模擬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對一些細節交代不必過於詳細,提供給學生一些可以發揮的空間。學生在瞭解案情的基礎上,自願報名選取模擬角色。當然,教師可以根據學生的特長並徵詢其意見後,做一些適當的調整。分派角色完成後,可將學生分爲不同的模擬法庭角色組,如法官審判組、原告與律師組、被告與律師組、書記員等其他訴訟參與人組等,便於學生進行集體討論。教師可對每一組學生下達具體的任務,讓其分頭進行準備。

(2)開庭前的準備工作。爲了使學生了解並熟悉庭審程序,可組織學生觀看法庭民事審判的教學視頻資料。 在觀看過程中,教師應詳細介紹整個庭審流程,如開庭前的準備程序、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法院宣判階段等,以及每一階段應完成的任務。同時,給予學生蒐集資料、討論問題的時間,教師此時只需做一個旁聽者,不應主動提供意見,但可以給予指導性意見,啓發學生自己去尋找解決問題的(下轉第59頁)(上接第48頁)方法。

(3)開庭審理。爲使模擬法庭的效果貼近真實的法庭審判,筆者所任職的法學院專門改裝了一間教室作爲模擬法庭,供學生模擬審判之用,並且配備了法官服、律師袍及法錘等裝備,設置“審判人員”、“當事人”、“人”及“證人”席等。整個審判過程嚴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由學生承擔法官、辯護人、證人、書記員等職能,組織法庭審判、出示證據,詢問證人、進行辯論。指導教師應認真觀察,及時記錄庭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包括程序是否遺漏或錯亂、法律語言是否規範、法律知識是否運用準確、辯論邏輯是否清晰等。

2.4 模擬審判結束後的總結

模擬法庭審判的完成,並不意味着教學工作的結束。指導教師應組織學生進行庭審後的總結,讓參加模擬法庭的學生對自己的表現發表意見,特別是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的確定、法律文書的擬定、適用法律等方面展開討論。在學生髮言的基礎上,指導教師可結合模擬法庭的表現進行全方位點評,如案件的事實是否調查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庭審程序是否按順序進行、法庭辯論是否有理有據、運用法律是否準確得當等等。通過肯定教學成果、解決疑問以及指出不足,啓發學生更深入地學習、研究法律知識,提升法律實踐技能,具備現代法律人才素質。

法律專業本科論文 篇三

[關鍵詞]複合型;法律專業碩士;培養機制;創新

[中圖分類號] G64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7)04-0184-03

本科爲非法學的法律專業碩士培養目標是爲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德才兼備、高層次的複合型、實務型法律人才。[1]與本科爲法學的法律專業碩士或法學碩士相比,本科爲非法律專業的法律碩士培養重在突出複合型特點。在20多年的法律專業碩士人才培養中,複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這導致人才培養質量不高,社會認可度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在《關於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指出,我國法學教育在應用型、複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2]這直接影響到法律專業碩士教育未來的發展。如何加強法律專業碩士複合型人才的培養,應成爲高校法律碩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n題。

一、培養複合型法律專業碩士是法律人才培養的內在要求

(一)依法治國、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需要複合型法律人才

法治社會的建設有賴於法律複合型人才。[3]過去,一些政府部門在行使職權時,沒有依法辦事,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形象。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政府及其他部門領導或工作人員依法執政能力不足。隨着我國依法治國的深入,法律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司法機關及社會各行各業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專業碩士教育的初衷就是培養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法律監督以及經濟管理、社會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4]不同行業對法律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有行業專業背景的法律人才更是各行各業所急需。要依法行政,行政人員不僅要懂得行政管理的理論、方法和技巧,還要懂得法律理論和知識。這樣,他們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才不會違反法律,才能維護行政權威。我國從非法學本科生中招收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意義纔會突顯出來。

(二)是培養法律理性和科學思維的需要

法律是理性的產物,法律人更應該具有對法律理性的認知。[5]法律的理性認知不僅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識和基本理論,還需要其他科學知識的輔助,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環境法的研究離不開環境科學理論的支持。對同一個法律規定或法律事件,爲什麼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這與每個人的知識結構、社會閱歷有關。有一種普遍的觀點,即任何其他學科知識對法律的理解都是有益的。運用其他學科對法律的理解已經成爲法學研究的新領域,如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正是這種多學科知識的融入使我們對法律的理解更加理性、科學。

(三)是法律職業發展的需要

現代科學的發展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綜合,呈現出以高度綜合爲主的整體化趨勢。[6]隨着法律科學的發展,許多法律部門對法律人才的知識 、能力結構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與其他學科的關聯性逐漸增強,如科技法、知識產權法、環境法與自然科學密切相關。就是在刑法中,也涉及科學技術的運用。法律職業者在處理這些法律問題的時候,沒有相關的科學知識是很難勝任的。李昌鈺在爲史密斯涉嫌案(1991)辯護中,爲了證明史密斯沒有實施,他就運用了法國洛卡德提出的微量物質轉換定律。德國2002 年公佈的《法學教育改革法》確定法學教育目標爲培養“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這體現了法律職業的發展趨勢。

社會對複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來越高。法律專業碩士教育在培養高層次、複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具有優勢。許多國家的法律人才培養是通過在其他本科非法律專業畢業的學生中招收法律專業的學生來實現的。徐顯明教授認爲,法律職業的高素質要求和目前法學教育的低起點之間,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7]我國進行法律專業碩士培養正是爲了解決這一矛盾,並順應了國際上這種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

二、當前複合型法律專業碩士人才培養面臨的困境

我國法律專業碩士教育經過20多年的發展,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培養了大批法律人才,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但我們也必須正視其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對複合型人才的培養重視程度不夠,難以實現當初設立法律專業碩士教育的初衷。

(一)各學校在培養目標定位上沒有突出複合型特點

我們從各學校制訂的培養方案中看到,有的按照本科爲法學專業的法律專業碩士培養方案進行,有的甚至就照搬學術型研究生培養目標,即使有在培養方案中突出複合型的,也在實施過程中走了樣。這些學生在學術上達不到法學碩士的要求,在實踐能力上又不能與本科爲法學的專業碩士相比,處於一種尷尬的境地。實際上,非法學本科的法律專業碩士的優勢就在於他們具有複合型的特點。如果這種優勢在培養過程中得不到體現,那他們的就業空間和發展空間就會很有限。

(二)在教學內容和環節上沒有突出本科專業背景的內容

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不太合理,與本科專業的結合不足,本科專業知識在法學的專業學習中被忽略甚至被捨棄,不能像培養目標中所規定的那樣將兩個專業的知識進行有機結合。法律碩士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以法學一級學科爲基礎,缺乏複合型課程的安排。對學生本科專業背景在法律學習中如何運用還沒有好的方法,本科專業與法律專業出現兩張皮現象,兩者沒有融合到一起,有違培養目標。現實是將法律專業碩士向“純法律人才”方向培養,無法滿足社會對人才知識能力的多方面要求。

(三)教學方法和手段沿襲法學碩士教育模式,甚至是照搬法學本科的教學模式

法律專業碩士與法學碩士在學位上處於同一層次,但規格不同,各有側重。這就要求我們在培養方法和手段上進行改革,注重複合型和實務型人才培養方法和手段的創新。傳統的法學教育重理論,輕實踐,脫離社會實際,學生普遍缺乏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我們不僅要爲法律職業培養人才,還要爲政治、經濟、管理等崗位培養人才,這是法治國家的需要。複合型不是兩個學科知識的簡單相加,而是強調真實的融合,做到學科知識的融會貫通。現在教師講課是就法律講法律,沒有引導學生將知識融合,本科優勢沒有得到發揮。

(四)目前高校複合型法律師資嚴重不足

複合型法律人才培養需要複合型法律師資。過去,在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即使教師不具備“雙師型”資格,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培養也可以通過“雙導師”制加以彌補,即由實務部門導師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而複合型人才的培養,需要一個導師在兩個知識領域融會貫通才能做到,而由兩個不同專業的導師共同培養很難達到實際效果。沒有複合型教師的指導,完全靠學生自己去領悟,複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是很難實現的。

三、複合型法律專業碩士培養機制創新

以培養高層次的複合型和實用型法律人才爲目標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從開始試辦時就要求“學位獲得者應具備較堅實和系統的法學基礎理論素養,掌握較寬廣的法律實務知識 具有寬口徑、複合型、外向型的知識和能力結構”。複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應將法律知識與本科所學的知識有機融合,培養多種職業能力。複合型人才培養的難點在於學科壁壘的突破和不同學科知識邏輯的整合,以構建學生複合型知識體系與能力。[8]可見,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將本科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對法律的理解中,即在本科知識與法律知識之間架起一座橋樑。這要求我們必須建立符合複合型法律專業碩士的培養機制。

(一)招生體制改革要體現複合型

招生單位要根據師資和專業優勢,確定人才培養方向,選擇有相關專業背景的學生。招生考試應採取全國性統一考試和學校選拔相結合的方法,適當放寬學校和教師的選擇權。在考試內容上,要將本科知識與法律知識結合,注重考查學生的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最後根據本人意願 、專業興趣、就業方向等因素,以及社會需要和學校專業發展實際等情況,確定所招的學生。

(二)課程體系要體現複合型

課程體系決定學生未來的知識結構是否合理。爲了實現培養複合型人才目標,需要進一步完善基礎課程整合、專業課程的銜接,需要突破按照學科設置專業方向的傳統思維,突出課程內容的綜合性與基礎性的相互融合,創建一個有機銜接、結構合理的課程教學體系。在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的教學中,應當充分利用他們在本科所學的專業背景。應根據學生的知識結構和專業學位的培養目標,針對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複合型”這一特點設計課程體系,確定教學內容,並結合優勢資源開設突出學校特色的課程,實現課程設置的專業化、多樣化和功能化。

爲適應複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需要,在課程體系的設計和每門課程教學內容的取捨上,應注重基礎性、實踐性、選擇性、先進性的結合;應拓寬學生的知識面,在加強專業教育的同時,注重學生對現代科技知識的掌握;培養學生應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特別是要強調學生學習知識的能力和創新知識的能力。[9]首先,應開設法學通識課程,重在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論。其次,要針對非法律本科W生的特點,根據學生興趣和本科專業情況,開設特定方向課。特定方向課要結合本科專業特點,如本科爲環境科學專業的學生選擇環境法方向。在環境法教學中,要有意識地引導學生運用環境科學有關的理論分析環境法是否科學、合理,環境法是否反映了環境科學的最新成果,環境法能否有效保護環境等問題。通過這一過程,學生對本科知識學有所用,對環境法也會有更深刻的理解。這就是設立非法學本科的法律專業碩士的初衷。

(三)教學方法和手段要體現複合型

作爲職業化教育,法律碩士的培養目標就是要讓學生獲得一名法律職業人所必須具備的獨立處理法律事務的思維能力。現在,許多學校法律專業碩士教學仍是大班上課,不分方向,只是到寫畢業論文的時候,才根據指導教師的要求,確定論文的方向。由於學生本科教育背景不同,我們認爲應儘早劃分專業方向,以便於在教學中發揮學生本科專業的優勢。這樣有利於因材施教,爲學生的個性發展創造條件。由於法律專業碩士生源絕大部分來自應屆畢業生,他們沒有法律實踐經歷,對理論需求不強烈,對學習理論也沒有興趣,反倒對實踐有濃厚的興趣。因此,我們建議採取實踐―理論―實踐的教學模式,即在第一學期到實習基地先實習,再回到學校進行理論學習,在學習的過程中,結合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學習理論,這樣針對性強,效果會更好。

課程教學內容應以問題爲導向,設若干專題,針對每一個專題,要求學生寫一個專題報告,作一次專題演講,分析一個案例,做到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這樣能達到提高理論水平與實踐能力的目的。在學習《環境影響評價法》時,我們設立一個環評項目,將環評的內容、程序、評價方法、存在問題、如何處理等一系列知識貫穿起來,訓練學生自覺地將環境科學知識運用到環境法律的理解中,同時在具體案例中對法律加以運用,這種理解會更深刻、全面。這樣的學習,不僅能使學生學到知識,還能使學生建構自己的知識體系,完成書本知識向自己知識的轉化。

(四)實踐環節要體現複合型

在法學實踐中,要強調多學科知識的運用和多種能力的培養。爲此,在實踐部門的選擇上,我們除了要求學生在法院、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實習之外,還要求學生到有相關學科背景的行業部門實習,如有環境科學背景的學生,要求到環境企業、環境執法部門進行實踐。我們安排環境法學生到市環保局實習,跟隨環保局執法人員到現場執法,讓學生了解環境執法的真實情況;安排學生到企業協助參與環境管理工作,讓學生理解企業對環境保護的好做法以及存在的問題。這種多方面的實踐有利於促進學生複合型能力的培養。

(五)師資的培養要體現複合型

在教師隊伍中,有一些是跨學科的教師,他們具有複合型知識結構,但也有許多教師從大學本科到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都是學法學的,知識結構單一。學校要鼓勵教師跨學科攻讀學位或進修,教師要主動學習相關知識,擴大知識面,改善知識結構。如經濟法教師要熟悉經濟學知識,把握經濟學在經濟法立法中的運用,這樣有利於教師對經濟法的理解。這樣,教師在指導學生經濟學與法學方面,才能得心應手。

複合型法律碩士培養就是要發揮他們本科所學的非法學知識的優勢。如果本科知識沒有得到運用,那麼學生的水平達不到本科生的要求。法律碩士只有把所學的法律知識與原有專業知識整合起來,融會貫通,並運用於社會實踐,才能在將來的職業生涯中具有競爭力。我們應通過創新培養機制,使複合型培養目標得到落實,爲社會主義法治培養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 參 考 文 獻 ]

[1]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Z].學位辦[2006]39號。

[2]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Z].教高[2011]10號。

[3] 林泰,黎學基。中國法律碩士教育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黑龍江高教研究,2010(8):70.

[4]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開展法律專業碩士學位試點工作的通知[Z].學位辦[1995]36號。

[5] 卓澤淵,法律人的價值精神、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J].中國法律評論,2014(3):53.

[6] 吳雲助。地方高校複合型人才培養模式的探索[J].教育與職業,2009(5):49.

[7] 蔣安傑。法學教育是一個國家法治建設的基礎工程――專訪新一屆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徐顯明[N].法制日報,2013-06-19(09).

法律專業本科論文 篇四

摘要: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基礎,也是司法考試的源泉。法學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試製度帶來的影響爲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帶來了契機。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堅持自身的學科要求和發展規律,又要充分考慮司法考試帶來的積極影響,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利用與司法考試的適應性,加強法學本科教育中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是法學本科教學改革的必然路徑。

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試

一、法學本科教育性質辨析:通識教育抑或職業教育

(一)通識教育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

法學本科教育是衡量現代社會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設進程的重要標準,擔負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雙重歷史使命。法學本科教育性質是我國法學教育長期爭論的問題。準確定位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對於優化教學體系、確立學科目標有着重要的意義。

關於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的定位,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其中爭議的焦點是:法學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辨清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無論是法律通才還是特定法律職業人才都應是法律專業人才。所謂法律專業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識和靈活的法律能力,都應該具有人文素質和法律專業知識。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基礎層次教育,着眼於學生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和法律知識的全面掌握,爲中國基礎法律市場提供充分的“法律職業人”和爲這門人文社會科學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學本科教育屬於學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要求了法學本科階段,要注意學術能力的培養和人文理性的養成。法學院的目標應該是使畢業生“能夠在無須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過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而這一切只能由通識教育來完成。只有注重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才能在教學環節中真正貫徹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才能爲後繼的本科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培訓提供優質的生源。

(二)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是法學本科教育發展的方向

另外,我國尚未建立法律職業資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學習的職業教育制度,本科法學教育也在實際承擔着法律職業訓練的一部分職能。“法律同時是科學和技能,是一種哲學也是一種職業”。法學教育不應該只重視知識的傳遞和學術的研究,而忽略職業的思維訓練和能力培養。

既然通過司法考試是進入法律職業最重要的常規性渠道,法學教育就應當考慮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職業相結合。在法學教育中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職業訓練等活動,不僅不與通識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司法考試體現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這些特定法律職業的要求,法學教育在保留其通識性的基礎上,應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的弊端。因此,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應當以通識教育爲基礎,並且與職業教育相結合。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爲,不能把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簡單地定位成職業教育或通識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以通識教育爲基礎,並與職業教育相結合。這是因爲,法學教育的性質是多維而非單一的。一方面,法學教育應當注重法律職業知識和技能的傳授,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另一方面,法學教育不能只限定於法學知識的講授,而應當向學生提供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語言學等人文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知識講解和學術訓練,使學生養成“多知識角度的觀點”,並進而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氣質。

二、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動

(一)本科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與法律職業的基礎與前提

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產生於高等教育規模化和行業准入正軌化的歷史背景之下,而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學教育規模化的一個產物。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連接點在於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試的起點,爲司法考試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規格。例如,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由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依據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確定了14門核心課程。這些核心課程是我國大學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基本課程,所涵蓋的內容與司法考試的內容基本一致。這種課程體系對法學教育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對提高法學院學生的素質起到了引導作用,司法考試也正是以大學法學教育爲基礎,它的主要考試範圍突出了大學本科的核心課程。

另一方面,大學法學教育以講授法律原理,培養法律精神爲主,承擔着培養法律職業的人文素質、法律專業知識的任務。大學法學教育在法律職業的選任過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爲構築法律共同體提供了知識平臺,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着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法治水平。大學法學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夠培養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構建所依賴的法律人”,這是法律職業的正規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試選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試是法學本科教育的檢驗器

統一司法考試雖然只是一種資格考試,不能代替法學本科教育的評價機制,但是卻可以用來檢驗法學教育的產品是否可以順利地走向法律職業市場,從而影響着法學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來走向,並且在實踐中必然要經歷與法學教育之間的互動,最終形成一種構建良好的制度關係。這種互動關係的建立不僅僅屬於內向緯度的,而且還會必然要求向外輻射到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職業遴選體制。所以,雖然司法考試只是法律職業遴選體制的一個環節,但在當前中國語境中,它已然成爲了實質的首要環節。

同時,由於司法考試具有強烈的職業性目的,法學本科教育雖然不能以其作爲教學指揮棒,但司法考試通過學生的個體選擇會對法學教育施加影響。例如有志於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法學專業學生必然會參加司法考試;沒有從事司法實務工作意願的學生,通常也會把參加司法考試當作一次自我檢驗的機會,把通過司法考試作爲一種能力的證明。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會通過這種間接方式微妙地影響到法學教育的實施。

而且,司法考試在題型和內容的設計上,逐漸側重對理論的分析運用,重點考察學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有助於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確立,有助於法律教育結構模式的選擇,有助於完善法學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

(一)重新定位教學目標

傳統法學教學忽視了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性,從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學院校畢業學生的反映來看,普遍認爲正規法學院校畢業的法律專業學生法學理論有餘,法律實踐能力不足。司法考試製度建立之後,法學本科教育必須密切關注法律職業,並作出積極的迴應,革除種種弊端,這是法學本科教育獲得活力和競爭力的契機。 在人才培養目標上,法學本科教育應堅持以通識教育爲主,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模式。“培養基礎紮實、專業面寬、心理素質過硬和適應能力強的,能夠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實際工作和具有法學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質方面,在傳授法律基本理論知識的同時,還應當注重培養法律人的倫理價值、人文情懷、社會責任感和傳播法律的精神。質言之,法學專業學生不但要具有堅定的職業信仰和縝密的思維方式,還要具有高超的處理實務問題的職業能力。

(二)改良教學方法

從具體教學方法上來看,適應司法考試重視司法實踐的遴選方式,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對傳統的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方式進行改革,將法律思維和實踐技能訓練滲透到教學的各個環節。這樣既可以提高學生理論聯繫實際的能力,也可以使學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試對學生的考覈標準。

目前在法學本科教育實踐教學課程主要有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律診所等形式,很多法學院開設這些實踐課程時由於經驗不足,課程流於形式化和劇場化,並不能達到這些課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們要強化“實踐教學育人”的理念。實踐課程的核心是強調以學生爲中心,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通過真實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選擇地把司法實踐中的客觀實際提供給學生,讓學生學會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從而培養學生法學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和提高學生的法學素質。

另外,還要使實踐教學多樣化。結合不同課程、不同教學內容的自身特點,根據教學目的分別採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這樣既滿足了學生強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發學生的求知慾望,可以幫助學生牢固掌握各種部門法知識。

(三)改革教學考評方式

評價體系關係到法學教學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障問題,關係到教學秩序的穩定和教學質量的提高問題。[5]傳統的法學教學考評方式通常是筆試。在筆試方面,客觀題考查學生對法條和基本理論知識的記憶能力、對案例的分析判斷能力。主觀題則考查學生對理論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邏輯歸納推理能力、語言組織和表達能力。雖然兩類試題的結合,能夠測試學生的多方面能力,但傳統考評方式缺乏對學生口語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實踐中,說服當事人,表達委託人觀點,法庭辯論,說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準確的言辭表達,傳統考評方式受到挑戰。

因此,除傳統的考評方式外,應考慮增加口試考覈方式。教師可以根據課程內容和特點,設計具有代表性的題目,根據學生答題的表現進行評價。這種方式除有助於考查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外,還有助於學生鍛鍊抽象思維能力、環境應變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從教學評價實踐來看,法學教育的考評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試由一次筆試到筆試口試兩次考覈的趨勢不謀而合。

(四)加強法科學生素質教育

法學素質教育是指法律職業素養的教育與養成,其目的是解決如何做一個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國語境下,素質教育有其特定的意義,是德才兼備的同義語。法學知識和技能的獲取是才的培養,品質修養和職業道德的養成則是德之體現,“德才兼備”方可稱得上真正的法學人才。因此,司法考試在對法律從業人員遴選之時,將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納入考覈範圍,是一種強性地灌輸素質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種人文與技術相結合的教育理念。對此,法學教育不但應對司法考試積極迴應,更應本着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擔負起對高等法學人才素質教育培養的責任。在法律服務遠不發達,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國當下,這種責任更顯得意義重大而深遠。它直接決定了我國將來法律服務社會的價值走向,可以爲法治社會的建立創造必要的條件。

四、結語

司法考試對於本科法學教育而言,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司法考試爲本科法學教育提供了新的發展契機,而本科法學教育對於司法考試而言,既是前提又是基礎。沒有法學本科學歷,不能參加司法考試;沒有發達的法學本科教育,司法考試就缺乏充足的優秀的應試者。法學教育可以是多元的,應當充分考慮培養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能力。各個法律院系可以根據自己的教學能力,包括師資力量、學生素質、教學設施等來安排自己的教學,考慮法學教學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聯繫程度,合理地開展教學活動。總之,司法考試不能忽略中國法學教育的實際,必須銜接好與法學教育的關係;法學教育應尊重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以司法考試爲契機,加快法學教育的改革步伐。

法律專業本科論文 篇五

在司法理論界,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關注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這一問題,尤其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追求兩種效果的統一已成爲一項基本的理念,爲司法實務界的法官指明瞭一條辦案的思路。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臺,開啓了研究兩種效果相統一的熱潮,各司法機關都以實現兩種效果的統一作爲其司法工作的目標,做到公正合理。

什麼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呢?本文認爲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應有的功能與作用;而司法的社會效果,即是在運用司法的程序審理案件後,所起到的社會評價,社會輿論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個國家法律的制定是體現這一時期政治、經濟、公民教育情況的,法律具有封閉性,不可能預測到未來社會的發展,故立法便會具有一定的侷限性。法律的封閉性與社會的不斷的發展之間便會出現矛盾,彼一時的法律不能體現此一時期的社會實際情況,因此常會出現司法的兩種效果不能統一,而出現這種不統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分析。

導致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統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從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立法技術與司法技術的完善程度,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方面分析。我國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糾紛多樣化,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迅速變動之間便會出現矛盾,傳統的司法理念與當今提倡能動司法之間出現矛盾,法院審判不公開與公衆對司法的知情權之間出現矛盾等等:

(一)法制觀念落後

法制觀念是法律意識的組成部分,法律意識是公民理解、尊重、執行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律規範的重要保證,是公民遵紀守法行爲產生的依據,樹立法制觀念與我國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的要求相吻合。要想全面瞭解法制觀念,首先要清楚,什麼是法制,根據憲法的規定,法制,是統治階級運用法律手段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的基本制度和方法,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從靜態上看,是指一國的法律和制度;從動態上看,是國家機關制定的嚴格執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對國家進行治理的一種方式和原則。而法制觀念則是指人們對法制的看法和態度,關鍵是對依法辦事的態度,我國是具有自己發展特色的國家,我國的法制進程發展較慢,封建文化對社會公衆的影響較深,人們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較低,許多人對法制並不瞭解。

樹立法制觀念,首先要在制度層面上加強法制建設,實現法的統一性,完整性,從而強化法制觀念的基礎。其次,在意識層面上,要吸收先進文化教育,積極參考國外先進法制經驗,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研究。最後,在實踐層面上,要堅定依法治國,確立公正、嚴明的法律秩序,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爲我國向法治社會轉型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證。

(二)司法被動性與司法爲民理念之間的矛盾

司法的目的是定分止爭。根據我國傳統的司法理念,我國司法具有被動性,即不告不理原則,托克維爾曾對司法的被動性如此描述:從性質上說,司法權自身不是主動的。要想使它行動就要推動它。向它告發一個犯罪案件,它就懲罰犯罪的人;請它糾正一個非法行爲,它就加以糾正;讓它審查一項法案,它就予以解釋。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調查非法行爲和糾察事實。[1]司法被動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司法程序的啓動是被動的,只有在當事人申請立案後,法院纔可以啓動,並且法官啓動該程序後要嚴格按照當事人起訴的範圍進行裁判,不能對當事人起訴範圍以外的糾紛進行主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