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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治本安全觀語境下論監獄巡迴檢察的價值屬性及必要性

國家治本安全觀語境下論監獄巡迴檢察的價值屬性及必要性

國家治本安全觀語境下論監獄巡迴檢察的價值屬性及必要性

【文章摘要】刑事執行檢察工作與監獄監管改造工作緊密相連,相輔相成。進一步加強,既有利於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也有利於罪犯教育改造質量的提高。本文在“國家治本安全觀”的大背景下,深入闡述當前歷史時期推進安全穩定工作的重要意義、監獄巡迴檢察的內在價值及開展此項工作的必要性。

【關鍵詞】國家治本安全觀 監獄巡迴檢察 價值屬性

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治國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推動國家和社會發生深刻變革,對依法治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這樣的背景下,司法部黨組提出把“不跑人”的底線安全觀深化爲向社會輸出合格“產品”的治本安全觀。張軍同志從司法部到高檢院工作後指出“刑事執行檢察工作是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要高度重視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作爲監督刑事執行情況的專門機關, 必須牢固樹立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法治思想、政治思想, 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蘊含着深刻內涵和重大意義。在新的歷史時期如何維護監管安全穩定進行探討。

一、認識“治本安全觀”理念

治本安全觀作爲司法部首次提出的全新概念,是基於當前監獄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作出的科學決策,是新形勢下監獄工作的理念引領、行動指南和重要遵循。治本安全觀是總體國家安全觀對監獄工作指導的新實踐,治本安全觀是對監獄治理的新發展,治本安全觀是對監獄警察隊伍建設的新要求。

二、加快推進“治本安全觀”視角下安全穩定工作的重要意義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面對刑事法律政策的調整,監獄押犯結構的變化趨勢明顯,罪犯改造需求更趨勢多元。在新的歷史時期,迫切需要我們落實“治本安全觀”進一步維護監管安全和社會穩定。

(一)推進監獄安全穩定是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切實要求

政治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前提,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石。習近平強調,要把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各級黨委要切實抓好維護安全穩定工作,加強源頭性、基礎性工作,擔負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捍衛黨的領導,捍衛社會主義,是政法機關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對於監獄而言,安全穩定始終是監獄“生命線”,是壓倒一切的重大任務。治本安全觀的提出,就要把安全穩定這條“生命線”變成“起跑線”。堅持把教育改造罪犯作爲中心任務,創新改造內容和改造方式方法,統籌推進懲罰改造、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不斷提高罪犯改造質量,逐步減少刑滿釋放人員的重新犯罪。

(二)推進監獄安全穩定是貫徹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總任務具體體現

新形勢下,人民羣衆對安全和公正的期待越來越高。監獄機關切實圍繞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職責任務。治本安全觀要求,將以往“不跑人”深化爲向社會輸出“合格產品”。向社會輸出合格產品不斷創新改造工作理念和方法,提高教育改造工作專業化水平。通過教育轉化、攻心治本,進一步提升獄內安全係數;要搭建監獄與社會互通共建平臺,運用社會力量幫助罪犯改造自新,加大罪犯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促進刑釋人員順利迴歸社會,成爲守法公民,最大限度地爲促進社會穩定增加和諧因素。

(三)推進監獄安全穩定是不斷開創司法工作新局面新部署

當前監獄工作面臨着前所未有的挑戰,維護監獄安全穩定的任務十分繁重,特別是近年來形勢政策調整變化,押犯結構日趨複雜,使獄情趨於複雜化,監管安全壓力增大,有的罪犯對管理產生對抗,甚至鋌而走險,發生脫逃、自殺、襲警、鬧監或暴獄等重大惡性案件的概率將大大增加,對監獄的衝擊是空前的。治本安全觀要求,監獄工作重點應該而且必須由罪犯跑不了或不能跑向罪犯不敢跑、不想跑的目標邁進。

三、監獄巡迴檢察是刑事執行檢察機關落實治本安全觀的新舉措

(一)監獄巡迴檢察的內涵。2018年5月31日,最高檢決定啓動監獄檢察重大改革,選擇8省(區、市)開展爲期一年的檢察機關對監獄實行巡迴檢察試點工作(後擴大到12個省);2018年10月26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通過,“派駐+巡迴”監獄檢察二元結合模式在立法層面得以確認;2018年11月30日,最高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人民檢察院監獄巡迴檢察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監獄巡迴檢察操作性規範;2019年7月1日起,最高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監獄巡迴檢察工作。面對新時期、新形勢下,監獄檢察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和新問題,監獄巡迴檢察應定義爲:人民檢察院適應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工作機制改革,採取檢察官辦案組的形式,在派駐檢察基礎上,靈活運用常規、專門、機動、交叉巡迴檢察等方式,對監獄執行刑事訴訟法、監獄法以及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等情況全方位進行檢察的一種創新工作方式。

(二)監獄巡迴檢察的價值屬性

1.政治屬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是監獄工作的首要任務,檢察機關發揮監督職能作用,促進監獄實現政治目的,體現了監獄巡迴檢察講政治、顧大局,主動融入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如果在法律監督工作中只注意監督具體法律條文的實施,而忘記了貫穿在法律條文中的政策精神,或者只記住了法律而忘記了政策尤其是忘記了總政策,那就是一個盲目的不完全的不清醒的法律監督工作者,就不能有效地保障法律的實施。二是堅持中國特色。“堅持黨對檢察工作和檢察改革的絕對領導,確保黨的方針政策在檢察工作和檢察改革中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堅持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監獄巡迴檢察是檢察機關主動適應社會主要矛盾變化而進行的改革,既是檢察方式的創新,也是檢察理念的創新,體現了檢察機關不斷髮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制度自信和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道路自信。三是順應人民需求。監獄巡迴檢察是檢察機關主動適應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着眼於人民羣衆對法治、公平、安全等價值的更高需求,通過完善監督,促進實現刑罰執行目的,提升罪犯改造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努力增強人民羣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法定屬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五方面:一是蘊含了憲法屬性。監獄巡迴檢察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的具體體現,所以監獄巡迴檢察也是落實《憲法》的具體體現。二是蘊含了實體法屬性。《刑法》第七十八條和第七十九條是關於罪犯減刑的立法規定,《監獄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監獄巡迴檢察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情況進行監督。三是蘊含了程序法屬性。《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監獄執行刑罰是刑事訴訟的最後一個階段,其工作應依法受到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故監獄巡迴檢察蘊含了程序法屬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相關內容也表明監獄巡迴檢察帶有明顯的程序法屬性。四是蘊含了組織法屬性。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對上述場所進行巡迴檢察”之規定,監獄巡迴檢察也是落實《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具體體現。五是蘊含了司法解釋屬性。《規定》和《目錄》是經最高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這兩個規範性文件具有和司法解釋一樣的法律效力,所以監獄巡迴檢察也蘊含了司法解釋的法定屬性。

3.監督屬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方面:一是法律監督。如前文所述,監獄巡迴檢察是監獄檢察監督模式的創新和發展,是刑事執行檢察職能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生動實踐,所以監獄巡迴檢察具有天然法律監督屬性。二是社會監督。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監察員等社會代表和第三方人士參加監獄巡迴檢察以及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巡迴檢察開展情況,接受人民羣衆和社會各界對監獄巡迴檢察監督,不斷改進監獄巡迴檢察工作。三是專業監督。通過邀請安監、食藥監、檢驗檢疫、審計、消防等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參加監獄巡迴檢察,補齊巡迴檢察人員專業受限短板,將法律專業之外的專業問題交給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監督,形成法律監督合力,提高監督專業水平。四是行政監督。上級院對下級院轄區監獄巡迴檢察的同時,對受檢地檢察機關的檢察室規範化建設及派駐檢察工作情況也要同步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具有行政特點的行政監督整改命令、意見和建議。

4.案件屬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方面:一是巡迴檢察也是辦案。檢察機關通過開展巡迴檢察,集中人員力量針對監獄執法活動的某個或多個方面,有針對性地開展檢察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彙總分析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法問題,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糾正,督促監獄落實整改到位,促進監獄規範執法,這個過程就是在辦案。二是實現“辦事模式”向“辦案模式”轉變。作爲刑事執行檢察工作重要組成部分,監獄巡迴檢察應順應和應對檢察工作發展變化帶來的要求和挑戰,樹立起辦案思維,實現從“辦事模式”向“辦案模式”轉變。三是辦案責任制落實。根據《規定》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巡迴檢察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落實權責統一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以及第六條關於巡迴檢察辦案主體的規定,監獄巡迴檢察性質和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工作一樣,都是檢察機關的辦案活動。四是巡迴檢察實踐。巡迴檢察中制發《檢察建議書》和《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活動都具有鮮明的辦案特徵,每一關鍵節點和環節都要錄入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以下簡稱“業務應用系統”),接受案件管理部門對辦案流程的監控和管理,所以巡迴檢察實踐也充分反映出這項工作的辦案屬性。

5.效能屬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五方面:一是政治效能。監獄巡迴檢察的獄把罪犯改造成爲守法公民,落實好總體國家安全觀。這一目標和價值使命決定了檢察機關通過監獄巡迴檢察必將釋放出一定的政治效能,向社會乃至世界傳遞國家政治建設和法治建設的進步、自信、文明和昌盛。二是人權效能。通過監獄巡迴檢察,把人權保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通過依法維護罪犯獲得刑事獎勵權、休息權、勞動報酬權、會見權等法定權利,促進提高監管改造質量;通過受理控告、舉報和申訴,預防和糾正冤假錯案;通過打擊“牢頭獄霸”和體罰虐待等違法行爲,開展罪犯死亡和監管事故檢察,保障罪犯生命權、健康權和人格權,等等。三是公平效能。通過監獄巡迴檢察,確保監獄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中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制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四是檢察效能。監獄巡迴檢察可以激活和挖掘以往監獄檢察中存在的活力不足、動力不足、嗅覺不足、本事不足、威懾不足的因子和潛力,通過案件辦理和問題解決,最大化產出檢察效能,提升司法公信力。五是雙贏多贏共贏效能。監獄巡迴檢察不是零和遊戲,並不是爲了突顯你錯我對的“優越感”,其實質是要通過法律監督,幫助被監督者解決問題、補齊短板,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公共利益,共同推動法律貫徹執行到位,共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在開展巡迴檢察中,基於“從維護司法公正角度看,監督也是積極的配合和支持”的深刻認識,檢察機關主動加強與監獄、司法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確保刑罰執行公平公正,確保罪犯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更好地滿足人們羣衆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內涵更豐富、水平更高的需求,實現法律監督、刑罰執行和人民羣衆滿意的雙贏多贏共贏,實現監獄巡迴檢察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對監獄開展巡迴檢察的必要性。一是中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是檢察機關推進監獄巡迴檢察改革的時代背景。黨的十九大報告深刻揭示了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變成了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更高要求,需要檢察機關提供更優的檢察產品。檢察機關推進監獄巡迴檢察改革正是在中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的時代背景下提出的。派駐檢察更多關注的是“關得下、跑不了”和監督糾正違法減刑假釋保暫予監外執行。監獄巡迴檢察是全面檢察,更加關注監獄是否將罪犯改造成合法公民,向社會輸出“合格產品”。二是司法體制和監察體制改革是檢察機關推進監獄巡迴檢察的現實要求。司法責任制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要義,司法責任制要求檢察官對所辦理的案件終身負責。監察體制改革實現了監察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員實行監察全覆蓋。監察體制改革前,職務犯罪偵查權是檢察機關確保監督剛性的重要手段。監察體制改革後,大部分職務犯罪偵查權被劃轉,檢察人員也成爲被監察對象。在此種情形下,釐清刑事執行權與刑事執行監督權的界限,形成檢察權與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格局,推行注重“辦案屬性”的巡迴檢察即是形勢使然。三是雙贏多贏共贏的新時代法律監督觀是檢察機關推進監獄巡迴檢察的內在需要。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派駐檢察容易讓檢察人員產生“高人一等”的錯誤認識。實際上,

在刑事執行工作中,檢察機關和監獄在落實法律的實施,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等工作方面肩負着共同的責任。高檢院張軍檢察長強調,“要堅持雙贏多贏共贏,加強協作配合,深化監獄巡迴檢察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向社會輸出合格產品。”雙贏多贏共贏的新時代法律監督觀要求檢察機關轉變角色定位和思維定式,緊緊把握維護刑事被執行人合法權益和促進實現刑事執行法律功能兩條主線,以問題爲導向,立足檢察職能,共同維護刑罰執行公平公正和監管秩序穩定,努力實現雙贏多贏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