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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論文【新版多篇】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論文【新版多篇】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論文 篇一

【關鍵詞】交強險;第三者權利;保護;完善

一、我國交強險對“第三者”權利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保障範圍的不足。交強險的保障範圍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但是我們縱觀世界各國相關立法,很少將財產損失作爲機動車責任險的範圍。保險公司的經營原則是保本微利,將被保險人的風險轉移到自己身上,這就爲保險公司的財力造成了很大的負擔,無疑也增加了投保人繳納的保費,提高了費率。

(二)受害第三者保護範圍較小。我國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對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完全排除在交強險的保障範圍之外,有違《道交法》和《交強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實踐中經常發生車上人員車後被本車撞死撞傷的事件,那麼如何認定這些車上人員呢?這關係到損害賠償的問題,我們可以這麼認定即判定是否爲車上人員,關鍵看在事故發生的瞬間是在車上還是在車下,在車下即爲第三者,而不是車上人員。

二、交強險中“第三者”權利保護的對策

(一)擴大受害“第三者”的範圍。我國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障範圍是被保險機動車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而乘客的傷害排除在外。理論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專門爲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的利益維護而設立的,其着眼點在於保障受害“第三者”能夠取得及時有效的補償,在法院判決中很多法院也將車上乘客或正在上車或下車的人視爲第三者。因此筆者認爲應將受害“第三者”的範圍擴大至含有本車上的乘客,這能更好的轉嫁車主或駕駛員的風險,提高他們的賠償能力,使受害“第三者”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大幅度提高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可以實現對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最充分的救濟,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當下以人爲本的國家政策和法制理念。雖然我國交強險把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從6萬元提高至12萬元,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額在40萬左右,加上醫療費用也飛速增漲,我國人身傷亡賠償限額仍有較大提升空間。而且我國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實行分項原則,死亡限額爲11萬醫療費用限額爲1萬,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責任限額是對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第三者”的賠償限額,若事故中涉及多個受害“第三者”則各受害“第三者”要對本來就低的限額分攤,使得的受害“第三者”獲得的賠償更低,因此筆者認爲應進一步提高人身傷害賠償限額,或者考慮取消分項限額制度,改變目前交強險在多車事故、多人死亡的情況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規定受害“第三者”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索賠權。在交強險經營實踐中,各發達國家和地區一般都賦予受害“第三者”以直接請求權。我國交強險應借鑑國外交強險做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受害“第三者”對保險人享有直接請求權,從而可以簡化法律關係,節省訴訟成本,強化受害“第三者”的權利,保障受害“第三者”的權益。如果受害“第三者”不得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僅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在此情形下,受害“第三者”的求償輾轉費時,經常遭到被保險人的故意推託,特別是被保險人被判刑服刑時,即使有賠償能力,也不願再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對受害“第三者”極爲不利,不利於實現交強險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賠糾紛案件中,保險人大都是作爲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見法院認可受害“第三者”對保險人享有直接索賠權,爲了避免保險人的不滿,宜在交強險條例中直接規定受害“第三者”對保險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賠權。

(四)完善相關法律,保證交強險的順利實施。由於法律適用性的不明確、各方利益出發點的不同以及對條款理解的差異等,交強險的實施過程中面臨許多爭議;有保險公司認爲該賠法院卻判決不賠的;公司認爲該拒賠,法院判決賠付的;一審判賠或不賠,二審改判的;不同法院對同類情況作出不同判決的(鑑定費與出租車的份兒錢等各法院存在較大差異);法院超限額判賠的(不顧交強險限額分項和針對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決的不統一對於保險人和事故當事人來說都是極其不合理的。有的判決中法院認爲道交法的法律位階高於交強險條例,且現行法律並未對兩者的適用規則作出明確規定,從而優先適用道交法。但筆者認爲交強險條例和條款的出臺晚於道交法,是對我國立法體系的完善,且其規定也更全面、更細化、更專業。因此,我國亟待出臺相關法律,完善交強險的法律,明確道交法與交強險條例的適用規則。對於交強險條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問題(墊付與追償情形是否適用),保險業應盡力和司法部門進行溝通,達成一致的見解,以維護交強險執行的明確性和一致性。

此外“徒法不足以自行”,執行是整個交強險制度的關鍵,要想充分發揮交強險制度的作用,維護“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不僅需要貫徹執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宗旨,還需要廣大機動車保有人的自覺,更需要交通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保險監管部門甚至醫療與衛生部門的協同和配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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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範文 篇二

爲加強公安交通民警執法爲民思想教育,打牢民警執法思想,進一步規範執勤執法行爲,紮實推進公安交警隊伍“三基”工程建設。根據公安部交管局《全國交警系統開展“牢固樹立執法爲民思想,嚴格規範執勤執法行爲”專項教育培訓活動實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以牢固樹立“立警爲公,執法爲民”思想,規範交警隊、車輛管理所和事故處理崗位執法行爲爲重點,以查找隊伍管理中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爲突破口,通過集中開展“牢固樹立執法爲民思想,嚴格規範執勤執法行爲”專項教育培訓活動,爲全省公安交警系統“三基”工程建設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和工作基礎。

二、目標任務

通過教育培訓,梳理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建立健全制度規範,落實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大力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推進交警隊、車輛管理所、事故處理崗位的正規化建設,使民警執法爲民思想進一步增強,執勤執法行爲進一步規範,人民羣衆的滿意度進一步提高。

三、方法及步驟

專項教育培訓活動要緊緊圍繞打牢思想基礎,苦練基本功這兩個重點,把教育與培訓相結合,把教育與培訓的效果與執法和管理實踐相結合,把開展主題教育與自我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培訓活動共分理論學習、查擺剖析、集中培訓、總結考覈四個階段,從3月30日開始至6月20日結束。

(一)理論學習階段。(3月30日—4月10日)

組織廣大民警認真學書記關於“八榮八恥”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闡述;結合正在開展的“學習,遵守,貫徹,維護”活動,再次開展先進性教育“回頭看”活動;對照先進典型找差距,開展“從警爲什麼,在崗幹什麼”討論;組織開展換位體驗、思考等活動。增進同人民羣衆的感情,增強從警的責任感和榮譽感。

(二)查擺剖析階段。(4月11日—4月30日)

排查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剖析原因。

一是開展一次執法大檢查。以路面執勤執法、車輛和駕駛人管理、事故處理爲重點,採取自查與交叉檢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方式,深入排查民警執法形象不佳、執法態度不好的問題;深入排查事故處理程序不合法、辦案不規範的問題;深入排查車輛和駕駛人收費不規範、考試製度不落實的問題;深入排查執法違法、索賄受賄的職務違法違紀行爲。

二是開展一次民警思想調查分析。通過多種形式,掌握民警隊伍的思想狀況;深入瞭解民警工作、生活上存在的實際困難。在民警中廣泛開展算經濟賬、算違法違紀代價賬活動,剖析近期公安隊伍特別是交警系統發生的違法違紀典型案例,以案說法,以案學法,使民警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尤其要在車管民警中開展一次“以案爲鑑”警示教育活動,組織全體車管民警學習部交通管理局最近下發的《交警違法違紀典型案例》。

(三)集中培訓階段。(5月1日—6月10日)

對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中排查出來的問題,各級公安交警部門首先要自查自糾,實施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以“一隊一所一崗位”爲重點,採取“以集中培訓爲主,崗位練兵爲輔”的方式,安排民警參加15天的崗位培訓。文祕站版權所有

一是在交警隊方面,要抓好一線執勤民警和領導幹部兩個層面的業務培訓。總隊將舉行大隊長培訓班,對大隊長進行輪訓,使大隊領導的指揮管理能力和抓落實能力得到增強;各支隊可通過建立和完善小教官隊伍,編寫經驗材料,製作示範片,舉辦法律法規培訓班、案例評析會、經驗交流會等多種培訓形式,對現任中隊長和一線執勤民警進行一次交通管理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以及疏導交通、查處交通違法行爲、實施處罰、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等技能的集中培訓活動,使民警的執法管理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二是在車輛管理所方面,要結合業務崗位特點,分類開展業務培訓。總隊將對地市車輛管理所領導進行一次全員教育和培訓,由總隊領導進行授課,各支隊也要由支隊領導對縣級車輛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授課。同時,結合車管所等級評定工作,評選出一批先進車輛管理所,樹立標杆,以點帶面。

三是在事故處理崗位方面,要結合落實事故處理資格等級管理規定,按要求組織崗位業務培訓。深入開展“三個一”活動,即“剖析一起案件”、“開展一次家訪”、“樹立一批標兵”,進一步強化公正、公平、公開處理事故。“剖析一起典型案例”:要選擇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或事故案件,或組織事故處理民警到法院旁聽一次交通事故案例的審理過程,深刻剖析現場勘察、證據收集、調查訪問、處理程序、責任認定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增強事故處理民警的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和法制意識。“開展一次家訪”:要組織事故處理民警深入到交通事故當事人家中,聽取當事人對事故處理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和改進工作。“樹立一批標兵”:要注意發現和培養一批公正、公平、文明處理交通事故,羣衆反映良好的事故處理標兵,大力進行表彰獎勵,充分發揮標兵的傳幫帶作用,提高事故處理民警的整體執法辦案水平。培訓結束後,各地要根據實際,以注重實效爲目標,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績效考覈、崗位輪換、重點崗位業務規程、業務監督、警務公開等各項規章制度,向社會公佈諮詢、投訴電話,在程序上、制度上、管理上形成對職務權力的監督制約。

(四)總結考覈階段。(6月11日—6月20日)

教育培訓活動期間,要按照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和《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各個崗位的具體考覈標準,組織開展崗位技能考試,對於不合格的民警要重新培訓後進行復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要將專項教育培訓活動作爲實施“三基”工程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加強組織領導,制定教育培訓方案,迅速部署。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論文 篇三

一、引言

雲南省地處中國西南邊陲的高原地區,地形多山、農村學校分散、辦學條件差,校園安全問題比較突出。《雲南省學校師生非正常傷亡統計表》顯示:全省平均每月喪失一箇中等規模的教學班,在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數中,7歲~16歲學生均佔到85%以上。大量安全事故的發生給家庭、學校和社會帶來了無法癒合的創傷。如何摸清邊疆農村中國小校園安全各方面現狀,探討出一系列對策措施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已成爲全省各級教育管理部門及其管理者所面臨的重大課題。

本論文是教育部/英國政府“雙邊贈款西部地區基礎教育研究”項目之“雲南省農村中國小校園安全現狀及對策研究”課題的研究成果。在綜合考慮了地理位置、人口密度、校園安全問題急迫程度等因素之後,我們確定了雲南省X地區作爲課題研究點,通過對能夠代表全區並覆蓋城區、壩區、山區安全現狀的三個鄉鎮(11所學校)的基線調研(包括座談、訪談、案例分析、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明確存在的問題和隱患,並對其做出歸因分析。制定出富有針對性的、有效的對策措施並切實行動,以期最大限度地減少全區安全事故的發生。推廣課題實施得出的成功經驗,以促進中國小校園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X地區安全問題研究

1.試點鄉鎮基線調研結果

城區、壩區和山區的三個試點鄉鎮分別用A辦事處、B鎮和C鄉來代替,排除自然災害,從校內和校外兩個角度將基線調研得出的安全問題和隱患描述如下:

(1)校內

基礎設施:危房問題突出。A辦事處中國小校舍佔地面積爲24449平方米,其中,危房有9001平方米,約佔總校舍面積的三分之一;C鄉中國小校舍佔地面積爲24748平方米,其中,危房有12478平方米(全部集中在國小),約佔總校舍面積的二分之一;B鎮居於二者之間。部分學校教學樓的走道女兒牆高度低於國際標準120CM,學生有跌落的可能。教學樓的樓道較窄,學生在課間操、下課、放學時候容易發生擁擠踩踏事件。大部分學校消防設施配備不足,無安全通道標誌,無應急照明設施。食品衛生:多數中國小校食堂硬件設施嚴重滯後,遠遠達不到食品衛生環境管理的硬件設施要求,食堂從業人員不經培訓、無證上崗,導致不規範操作。學校保衛:由於經費不足,多數學校無力聘請專門的保衛人員,只能由教師輪班執勤,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疏漏;C鄉大部分學校沒有圍牆和大門,難以管理外來人員。青少年校園暴力、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體育運動損傷等現象時有發生。

(2)校外

交通安全:A辦事處車輛較多,B鎮逢趕集日便會交通擁堵,C鄉學生私自乘坐非客運車輛,三個試點鄉鎮的學生上、下學路途中均存在交通安全隱患。食品衛生:校外“三無”(無工商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飯館及流動攤點佔道經營,阻礙交通,食品質量不堪一提,卻治而不止。校外劫持:不法青年校外攔路搶劫,學生的財產安全難以保障。部分學校附近農戶私自將房屋出租給學生,爲學生提供了喝酒、打架鬥毆的場所。網吧、錄像廳、遊戲室等娛樂場所爲求暴力而留宿非住校學生。靠近水庫、河流學校的學生存在溺水隱患。

2.對安全問題和隱患的歸因分析

(1)投入不足

投入主要包括財力和人力。“排危”工作的順利進行,消防設備、照明設施和食堂硬件設施的添置及保衛人員和醫務人員的聘請、學校大門和圍牆的建設無不與經費有着直接的聯繫。在對184名試點學校教師的問卷調查中90.2%的教師認爲學校安全工作還需要投入財力。某些校園安全管理的疏漏是由於沒有做到專人管理,責任到人。校外周邊環境(主要包括流動攤點、娛樂場所、交通等)的整治,需要工商、衛生、交通等部門人員的協助。

(2)安全意識薄弱

大部分學生安全意識淡薄,私自游泳、乘坐非客運車輛、租賃民房、夜不歸家、購買“三無”食品等現象極易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教師問卷中有93.5%的教師認爲“學生安全意識差”是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100%的家長與學校簽訂安全責任書,然而,仍有4.9%的家長認爲安全管理是學校的事,他們不願意參與到學校的安全工作中,參與的家長有96.7%也只是通過“家長會”,形式單一。此外,極少數教師及校長的安全意識還不夠強,安全工作的重視度不夠,有6%的學校未組織學習《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3)自救自護能力弱

2004年~2005年,全區中國小校非正常死亡主要源於溺水和交通事故,分別佔死亡總人數的53%和90%,溺水死亡人數居於首位,平均約佔死亡總人數的77%。據調查:全區有98%的中國小校沒有配備體育專業專職教師,導致學生缺乏游泳基本知識和技能的訓練,自救自護能力較弱而導致溺水死亡。學生安全演練沒有日常化,學生及家長問卷中有26%的學生回答學校沒有經常開展各種安全演練。

(4)心理障礙

青春期這一特殊的人生髮展階段兼有兒童期和成年期的特徵,青少年幼稚的心理狀態使他們隨時可能成爲“越軌者”,導致一些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有4%的學生認爲學校經常發生打架鬥毆事件。由於少數教師法制意識淡薄,無法承擔學校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壓力,變得性情煩躁,而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在安全事故發生後,歸責問題缺乏法律依據,各種糾紛不斷,該調查中有97%的家長願意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解除糾紛,然而,學校籌集資金的方式單一,抗安全風險的能力極弱。

3.對策措施的行動干預

針對以上原因,我們提出瞭如下對策措施並切實行動:

(1)投入保障

從財力上,把安全投入列入區教育局的經費預算,構建了安全投入保障體系。每年定期召開四次安全會議,會議經費納入教育局的工作經費預算。學校校長培訓費、校方責任保險費等統一納入各學校的公用經費預算。從人力上,區教育局成立了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股,配備3名專職人員督查和指導學校安全工作,使安全監督日常化,聘請了508名專(兼)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分散到各學校,學校聯合交通、衛生、工商等部門對校園周邊環境進行徹底整治。

(2)宣傳教育與培訓

由於多數學生安全意識薄弱,自救自護能力弱,教育部門在3月和9月兩個“安全宣傳月”充分利用黑板報、紅領巾廣播站、國旗下的講話等形式,對師生進行交通、消防、飲食衛生、用電等方面的教育,並有針對性地開展各種安全演練活動和應對洪水、泥石流、火災、地震、擁擠踩踏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訓練,以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全面提高學生的自救自護能力;針對家長參與學校安全工作形式單一這一問題,學校成立“家庭教育委員會”,使家長與學校之間溝通良好;確立學校(園)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的安全工作責任制,以督促少數不夠重視安全工作的校長;對學校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和食堂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3)心理健康教育與德育

爲切實加強中國小生的心理健康,要求各中國小開設心理健康課、建立心理健康協會,暫時沒有條件的學校把“舉報箱”改成“知心話信箱”,讓老師及時掌握學生心理的變化;關注工作和家庭生活壓力過重的教師,幫助他們解決經濟上的問題;定期舉辦中國小生心理健康知識講座和教師心理健康知識講座。

(4)風險防範

大力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制,以增強學校抵禦安全風險的能力。

案例:2006年10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國小五年級學生楊某,課間休息時離校外出游泳,不慎溺水死亡。經當地司法所、村委會和死者家屬共同協商,由學校賠償死者家屬2.66萬元。因學校投了校方責任保險,2.66萬元賠償金由保險公司支付。

三、結論與展望

1.結論

在X地區安全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筆者將做好校園安全工作的關鍵概括爲:“建好機構、抓好制度、做好教育、關注心理和加強聯動”,具體來說:

建好機構,抓好隊伍是前提。從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到各中國小校,建立健全一整套安全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使安全工作日常化。

抓制度建設,突出抓好痕跡管理是基礎。出臺《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學校安全管理辦法》等綱領性文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和臺賬制度,規範痕跡管理。

強化安全知識培訓,增強師生安全意識是關鍵。通過黑板報、講座等形式對師生進行交通、飲食衛生、用電等方面的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各類安全演練,全面提高學生的自救自護能力。

關注心理健康,加強德育工作是根本。許多安全事故的發生源於德育工作的缺失。學校應當重視心理健康教育,開展各項以提高中國小生道德素質爲目標的德育系列活動,形成家長、學校和社會相互聯動的德育工作機制,爲師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學習環境。

加強部門聯動,改善法治環境是保障。中國小安全工作需要衆多部門的參與,在加強中國小安全工作法治效力的同時,有效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2.展望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論文 篇四

論文關鍵詞 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 競合

自羅馬法以來,世界上就存在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不同性質的民事責任。從定義上來講,兩者在責任的劃分上都比較明確,然而,在實際的生活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經常會發生民事責任競合。由於這兩類民事違法責任與當事人有密切的關係,因此,世界各國的法律對這個問題都非常關注。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對這兩種責任在立法上具有很大的特色,一方面,它在立法上明確的承認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另一方面,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適用規則進行了確立。自合同法頒佈後,我國的學術界都對都發表了自己的論述。

一、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概念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爲人在違法的行爲上,同時具備了侵權行爲和違約責任,這就使法律上同時出現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存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行爲非常常見,由於行爲人同時具備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這就需要在法律上維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這就需要在競合的行爲上,分析它的性質和類型,而且還要在法律上對競合的原則、條件和類別進行確定。在法理學中認爲,由於法的發展是不斷變化的,會隨着經濟的發展而不斷髮生改變,而在實踐中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也可以說是法發展的新層次,對於這種競合,學術界有着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

(一)請求競合說在請求競合說中認爲,對於一個具體的事實,如果當事人的行爲同時構成了違約行爲和侵權行爲,產生的這種侵權行爲造成的債務不履行的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兩種請求權可以同時並存,對於權利人來說,可以在這兩種請求權中選擇一種,也可以將兩種請求權同時行使。

(二)法條競合說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德國就有學者根據刑法中的理論,在民法中串聯了法條競合理論。這種理論的任務,也就是違約行爲和侵權行爲,他們都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因此,在性質上,兩種行爲都是相同的。但是,如果構成了違法行爲,但是卻不履行違反債務以及侵權行爲中的規定,就可以將這種不履行的債務行爲作爲侵權行爲的特別形態。

(三)請求權規範競合說對於這一學說,在德國學者拉倫茲倡導的,他認爲,不能將兩種法律責任作爲兩個獨立的法律義務,雖然權利人實體上只有一個請求權,但是基於這個請求權的基礎並只有一個,而是兩個,一個是侵權法律規範,另一個是合同法律規範,競合知識請求權的基礎,並不能夠作爲請求權。

通過以上的觀點,我們不難看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分,兩者並不是各自獨立的歷史產物,具有兩個義務。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各國立法模式

(一)英國有限制的選擇訴訟模式在英國的法律中,只有訴訟制度解決競合責任,它與訴訟的形式選擇權有很大的關係,在實體法中,請求權的競合問題對其並不能造成根本性的影響。在英國法中規定,如果原告作爲雙重違法行爲的受害人,那麼他就能夠享受到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中的附屬利益,但是法律中對這中選擇有非常嚴格的使用限制:(1)選擇訴訟應與當事人建立有償的合同關係,如果無償向他人借出的物品表面上具有瑕疵,就不得向他人提出合同訴訟;(2)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會構成侵權行爲,例如由於疏忽而造成的非暴力行爲;(3)由於在英國的普通法中主張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因此,對於訴訟權,不能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

(二)法國禁止競合模式在法國民法中認爲,對於侵權責任,如果在沒有合同關係存在的情況下產生,就應在違約場合尋找合同補救的方法。在法國的民法典中比較概括和籠統的規定了侵權行爲,若允許當事人選擇請求權,那麼許多的違約行爲就可以作爲侵權行爲來處理,因此,法國民法典採取這種制度。由於責任競合的現象是在立法上客觀存在的,但是法國民法中卻在立法中禁止這種存在,雖然對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體系完整非常有利,但是責任競合的現象卻無法消除,這就會導致要犧牲受害人的利益,顯然這並不符合立法的宗旨。

(三)德國允許競合模式在德國的帝國法院案例中,明確指出了判例法中能夠使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並存,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義務非常常見,受害人和被告人之間並不會受到合同的影響。在德國法中的責任競閤中,作爲當事人,可以提起侵權行爲訴訟,也可以提起違約責任訴訟,如果行使了一個請求權,另一個請求權就會立即消除,因此,在德國的競合模式中,並不能同時行使兩個請求權。

三、我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立法概況

(一)民事立法中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規定了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分開,侵權行爲和違約行爲對某些損害進行了具體的界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發生了多重違法行爲,受害人就能夠按照訴訟和請求的既定方式,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爲的違約行爲”和“違約性的侵權行爲”,都是按照違約行爲來處理的,但是,如果責任競合案件已經發生,就會按照侵權行爲來處理。

(二)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在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第122條規定,對於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當時任發生了違約行爲,給對方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益造成了損失,那麼,作爲受害方,就有權選擇按照法律要求當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然而,也可以按照其他的法律,要求對方爲其侵權責任負責。在我國的立法中,肯定了民事責任和競合的存在,債務人有權利按照自己利益訴求提出訴訟。我國的民事立法對這些規定更加完善,而且還引入了侵權行爲來保護合同債權,這就使侵權行爲能夠深入到傳統的合同法規規範中。如果權利人選擇了一個請求權,就不能再行使另一個請求權,對於這種情況,就會使受害人的權利處於不利的保護地位。在立法例中,雖然它在司法上具有很多的優點,但是卻犧牲了權利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中,存在着放縱違法之嫌。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它的實質是禁止民事責任競合的。

四、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紹李某利用假期之閒有甲市國際旅行社簽訂了一份集體旅遊合同,從而成爲了參團人員。但是在旅遊的途中,李某乘坐的旅遊大巴車發生了車禍,其原因是由於駕駛員在乙市違反了車輛安全操作規範,從而造成了撞車失控後翻車。經過乙市公安機關的認定,交通事故是由於旅行社安排的大客車違反操作規程,因此,應對本次的交通事故負起全部責任。根據司法對李某的傷殘鑑定結果,將傷殘等級確定爲九級,這給李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於是,李某將旅行社告上了法庭,令其賠償損失。

(二)案件中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在本案中,由於原告與被告已經形成了旅遊合同關係,這就要求原告和被告必要要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履行雙方應行使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在此過程中,旅行社並未保護好李某的人身安全,這就違反了合同中的約定,使原告造成了人身傷害,因此,作爲被告的旅行社,應對其違約行爲承擔起全部的違約責任。

雖然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了旅遊合同,但是旅遊途中的交通工具是旅行社安排的,而且車輛是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原告的人身傷害是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因此,本案應作爲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屬於侵權責任。

但是,在我國的《合同法》中,由於只能選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中的一條,因此,作爲本案中的原告,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個訴訟。如果原告選擇了違約訴訟,人們法律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會按照實際的損失處理,並不會將原告的精神損失列入到賠償的範疇。但是,如果原告選擇侵權訴訟,就可以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失。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有很大的不同,侵權行爲一般都是出現了過錯責任,而違約行爲一般則屬於無過錯行爲。如因當事人訴訟請求不當,最終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濟,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之外,也與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關。因此,在本案中,作爲受害人的李某,就承受着很大的損失。從中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立法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閤中已不能滿足。

五、結語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範文 篇五

關鍵詞 酒後駕駛 心理測試技術 意識 可行性

作者簡介:黃小英,福建警察學院偵查系刑偵教研室講師,研究方向:測謊技術,偵查心理,偵查學。

一、引言

據我國交通部門報道,酒後駕車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至少高出5-6倍;隨着BAC數值的上升,個體在注意力集中、動作穩定性與深度知覺等心理維度方面會受到顯著的影響,從而難以應對駕駛過程中的應急情況;朱雲鳳等人在分析632例涉嫌酒駕血樣後指出,雖然發生交通事故率與BAC無正相關,但酒駕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60.7%的交通事故與飲酒有關。基於此,國家於2011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酒駕入刑”政策,通過現場檢測駕駛員BAC數值來判定其是否屬於酒後駕駛。這一政策實施以來,全國範圍內的酒駕事故發生率卻實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在一些鄉鎮路段或是檢測力度不強的時段,由於酒後僥倖心理和乙醇所致的冒險心理的作用,未能被及時檢測發現的酒後駕駛行爲還是存在的,這就給後續責任認定帶來麻煩。尤其是“酒駕入刑”政策實施後,刑罰處罰的後果會強化一部分人的趨利避害心理,使錯失有利檢測時機的事故鑑定變得更加困難。

二、酒駕事故鑑定中運用心理測試技術的原理假設

近年來,心理測試技術憑藉其事後檢驗事發當時真實心理痕跡的技術優勢,開始進入酒駕辦案部門的視線。該技術由專業人員藉助多參量測謊儀收集、分析被測人在相關問題上的心理生理反應以確定其與特定事件的相關程度,從而爲謊言識別開啓了可能。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未能在第一時間對肇事者進行BAC檢測,特別是如果存在肇事者主觀逃避檢測的情況,那麼當事人事後謊稱非酒駕的概率會普遍上升,此時可能就需要藉助心理測試技術來識別謊言。但是基於血液中乙醇濃度會影響到駕駛員的意識狀態這一事實,因此,能否使用這一技術的關鍵在於必須考察被測人在事發當時的意識狀態。如果事發當時被測人是處於無意識的狀態,那麼即使事後運用心理測試技術,其結論也是無從考證的。只有被測人對已經發生的事故有所感知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心理測試,哪怕是進行緘默測試。那麼酒後駕駛員對事故是否有感知呢?常聽被測人在測前談話時辯解自己事發當時已經“爛醉如泥”了,殊不知,古語“爛醉如泥”形容的是一個人由於飲酒過量而醉得癱成一團,扶都扶不起來的樣子,而任何一個酒後駕駛員既然可以進行駕駛行爲,可見其根本沒有達到“爛醉如泥”的程度,因此,試圖謊稱事發當時是無意識來逃避承擔事故責任是不成立的,這與因吸毒致幻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早已被界定爲犯罪是一樣的道理。更大膽的假設是:即使事發當時駕駛員因爲飲酒已經快要到達意識障礙的臨界點,但是突發的事故對大腦絕對是個強烈的外部刺激,它會將大腦拉回到意識層面上來,從而恢復對自身與環境的感知,而這也正是心理測試技術得以介入酒駕事故鑑定的原理假設。

三、問卷調查顯示酒後九成以上個體的意識狀況符合心理測試技術要求

(一)研究設計

(二)研究結果

問卷主要針對個體飲酒後的意識狀態開展調查,分爲飲酒未醉及醉酒後對所經歷事件的感知程度,醉酒後行爲控制力狀況,以及醉酒後主動駕車與被動駕車的經歷調查;爲進一步瞭解酒駕事故後逃逸現狀,並能夠將之與心理測試技術有機聯繫起來,問卷最後還考察了被調查者在經歷無目擊證人的酒駕事故後的第一反應以及對心理測試的接受態度。下面是具體的數據說明:

1.個體飲酒未醉及醉酒後對所經歷事件的感知程度對比:

如上圖顯示,不論是飲酒未醉還是醉酒狀況,個體對酒後所經歷事件有感知的比例明顯要大於無感知比例,其中49.1%的未醉個體及35.6%的醉酒後個體表示自己完全記得酒後所經歷過的事情,對酒後事件有部分記憶的比例分別爲45.9%與53.5%(這裏特別強調了假設酒後發生交通事故),對酒後所經歷事件完全不記得與選擇其它的比例總和僅爲6.7%與10.9%。

2.關於醉酒後個體行爲控制力狀況的調查顯示: 38.9%的人表示醉酒後其控制力是正常的,而有51.5%的人認爲自己在醉酒的情況下控制力會有些失控,但還是能夠完成自己想要做的事,只有9.5%人表示醉酒後自己會完全失去控制力,不能完成正常的行爲活動,可見即使在醉酒狀態,絕大部分的個體對於自己經歷過的事件還是具備一定控制力的。

4.關於酒駕事故後第一反應的分類如下表:

6.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上文所提到的那五位實案被測人在心理測試之前進行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他們對酒後事件的感知度基本爲零,酒後行爲控制力差,5個人均表示自己在酒後不會主動駕車;關於酒駕事故後第一反應的回答上,他們均沒有選擇逃逸;在說謊與否的問題上,他們全部選擇不會說謊;在是否願意接受心理測試問題,只有一個人選擇不願意。

(三)結果分析

1.酒後絕大部分個體可以良好感知所經歷事件,並且能夠較好地控制自己的行爲。未醉狀態下95%的人表示如果發生事故會有感知,即使在醉酒狀態下這個比例也達到89%;完全不記得的比例分別僅爲4.7%與7.8%,這樣的統計結果已經不能成爲阻礙心理測試技術介入酒駕事故鑑定的充分理由。另外只有9%的人表示自己在醉酒後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爲,那就意味着這部分人已經不具備進行安全駕駛行爲的能力,因此,這個數據對於在酒駕鑑定中是否可以運用心理測試技術也就失去否決意義了。

3.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調查對象中有355人爲公職人員,他們的說謊率高達60%,遠高於非公職人員的17%,這可能跟酒駕入刑以後,刑罰處罰結果對公職影響嚴重有關係。同時,通過此次在全省範圍內的問卷調查研究,爲宣傳禁止酒駕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尤其是對於接受調查的所有公職人員來說,也是一次深刻的受教育的機會,而這也是本研究的意義之一。

4.另外,上文所提到的五位選擇不會說謊的實案被測人均未能通過心理測試,其中3人在測後談話中做了如實供述;這樣的結果與他們在測前進行的問卷調查上的回答是完全不吻合的,而這也正是心理測試技術得以介入此類案件鑑定的契機。

綜上,不足一成的個體在醉酒後會完全失去行爲控制力,但是絕大部分個體表示如果酒駕發生事故是有感知的。因此,對酒駕事故當事人事後進行心理測試是符合技術要求的。

四、實案剖析證實酒駕事故鑑定中運用心理測試技術效果明顯

由於問卷調查有一定的侷限性,因此,僅憑上面的數據統計結果仍然無法完全認定心理測試技術運用於酒駕事故鑑定是可行並且有效的。爲了更好地印證這一點,下面將結合近年來接受心理測試委託併成功偵辦的酒駕案件,來進一步說明這個問題。

(一)實案一

事故發生在2009年的某一個夜晚,兩工友聚餐飲酒後騎摩托車回工廠的路上,爲了避讓一輛逆行自行車而失控撞向路邊的花圃,其中一人摔成重傷經搶救無效後死亡,另外一人受輕傷,並且在事發後第一時間逃離了現場。由於倖存當事人事後堅持否認自己是駕駛員,而傷痕鑑定結論雖與其陳述有一定的出入,但也無法確定駕駛員身份,致使案件遲遲無法結案。接受測試委託之前,考慮到沒有酒駕鑑定實戰先例,測試人員也曾質疑過此項技術是否可以用於考察酒後個體,但是在詳細瞭解案情之後,測試人員做出瞭如下判斷:不論被測人是否爲駕駛員,既然他在事發後第一時間逃離了現場,至少可以肯定一點,他當時意識是清醒的,這就意味着他很清楚事發當時誰是駕駛員這個問題,因此,他就滿足了心理測試的前提條件。對倖存者傅某的測試結果表明其在相關問題上存在說謊的傾向,未能通過測試。測後談話時雙方進行了艱苦的心理較量,最後被測人對這一測試結果無異議,並親口承認爲了免於承擔賠償責任,才謊稱自己是乘車人。

這起酒駕交通事故,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責任認定難以進行,給辦案單位及遇害者家屬造成困擾。心理測試人員在全面分析被測人對事故的感知度基礎上,堅持只要經歷過事故就一定會有相應的心理痕跡的原則,成功還原了事實真相,從而開啓了我鑑定中心應用心理測試技術鑑定此類案件的先例。

(二)實案二

發生於2013年初某個凌晨的這起事故,辦案民警接110報警稱有一車輛衝上路邊導致配電箱爆炸,到場民警聯繫肇事司機未果(事後司機林某稱被朋友送醫救治,無法接聽電話),只好扣押肇事車輛等待車主到來。肇事司機林某第二天中午纔出現,聲稱自己是疲勞駕駛才導致事故發生,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但是基於第一時間報警電話裏所稱的駕駛員並非林某,而且肇事者未受重傷(輕微腦震盪)卻不等民警到場自行離開現場,並且就醫時謊稱被玻璃門撞到而漏過BAC檢測等原因,經辦民警懷疑肇事者事發當時存在酒駕的可能性,如此一來,就可能引發二級案件――“騙保”的發生。

此案也是由於未能在第一時間對肇事者進行酒精檢測,致使案件陷入被動的境地。心理測試人員在分析之後認爲即使肇事者在事發當時意識模糊,但衝撞配電箱導致爆炸這一事實對其大腦的刺激肯定是很強烈的,以至於肇事者在第一時間裏對配電箱爆炸這一後果進行了心理歸因,並且主導了上述一系列逃避責任的反常表現。正是基於這一假設,測試人員大膽對其進行了心理測試,並在測後談話中得到其承認酒駕的供述。

(三)案例分析

上述這兩起酒駕案件,均由於錯過對肇事者進行血液中酒精濃度測試的最佳時間,給後續的事故責任認定帶來了困難。心理測試技術在分析判斷被測人在事發前後心理變化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其在事發當時心理意識感知狀態,從而爲此項技術在酒駕案件鑑定中的應用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以上兩起案件的成功突破及近年來積累的成功案例,都在證明着同一個問題:酒駕事故鑑定中應用心理測試技術是可行的,只要肇事者在事發當時還沒有完全喪失主觀意識,運用心理測試技術來辨別真僞,還原事實真相還是很有效的。

五、結語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論文 篇六

關鍵詞:交通系統工程;教學內容;教學應用案例;教學方法

中圖分類號:G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9-0150-01

一、前言

《交通系統工程》是由《運籌學》和《系統工程》兩門課整合形成的交通管理工程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經過整合後,本門課的內容更加集中反映交通管理專業應具有的系統工程方面的基礎知識。因此在這門課程的教學中,應當總結和繼承以往教學過程中積累的有益經驗,並結合新的形勢,進一步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與教學手段進行改革,使學生在掌握系統工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的基礎上,提高將系統工程的思想、方法和原理應用到交通管理實踐中的能力。

二、教學內容的整合

《交通系統工程》的教學內容可以分爲三個部分:基礎知識,應用知識和計算機應用。《交通系統工程》的基礎知識是由《運籌學》和《系統工程》兩門課整合後形成的。《交通系統工程》也是一門應用學科。通過這門課程的學習,學生不僅要學到系統工程的基礎理論,更要具備較強的面對交通問題的建模能力及分析、綜合能力。系統工程是以大型複雜系統爲研究對象,按照一定目的進行設計、開發、管理與控制,以期達到總體效果最優的理論和方法。

在《交通系統工程》課程的教學中,應當注重培養學生運用計算機解決交通實際問題的能力。通過計算機的應用,使系統工程的理論與交通實踐更直觀、更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從兩方面入手:一是指導學生用所學過的編程語言編寫典型算法的計算機程序,提高學生的計算機編程能力;二是在教學中詳細介紹多種求解系統工程問題的成熟軟件,使學生及時掌握各種軟件的使用方法,培養和鍛鍊學生運用適合的計算機軟件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教學應用案例的編寫

着重編寫系統工程理論在交通中應用的案例,內容有利用系統工程的有關算法研究高速公路交通控制、交通分配、路徑誘導、交通量預測、交通事故預測、道路交通管理評價、交通安全管理評價、智能交通系統評價等問題,使學生掌握解決交通問題的數學方法,培養學生對各種簡單和複雜的交通現象正確建立數學模型的能力;同時指導學生運用系統工程的思路和方法研究交通系統、交通管理、智能交通、交通管理規劃、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交通設計等問題,以提高學生的分析和綜合能力。同時,還整理完成了目前常用的、較成熟的求解線性規劃問題的軟件的使用方法,這些軟件包括:EXCEL、MATLAB、MATHEMATICA和LINDO等。

四、教學內容和應用案例的應用

研究成果已在本科《交通系統工程》教學中得到應用,促進了本門課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更新。不僅如次,爲了更好地推廣上述研究成果,我們還綜合採用了幾種新的教學方法:

(一)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把案例作爲一種教學工具,把學生引導到實際問題中去,通過分析與互相討論,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基本方法和途徑的一種教學方法。它是連接理論與實踐的橋樑。結合《交通系統工程》應用性較強的特點,在教學中結合各章節的基礎理論,講授了一些相關的道路交通問題的實際案例,如用系統觀點分析交通系統、高速公路多匝道整體定時控制的調節率計算、利用最短路算法進行交通分配、城市交通管理評價體系、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評價、層次分析法應用等,通過實際案例講解理論、計算步驟和計算過程,將理論教學與實際案例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得教學內容更加生動清晰,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二)小組討論法

小組討論法是將學生分爲幾個小組,對教學內容進行討論和交流的方法。通過成立興趣小組,開展小組討論、全班交流,有利於使學生更多地參與到課堂教學中來。在小組討論過程中,學生們通過查閱文獻、收集資料、分析並解決交通實際問題,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這種方法可以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和創造精神,培養學生自信心、成就感和團隊協作精神。教學中要求學生利用系統工程有關原理討論熟悉的交通問題,如交通事故預防對策研究——以系統工程方法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評價系統、關於北京市未來汽車保有量的預測、城市交通系統的可持續發展、系統方法解決換乘樞紐交通問題、解析結構模型在城市交通分析中的應用等,並要求撰寫論文,然後在課堂上做報告。大部分學生都能積極參與,課堂報告及討論非常熱烈,效果比較好。

(三)軟件演示法

在傳統的教學中,通常只講授有關算法的原理、解法及應用,並不介紹相關的求解軟件。目前,計算機應用已非常普遍,在教學中,注重培養學生運用計算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結語

作爲交通管理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交通系統工程》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還有許多需要完善和探討之處。在這門課程的建設和改革中,整合教學內容及其研究、整理和編寫系統工程理論在道路交通中應用的案例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通過引導學生獨立地進行案例分析,將系統工程理論、相關交通知識和計算機應用三者有機地融爲一體,可以使學生深入淺出地理解系統工程的基本概念和基礎理論,掌握相關的交通專業知識,並學會使用常用的數學軟件。

參考文獻:

[1]王煒。道路交通工程系統分析方法[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