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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事故案例分析新版多篇

幼兒園事故案例分析新版多篇

幼兒園事故案例分析 篇一

幼兒園事故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真實的發生在我們河曲縣樓子營幼兒園的故事。時間退回到2014年5月18日的一天下午的放學時間。到了離園時間,家長紛紛到班上接孩子,父母還沒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動室裏玩玩具。東東和明明兩名幼兒因爭搶一支玩具手槍扭打起來,正在與其他家長溝通的張老師聞聲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們,並沒收了玩具手槍,教育他們不能打架。待兩名幼兒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後,張老師繼續接待來園的家長。此時東東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後,用力將其推倒,造成明明額頭被摔破,縫了四針。

事故發生後,明明的家長要求幼兒園和東東的家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我們認爲自已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該是東東的家長承擔,而東東的家長則認爲,孩子是在幼兒園將人推倒致傷,是教師張老師監管不力造成,應該由幼兒園負全責。後來事情鬧得僵化,最後我們不得不見諸於法律渠道。

這起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究竟應該由哪一方來承擔呢?最後我們通過常年聘請的法律顧問和當地派出所爲我們解了圍。不要律師的解釋,我們也不認爲自己無過錯。

以下是法律顧問給我們的解釋

本案是關於幼兒在幼兒園裏因爭搶玩具發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問題。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爲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爲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爲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結合這起事故來看,幼兒東東的行爲與明明受損害的後果之間有直接的兇果關係,東東是傷害事故的責任者。張老師在發現東東和明明之間發生糾紛打鬧時,及時勸阻幼兒間的不當行爲並進行了教育,盡到了管理教育職責,東東事後報復傷人是她無法預見和制止的突發行爲,故教師和園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爲並無不當,並無過錯,故無需負法律責任。這起幼兒間的傷害應由致害人承擔責任,但造成傷害發生的幼兒東東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以應由東東的監護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建議】

(1)幼兒園應加強對幼兒進行友愛教育,通過開展各類適合幼兒的活動,幫助幼兒社會性的良好發展,指導孩子掌握合理解決矛盾的人際交往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長也應密切注意幼兒的行爲,發現幼兒有危險行爲或舉動時必須及時有效地制止,並進行教育。

(3)對攻擊性強的孩子,教師要協同家長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河曲縣樓子營中心幼兒園 苗雨歡

2015.5.7.

地鐵事故案列及分析總結 篇二

地鐵事故案列及分析總結

南京規劃建地鐵將穿小區兩幢樓業主狀告規劃局

昨日上午,某小區業主狀告南京市規劃局一案,在鼓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小區小區業主漆燕翎說,她在該小區的這套房子價值近百萬元,但是,地鐵二號線即將從自家的樓下穿過,卻一直沒有權威部門來告知他們是否安全,他們已經不敢在這個小區內住下去了。

【現狀調查】二號線從小區下穿過

去年10月底的時候,負責南京地鐵二號線TA07標段建設的中鐵一局,忽然開進了位於水西門大街的該小區。原來,小區地塊的前身是一家工廠,拆遷後留下了幾十根建築物管樁沒有拔除。中鐵一局進入小區施工就是爲了將這些管樁拔除。這個時候,該小區小區的業主才知道,原來自家的樓下有兩條地鐵隧道穿過。

“沒有人告訴我們,地鐵從樓下穿過去是不是安全。”該小區的業主代表在法庭上表示,地鐵隧道與小區內的03棟和07棟小高層距離最近,在地鐵部門提供的平面圖上可以看到,隧道在水平面上距離這兩棟建築的最近距離只有3.1米。

該小區的業主表示,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地鐵建設接二連三發生事故,這更是讓他們感到緊張。同時,業主們自己組織起來,開始沿地鐵一號線做調查。在調查後他們發現,在中華門站和南京站附近的居民都反映,在地鐵通過的時候能感覺到震感。隨後他們在查閱相關學術論文時,也發現地鐵通過引起的震動,確實會對沿線建築物產生影響。因此,他們決定要討個說法。

“等到出問題就晚啦。”在昨日的法庭上,一些旁聽的業主表示,他們就是希望通過這次起訴,尋求一個安全的保障,希望有職能部門承諾這樣的規劃、這樣的地鐵建設不會給他們的居住生活帶來影響。

【業主狀告】“小區規劃不合法”

該小區的代理律師吳曉喜表示,地鐵二號線的規劃,是早在2002年之前就已經基本確定了,而該小區小區是到2004年4月14日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南京市規劃局就應該在住宅規劃的審批中,充分考慮到地鐵存在的因素。從目前的情況看,規劃局對該小區的審定規劃和原先該地塊的設計要點不符合。這樣的規劃事實,給該小區的業主帶來了損害。

吳曉喜表示,《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邊線兩側各50米內,爲“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地下工程(車站、隧道等)結構邊線外側5米內,爲“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在“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地面、地下工程項目及進行鑽探作業,不得在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進行空中施工作業”。南京市規劃局規劃的該小區,其中的建築物距離隧道結構邊線最近距離只有3.1米,因此從這個方面來講,這樣的規劃也是不符合規定的。

開發商成了第二被告

在這次行政訴訟中,該小區的開發商作爲第二被告,也被該小區的業主推上了被告席。業主們表示,開發商在明知道小區地下有地鐵通過,卻沒有在購房合同中明確告知業主,因此開發商存在欺詐業主的行爲。

“我是2006年下半年買的房子。”該小區03棟的一位業主告訴記者,在購買房子的時候,售樓小姐告訴他們地鐵二號線就在小區門口通過,小區附近就是地鐵二號線的茶亭站,交通出行非常方便。該業主表示,他們早在此前也聽說了這一消息,知道地鐵二號線要從小區附近走,但是直到現在才知道,地鐵不僅僅是從小區門口通過這麼簡單,而是幾乎從自家的樓下通過。開發商在賣房的時候,故意模糊了地鐵通過的精確走法,實際上是欺騙了他們,“他們從來就沒有說過地鐵要從樓下過。”

【規劃局】我們的規劃是合理的

“我們的規劃是合理合法的。”南京市規劃局法規處的工作人員昨日在法庭上當庭出示了大量文件證明。對於該小區業主的質問,一一作了答覆。

業主對南京鍋爐廠地塊三期建築的容積率產生質疑,認爲當初的地塊容積率是1.8,而三期建築的容積率爲2.08,這是規劃局規劃不合法的體現。對此,南京市規劃局表示,1.8是南京鍋爐廠地塊的總容積率,該地塊包括了四期建築,因此在整個地塊保持1.8容積率的前提下,三期建築的容積率超過1.8是合法的。

業主提出南京市規劃局的規劃,不符合《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對次,南京市規劃局表示,《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是2005年3月1日起才生效實施的,而該小區的規劃是在2004年4月,《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對該小區的規劃沒有行政溯及力。規劃局強調,在2004年作出該小區的規劃許可之前,他們按照規定向地鐵建設指揮部作了問詢,地鐵給他們的答覆是“原則同意該規劃”。

【開發商】我們已提前告知業主

該小區的開發商和規劃局的工作人員坐在一起,也對業主的起訴作了答覆。開發商出示了一本他們和三期業主簽訂的購房合同,在該合同中,開發商提供了一張三期規劃的總平面圖。在該平面圖上,確實清楚地標出了地鐵規劃範圍線。開發商表示,雖然在買賣合同中,沒有用文字形式將地鐵的通過情況寫下來,但是在這張平面圖上,已經明確標註了地鐵的走向,就等於告知了業主地鐵二號線的準確通行位置。

南京電視臺坍塌案事故案例分析 篇三

南京電視臺演播中心坍塌案

一、事故經過

某市電視臺演播中心工程由市電視臺投資興建,某大學建築設計院設計,某建設監理公司對工程進行監理。該工程在市招標辦公室進行公開招投標,該市某建築公司於1月13日中標,並於3月31日與市電視臺簽訂了施工合同。該建築公司組建了項目經理部,史某任項目經理,成某任項目副經理。4月1日工程開工,計劃竣工日期爲第二年7月31日。工地總人數約250人,民工主要來自南方各地。7月22日開始搭設施工後時斷時續。搭設時沒有施工方案,沒有圖紙,沒有進行技術交底。由項目副經理成某決定支架立杆、縱橫向水平杆的搭設尺寸按常規(即前五個廳的支架尺寸)進行搭設,由項目部施工員丁某在現場指揮搭設。搭設開始約15天后,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師趙某將“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交給丁某。丁看到施工方案後,向項目副經理成某作了彙報,成答覆還按以前的規格搭架子,到最後再加固。模板支撐系統支架由該建築公司的勞務公司組織進場的朱某工程隊進行搭設(朱某是市標牌廠職工,以個人名義掛靠在該建築公司勞務公司事故發生時朱某工程隊共17名民工6月份進入施工工地從事腳手架搭設,其中5人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地上25~29 m最上邊一段由木工工長孫某負責指揮木工搭設。10月15日完成搭設,支架總面積約624m2,高度38m。搭設支架的全過程中,沒有辦理自檢、互檢、交接檢、專職檢的手續,搭設完畢後未按規定進行整體驗收。10月17日開始進行模板安裝,10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長孫某向項目部副經理成某反映水平杆加固沒有到位,成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澆築混凝土時仍有6名架子工在繼續加固支架。10月25日06:55開始澆築混凝土,08:00多,項目部資料質量員姜×才補填混凝土澆搗令,並送監理公司總監韓某簽字,韓某將日期籤爲24日。澆築現場由項目部混凝土工長邢某負責指揮。該建築公司的混凝土分公司負責爲本工程供應混凝土,爲B區屋面澆築C40混凝土,坍落度16~18cm,用兩臺混凝土泵同時向上輸送(輸送高度約40 m、泵管長度約60m×2)。澆築時,現場有混凝土工工長1人,木工8人,架子工8人,鋼筋工2人,混凝土工20人,以及電視臺3名工作人員(爲拍攝現場資料)等。自10月25日06:55分開始至10:10分,輸送機械設備一直運行正常。到事故發生止,輸送至屋面混凝土約139立方米,重約342 t,佔原計劃輸送屋面混凝土總量的51%。10:10,當澆築混凝土由北向南單向推進,澆至主次樑交叉點區域時,模板支架立杆失穩,引起支撐系統整體倒塌。屋頂模板上正在澆築混凝土的工人紛紛隨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墜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漿掩埋。

二、法院裁處結果:

法庭審理查明,去年10月25日上午10時許,成海軍、丁粉扣在無具體施工方案的情況下,即安排工人搭設大演播廳舞臺屋蓋模板支架,韓長福身爲監理工程師不僅未審查施工方案,而且在施工中,沒有監督驗收就簽字同意進行屋蓋模板整體澆築混凝土。由於模板承重嚴重不足,導致支架失衡,腳手架發生整體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傷,33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70餘萬元,成爲建國以來該市最大的建築工程傷亡事故。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1)事故的直接原因:

1、支架搭設不合理,特別是水平連繫杆嚴重不夠,三維尺寸過大以及底部未設掃地杆,從而主次樑交又區域單杆受荷過大,引起立杆局部失穩。

2、樑底模的木柿放置方向不妥,導致大梁的主要荷載傳至樑底中央排立杆,且該排立杆的水平連繫杆不夠,承載力不足,因而加劇了局部失穩。

3、屋蓋下模板支架與周圍結構固定與連繫不足,加大了頂部晃動。(2)事故的間接原因:

1、施工組織管理混亂,安全管理失去有效控制,模板支架搭設無圖紙,無專項施工技術交底,施工中無自檢、互檢等手續,搭設完成後沒有組織驗收;搭設開始時無施工方案,有施工方案後未按要求進行搭設,支架搭設嚴重脫離原設計方案要求、致使支架承載力和穩定性不足,空間強度和剛度不足等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施工現場技術管理混亂,對大型或複雜重要的混凝土結構工程的模板施工未按程序進行,支架搭設開始後送交工地的施工方案中有關模板支架設計方案過於簡單,缺乏必要的細部構造大樣圖和相關的詳細說明,且無計算書;支架施工方案傳遞無記錄,導致現場支架搭設時無規範可循,是造成這起事故的技術上的重要原因。

3、工苑監理公司駐工地總監理工程師無監理資質,工程監理組沒有對支架搭設過程嚴格把關,在沒有對模板支撐系統的施工方案審查認可的情況下即同意施工,沒有監督對模板支撐系統的驗收,就簽發了澆搗令,工作嚴重失職,導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模板支撐系統上進行混凝土澆築施工,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在上部澆築屋蓋混凝土情況下,民工在模板支撐下部進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傷亡人員擴大的原因之一。

5、南京三建及上海分公司領導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個別領導不深入基層,對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監督管理不力,對重點部位的施工技術管理不嚴,有法有規不依。施工現場用工管理混亂,部分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對民工未認真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6、施工現場支架鋼管和扣件在採購、租賃過程中質量管理把關不嚴,部分鋼管和扣件不符合質量標準。

7、建築管理部門對該建築工程執法監督和檢查指導不力;建設管理部門對監理公司的監督管理不到位。綜合以上原因,調查組認爲這起事故是施工過程中的重大責任事故。

四、事故教訓和整改措施

爲認真吸取這起重大傷亡事故的深刻教訓,確保南京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針對這起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1、事故發生後,南京市政府向南京市各區縣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通報了事故情況,要求進一步學習江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克服官僚主義,力戒形式主義,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做爲大事抓緊抓好,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堅決杜絕各類重大事故的發生。

2、南京市政府市長辦公會上市政府主要領導對市建工局、市建委作出了嚴肅批評、責成市建工局、市建委作出深刻檢查,並決定,“10·25”事故批覆結案後,立即召開全市大會。市政府領導將在會議上通報“10.25”事故情況和公佈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對全市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

3、南京市建設、建築主管部門認真吸取“10·25”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按國家行業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的要求,端正思想,提高認識,採取有力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切實加強技術管理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針對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強化行業管理。

4、加強用工管理的力度,堅決制止私招亂僱現象。新工人進場,必須進行嚴格的三級安全教育,特別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一定要嚴格履行必要的驗證手續;對特殊、複雜的、技術含量高的工程,技術部門要嚴格審查、把關,健全檢查、驗收制度,提高防範事故的能力,確保建築業的安全生產。

5、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管理工作,嚴格規範建設監理市場,嚴禁無證監理,禁止將監理業務轉包或分包。監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對施工過程中的每個環節,特別對技術性強、工藝複雜的項目一定要監理到位,並有簽字驗收制度。

6、建築施工企業在購買和使用建築用材、設備時,均須要有產品質保書,簽訂購、租合同時要明確產品質量責任,必要時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

事故分析(模版 篇四

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1、對各類事故的發生地點、時間、類別、遇險遇難人員,通知人的姓名,必須統計清楚。

2、對事故的報告,統計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3、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報告礦值班領導和主管部門,並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4、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大事故後,應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工會。

5、礦值班領導和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處理搶救,併成立事故搶救領導小組。

6、在搶救和處理的同時,必須立即採取果斷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事故信息彙報制度

1、爲規範本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礦生產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2、凡在本礦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適用於本制度。

3、事故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和完善,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4、調度室爲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報告的同時彙報礦領導及安全科。

5、事故信息報告範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

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是指:(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6、事故信息報告時限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集團公司及上級主管部門,隨後補報文字報告。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集團公司及上級主管部門,隨後補報文字報告。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規定報告的同時,必須立即報告礦山救護大隊,請求救援。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先報事故概況,隨後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

事故信息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7、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人數)

事故現場處理制度

1、事故發生後,若是一般事故,現場跟班班組長、專職安全員、跟班領導以及有經驗的老工人要立即組織人員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材料條件積極進行救災;若事故較大必須立即組織災區人員及可能受威脅區域人員按避災路線進行撤離、撤離時要快速、鎮定、有序。並根據事故類型需要時指揮工人佩戴好自救器。

2、事故發生後,現場跟班班組長、專職安全員或跟班領導要在第一時間向礦調度室報告事故地點和現場情況。

3、撤退時,若發現巷道中的避災路線牌破壞或遺失,迷失行進方向時,撤離人員應朝着有風流通過的巷道方向撤退;若是水災事故應根據水量大小沿避災路線進行撤離若無法撤退時快速往高處巷道撤離。

4、在安全出口均被封堵無法撤退時,應有組織的進行避災,以等待救援人員營救。

5、進入避難硐室前,應在硐室外留設文字、衣物、礦燈等明顯標誌,以便於救援人員實施營救。在硐室內要及時開啓壓風自救裝置,並不間斷的敲擊金屬物等,發出互救聯絡信號,以引起救援人員的注意,指示避難人員所在位置。

6、現場人員要沉着冷靜,積極開展自救互救,對受傷人員執行“三先三後”搶救原則。

7、做好災區現場保護,除救人和處理險情緊急需要外不得破壞現場。

事故分析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分析

1、事故發生後,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駐事故單位監督、協助進行事故分析。

2、事故分析應當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損害程度,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主動配合事故調查,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不配合調查,除按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責任人加罰1000元,對單位加罰5000—10000元。

4、事故分析總結的經驗教訓和提出的防範措施,各單位必須認真吸取,並把防範措施真正落實到實際工作中。

二、責任追究

1、死亡事故

1)對事故單位罰款50萬元/人。

2)凡發生1人死亡事故,給予事故煤礦主管業務副職罰款10000元;發生2人死亡事故,給予(礦長)罰款30000元、業務副職撤職處分;發生3人以及上死亡事故,給予(礦長)撤職處分,罰款50000元。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上級執法科門執行。

3)對其它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進行相應處罰。

2、重傷事故及一級非傷亡事故 1)集團公司對事故單位罰款20萬元。

2)集團公司對分管礦長罰款5000元,並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礦長罰款3000元。

3)集團公司對其它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進行相應處罰。

3、二級非傷亡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1)集團公司對事故單位罰款3—5萬元。

2)集團公司對分管礦長罰款3000元,並給予警告處分。3)集團公司對其它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進行相應處罰。

4、輕傷事故

1)集團公司對事故單位罰款1—2萬元。2)集團公司對分管礦長罰款2000元。

3)集團公司對其它責任人員根據情況輕重進行相應處罰。

幼兒園事故案例分析[最終版 篇五

幼兒園事故案例分析

一天下午。到了離園時間,家長紛紛到班上接孩子,父母還沒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動室裏玩玩具。東東和明明兩名幼兒因爭搶一支玩具手槍扭打起來,正在與其他家長溝通的老師文珊聞聲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們,並沒收了玩具手槍,教育他們不能打架。待兩名幼兒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後,文珊繼續接待來園的家長。此時東東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後,用力將其推倒,造成明明額頭被摔破,縫了四針。

事故發生後,明明的家長要求幼兒園和東東的家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幼兒園認爲自已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而東東的家長則認爲,孩子是在幼兒園將人推倒致傷,是教師文珊監管不力造成,應該由幼兒園負全責。這起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究竟應該由哪一方來承擔呢?

【評析】

本案是關於幼兒在幼兒園裏因爭搶玩具發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問題。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爲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爲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爲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結合這起事故來看,幼兒東東的行爲與明明受損害的後果之間有直接的兇果關係,東東是傷害事故的責任者。教師文珊在發現東東和明明之間發生糾紛打鬧時,及時勸阻幼兒間的不當行爲並進行了教育,盡到了管理教育職責,東東事後報復傷人是她無法預見和制止的突發行爲,故教師和園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爲並無不當,並無過錯,故無需負法律責任。這起幼兒間的傷害應由致害人承擔責任,但造成傷害發生的幼兒東東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以應由東東的監護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建議】

(1)幼兒園應加強對幼兒進行友愛教育,通過開展各類適合幼兒的活動,幫助幼兒社會性的良好發展,指導孩子掌握合理解決矛盾的人際交往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長也應密切注意幼兒的行爲,發現幼兒有危險行爲或舉動時必須及時有效地制止,並進行教育。

(3)對攻擊性強的孩子,教師要協同家長共同做好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