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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環境保護法》的思考論文【新版多篇】

對新《環境保護法》的思考論文【新版多篇】

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要件 篇一

新環保法吸收了國際通行的公益訴訟制度,但在制度設計上採取過於保守的態度。新環保法的三次審議中,在公益訴訟的問題上爭議最大,曾數易其稿,將訴訟主體由中華環保聯合會改爲全國性社會組織,最終擴展爲滿足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這反映了公益訴訟制度在博弈中的不成熟規定,另一例證如下:新環保法要求,“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這一規定的立足點是值得肯定的,但從上下文無法推定該條文是屬於訴訟主體資格要件的規定還是屬於一般的管理性規範,以致“牟取利益”所引致的法律效果不明晰,無法推斷以下兩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對於訴訟前該社會組織就明知訴訟結果必然與其具有經濟利益關係,該社會組織還能否提起公益訴訟?訴訟過程中才顯露該社會組織的牟利意圖,此時該社會組織是否被中止或喪失訴訟主體資格?

社會團體違反職業操守和社會道德風尚,雖然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具體罰則來約束和規範,但因新環保法是規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本源法律,若該法僅對“牟取利益”進行消極評價,未明確納入主體資格要件,容易產生歧義,難以推定適用,畢竟“牟取利益”在決定社會團體資格,與決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上屬於兩個不同的問題。此外,新環保法未明確規定主體資格喪失的具體情形和後續處理,若擬通過援引其他法律法規來彌補該本源法律的疏漏,在邏輯上是難以實現法律規定的閉合。

基於法律完整性和統一性的考量,筆者建議增設“社會組織與其所從事的公益活動沒有經濟利益關係”這一規定,並置於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與其他兩項並列作爲環保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要件。同時,將“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修改爲“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的,法院有權中止該社會組織的訴訟活動,符合第五十八條所列條件的其他社會組織向法院申請參與該訴訟活動的,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公益訴訟實際上己經構成對傳統訴訟主體資格制度的突破,通過較大程度地開放公益訴訟,“有助於治療‘違法成本低’的中國環保病疾,加強行政執法效力。”

小結 篇二

新環保法的修訂和頒佈意義重大,明確將環境保護納入國家基本國策,輔之以多項制度爲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但環保法的修改,應當逐漸褪除計劃經濟的痕跡,“主要思路是將現有8部環保單行法進行整合,並將其提升爲國家基本法”。而在整合過程中,較爲高效的方式則是通過司法解釋彌補新環保法的疏漏,以及取代滯後於現代經濟活動的舊環保單行法的部分適用。

環保公益訴訟的範圍 篇三

在環保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上,還有一個非議之處,即“環境公益訴訟到底涵蓋不涵蓋對行政機關不作爲的責任”。《環境保護法》的修訂草案和審議通過的修正案,均未正面涉及該題,僅將公益訴訟範圍表述爲“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筆者主張,應將環保公益訴訟範圍明確擴張至行政機關的不作爲行爲。

首先,公益民事訴訟和公益行政訴訟的旨意具有同一性。允許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提起公益民事訴訟,是藉助相對強勢的羣體力量來克服弱勢羣體在私力救濟活動中的功能缺陷,旨在保護生態環境和維護受害個體之利益。而允許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爲行爲提起公益行政訴訟,同樣是通過擴張訴訟主體範圍來實現環境保護和私權救濟。

其次,允許公益行政訴訟,符合新環保的責任本位理念。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保產業研究中心主任傅濤表示,“環保法重點是講責任歸屬,而不是權利歸屬”,“如果說老的環境法是在分配權利,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則己經開始在分配責任,他初步構架了一個以責任爲主導的、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全新體系,雖仍有些許不到位,但己經向責任性環境法走出決定性的一步。”針對生態環境所引致的責任,應當組成周延的責任體系,既包括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還應當包括行政機關不作爲的法律責任,而對於後者責任的追究,理應擴張訴訟主體範圍,適用公益訴訟規則。

再者,允許公益行政訴訟,能促使公衆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新《環境保護法》增設一章“信息公開和公衆參與”,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正體現立法者極力強化公衆環境保護功能的意願,打破行政機關對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的壟斷局面。允許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提起訴訟,恰好是社會組織參與、監督行政機關保護環境工作的強有力保障。

簡言之,將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的範圍放寬至行政機關的不作爲,與新《環境保護法》所新增的“信息公開和公衆參與”理念相契合,也與新《環境保護法》的價值取向相一致。允許環保行政公益訴訟,也是對環境行政代履行制度閥失的一種補充,“從目前我國環境執法實踐來分析,環保機關執行力的強化雖是急需,但強化應只是弱化的過渡,以最終實現環境法執行的公權與私權共同參與、共同保障。”據此,“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共同居於‘一體兩翼’的地位,不可偏廢其一”。

學習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 篇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包括“保護自然環境”與“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兩個方面。這就是說,要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和掌握污染和破壞壞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計劃地保護環境,預防環境質量的惡化,控制環境污染,促進人類與環境協調發展。

多年的實踐證明,人類改造自然、發展生產,必須同時注意自然界的“報復”,注意發展生產給包括人類在內的整個生態系統所帶來的影響,而不能超過某一個限度。環境保護工作就是要明確提出這一限度,通過宣傳使大家認識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體規定,並盡力實施這些規定,否則人類的生存環境就會遭到破壞。

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和工農業的現代化,保護和改善環境就成爲勞動力再生產的必要條件。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已走過的道路早就證明,沒有一個清潔的環境也就沒有現代化。我國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如果不注重環境保護工作,甚至造成了環境的嚴重污染和退化,則不只與我們發展生產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會危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本身。這是由於:(1)自然資源的退化和破壞將成爲生產力發展的障礙;(2)隨着生產的發展勞動人民對環境的要求愈來愈高,如果環境污染嚴重將會引起尖銳的矛盾,影響人的生產積極性;(3)現代化的生產裝備(設備、儀表等)需要一個清潔的環境(精密的產品也是如此),在某種意義上說,搞不好環境保護也就難於實現現代化生產。

環境污染的遠期影響,是對人類健康的嚴重威脅,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過胎盤危及胎兒,以及引起遺傳變異,染色體畸變和遺傳基因退化。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問題,嚴重時可能使人類的質量退化,貽害子孫後代,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自然資源的破壞,有的要幾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復,有的則難以逆轉。

目前全世界估計有25000種植物,1000多種脊椎動物,正處於滅絕的邊緣。儘管人類正在採取許多局部性保護措施,但一些珍貴動植物還在繼續走向滅絕,因爲人類活動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響遠遠勝過局部保護性措施所產生的效果。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和自然資源破壞的情況也是相當嚴重的,非認真解決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環境污染嚴重,由於大氣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顯然增加(呼吸系統疾病)。生產建設和生態平衡之間的關係是否協調是經濟建設中的戰略性問題。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比例關係失調,花幾年功夫可以調整過來。而生態平衡遭到破壞,沒有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是難以調整過來的。這樣來分析問題,才能更深刻地認識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迫切性。因此,作爲環境保護工作者、要既有生產觀點,又要深刻認識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在發展生產的過程中搞好環境保護,保護環境也要促進生產發展,作到環境效果與經濟效果的統一,在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爲人民創造一個美好。人類只有一個地球,我們對這個星球上的生態系統有着永遠擺脫不完的依賴性,需要地球源源不斷地提供植物和動物的食物,需要有足夠厚度的大氣層,來保護人類不受過高或過低氣溫,以及過量紫外線的傷害,需要地球提供足夠量的水和氧氣來維持生命的存在,而沒有了綠色,這一切豈不成了無本之源,好比毛長在皮子上,沒有了皮,毛又咋生根?綠色銳減,吞噬綠色的,正是人類自己,是人類發展模式中那種對自然資源的掠奪性、破壞性開採。人類對綠色的無盡索取仍在威脅着生態平衡,破壞着生態的結構。

環境保護就是通過採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等多方面的措施,保護人類生存的環境不受污染和破壞;還要依據人類的意願,保護和改善環境,使它更好地適合於人類勞動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壞環境並危及人類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環境保護所要解決的問題大致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保護人類身心的健康,防止機體在環境的影響下變異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減少或消除有害物質進入環境,以及保護自然資源(包括生物資源)的恢復和擴大再生產,以利於人類生命活動。

新《環境保護法》的細化 篇五

新環保法目前是環境保護的最新法,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獲優先適用,當新環保法沒有規定時,才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同時,新環保法被定位爲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在環境保護工作中起到統領作用,這決定了新環保法必然有很多基本制度的構建,或是原則性、準則性的宏觀規定,例如環境規劃、環境監測、總量控制、生態補償、排污許可等。這意味着這些立足較高的新制度、新理念要落實,需要制定配套細則才能完成。“若是這個問題不能得到妥善解決,新《環境保護法》中關於生態保護的規定將會被架空,形同虛設。”

將新制度、新理念予以細化、量化規定的一個困境是,新環保法作爲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地位不夠凸顯。新環保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例如《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法》、《水上保持法》、《森林法》、《農業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就立法位階而言,新環保法並未脫穎而出佔據明顯的統領地位,但從新環保法的內容來看,又要求是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這使得新環保法不能有效助推其他法律法規的修改,影響環保基本法與單行法相契合的進程。再者,涉及環境保護的立法較爲寬泛,若擬完全通過修改各領域的環保單行法來配合新環保法的實施,不能達到高效落地之效果。

鑑於此,筆者建議通過制定新環保法司法解釋的方式直接、集中地進行細化規定。新環保法中除了原則性的宏觀規定外,本身也不乏細緻規定,例如按口連續處罰、違法排污設備拆除權、環評機構和環監機構責任連帶等。因此,涉及到屬於水、空氣、上地等與環境保護相關領域的法律條文的修改,可以納入新環保法司法解釋中一併完成,形成以原則爲主、細則爲輔的新環保法體系。

學習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 篇六

幾經反覆的新環保法,終於表決通過。這是近年來環境保護領域最爲嚴實的一道防火牆。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要求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在重點區域、流域聯合防治中實行統一標準,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對拒不改正的違法企業,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這意味着,新環保法的處罰標準,將上不封頂。由此,社會上詬病已久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環保問題,有望得以從源頭上解決。一直以來,作爲污染排放的可能主體,不少企業缺乏自律意識,偷排偷放只罰款數萬元與清潔處置需耗資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懸殊,“理性的經濟人”當然會趨利而從之。環保執法面臨的這種尷尬,在處罰無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將無限放大執法處罰的威懾,以經濟槓桿矯正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

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當下,新環保法體現出的立法精神,實際包括了“獎”與“懲”兩個維度。守法企業的自覺環保,本身也是對社會共同利益的增進,需要適當的激勵措施。比如,在細化的立法、司法解釋中,給予必要稅收優惠,或者公共清潔設備的補貼。只有張弛有度,才能讓違法者無指望,守法者有盼頭,從而形成對青山綠水的共同守護。

更深層次看,這次處罰標準的調整,凸顯了在法治框架內解決衝突的思路。曾經的一些環保事件,無論無良企業的肆意排放,還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縱容,或者少數羣衆的情緒過激,一個重要的誘因就是沒用法律來算環保賬、經濟賬。而今,依法律來釐清獎勵與處罰的標準,從而引導各方迴歸法院與談判桌上。可以設想,有法律來勾勒各方權益,用法治來平衡各方得失,這不正是用良法促進社會的理性與公正嗎?

但是,有法律並不自然等於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執行,將成爲社會輿論共同關注的焦點。法治的效果,等於立法的科學性與執法的嚴肅性的乘積,任何一方的缺失或鬆馳,都可能造成整體效果的大幅折扣。這就要求,一方面,執法不應有例外,要避免尋租、合謀的腐敗,加大處罰和監督的密度與力度;另一方面,賦予公權力如此大的執法能力,就必須提防執法者對守法企業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詐等隱形腐敗。這些都是環保法治的底線所在,猶需關注。

明年1月1日,新環保法將要正式施行。我們期待第一張罰單的依法出爐,以儆效尤。當然,最好是所有的企業都能嚴守法律,讓環保罰單不必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