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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調查論文(新版多篇)

內部審計調查論文(新版多篇)

發達國家農村合作金融內部審計狀況及特徵 篇一

1、發達國家農村合作金融內部審計狀況

首先,美國的農村合作金融內部審計主要是由聯邦政府出資贊助,然後由聯邦銀行、合作銀行和引用合作社三大體系形成一個大的體系、各司其職,根據政府對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農業發展情況作出資金、設備支持。與美國不同的是德國是在民間信用社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雖然也有政府的支持,但它主要由地方、省、中央三個不同層次的農業信貸銀行構成,不同層次分制不同。

2、發達國家農村合作金融內部審計的特徵

正是由於合作機制的不同,所以發達國家農村合作金融內部審計的特徵也各有各的特點,美國:多元複合式管理,各個部門相互協調,整合不同團隊的人才資源,然後有一個核心思維指揮,對於相關事務的處理,多顯示出有條不紊、不慌不忙的狀態;德國:每部審計外包,因爲德國勞動力較少,所以不得不實行內部與外部結合的辦法,根據客觀需要將一部分審計任務外包,這樣可以保證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當前優化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審計的現實路徑分析 篇二

面對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所存在的種種問題,以及優化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性,可以根據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優秀經驗,在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機制和方法規範,從而提高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內部審計能力的提高和工作開展的順利。

1、多部推進,完成綜合體系

構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內部審計聽起來好像簡單,但是並不是一個或幾個簡單的部門或工作人員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很多部門的共同配合才能完成。正是由於在實際的內部審計工作中需要多部門共同推進,所以建設多部門一體化的綜合管理體系就變得更加必要和迫切。首先,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要做好審計工作各個環節的人員分配問題,需要哪些人員,採取什麼方法,具體怎麼去做,這都需要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有一個詳細的計劃,並做好相應的安排。財務部門則需要對於審計工作中各個環節的資金需要,資金流出和流入有記錄,每一筆資金的流動方向都能詳細明確。監督部門則需要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對於其他部門或整個內部審計工作都能起到監督管理的作用,對相關工作和人員作出標準評價和監督,對於一些可能出現的問題提早做好防禦措施等等。這三大部門索然看起來是各司其職,但是卻又是內部統一的,它們之間需要相互配合,資源能夠和諧統一。建立一個一體化的管理體系可以對着三個部門有一個整體的規範和管理,在三個部門出現矛盾時或不同意見看法時,這個綜合的管理體系就會根據更部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作出調整,從而作出最有利的安排。

2、構建平臺,公辦私營相互合作

我們可以看到法國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工作,採用的是公私合營的方式,並且經過的多年的實踐取得很大成效,而這個方法同樣適用於我國的發展。根據我國實際發展需要,建立公辦企業和私營企業之間的合作平臺,有效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落實。由於農村鄉鎮的特殊的地理因素和經濟發展模式的特殊化,這就爲資源的開發和有效利用創造了不同於城市的條件。所以這就需要公辦企業和私營企業互相合作,採取同樣的方法和觀點以追求共贏,一旦任何一方出現資金問題或者人力資源問題可以相互幫助。在二者之間的合作平臺上交流,如果任何一方出現不規範現象或審計方法問題,另一方可以及時知道並作出補救措施。或者在實際工作中資金鍊出現問題,雙方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進行彌補。總之,公辦於私營互相合作的審計模式是十分有必要的,不僅能夠帶動相關企業的發展,也能推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進行,彌補農村地區宏觀經濟條件相對薄弱的缺點。

學習發達國家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的必要性 篇三

結合國內農村合作金融內部審計的一些現實性問題,必須加強農村合作金融內部審計體系的建立,以讓金融審計能真正發揮它的效用能滿足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管理的現實需要。爲了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改革能取得建設性進步,最終能確保審計工作有效運行,這就要求我們不得不像發達國家借鑑經驗,建立內部審計標準評價體系。

1、有助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展

隨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不斷增加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內部審計工作也會越來越複雜和繁重,爲了保證農村金融審計能夠有效運行,建立內部審計標準評價體系就十分必要了。這樣,無論是外部情況的變化還是內部條件的調整都會有一個相對完善的體系機制監管,並應對這種變化,並且在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中,審計並不是僅僅作爲一種機制存在,他還起着很大的。監督作用或者說管理措施。它不僅要對整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發展中的行爲或不規範起着監督作用,並且它的改革也有助於金融機構的內部調整,對審計工作的不斷要求可以促進整個金融機構審計工作的效率的不斷提高,從而對於金融機構的發展和經營管理提出新的挑戰,然後不斷促進其工作的發展。

2、有助於強化內部審計質量控制中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

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指出: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制定並實施系統、有效的質量控制與程序負總體責任;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是內部自我質量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機構應通過持續和定期的檢查,對內部審計質量進行考覈和評價。在內部審計的過程中,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的評價標準,那麼對於質量的控制或者程序總體責任的負責方面就會顯得鬆懈,一些工作人員就會懈怠甚至讓一些人有機可乘,最終會讓整個內部審計工作陷入一種危險的境地。而如果建立一個有效的評價標準體系,那麼內部審計工作人員就會有一個無形的約束,對於內部審計工作能夠規範進行,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運行。並且,因爲有了這個評價體系的存在,審計工作人員會有一個競爭機制,讓他們更注意控制內部審計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