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論文 > 論文精選

學術論文格式規範標準(精品多篇)

學術論文格式規範標準(精品多篇)

學術失範的權力因素 篇一

1、大學學術權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這裏提及的學術權力程序合法性主要指從權力產生的基礎和行使方式來看,學術權力是否遵循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大學內部相關的自治性規範文件所規定基本要求。從這個角度來審視我國大學的學術權力,其合法性欠缺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從學術權力來源的角度看,學術組織成員組成欠缺合法性。大學中的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學術組織行使着教授治學的職能,決定着教師職稱的評定、學生學位的授予、教學科研成果獎項的推薦等重要學術事項。但學術組織成員的組成不是由教師或教師代表選舉產生,而是由大學中的黨政部門指定產生。這樣產生的學術組織很難真正代表教師羣體的意願,學術組織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受到置疑。二是從學術權力行使的角度分析,學術權力未能遵循透明、公平、迴避等程序要求。由於學術組織的成員指定產生,缺乏選舉所要求的准入與更換機制,人員更迭比較緩慢,學術組織成爲遍佈“熟人”的機構,彼此之間容易形成利益鏈,進行利益的勾兌與交換,透明、公平、迴避等程序要求則往往成爲擺設。以學術管理中的項目遴選爲例,實際觀察到的現象是,有許多環節的匿名評審與迴避原則被規避,評審專家對於自己工作單位的申報者、或與自身關係密切的申報者並沒有做到迴避原則,直接導致了徇私現象的出現。

2、大學學術權力公共性的弱化。社會學意義上的“公共性”包含了權利與義務的均等性原則,即“特定文化傳統中成員所共享某種利益,並繼而一同承擔對應義務的性質”。學術權力植根於學術,而“學術乃天下之公器”。所以,就應然的意義而言,學術權力是學術共同體的公共權力,應當公平地賦予學術共同體中的每位成員,以體現權力的公共性和公正性,彰顯學術自由和平等的理念。遺憾的是,這種理論邏輯並沒有轉化爲實踐行爲。在學術權力的實際運作過程中,由於學術權力的主體通常是某個社會體制中的成員,其日常行爲主要與該體制發生聯繫,所以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維護自我利益的行爲傾向,繼而或潛在或明確地將這種行爲趨向帶到學術事務管理與資源分配中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學術權力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這方面顯著的例證是西方大學講座制度的變遷。講座教授制度曾爲近代大學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隨着教授權力的膨脹,該制度消極的一面,如壟斷研究資源、壓制新生力量等不斷浮現。到19世紀末,西方大學講座制已變得僵化,講座制的教授爲了自己的部門利益,對其研究領域內新興專業採取打壓措施,不允許其成立新的研究所或開設獨立的講座,嚴重阻礙了新興學科的發展。爲了捍衛學術權力的“公共性”,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西方國家的講座制逐步瓦解,轉向系科制。   3.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缺位。權力與責任是不可分割的,既然學術組織及其成員被授予一定的權力,就應當對相應的權力行使的結果負責。責任機制缺位學術權力,必然導致權力行使的無序與無度。美國著名的學者、斯坦福大學前校長唐納德肯尼迪就曾對現代大學學術權力缺乏監督機制、責任機制有着深刻的認知,他在《學術責任》一書中提到:“回顧歷史是非常值得深思的。一方面,即使科學家們對某些學術不端行爲有着清楚的認識,但他們寧願保持緘默,也不將此類行爲公之於衆。另一方面,某些專門委員會或小組在調查具體事件時行爲也比較浮誇草率,在制度執行中也沒有遵循嚴格的程序。”在肯尼迪看來,學術失範問題的處理機制所表現出來的軟弱和無奈,根源在於責任機制的缺位。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缺位,大學內部瀰漫着對學術權力的信任危機,這種信任危機使得大學中最重要的學術組織――學術委員會,被戲稱爲“學術居委會”。“大學內部的學術委員會應該捍衛學術研究的尊嚴,但在當下高校權力框架下,學術委員會經常出現失語的現象,無法具備應有的嚴肅性、權威性,發揮其效力,更像是‘學術居委會’。”

學術權威與學術失範 篇二

大學是知識之府,大學的基本職能可以概括爲傳授知識、創造知識和運用知識。在大學,個體之間擁有的知識並不等同,某位學者在其專業領域內學術造詣深、學術水平高、學術影響大,成爲其他學者心目中受尊敬、受崇拜的人物,就會被稱爲學術權威。學術權威的影響力既非出自於行政組織中的地位,也非沿襲傳統的家族權力,而是以學術人員自身的學術修養、學術成就、學術魅力等因素爲基礎的個人威信和威望。通常沒有保障其作用發揮的制度機制,也沒有明確的法定影響對象。學術權威一旦與校長、院長、處長等大學中的行政地位相結合,就會使其影響力明顯增強,既出於個人的權威,又源於組織的因素。

學術權威是大學名望的象徵。世界範圍內大學的聲譽與排名,往往取決於其具有的享譽海內外的學術權威的質量與數量。恰如20世紀30年代清華大學校長梅貽齊先生所言:大學者,非大樓之謂也,乃大師之謂也。學術權威作爲大學中學術和學科的帶頭人,對大學的發展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學術權威能立足學科發展的前沿,洞察學科發展的脈絡,引領學科發展的走向,推陳學科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學術權威作爲大學中左右學術權力的重要因素,在衆多學術人員彙集的學術組織中,能平衡學術人員之間的衝突與矛盾,促進學術組織內部形成合理的梯級人員結構,保持學術組織的和諧穩定。因此,大學應該善待學術權威。但學術權威本身特殊的地位容易引發封閉、偏執和保守的傾向,甚至出現學術權威擠佔學術資源、壟斷學術話語體系、限制學術研究空間等不良現象。對此,北京大學張維迎教授曾明確提出批評:“科學創新最大的障礙往往來自於某些具有影響力的權威學者,因爲他們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學術話語權,同時有自己成熟的研究框架,所以有時會無法接受新的思想,後者可能被看作是對他們學術地位和權威的挑戰。”事實上,作爲傳統學術聖地的大學,目前在學術研究計劃、經費申請、研究行爲、研究評審和研究報告等學術活動過程中,出現了諸多背離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範、學術道德的現象,儘管不能完全歸責於學術權威,但與學術權威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有關。

大學學術規範學術論文 篇三

學術規範的法學思考

[摘要]大學內部學術失範的根源在於學術權力的濫用,具體體現爲學術權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學術權力的公共性缺失、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缺位。文章立足法學視角,以大學中的學術權力爲基點,探析學術失範的權力因素,併爲學術權力的規範化行使提供製度設計,即學術權力應遵循程序正義原則,恪守學術性特質以及健全學術權力的監督機制。

[關鍵詞]學術權力 學術規範 學術責任

[作者簡介]夏民(1967- ),男,江蘇鎮江人,南京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在讀博士,江蘇大學,教授,研究方向爲法理學、教育法學。(江蘇 南京 210023)

[基金項目]本文系2009年度江蘇省教育廳高校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完善我國大學內部治理結構的法治思考”的研究成果之一。(項目編號:09SJD820006)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3)26-0187-02

大學中的學術失範現象已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學者們對其性質、原因及其解決路徑的分析並不完全相同,但卻頗有見地。本文試圖從法學的視角,以大學中的學術權力爲基點,探析學術失範的權力因素,併爲學術權力的規範化行使提供製度設計。

一、學術權威與學術失範

大學是知識之府,大學的基本職能可以概括爲傳授知識、創造知識和運用知識。在大學,個體之間擁有的知識並不等同,某位學者在其專業領域內學術造詣深、學術水平高、學術影響大,成爲其他學者心目中受尊敬、受崇拜的人物,就會被稱爲學術權威。學術權威的影響力既非出自於行政組織中的地位,也非沿襲傳統的家族權力,而是以學術人員自身的學術修養、學術成就、學術魅力等因素爲基礎的個人威信和威望。通常沒有保障其作用發揮的制度機制,也沒有明確的法定影響對象。學術權威一旦與校長、院長、處長等大學中的行政地位相結合,就會使其影響力明顯增強,既出於個人的權威,又源於組織的因素。

學術權威是大學名望的象徵。世界範圍內大學的聲譽與排名,往往取決於其具有的享譽海內外的學術權威的質量與數量。恰如20世紀30年代清華大學校長梅貽齊先生所言:大學者,非大樓之謂也,乃大師之謂也。學術權威作爲大學中學術和學科的帶頭人,對大學的發展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學術權威能立足學科發展的前沿,洞察學科發展的脈絡,引領學科發展的走向,推陳學科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學術權威作爲大學中左右學術權力的重要因素,在衆多學術人員彙集的學術組織中,能平衡學術人員之間的衝突與矛盾,促進學術組織內部形成合理的梯級人員結構,保持學術組織的和諧穩定。因此,大學應該善待學術權威。但學術權威本身特殊的地位容易引發封閉、偏執和保守的傾向,甚至出現學術權威擠佔學術資源、壟斷學術話語體系、限制學術研究空間等不良現象。對此,北京大學張維迎教授曾明確提出批評:“科學創新最大的障礙往往來自於某些具有影響力的權威學者,因爲他們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學術話語權,同時有自己成熟的研究框架,所以有時會無法接受新的思想,後者可能被看作是對他們學術地位和權威的挑戰。”事實上,作爲傳統學術聖地的大學,目前在學術研究計劃、經費申請、研究行爲、研究評審和研究報告等學術活動過程中,出現了諸多背離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範、學術道德的現象,儘管不能完全歸責於學術權威,但與學術權威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有關。

二、學術失範的權力因素

1、大學學術權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這裏提及的學術權力程序合法性主要指從權力產生的基礎和行使方式來看,學術權力是否遵循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大學內部相關的自治性規範文件所規定基本要求。從這個角度來審視我國大學的學術權力,其合法性欠缺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從學術權力來源的角度看,學術組織成員組成欠缺合法性。大學中的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學術組織行使着教授治學的職能,決定着教師職稱的評定、學生學位的授予、教學科研成果獎項的推薦等重要學術事項。但學術組織成員的組成不是由教師或教師代表選舉產生,而是由大學中的黨政部門指定產生。這樣產生的學術組織很難真正代表教師羣體的意願,學術組織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受到置疑。二是從學術權力行使的角度分析,學術權力未能遵循透明、公平、迴避等程序要求。由於學術組織的成員指定產生,缺乏選舉所要求的准入與更換機制,人員更迭比較緩慢,學術組織成爲遍佈“熟人”的機構,彼此之間容易形成利益鏈,進行利益的勾兌與交換,透明、公平、迴避等程序要求則往往成爲擺設。以學術管理中的項目遴選爲例,實際觀察到的現象是,有許多環節的匿名評審與迴避原則被規避,評審專家對於自己工作單位的申報者、或與自身關係密切的申報者並沒有做到迴避原則,直接導致了徇私舞弊現象的出現。

2、大學學術權力公共性的弱化。社會學意義上的“公共性”包含了權利與義務的均等性原則,即“特定文化傳統中成員所共享某種利益,並繼而一同承擔對應義務的性質”。學術權力植根於學術,而“學術乃天下之公器”。所以,就應然的意義而言,學術權力是學術共同體的公共權力,應當公平地賦予學術共同體中的每位成員,以體現權力的公共性和公正性,彰顯學術自由和平等的理念。遺憾的是,這種理論邏輯並沒有轉化爲實踐行爲。在學術權力的實際運作過程中,由於學術權力的主體通常是某個社會體制中的成員,其日常行爲主要與該體制發生聯繫,所以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維護自我利益的行爲傾向,繼而或潛在或明確地將這種行爲趨向帶到學術事務管理與資源分配中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學術權力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這方面顯著的例證是西方大學講座制度的變遷。講座教授制度曾爲近代大學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隨着教授權力的膨脹,該制度消極的一面,如壟斷研究資源、壓制新生力量等不斷浮現。到19世紀末,西方大學講座制已變得僵化,講座制的教授爲了自己的部門利益,對其研究領域內新興專業採取打壓措施,不允許其成立新的研究所或開設獨立的講座,嚴重阻礙了新興學科的發展。爲了捍衛學術權力的“公共性”,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西方國家的講座制逐步瓦解,轉向系科制。 3.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缺位。權力與責任是不可分割的,既然學術組織及其成員被授予一定的權力,就應當對相應的權力行使的結果負責。責任機制缺位學術權力,必然導致權力行使的無序與無度。美國著名的學者、斯坦福大學前校長唐納德・肯尼迪就曾對現代大學學術權力缺乏監督機制、責任機制有着深刻的認知,他在《學術責任》一書中提到:“回顧歷史是非常值得深思的。一方面,即使科學家們對某些學術不端行爲有着清楚的認識,但他們寧願保持緘默,也不將此類行爲公之於衆。另一方面,某些專門委員會或小組在調查具體事件時行爲也比較浮誇草率,在制度執行中也沒有遵循嚴格的程序。”在肯尼迪看來,學術失範問題的處理機制所表現出來的軟弱和無奈,根源在於責任機制的缺位。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缺位,大學內部瀰漫着對學術權力的信任危機,這種信任危機使得大學中最重要的學術組織――學術委員會,被戲稱爲“學術居委會”。“大學內部的學術委員會應該捍衛學術研究的尊嚴,但在當下高校權力框架下,學術委員會經常出現失語的現象,無法具備應有的嚴肅性、權威性,發揮其效力,更像是‘學術居委會’。”

三、學術權力的規範行使

1、學術權力要遵循程序正義的原則。程序正義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程序正義理念下的法律制度,堅信實體正義是無懈可擊的,並且只是程序正義結果的衍生物或副產品。程序正義維護的是程序規則的權威,程序公平體現的是任何人沒有超越程序規則的特權。學術權力要遵循程序正義的原則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學術組織成員的產生要體現民主原則,即要將學術組織成員選拔的時間、地點、規則和條件公開,選舉產生,防止組織或個人指派,杜絕暗箱操作,以消解權力相對人對學術組織權力正當性的質疑。學術權力運作要遵循嚴格的迴避制度,迴避制度旨在消除權力運行過程中利益關聯人造成的不利影響,依此原則,在學術權力行使過程中,與權力相對人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學術組織成員應自行或強行退出,以公正權力行使的公正性。保障權力相對人的相應權利,現代行政管理理論認爲,管理對象不是單純的行爲客體,也不是簡單的受動者,爲達到良好的管理效果,需要程序的雙向互動,將管理對象納入權力行使過程中,使其通曉權力行使的狀況。完善相對人申訴及對話制度,對話渠道的暢通是保障相對人權利的重要因素。當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學術決議時,應及時告知其該決定的理由,聽取其意見並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權利救濟渠道。

2、學術權力要恪守學術性特質。學術權力恪守學術性特質的根本要求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權力行使的主體只能是學者,而不能是行政官員。學術權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基於學者的學術水平和學術能力,而不是源於行政職務和職級。二是學術權力作用的範圍只能是學術事務,而不能是對其有重大利益誘惑的非學術事務。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是大學權力的兩種不同取向,兩者在取得方式、性質、地位、作用範圍、外部監督機制等方面存在着明顯的不同,不可混同。三是學術權力作用的目的是保障學術自由。保障學術自由既要完善保護學術自由的外在制度,建立保障學術自由的法律規範,反對濫用行政手段干預學術自由,又要培育以學術自由精神爲核心的內在制度,彰顯學術獨立精神,提升學術道德水準,嚴懲學術失範行爲,營造寬容學術氛圍。

3、健全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已認識到學術責任的重要性,曾就加強學風建設問題提出了“八個提倡、八個反對”,其中有“提倡學術批評、學術責任,反對一團和氣、惡語傷人”的提法。實際上,將大學學術權力放置於社會轉型的時代背景下,不難發現,大學自身所具備的歷史責任感,大學不能再簡單地以學術自由爲藉口逃避責任。“既然現代大學在科學創新和學術研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那麼我們認爲,責任感是大學固有的內涵,大學不應迴避該問題,它應該對實驗開發中的研究成果承擔一切責任。”健全的權力責任機制是大學存續、持久並擔負起社會責任的重要保證。爲了將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落到實處,建立學術糾紛解決機制不可或缺。要審視現行的司法解決機制,法官長於案件事實認定和訴訟程序的掌控,但對於超越自己專業知識之外的學術判斷則束手無策。因此,司法介入學術糾紛的法律困境是顯而易見的。對此,完善學術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途徑在於設立學術糾紛仲裁製度。“仲裁製度源於公民之間的私法領域,並最終延伸至與權力相關的公法領域,它同時具備公法與私法的雙重特點。這一特質與學術糾紛兼具公私特徵是耦合的,也是仲裁製度得以介入學術糾紛領域的情感基礎。”學術糾紛仲裁製度通過設立仲裁委員會及仲裁庭來裁決糾紛。仲裁委員會在具體裁決案件時,由爭議當事雙方從仲裁委員會設立的專家庫裏選擇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據案件事實,在公開、迴避、自願、充分辯論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和科學原理作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公正裁決。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學術自由、“官本位”及學術規範[J]。讀書,2004(1)。

[2]陳韶峯。試論學術評審中的委員會決策[J]。高等教育研究,2003(5)。

[3]李明伍。公共性的一般類型及其若干傳統模型[J]。社會學研究,1997(4)。

[4](美)唐納德・肯尼迪。學術責任[M]。閻鳳橋,譯。北京:新華出版社,2002.

[5]魏英傑。患有軟骨病的“學術居委會”[N],中國青年報,2005-12-26.

[6]博克。走出象牙塔現代大學的社會責任[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7]李昌祖。高校學術糾紛的司法有限介入[J]。教育評論,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