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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論文【多篇】

婚姻家庭法論文【多篇】

婚姻家庭法論文 篇一

論文關鍵詞 婚姻家庭法 實踐教學 設計方案

婚姻家庭法學具有較強的實踐性特點,學習好婚姻法,不僅需要認真學習領會婚姻家庭法學的相關知識,還需要學生通過深入瞭解家庭生活,認真觀察社會倫理關係,從而用心體會,積極思考,更好的理解和判斷現實與理論之間的差距,增強知識的靈活運用能力。而傳統的法學教育是以課堂講授的教學方法爲主,不足以滿足現今婚姻家庭法學的教學需要。所以,對婚姻家庭法進行實踐教學的嘗試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筆者依據近兩年的婚姻家庭法實踐教學的經驗和教學法的研究,通過本文將筆者長期以來從事實踐教學的各個環節進行系統介紹和分析總結,力求與相關學者進行一次交流,從而能夠更好的致力於婚姻家庭法實踐教學的嘗試和研究。

一、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一)婚姻家庭法課程的性質決定了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婚姻家庭法具有普遍性和倫理性特點,它與每個公民、每個家庭都息息相關,涉及到的法律關係既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也包括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實婚姻家庭法學習的就是我們身邊最熟悉的倫理關係,需要我們掌握的正是中華民族最引以爲榮的道德標準,所以,面向生活,面向社會的實踐教學是婚姻家庭法教學的一種有效途徑。

(二)學生在婚姻家庭關係中扮演的角色單一,決定了實踐教學環節的重要性

學生在家庭中扮演的多是需要父母撫養,長輩關心愛護的享受權利的角色,而此點又決定了學生體驗婚姻家庭多重複雜關係的感受有限,從而阻礙了學生理解和判斷婚姻家庭案件中各種法律關係、還原婚姻家庭案件的真實案情。所以,在婚姻家庭的教學過程中實踐環節尤爲重要。

(三)實踐教學的優點和傳統教學方法的侷限性,決定了其在教學活動中的重要性

在實踐教學過程中,學生可以還原案件本身,體會當事人案發時的心理狀態及動機,同時發現法律規定與事實之間的差距。實踐教學還可以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例如如何與當事人接觸和交流,建立良好的關係;如何準確理解當事人、證人的案情表述,從而正確掌握事實中心;如何正確與當事人、法官、證人等案件相關人員傳遞法律信息;如何與團隊成員分享學習經驗等。

傳統婚姻家庭法教學內容不能與時俱進,婚姻家庭法與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國家政策密切相關,隨着社會的發展,政策的相繼出臺,保持着穩定性的婚姻家庭法部分內容已不能跟上社會的需要;教學方式的單一,以課堂講授爲主,一味灌輸,學生缺乏自主思考和靈活運用知識能力的培養,缺乏對現實的思考、對老師的質疑、對理論的批判;缺乏實踐性的教學環節,由於受到傳統教學方式、課程安排模式、考覈制度等的影響,婚姻家庭法中實踐性教學環節設計缺乏多樣性,不能滿足教學的實際需要。

二、婚姻家庭法實踐課程設計方案

(一)實踐教學方式介紹

一般來說,實踐教學的方式多種多樣,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課時安排、教學條件等,我們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實踐方式展開教學。

1.模擬案例教學。模擬案例教學法是一種體驗式教學方法,具體到婚姻家庭法的教學中,在婚姻家庭法制度、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親屬制度、結婚制度、家庭關係、離婚制度、法律責任與救助措施等章節中,對知識點通過案例教學的方式進行,手段主要通過角色扮演、案例模擬、當事人諮詢演示、我是主持人、PPT、視頻短片等形式將案情展示在學生面前,然後分組討論,頭腦風暴、辯論、我是律師等形式積極探索、主動思考,在此過程中教師可以進行適當指導並最終做出總結。這種教學法側重於對學生髮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有助於提高分析、歸納、推理思維能力;模擬的親身經歷有助於培養實務技能的提高;主動實踐學習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學生在實踐中的表現可以向老師及時反饋學生掌握知識的情況,教師可以因材施教,及時調整,重點突出的進行鍼對性培養。

2.診所式教學。利用週末時間安排學生到社區進行諮詢活動;通過學校校園網的論壇,專門開設一個面向全校同學進行法律幫助的版塊,進行實踐演練;與實習基地的律師事務所達成協議,對於部分婚姻家庭案件,學生全程參與辦理過程,如與當事人會面、調取證據、開庭審判等。通過以上方式定期整理案例並彙總成集,其中詳細記錄案件的辦理過程、歸納案件涉及的主要問題、解決方案及最終結果,總結辦理此案件需要注意的問題等經驗總結。

3.旁聽法庭審判。聽審前向實習基地法院詢問案情及收集相關資料,全面呈現給學生,由學生分角色從法官、律師、當事人等不同角度分析案件,列出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涉及的法律規定及應對方案,爲聽審做好準備。庭審結束後,及時組織學生進行分組交流,重點在於自己的思路與審判現實的差別,認真思考並加以總結。交流的方式包括分組討論彙報會、觀點交流會、書面觀後感等,最後由教師評價聽審的效果。

4.模擬法庭。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活動,同學們不僅能瞭解司法審判的全部過程,還可以學習與案件相關的實體法和訴訟法;其次,同學們將日常學習的法學理論知識與審判實務結合在一起,有助於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培養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同時提高了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思辯能力、應變能力、組織協調和團結合作能力,提高了學生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從而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

5.社會調查。爲了讓學生貼近家庭、貼近生活,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學過程中,遇到的社會問題,如“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維吾爾族婚姻家庭習俗”等問題組織調研學習。具體方法是由學生提供自己感興趣的婚姻家庭法主題,教師篩選,對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可行性強、調研具有可操作性的題目確定爲調研主題,確定題目以後,學生根據興趣自由組成調研小組。邀請社會學老師給學生培訓社會調查的相關知識和實踐要點,之後,由學生詳細擬定調研方案、設計調研問卷,教師進行指導確定方案。每小組分派一名教師隨行指導。教研工作結束,各小組統計、歸納、分析調研數據,結合婚姻法知識並書寫調研報告,教師對調研報告進行評分,對於優秀報告,召開彙報會交流分享。學生的社會調查研究成果,還可以申報每年學校組織的大學生創新項目,有興趣的同學還可以申報2013年“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和創業計劃競賽活動。目前,已有七位同學成功申報“新疆農業大學大學生創新項目”,結項兩項。有兩位同學正在爲全國大學生“挑戰杯”的申報積極準備。

(二)實施方案

1.婚姻家庭實踐教學團隊組成:婚姻法授課的教師、教師和律師雙重身份的教師、實習基地法院的法官、實習基地律師事務所律師組成。

2.教學方案的制定:按照大學本科學生婚姻家庭法的教學要求,制定教學大綱,擬定實踐教學方案。根據教學大綱的章節羅列重點和難點,按照知識點的重要程度、難易大小及教學手段限制等方面,以不同的實踐教學方式編排教學方案。方案的涉及應當突出重點難點,案例的選取具有代表性及知識的覆蓋性,方案中應當有序安排課前預習和準備的內容,課堂實踐的具體環節,還有課後的複習題和作業題,並明確每種實踐教學中的角色安排及評價標準。

3.考覈方案:(1)考覈主體:考覈主體包括教師打分、學生自評、小組互評以及相關單位的評價等。教師打分時應當嚴格依據考覈的量化指標,並注意測評的時機,評判的態度及方式等細節,激勵學生積極參與其中,增強學習能動性;實踐教學是一種由全部學生共同參與的教學模式,教師的單方面評分不足以反應學生的真實水平,由於實踐教學的方式多樣,一些情況下教師無法對每個學生給予適當公平的評價,所以,學生自評、小組互評就成爲一項有效的考覈評價方式,同時,學生參與評價也有助於促進建立“追趕超”的學習氛圍,小組互評增進小組內部的合作與交流,發揮學生的互相監督和鼓勵作用,從而促進實踐教學的有序、有效開展;實踐基地、周邊社區等相關單位要對實踐教學活動的開展情況、開展效果及整個活動的秩序情況給予整體打分。(2)考覈形式:主要分爲閉卷考試、實踐考覈,分別佔期終考覈比重爲1:1。其中,實踐考覈的50分,主要通過以下形式:每位同學有五次發言或獨自表現的機會,一次3分,共15分;分小組討論彙報或辯論時以小組分數爲各成員分數,共四次,一次3分,共12分;在社會調查、法律服務、模擬法庭中的表現,一次3分,共9分;書面材料批改四次,一次2分,共8分;案例建檔共6分,包括診所式教學案例彙總建檔2分、社會調查資料建檔2分、旁聽法院案件資料建檔2分。

三、需要注意的幾個方面

(一)在授課過程中,處理好實踐教學與講授的關係

我國學生和教師長期受到傳統灌輸式教學法的影響,將知識概念化和形式化,學生以記憶性學習爲主,培養出來的學生往往需要工作一段時間才能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然而,實踐性教學把單一的課堂講授轉變爲多元化的教學方式,學生可以積極主動參與到學習中來。因此,在實踐性教學時,要正確處理好傳統教學法與實踐性教學法的關係,力求做到理論聯繫實際,把傳統的理論觀點應用到實踐教學的每個環節。

(二)處理好教師的主導地位和學生的主角地位

教師在各環節中始終起到主導作用,起到組織、激勵、調節、評價、控制實踐的方向和節奏。教師要時刻關注每位學生的上課反應及表現。學生纔是實踐教學中的主角,教師提出問題,引導學生思考,解決問題,在實踐中靈活掌握知識學以致用。

(三)實踐教學安排要周密細緻,重視考覈的作用,及時進行總結

婚姻家庭法論文 篇二

[關鍵詞]新世紀;建國初期;《婚姻法》

一、史料與專著方面

一些重要文獻彙編涉及到新中國成立初期《婚姻法》的內容。主要有《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版)、《鄧小平西南工作文集》(重慶出版社,2006年版)等。對建國初期婚姻法實施情況報刊資料的整理主要有西南軍政委員會辦公廳1950年編印的《西南政報》、中共中央西南局1951年編印的《西南工作》、以及《人民日報》、《新華日報》、《重慶日報》等報刊雜誌。截止目前爲止,涉及到該方面的論著有張培田主編的《新中國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區檔案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張培田和張華主編的China Southwest Archives: The Marriage Reform Information(International Culture Press ,2007)、李勝渝的《建國初期西南地區婚姻家庭制度變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等。

二、學術文章方面

從全國層面來看,史學方面研究主要側重於宣傳貫徹婚姻法運動的歷史過程、婦女解放及婦女離婚引起的自殺、被殺問題、婚姻制度改革等方面。其中,有的學者論述了在新舊婚姻制度的衝突中引發的諸多社會問題,並逐漸完成婚姻制度的變革與新式家庭關係的確立。有的學者論述了建國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並以第一部《婚姻法》的貫徹實施爲建國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的主題內容,對運動的成功經驗進行了總結。有的學者認爲在民族地區,受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傳統影響,對固化的婚姻觀念和傳統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變革不可能完全依靠行政手段解決,它很大程度上有賴於經濟、文化的全方位社會變革。

法學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於法學史、法學理論以及司法實踐等方面,學界普遍認爲1950年《婚姻法》是建國初期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但有學者指出學界的研究主要集中於制度層面所取得的成績,而忽視了該法律實施的地域性差異。社會學方面的研究多關注於社會動員、運動過程中政府與民衆的互動、農村社會生活的變遷等方面。有學者指出中國共產黨爲貫徹落實婚姻法展開的全方位的動員實踐本質上是一場規模宏大的羣衆運動。該運動通過採用靈活多樣的宣傳方式,運用典型動員,推動了民衆新婚姻觀念的轉變。這次社會動員的成功,緊抓民心是關鍵,加強組織調控是保證,結合羣衆切身利益是基礎。另有學者認爲新中國成立初期婚姻家庭的變遷是一種國家權力支持下的自上而下的變遷,雖然圍繞婚姻自由、家庭財產保障等產生了一些值得關注的社會問題,但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已經基本確立。

政治學方面的研究多着眼於政治動員、政治認同、國家觀念的形成以及國家政黨對於婚姻家庭關係的干預。有學者認爲《婚姻法》的宣傳經歷了中共從意圖徹底破壞父權制到限制、改造父權制的不同策略,顯示了建國後民族國家對待性別關係的多元化策略。也有學者從心理學的角度進行研究,但成果較少,主要體現在羣體心理的改變上。如莊秋菊的《1950年〈婚姻法〉的頒佈於北京工人婚姻觀念的變化》(黨史研究與教學,2013年第2期)、李巧寧和陳海儒的《中國西部農村婚姻家庭觀念與實踐變遷――以1950―1953年陝西農村女性離婚潮爲例》(甘肅社會科學,2013年第3期)。

從重慶地區來看,《婚姻法》各個角度的研究均很薄弱,主要是從法學角度進行研究,如李勝渝的《新中國建國初期西南地區懲處違反婚姻法犯罪的史實芻析》(中國刑事法雜誌,2011年第6期)及《建國初期西南地區貫徹婚姻法運動考》(蘭州學刊,2011年第7期)。另有嶽豔斐的《建國初期重慶地區貫徹婚姻法運動研究》(西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年)及劉全的《鄭小平與西南婚姻制度變革》(世紀橋,2013年4月)。不少學者依據官方存檔的宣傳材料,認爲婚姻法頒佈後得到了切實貫徹,徹底摧毀了封建婚姻制度。也有學者從“自下而上”貼近社會下層的視角對建國初期貫徹婚姻法運動中的各種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揭露了作爲行動主體的底層民衆在貫徹運動中有其選擇性的主體表達,從而使研究更接近歷史原貌。

三、結語

婚姻家庭法論文 篇三

關鍵詞:婚姻法;修改;完善;家庭;法律制度

我國1980年頒佈的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礎上修訂的。20年來的實踐證明,原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正確的,有關夫妻、家庭成員問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基本可行的,它的貫徹實施對於維護健康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原婚姻法也有其自身的侷限性,如調整的範圍過窄,內容過簡,條文還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再加上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括方式和思想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在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同題,例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經成爲我國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經過充分調研、反覆論證、廣泛討論以及多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新婚姻法)終於在新世紀伊始得以通過並公佈實施。新婚姻法對原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補充和修改,對於全面調整婚姻家庭關係,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促進社會的文明與進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歷程

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提出了有關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議案。1995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將修改《婚姻法》納入立法規劃。1996年5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婚姻法》進行修改。1996年6月,民政部着手籌備修改《婚姻法》的工作。1996年11月,由民政部牽頭,國家有關部委參加,組成修改《婚姻法》的領導小組。此後.在領導小組的主持下.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和論證,一些法學專家受託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議稿。專家建議稿經過多次修改.由於意見不統一,始終不能形成修改稿。直到2000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調查論證和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在重婚、家庭暴力、結婚條件及無效婚姻、夫妻財產製、離婚制度、保障老年人權益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原婚姻法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2000年12月25日,出席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共300多人,通過聯組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這是自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第一次採取聯組會議的方式審議重要法律草案。

2001年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委員長會議決定發出通知,全文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向全社會廣泛徵求對婚姻法的修改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各界對婚姻法的修改給予了極大關注並傾注了極高熱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收到羣衆對婚姻法修改意見的來信、來函、來電等4000多件,廣大人民羣衆提出了廣泛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2001年4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4月28日,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並由江澤民主席簽署了第51號主席令,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新婚姻法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新婚姻法是對《婚姻法》的第二次重大修改.共6章51條。增加了l4條.修改了33處。新婚姻法根據形勢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過去的立法空白,注意到了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增設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和規定,填補了立法空白。

新婚姻法增設了夫妻互相忠實義務、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離婚損害賠償、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等內容,改變了這些方面無法可銥的狀況。

1.關於夫妻互相忠實義務。夫妻應當互相忠實.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由於受歷史條件的限翩,原婚姻法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這一夫妻關係最核心的內容沒有作出規定。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規定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既有利於維護平等、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關係,也使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懲罰過錯方的做法有法可依。

2.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是新婚姻法針對包二奶”、姘居等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爲作出的新規定。“包二奶”、姘居等違法行爲,不僅嚴重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敗壞社會風氣,而且還導致家庭破裂,影響社會安定和計劃生育。然而,由於法律規定不夠明確,致使這些醜惡現象禁而不止。新婚姻法有針對性地在保障原則實施的禁止性條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這表明新婚姻法對“包二奶”、姘居等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爲持禁止和反對的原則態度。不僅如此,新婚姻法還通過其他條款明確了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爲的法律責任。這就從立法上增強了維護一夫一妻制的力度,對於反對和制止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爲,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婚姻家庭關係無疑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3.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僅嚴重摧殘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導致家庭解體,而且還容易引發毀容、傷害、殺人等惡性刑事案件,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因此.反對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呼聲日益高漲。但以往的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表述並不明確,存在着針對性不強,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原則性強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時,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部分明確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濟途徑,家庭暴力實施者所應承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加大了打擊家庭暴力和保護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的力度,也爲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據。

4.關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我國原婚姻法只是明確了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但對於不符臺結婚條件的違法婚姻應如何處理,其法律效力如何卻沒有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於違法婚姻,有按無效婚姻處理的,如重婚;也有按離婚處理的.如包辦、買賣婚姻。對於本不存在婚姻關係,應確認其無效的兩性關係卻按離婚處理,實質上是承認違法的結臺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這不僅不利於維護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也不利於對受害者權和J的保護。“新婚姻法借鑑了國外的一些做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有利於貫徹實施結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質量.預防和制止違法婚姻的存續.減少婚姻糾紛。

5.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近年來,我國因夫妻一方與他人通姦、姘居、重婚或虐待、遺棄對方而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離婚案件增多,由此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由於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處罰與補償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但這種照顧從範圍和數額上也僅侷限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能涉及過錯方的個人財產,所以無論對過錯方的處罰還是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均顯得力度不夠,致使無過錯方往往得不到任何補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充分體現了婚姻法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具有填補損害、精神撫慰、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爲三重功能。它還可以消除無過錯方的後顧之優,保障其離婚自由的實現。

6.關於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難點之一隨着獨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爭搶子女直接撫養權以及取得直接撫養權一方不讓對方探望子女以此來懲罰對方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增設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既有助於離婚糾紛的解決,保障父母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順利成長。

(二)完善原有的法律制度,強化了薄弱環節。

有些法律制度,原婚姻法雖有規定但內容過於籠統和原則,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新婚姻法對諸如夫妻財產製度、法律責任制度等內容進行了充實和完善,強化了薄弱環節。

關於夫妻財產製度。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姻家庭關係中的重要內容,如何分割夫妻財產也是離婚案件爭論的焦點之一。原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只作了概括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問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實行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夫妻財產製度。20年的實施情況表明,這一制度對於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的穩定、維護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利益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時也必須看到,原夫妻財產製是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大背景下,按照當時的價值觀念和行爲模式制定的,反映了比較嚴重的簡單化、理想化的平均主義思想,與市場經濟注重個人權利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發生矛盾和}中突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國民經濟的發展,公民私有財產範圍的擴大,夫妻財產關係的複雜性和多樣性也是過去所無法比擬的,原夫妻財產製潛在的不足和不適應性已逐步顯現出來例如:不加區分的把夫妻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統統歸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既違反市場經濟提倡的按勞分配、尊重和保護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精神,不利於夫妻關係的健康發展,也與我國繼承法和民法的規定相牴觸,造成了適用法律上的混亂。口又如:我國法律雖然明確了夫妻雙方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但對約定的有效條件、約定的時間、範圍、內容和形式等問題,均沒有作出明確、系統的規定,在現實中往往是處於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滯後狀況。因此,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作了較大完善:第一,縮小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並以列舉方式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這就彌補了原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廣而泛的弊端,既便於當事人清楚明瞭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範圍,也有利於司法操作。第二,補充規定了夫妻一方的個人特有財產夫妻個人財產權不僅能方便生產生活,避免共同財產管理權行使上的麻煩,而且能促進物的流轉,充分發揮物的效用。更重要的是,它是社會發展和現代家庭所必需的權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對一部分財產享有獨自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夫妻人格的一種象徵。第三,從約定的範圍、內容、形式、效力等方面完善了約定財產製。約定財產製的完善使公民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夫妻財產權益的意識得以增強,既有利於減輕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分割財產的難度,調整好夫妻在家庭中的財產關係,又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婚姻當事人對調整夫妻財產的多元需求,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

2.關於法律責任制度。原婚姻法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有一句話:“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這一規定表明了對違法行爲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原則態度,但過於籠統、空泛,對違法行爲的種類及其制裁方式等均未明確,以至於一些條文形同虛設.婚姻法也曾一度被稱爲“軟法”法律責任是法律的“寶劍”,它是一部法律最有力的威懾和最強勁的保障,也是一部法律真正完善的標誌。新婚姻法把“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單獨作爲一章,對婚姻家庭領域較爲常見的違法行爲,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侵害配偶財產權益等行爲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均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爲婚姻法的貫徹實施提供了司法保障。

(三)消除婚姻家庭法律體系中的矛盾和}中突.增強了法律的統一性。

我國婚姻法的淵源形式多種多樣,既包括最主要的《婚姻法》,又包括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法律文件。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難免存在着矛盾和衝突。例如:原《婚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之間存在着不協調《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中所列舉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l4種情形,有些與感情有關有些則與感情沒有直接關係。這難免會使人產生疑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到底是什麼?司法解釋與我國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有牴觸之處。《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卻規定“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可判決准予離婚。這樣,就出現了同一違法行爲由不同機關處理其後果完全不同的怪現象:由法院處理,賦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離婚處理;由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其婚姻則爲無效婚姻。新婚姻法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增設以及對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列舉規定。有效地消除了不同婚姻法律規範之間存在的矛盾和衝突,增強了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和統一性。

(四)細化了法律規定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原婚姻法在過去“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指導下,條文規定過於原則、籠統.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原婚姻法採用概括主義的立法方式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爲法定離婚標準.但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法中卻沒有具體規定。這樣規定的好處是概括性強,能夠將一切應當離婚的理由都囊括無疑,疏而不漏。但其最大弊端也正在於它過於概括。對離婚理由規定得過於抽象、籠統和一般化,法律標準成爲一種模糊、伸縮的彈性原則.使法律所具有的安全、確定、可操作性等諸價值難以體現。“由於具體標準不明確,規定的導向性差,對當事人而言容易基於不同的理解反覆爭執、辯駁,無理纏訟,導致以婚姻破裂爲由的離婚權利濫用;對法官而言,掌握判決准予離婚的標準難度極大,操作性差。法官對婚姻破裂的認定完全可能受到自己對離婚觀念認識的影響,而造成同一離婚案件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審理迥異的司法不公正現象。針對概括式離婚標準的內在不足與缺憾,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列舉了14種具有常見性、多發性的具體離婚理由,補充確定了例示主義的裁判離婚標準模式。但正如前面所述,司法解釋與《婚姻法》之間也存在着不協調之處,而且。離婚法定理由的概括性條款與例示條款具有不同的淵源,處於不同的效力層次,這也是一種不協調,需要進一步完善。新婚姻法肯定和保持了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立法模式。在堅持原有裁判離婚標準的基礎上,將司法解釋中的14條進一步斟酌精練,在統一的權威性立法中列舉了4項具體離婚理由.作爲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准予離婚的實例情形。最後又特列一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作爲兜底條款使法定離婚理由的概括性規定與列舉性規定兼收幷蓄,結合使用。這樣一方面把離婚標準具體化,便於認定和掌握,使某些離婚訴訟對號入座,有據可循;另一方面,在具體列舉的基礎上又用一個相對抽象的伸縮性規定加以概括,使不能對號入座的離婚理由亦能找到一個合理的歸屬。新婚姻法的這一規定細密而不呆板,寬泛而有法度,原則性和實際性有機統一.顯示出法律規範的科學合理的技術性和可操作性。這是我國離婚標準立法和司法實踐的一太發展和進步。

三、新婚姻法頒佈實施的重要意義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面對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地對婚姻法進行修改,無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於調整和規範人們的社會行爲.促進我國婚姻家庭關係的文明與進步。

一個時期以來由於市場經濟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的影響.加之封建思想的殘餘和西方腐朽生活方式的滲透,社會上出現了不少破壞一夫一妻制、侵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爲,如重婚納妾、“包二奶”、非法姘居、家庭暴力等,成爲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面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一些現實問題甚至違法犯罪,僅用道德規範去修補用社會輿論去約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難以解決,必須過法律手段來訶整和規範人們的行爲,使之適臺於社會的共同準則。新婚姻法進一步明確了婚姻家庭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調整和規範了人們的行爲,又倡導了符合時代精神、適合中國國情的婚姻家庭準則.對於推動和促進我國婚姻家庭關係的文明與進步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對完善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係的基本法,也是保障社會安定的基本法,它已成爲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基礎。然而,長期以來,由於受到左”傾思想及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的影響,我國的法律,尤其是屬於私法的民法非常不健全。在西方法律發展史上被稱爲法律之本的民法在我國誕生比作爲公法的刑法遲了將近7年,並且內容及條文都極爲簡單。這一不正常狀況隨着市場經濟這一改革目標的確立而有所改變.但直到目前爲止,我國尚未能夠出臺一部全面、具體規範民事活動的基本法——民法典。其中的原因是複雜多樣的,但作爲民法典的有機組成部分的各部門法的不完善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如今,制定民法典已提上議事日程,成爲目前我國立法工作中最主要、最急迫的任務。因此,作爲民法重要組成部分的新婚姻法的頒佈實施,必將大太推動我國制定民法典的進程,對完善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有利於促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方略的實施。

婚姻家庭法論文 篇四

[摘 要]婚姻家庭法能被信仰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它符合人類理性,符合人們基本的價值判斷和倫理要求,可以說婚姻家庭法一定程度上是對傳統道德與倫理的法律化。現代生物技術的進步對人類傳統的婚姻家庭法提出巨大的挑戰,也給保障這些價值的工具——婚姻家庭法帶來了巨大挑戰,用倫理來處理這些現實問題與現行婚姻家庭法間的衝突可能是一種有效的選擇。

[關鍵詞]婚姻家庭;倫理性;倫理道德;生物技術

一、倫理性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徵

倫理是指處理人們之間相互關係應遵循的道理和準則,現在常作爲“道德”的同義詞使用。①倫理道德的功能首先在於通過評價等方式來指導和糾正人們的行爲和活動。法治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道德規範的價值,或者是倫理道德規範的評價指標。這一點在婚姻家庭法表現得尤爲突出。

婚姻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終生共同生活爲目的以夫妻相待的結合。②婚姻的直接結果是產生了因血緣和法律擬製形成一定範圍的親屬所組成的共同體,即家庭。婚姻家庭關係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關係,是社會關係的特定形式,但它又是以兩性結合和血緣聯繫爲自然條件的,也就是說婚姻家庭是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統一。從自然屬性上看:男女兩性生理差別是婚姻結合的生理學上的基礎,通過生育而實現種的繁衍;同時產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又是家庭親屬團體生物學上的特徵。從社會屬性看:婚姻家庭存在於一定的社會之中,其中物質的經濟關係、感情的法律思想關係都是與當時的社會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包括意識形態相適應的。

現代科技的發展,特別是生物技術的進步給人類帶來了很大方便,但也對人類傳統的婚姻家庭法提出巨大的挑戰。可以說婚姻家庭法一定程度上是對傳統道德與倫理的法律化,弘揚公認的道德倫理精神是婚姻家庭法對現實生活調控的價值之一。可是現代生物科技的發展的確衝擊着這些傳統倫理道德的價值,也給保障這些價值的工具——婚姻家庭法帶來了巨大挑戰。如生育領域的試管嬰兒問題,代育母親問題、克隆人問題等。面對這些問題,倫理價值是一個有力的工具,用倫理來處理這些現實問題與現行婚姻家庭法間的衝突可能是一種有效的選擇。

二、倫理性在婚姻家庭法中的體現

倫理性作爲婚姻家庭法的哲學基礎之一,可以說幾乎婚姻家庭法的每一項制度都體現着倫理道德性,是將這些倫理道德上升爲法律層面來維繫人類社會的發展。

(一)現行婚姻家庭法中相關制度的倫理分析

正如前面將倫理介定爲處理人們之間相互關係應遵循的道理和準則。這種道理和準則應該是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得到多數人認可的規則,它包含了自然正義的基本要求,應同時符合人自身的建設與人類社會的建設。總之個體的自身建設促進社會的建設,社會建設又反作用於個體的自身建設。婚姻家庭法作爲維繫這個過程向前發展的硬性規則,下列倫理價值是被體現在其中的:(1)保障人類自身這一物種的延續與進化,實現人自身的發展。(2)體現社會的發展,處理好人自身發展與社會發展的關係。(3)體現倫理是最爲基本的道德低線,如公平,正義、平等、善良、對弱者之保護等。

婚姻法的倫理分析。(1)從婚姻法的沿革來看,婚姻法從男女不平等的主體身份吸收主義到男女平等主體身份獨立主義的發展,從羣婚到個體婚發展,從禁止離婚到離婚自由的發展,從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從夫妻財產吸收到夫妻財產的分離,都是對人自身發展的促進,是人全面發展的體現,同時也是對整個社會發展的促進。(2)從具體制度看,目前各國的一定親屬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對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禁止結婚的規定等就是從優生優育角度來促進人類自身的發展的;中國的計劃生育制度正是處理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讓人口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發展同步,實現共贏發展;對於父母子女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兄弟姐妹間一定條件下的相互扶養義務的有關規定、夫妻間忠誠及相互扶養義務的規定,是從具體制度上保護了人類物種的延續;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問題,不管離婚與否,父母對未成子女都有撫養的義務等具體制度本質上就是社會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基本倫理道德的體現,是公平、正義、和善、對弱勢保護的體現。[論文網]

(二)科技發展對婚姻家庭法產生衝擊的倫理性分析

1.試管嬰兒問題。1978年7月25日世界上第一個試管嬰兒在英國誕生。試管嬰兒實質上是完成體外受精的過程,將女性體內成熟的卵細胞與男性精液在培養液中結合,等到它們結合並分裂成一定數目的細胞時再將受精卵移植到妻子的子宮裏。可以肯定試管嬰兒出現在解決夫妻不孕不育問題上是一大突破,但同時帶來了一系列的倫理問題。我國認識到試管嬰兒對倫理的挑戰,衛生部2001年頒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管理辦法》規定,從事此項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必須設有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便對生殖當中的倫理問題進行評價。但如何具體評價仍然在研究之中。

2.代孕技術問題。實質上是試管嬰兒技術的延伸,它是指將一對夫婦在體外試管中形成的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子宮的“代孕母親”子宮內。這一技術對親子確認提出了挑戰,傳統上母親身份是根據出生的事實來確定的,即誰分娩誰爲母,可是這裏出現了卵子提供者的實質母親身份與代孕母親的形式上的母親身份並存。同時如果代孕母親胎兒流產,新生兒有缺陷等責任應由誰負擔更是一大難題。總之代孕技術與相關倫理法律爭議太過複雜,我國衛生部2001年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規定禁止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以此來保障人類的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免受科技肆無忌憚的侵入。

3.人造子宮問題。2002年人類生殖科學研究領域再次爆出驚人新聞:美國研究人員宣佈,他們研製出了世界上第一個“人造子宮”,爲人體胚胎在母體外生長髮育創造了可能。③這一技術欲將體外形成的胚胎植入“人造子宮”裏孕育,嬰兒將從一條條生產線中誕生。從倫理道德角度看這項技術,它是對倫理本質的踐踏,它不是一項科學的進步,而是人類道德倫理的淪喪。人不僅是生物人,還是一個文化人。我們在考慮它技術上是否可行時更應考慮的是倫理上可能會帶來什麼樣的不利後果,不能與作爲婚姻家庭法基礎地位的倫理相沖突。

4.克隆人問題。克隆人技術給倫理帶來挑戰是空前的,它打破了傳統生育觀念和生育方式,使生育中男女結婚緊密聯繫的傳統模式發生動搖,使人倫關係發生模糊混亂甚至顛倒。克隆人技術從本質上說涉及對人自身的尊重與評價問題。人是一種有道德的生物,對於道德的反思乃是倫理學的基礎,人的克隆會對傳統社會的倫理道德帶來強烈的衝擊。科學研究中的行爲與人類其他行爲一樣,只要是行爲,則勢必就要與一個關涉行爲後果的責任的道德概念相聯繫,勢必就要受到法律與倫理的制約。科學的目的是要探索真理,但不能對被研究的客體無所顧忌,不能違背普遍的道德約束力。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以及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對克隆人持否定的態度。

5.關於非婚生育問題。2002年《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達到法定婚育年齡決定終生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

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④該規定的初衷是爲了滿足社會上越來越多不想結婚但又希望享受做母親倖福的大齡獨身女表年的心願。對事關人類自身繁衍的問題中倫理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作爲倫理的一個底線就是不能傷害別人,對孩子同樣如此。假定決定生育的獨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長大成人時意外死亡,孩子生理上的父親是否應承擔一定撫養責任?同時孩子天生就享有母親和父愛的自然權利,我們將非婚生育合法化就是從起點上剝奪了孩子享受父愛的權利,這本身就是對人類倫理的違反。最後如果多年後該位母親又想結婚,這時要不要對其懲罰,如果不懲罰那麼違背本規定的初衷;如果懲罰,這又與體現倫理性的生育權相矛盾。總之我們對這一制度應慎之又慎。

三、婚姻家庭法倫理性展望

可以說倫理性在各個部門法都有所體現,只是由於婚姻家庭法其自身特殊性,倫理性體現得尤爲突出。由於婚姻家庭法高度人身依附性,極強的傳統延續性,使它的方方面面無不體現着倫理性。過去、現在婚姻家庭法始終以倫理作爲基調之一構建其具體制度的,未來這一基調仍然是不會動搖的。

第一,我們在對待現行婚姻家庭法中的具體問題時,不能忽視倫理性這一哲學基石。如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的直系血親和三代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那麼姻親間是否禁止結婚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從倫理來看,直系姻親之間結婚是應該被禁止的,否則將產生倫理的衝突。如果允許喪偶的公公與其喪偶的兒媳結婚,那麼婚後所生的孩子與該婦女與其前夫所生的孩子間親屬關係上就難以界定了。對於旁系姻親,只要他們間無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就應准予結婚。

第二,對於科技發展對婚姻家庭法帶來的衝擊問題,倫理性就是解決這一衝突的理倫基礎。婚姻家庭法是事關人類延續的部門法,其任何對傳統倫理的變革都應慎重。堅持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文化屬性的結合,任何將二者的隔裂都是不明智的。通過生物科學技術來完成人類繁衍延續使命的本身就是對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隔裂,使人完全物化,是對人類倫理踐踏,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在婚姻家庭法領域,倫理性本身就是用一種溫情脈脈的人文關懷來感化冷酷無情的自然屬性。對於試管嬰兒、代孕技術、人造子宮、克隆人、非婚生育等問題,我們應毫不猶豫地堅起倫理性大旗對其進行嚴格限制,只允許其在醫學領域生存,絕對不能讓其在人類遺傳繁衍領域有任何喘息之機。

[註釋]

①趙萬一:民法的倫理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頁。

②馬俊駒、餘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二版,第812頁。

③人造子宮引爆“生物學炸彈”人類逼近赫胥黎預言,http:///,2008年12月10日訪問。

④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5號),第30條。

婚姻家庭法論文 篇五

【關鍵詞】 新中國時期;婚姻家庭法學;概述;發展;思考

引言:婚姻家庭法學屬於民法學的重要分支和組成部分,並在民法學中具有相對獨立的性質。從歷史發展來看,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學科的建立始於建國初期,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法制的建設。因此,婚姻家庭法制法規的建設得到長足的發展,並在學科的研究的深度上均有所加強,出現繁榮的現象。所以,對於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的發展,我們要進行深度思考,更進一步的進行分析和研究,致力於新中國婚姻家庭法規完善工作,適應國家的發展要求。

一、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發展狀況

首先,根據新中國時期的婚姻家庭法學的發展要求,目前社會上組織婚姻家庭問題研究的學術團體正逐漸增多,研究隊伍不斷壯大,學術活動不斷擴增,以反應研究成果,進一步開展此方面的學術交流工作。現階段,全國性的婚姻家庭法學的研究機構如雨後春筍般涌現在社會上,有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中國婚姻家庭建設協會。其次,全國在各省、市、自治區也存在一定的婚姻家庭法學的學術團體,促進其當地發展的整體完善。同時,以婚姻家庭爲內容的學術刊物也在不斷的增多和更新,滿足研究工作記錄和借鑑需要[1]。另外,由於我國在國際中的地位不斷增強,婚姻家庭法學國際性的和區域性的學術交流亦很頻繁,通過國際交流,開闊了研究視野,掌握了世界婚姻家庭法學的動態,有效地促進了我國自身學術水平的提高。

另外,自婚姻家庭法學的興起,我國將其從“民事政策和法律”課程中分離了出來,成爲國家各法律院校和科系的獨立學科,國內不少高等院校也逐漸重視此方面的教育規劃工作,對婚姻家庭法進行專題研究,爲非本門專業的學生開設選修課程,促進其更好的發展。近幾年來,婚姻家庭法學的教學和教材方面也出現了一定的改革和創新,很多教材將監護法和撫養法作爲全書重要組成部分,標誌着中國婚姻家庭法學正在超越現行婚姻法的範圍。同時,一批質量較高的專著和譯著相繼問世,打破了教科書一枝獨秀、註釋研究獨撐天下的局面,爲婚姻家庭法學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與此同時,根據研究我們可知,婚姻家庭法學在內容上具有很強烈的倫理性,並對親屬的法律行爲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可以說具有較強的強行性。從婚姻家庭法學的廣泛內容,以及發展婚姻家庭法學的實際需要來看,似以作爲法學中獨立的分支學科爲宜。

二、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面臨的問題

婚姻家庭法學行發展之初到現在,處於不斷進步的發展趨勢,逐漸的出現繁榮的景象。但是隨着我國社會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社會現象會涌現出來,婚姻家庭法學的研究也跟隨社會的不斷變化而存在一些問題,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它存在的問題,認識和解決這些問題,才能更好的促進婚姻家庭法學的發展和進步。以下我們針對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面臨的問題進行分析,在今後的研究工作中提供一定的方向,更加完善其研究工作。

1、專業研究者勢單力薄,高水平的理論著述爲數不多

隨着這一學科的快速發展,出現一批具有一定名望和地位的研究學者,在他們的帶領下陸續的產生了一批又一批的年輕研究者。由於婚姻家庭法學的複雜特點,這些年輕學者的在質量上的體現並不是十分良好,因此,我們可以說婚姻家庭法學的專業研究隊伍都還比較薄弱。另外在學術的著作和專著上數量並不十分可觀,許多教材雷同,模式陳舊,學術著作不僅量少,真正稱得上擔綱之作的著作極爲少見,從總體上講,婚姻家庭法學的註釋婚姻家庭法律的特徵並未徹底改變。有些論文因襲教材,或者僅就有關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及一些社會問題做一般性的論述,在學術上的開拓和創新上存在明顯的不足,這就對婚姻家庭法學的研究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阻礙作用,減弱其發展的勢頭[2]。

2、基礎理論研究薄弱,學科體系不夠健全

目前,社會現象的不斷膨脹,特別的在人們的婚姻家庭管理中,具有較多的體現,我國在此方面也積極的出臺了一些有價值的婚姻家庭法的體系和內容。對於婚姻家庭法學的研究方法等基礎理論等問題上認真瞭解和研究的人十分少,因此,這種重應用、輕理論的傾向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婚姻家庭法學的體系,無論從深度還是從廣度講,都要比婚姻家庭法的體系和作爲一門課程的教材的體系有更大的容量和內涵。因此,婚姻家庭法學在這種形式下的基礎理論研究較爲薄弱,學科體系也不是十分健全。所以,在今後的研究工作中,我們應該構建一個更科學的婚姻家庭法學體系,強化基礎理論,爲完善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做出貢獻。

結束語:婚姻家庭作爲社會最基本的細胞和最普遍的社會關係,與社會的發展變革息息相關。我們要進一步開闊研究視野,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進行綜合性研究,力爭在新中國的婚姻家庭法學在廣度和深度上取得開拓性的進展。

參考文獻

[1] 陳葦;婚姻法修改極其完善[J];現代法學;2003年

[2] 方文暉;論婚姻在法學上的概念[J];南京大學學報;2000年

婚姻家庭法論文 篇六

[論文內容提要]1949年新中國成立時,由於受封建思想的長期影響,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國範圍內仍然普遍存在,嚴重地影響着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爲此,中國共產黨通過頒佈《婚姻法》等有效措施,改革舊的婚姻家庭制度,從而有力地推動了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解放的進程。

1949年全國解放時,由於受“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長期影響,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仍然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存在,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繼續遭受着種種不平等的待遇。針對中國農村的廣大勞動婦女受封建婚姻制度的迫害最爲嚴重的事實,中國共產黨在建國初期通過頒佈《婚姻法》等措施,改革舊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力地推進了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解放的進程,使長期以來一直處於社會與家庭最底層的農村婦女的婚姻家庭地位發生了前所未有的鉅變,同時也爲新時期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堅實基礎。

我國是封建主義對婦女束縛最深、最長的國家之一。在漫長的以男權爲中心的封建社會中,“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使廣大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極其卑微低下,沒有婚姻的自主權,也沒有家庭事務的參與決策權。直到1949年全國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國廣大地區尤其是農村地區仍然普遍存在,種種封建的婚姻陋俗嚴重地影響着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

在各種封建婚姻陋俗中,買賣、包辦等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現象最爲嚴重。如山西省西南部河津縣一帶,女子出嫁必須在父母包辦下由男方出錢去買,買價往往是很高的,通常在十八歲以下的閨女,大約每一歲值一大石麥子。”[1]在大連市郊區的香三村,全村的1328名結婚的人中,父母包辦的就佔1188名。[2] 至於父母作主的早婚現象也非常嚴重。如在河北行唐縣四區的5個村子,1949年下半年即有64對男女不到結婚年齡而結了婚。[3]

嚴重的買賣、包辦婚姻習俗使農村婦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於男方認爲女方是花了錢買來的,所以就把她當成牛馬一樣。所謂“娶妻如買馬,騎時用鞭打”、“鬼神不是神,女人不是人”等都是對當時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悲慘處境的描述。據山西省50多個縣的不完全統計,1949年1至10月,由於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迫害,發生婦女人命案464起。其中,直接迫害致死的佔25%,因要求離婚不成而自殺的佔40%,因在家庭中受虐待而自殺的佔20%,因其他家庭糾紛而自殺的佔12%。河津、萬泉兩縣半年中就有29個婦女被逼上吊、跳井。[4]

各地的婚姻案件均佔了民事案件的主要部分。1948年,根據華北幾個地區不完全統計,婚姻案件一般佔“民事案件的50%~60%以上,有的竟增至90%以上,最少的也在20%以上”[5]而這些婚姻案件多是由於農村婦女們經常受虐待、打罵而引起的。由此可見,全國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仍然牢牢束縛着廣大農村婦女。

新中國成立後,廣大婦女尤其是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悲慘處境引起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爲了改革舊的婚姻家庭制度,以使廣大農村婦女能夠從婚姻家庭的束縛中徹底解放出來,中國共產黨採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

第一,頒佈《婚姻法》,從法律上確保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新中國建立之初,爲了從法律上保障廣大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於1950年5月1日頒佈了新中國的第一部《婚姻法》。該法全文共8章27條,其基本精神就是“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並明確規定“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對於重婚、納妾、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等封建婚姻惡習,由於它們都是實行新婚姻制度的主要障礙,所以在婚姻法各章的具體內容中都明令予以禁止,這就爲新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掃清了道路。從內容上看,該法鋒芒直指婚姻家庭領域的封建制度、封建思想和封建習俗,目的就是要推翻以男子爲中心的“夫權”支配,保護婦女和子女的正當利益,使廣大婦女擺脫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長期束縛。它的頒佈與實施對於改革舊的婚姻家庭制度、促進婦女解放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正如鄧穎超所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國幾千年來沒有過的一個婚姻大法。”“它是廣大勞動人民特別是廣大勞動婦女在婚姻問題方面的要求的集中體現。”[6]

第二,發動深入人心的貫徹婚姻法運動,以確保這一法令的真正貫徹執行。

《婚姻法》的頒佈實施爲新中國農村婦女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然而,法律上的平等並不等於實際生活中的平等。《婚姻法》頒佈後,由於許多地方對婚姻法的宣傳不到位,致使許多羣衆對婚姻法缺乏最基本的瞭解。甚至一些區村幹部也都對婚姻法抱有一些偏見和誤解,認爲婚姻法就是“婦女法”,是“離婚法”,會引起“天下大亂”。甚至一些幹部粗暴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事件也時有發生。如湖北襄陽縣隆南鄉某寡婦願意改嫁,村幹部在大會上把她吊起來毒打,還不讓哭,連她的小孩也不讓哭,打過第二天該婦女就自殺了。[7] 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婚姻法在羣衆中的貫徹執行。

爲使婚姻法得到真正的貫徹執行,使廣大婦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變爲實際生活中的平等,中共中央和政務院分別於1952年11月和1953年2月,發出了貫徹執行婚姻法的指示,並規定以 1953年 3月爲“貫徹婚姻法運動月”,號召人民羣衆大張旗鼓地在全國範圍內(少數民族地區和土地革命尚未完成的地區除外)開展一個宣傳婚姻法和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運動。指示發出之後,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全國和各地都成立了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開展了一場轟轟烈烈的貫徹婚姻法運動。在這次運動中,各地充分利用牆報、廣播筒、文化站、劇團、民間藝人、幻燈放映隊、電影院ᦊ()0;報紙等一切宣傳力量在羣衆中廣泛宣傳婚姻法。據統計,華北區在運動中共印發了1,098,500份宣傳品;出動了100多萬宣傳員,採取分村(街)、分片包乾的方式對羣衆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8] 綏遠地區在運動中共印製了6種通俗易懂的宣傳品85,000餘冊,歸綏和包頭兩市及和林縣、薩縣等地共創作文藝宣傳材料18,520冊;省電化教育總隊攜帶了140多架幻燈機分赴各地農村巡迴放映宣傳婚姻法。[9]

這次大規模的宣傳、貫徹婚姻法運動,使絕大多數羣衆受到了婚姻法的教育。以江西玉山縣灣村鄉爲例,在運動前,該鄉擁護婚姻法的羣衆只佔該鄉羣衆總數的20%,運動後擁護者達到了80%。[10]

第三,對各種違反婚姻法、殘害婦女的行爲予以嚴懲,以保障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

在過去的農民家庭中,丈夫打罵妻子、公婆虐待媳婦被認爲是天經地義的事,也是自家的家務事,外人無權干涉,致使許多殘害婦女甚至逼死婦女的行爲經常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新中國成立後,政府明確要求“必須對於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傷害、虐殺婦女或逼至婦女自殺的嚴重罪行,採取嚴肅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11] 當時各地基層司法機關在婚姻法的貫徹執行中,嚴格執法,對於各種違反婚姻法、殘害婦女的行爲予以嚴厲懲處,使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得到了切實保障。例如福建省永春縣第二區重岐鄉徐來成買了一個叫黃選的童養媳作妻子,並時常打罵和虐待黃選。1951年9月23日,徐來成因爲一點小事,就把黃選活活打死了,引起了羣衆的憤慨。永春縣巡回法庭組織的特別法庭舉行公審大會,根據徐來成的犯罪事實和羣衆的意見,判處了徐來成死刑。[12]1951年9月8日河南省禹縣九區菊王溝村發生一起21人集體打死孕婦周彪案,該縣人民法院於同月30日舉行公審,將兩名主犯袁繡榮、彭坤分別判處死刑,其他兇犯也分別判處徒刑。[13]

第四,通過各級婦聯組織積極維護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婚姻法頒佈後,各地基層婦聯組織和婦女幹部不僅積極配合當地政府、法院等有關部門,在農村地區利用物資交流會、民校、黑板報、快板書、傳單等形式,向農民羣衆進行婚姻法的宣傳教育,還積極協助、督促司法機關及時、有效地處理了大量婚姻案件,使許多幹涉婦女婚姻自由、殘害農村婦女的行爲得到了嚴厲懲處,農村婦女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保護。河南靈寶縣在1950年4月曾發生一件勒殺妻子的事件,立即引起該縣全體婦女的公憤,由縣婦聯會向人民法庭提起公訴,結果兇犯趙鎖治被判處死刑。[14] 許多婦女幹部還熱心幫助農村婦女解決婚姻家庭糾紛和困難,積極支持她們爭取自身解放的鬥爭,因而成爲廣大農村婦女爭取自身解放的堅強後盾和“孃家人”。如河南省魯山縣三街鄉婦女會主席王大娘先後協助了十幾對自由戀愛的青年男女獲得幸福,爲她們打通父母思想,幫助舉行結婚典禮,幫助制定婚後生產學習計劃。此外她又時常手納鞋底,以串門形式訪苦問疾,查出胡郝氏被婆母丈夫虐待並企圖謀殺事件,啓發了胡郝氏覺悟,協助離了婚,使可能遭到的命案得以避免。[15]

第五,發動廣大農村婦女走出家門,學習文化知識,參加生產勞動與社會事務的管理。

婦女自身的獨立與發展是其在婚姻家庭中得到徹底解放的關鍵。新中國初期,農村婦女的發展首先受到了文化水平的限制。當時,全國90%以上的婦女都是文盲,在農村,婦女佔文盲總數的95%以上,有的地方達到100%。[16]針對這種狀況,黨和國家大力動員廣大農村婦女學習文化知識,通過1952年、1956年和1958年的三次掃盲高潮,大批農村婦女摘掉了文盲的帽子。文化知識水平的提高喚醒了農村婦女們塵封已久的獨立意識,她們不再甘心於過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被奴役、虐待、任人擺佈、任人宰割的命運與生活,而開始勇敢地追求自己應有的權利與幸福。爲了讓農村婦女在經濟上能自立起來,中國共產黨在動員婦女學習文化知識的同時還廣泛發動農村婦女參加生產勞動。到1952年,全國參加農業生產的婦女約佔農村婦女勞動力的60%左右,工作好的地區則達到80~90%。[17]當時還有大批優秀的農村婦女被任命到各級基層領導崗位上,參與各項社會事務的管理。1950年代初在全國各地出現了大批農村婦女擔任縣長、鄉長、村長和村支部書記等職務的現象,在農業生產合作組織裏擔任領導職務的婦女則更多。農村婦女們在社會各種事務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不僅爲新中國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而且還使自己有了獨立經濟收入,這使她們逐漸得到了家庭的認可與重視。過去“婦女能頂啥用”的觀念逐漸得到了改變,對婦女的打罵、虐待也逐漸減少甚至消失。

建國初期,中國共產黨對舊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果,使封建的傳統習俗與觀念受到了有力衝擊,從而在廣大農村婦女的婚姻家庭生活中產生了深遠影響。

廣大農村婦女婚姻家庭生活的變化首先表現在她們獲得了婚姻的自由、自主權利。《婚姻法》頒佈以後,全國各地農村出現了一片婚姻新氣象,封建的包辦、買賣婚姻基本上被廢除或減少,在有些地區甚至已經絕跡。據統計,山西省武鄉縣從1950年5月到1951年11月結婚的1695對夫婦中,真正自主自願的就佔82%。50、60歲的老年人自由結婚的也很多。白家莊一村即有10對老人自由結婚。[18] 就連不少苦守多年的寡婦也自由改嫁,根據河南鄭州專區34個鄉統計,1950年下半年就有469個寡婦自由結婚。[19]尤其是通過貫徹婚姻法運動之後,自由婚姻更是比比皆是。北京市郊姚家園村在運動前,兩年內只有 4對自主結婚,運動後僅一個月內,就有 20多對青年找到了滿意的對象。[20] 農村婦女不僅獲得了結婚自由,而且也有了離婚的自由。許多飽受封建婚姻家庭迫害的農村婦女紛紛通過司法機關要求解除痛苦的婚姻。當時各地的婚姻訴訟案件顯著上升,如河北、平原等省所屬10個縣城,1950年1至4月收案986件,5至8月收案1982件,後4個月比前4個月增加101%。[21] 這些婚姻案件中大多都是婦女由於不堪忍受丈夫和公婆的虐待,或不滿意買賣、包辦婚姻而提出離婚。據陝西省安塞、洛川、黃陵、甘泉、富縣、宜川等6縣1951年上半年不完全統計,法院受理一審離婚案件共291件,佔同期民事案件的51.6%,而其中由女方提出離婚者達90%以上。[22]

其次,農村婦女婚姻家庭生活的變化還表現在她們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男女平等關係在家庭中得到了初步確立。隨着婚姻自由的實現,過去的許多不平等的封建家庭關係被夫妻平等、婆媳和睦的新型的家庭關係所取代,民主和睦家庭大量出現。許多農村婦女在家庭中不僅改變了過去被虐待、打罵的地位,而且還擁有了家庭事務的參與、決策權利和參加各種社會活動的自由。以江蘇省武進縣勝東鄉爲例,在解放以前,荒墩村20戶人家,19戶打老婆,只有一戶不打,因爲丈夫是個呆子。媳婦在家庭裏沒有地位,吃的是剩飯冷菜,10年8年難得添一件衣服。但是解放後,一切都不同了。媳婦和公婆、丈夫吃一樣的飯菜,做衣服由家庭統一籌劃,日常零用錢也是家庭供給。在處理家務和生產問題上,婦女有參加意見的權利。她們也可以自由地參加社會活動。[23]許多婦女們還擁有了家庭經濟的處理權。不少媳婦身上有了人民幣,上街趕集有了婦女,合作社入股,全部婦女各有一份。過去男人不在家,有人借米討債,女人在門裏答覆“沒有人”。現在則可隨意處理,丈夫出走了,妻子可以獨立生活。[24]這些都表明男女平等的關係已經在家庭中得到初步確立。

當然,由於經過長期積澱的封建的婚姻制度和道德觀念已深入人心,它給予人們的影響,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徹底消除。因此,建國初期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解放還面臨着重重的阻力和困難,她們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變化還存在着很大侷限性。儘管如此,當時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解放的進程中所取得的成績仍然是極其巨大的,與舊中國相比,她們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變化確實是一個質的飛躍。這種變化也爲新時期農村婦女的進一步解放和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