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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學習心得體會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學習心得體會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學習心得體會

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爲。”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兩部”分別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爲的若干規定》(以下稱“三個規定”)。

“三個規定”作爲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 ,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淨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司法人員的“護身符”。

“案件一進門、請託找上門”,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幹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成爲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在近年來發生領導幹部違法犯罪案例中,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成爲多發行爲,這其中即有司法機關的黨員幹部,也有非司法機關的黨員幹部。如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張堅“執法犯法、以案謀私,大肆干預插手司法執法活動,甚至違規幫助涉黑涉惡罪犯減刑假釋、再審改判”、 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以及我市******等違法犯罪行爲中都有違法干預、插手司法的行爲,並藉機攫取不當利益。這些本應守護司法公正、維護正義的領導幹部,卻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其行爲性質嚴重,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雖然我們並沒有一個詳細的數據來說明不公正判決與領導幹部違法干預、插手司法之間的關係,但從已查處的涉案違法犯罪個案來看,大多都與之有關。或者可以說,每一個不公正的判決背後,大多有領導幹部違法干預、插手司法的影子。

在紀念憲法公佈實施30週年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在一個法治社會,司法是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誰是判決的勝者,就相當於宣佈了誰是正義。每一次公正的判決都是對社會正義的重申。反之,就可能產生社會風氣下滑的蝴蝶效應,進而影響社會的穩定。“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甚於十次犯罪,因爲犯罪只是弄髒了一支水流,而錯誤的判決則是污染了整個水源。”這是英國哲學家培根關於司法公正與社會正義關係的經典表述。水流污染了不可怕,可怕的是水源被污染。“三個規定”的相繼出臺,爲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劃出了“紅線”,建立了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牆”,已成爲規範司法行爲、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作爲政法系統的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牢守初心使命,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增強執行落實“三個規定”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堅決做到不干預司法、不插手案件,堅決抵制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的行爲,並將其作爲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