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建築法規學習心得體會【新版多篇】

建築法規學習心得體會【新版多篇】

建築法規學習心得體會 篇一

建設法規和建設專業技術同樣重要,而且是密不可分的,學了建設法規這門課讓我懂得了建設法規,並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從建設法規的概念談起,建設法師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體現國家組織、管理、協調城市建設、鄉村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各項建設活動的方針、政策和基本原則。建設法是調整國家管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建設法的調整範圍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建設管理關係;二是建設協作關係;三是從事建設活動的主體內部勞動關係。其次從建設法的基本原則談起,建設活動通常具有周期長、涉及面廣、人員流動性強、技術要求高等特點,因此在建設活動的整個過程中,必須貫徹一下基本原則,才能保證建設活動的順利進行:

1、建設活動應當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是核心,是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問題。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等一系列指標的要求。建設工程的安全是指建設工程對人身的安全和財產的安全。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就是確保建設工程不能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2、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的建設工程安全標準原則,國家的建設安全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在全國範圍內適用的統一技術要求。行業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訂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沒有國家標準而有需要在全國規範內適用的統一的技術要求。建設工程安全標準是對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統一要求。建設活動符合建設工程安全標準對保證技術進步,改進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3、從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原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設活動應當依法行事。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並通過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訂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法規是由地方人大及其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作爲建設活動的參與者,從事建設活動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從事建設活動監督和管理的單位、建設單位等,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不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原則,社會公共利益是全體社會成員的整體利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發點,從事建設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是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的保障。

5、合法利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憲法和法律保護每一個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這也是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的必然要求。

最後介紹一下我們這半學期以來學過的關於建設方面的法律制度。

城市及村鎮規劃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法規包括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11009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等建設部門規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設法規等。城市規劃法的使用範圍包括地域適用範圍和人的適用範圍兩方面。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要嚴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關,儘量完善合同條款。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爲了配合國家近年來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專門擬定了一套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用於簽訂合同,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符合剛頒佈的《城市規劃法》、《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能夠最大限度保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另外,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爲了使建設單位即發包方一開始就能夠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對應付的工程價款提供相應財產作爲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來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以是連帶責任保證。這樣將來萬一發包方無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時,承包方即可用發包方用以擔保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使承包人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要正確運用、行使對建設工程的法定抵押權。根據《建築法規》及《合同法》規定,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可以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保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過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設工程後,發包方往往以其對外債權收不回來爲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對此承包人往往無計可施。而新頒佈的《合同法》對債務的保全中的代位權訴訟作了明確規定,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賦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償的權利。

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予以強制執行。我國有關法律通過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濟手段對承包方的利益進行了保護只要發包方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爲本案的被執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債務。

作爲從事將來及即將要建築行業的我們更要充分認清《建築法規》的重要性,爲了以後它在我們從事建築行業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保證工程建築質量和安全,以建設法規來指導自己的建設行爲。

爲了更適合於實務與應用,根據大家的實際需要,我們主要圍繞這部《合同法》提出如下建議:

一、合同簽訂前應該注意的問題: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範圍。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對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麼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爲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諮詢律師,確認一下籤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爲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瞭解外,爲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託書。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後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藉此可以從側面瞭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瞭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於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1、標的是否合法。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範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業自身的思考。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託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簽訂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後達成一致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於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通過電話、傳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行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合同法》把簽訂合同的過程分解爲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後對合同條件達成一致,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爲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爲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爲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須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又稱爲反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纔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絕對是有誤差的。《合同法》第十條改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說,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於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爲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並不一定是隻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爲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總的原則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較容易,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後出現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約定,我們可以要求籤訂書面合同,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詳細的約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則合同於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認識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如說,我們公司要購買一批設備,通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意的一家公司發出了信息,而這個信息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麼,如果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後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爲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繼續選擇更好的交易夥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繫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於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爲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設備發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爲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那麼,反過來,如果一個老客戶給我們打了一個電話,明確地發出了購貨的要約,我們是否就可以直接發貨了呢?當然不可以,因爲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對方是發出了要約,但是從證據學的角度來說,我們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向我們發出了要約,即便是能夠打印對方的電話通訊記錄,也只能證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時間對方打了電話給我,而不能證明其在電話中發出了要約。無論我們作爲買方還是賣方,我們一方面要考慮到在沒有出具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也可能導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們還要考慮到這種沒有訂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夠有充分的證據予以支持,以便我們更加有效地防範風險。對於難以把握的情況,請及時諮詢律師,以免既成事實,難以挽回。

建築法規學習心得體會 篇二

通過本學期對《建設法規教程》的學習,瞭解到土木是個很廣泛的學科,不僅有建設工程類、管理類,工程經濟類,還有各種工程法規等,增強了我對土木的認識,有助於培養既懂技術又懂管理法律的綜合型人才,《建設法規教程》是用來規範各種土木工程建設活動的法制系統,作爲鐵道工程的一份子,越發讓我的認識到它在建設活動中重要的規範作用。建設法規涵蓋了工程項建設全過程所有法律環節和內容,包括工程建設程序法規,城鄉規劃法規,土地管理法規,建築法法律制度,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法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法規,工程建設標準法律制度,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等。從這些內容可以看出建設法規課程有跨學科性,學科知識抽象性的特點。建設法規課程作爲工科類專業開設的一門“文科”課程,與建築類學生以往所學知識中經常出現公式、數字、圖片等較爲直觀的靈活應用型課程內容不同。建設法規課程中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程序等相對枯燥、抽象的教學內容。

近年來。迫於學生就業的嚴峻形勢高校教學過於注重培養學生的應用型能力而忽視學生備方面綜合素質培養已成不爭的事實,反映在建築類專業學生培養上,各高校普遍注重對學生學術,專業設計技能訓練建設法規課程有助於提高學生今後從事建築類行業的法律意識,培養專業法律素質,然而各高校普遍存在建設法規課時較少且開課學期較後等問題,體現出對該課程的不重視。

但是近來對土建類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中,第四條和第六條都明確規定:一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都必須設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建築法規和建築活動的關係日益密切,更好的規範了建設行爲,爲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隨着我國建設行業的迅猛發展,國家陸續出臺了大量規範和管理建設行業的法律法規,高等院校建築學專業、工程管理專業、土木工程專業等建築類專業也都陸續將建設法規門課程納入學生在校期間的修讀課程。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統稱。它也在各個方面發揮着作用。它詳細規定了哪些是必須所爲的建設行爲,哪些是禁止所爲的建設行爲;它保護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切建設行爲;它同時對那些違法建設行爲作出適當的處罰。

建築法規和建築活動的關係日益密切,更好的規範了建設行爲,爲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建設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統稱。它也在各個方面發揮着作用。它詳細規定了哪些是必須所爲的建設行爲,哪些是禁止所爲的建設行爲;它保護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切建設行爲;它同時對那些違法建設行爲作出適當的處罰。近年來,由於市場的不規範和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建築領域裏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着嚴重危機:工程款拖欠現象十分嚴重,施工企業在建成一座座高樓大廈的同時,往往因爲建設單位拖欠奇絕工程款而深深困擾,從而給本來已經經濟十分緊張的施工企業雪上加霜。最後使得民工受罪:“沒有資金爭着上,有點資金全面上,有了資金也不給,逼着企業先墊上”,層層經濟壓力最後轉移到了民工身上,這是造成民工工錢被拖欠的一個重要原因。無序的掛靠,轉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現象,還有由於我國的監理制度起步比較晚,工程監理單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問題,這些無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毫無疑問,《建築法規》的出臺可以解決以上這些現象,從而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過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這是我國建國以來的第一部建築法典,第一次把建築市場的規範運作納入法制軌道。縱觀整部《建築法規》,主要是圍繞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爲這些直接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全體公民切身利益。《建築法規》用了民法通則中的連帶民事責任概念,對建築市場中相互推卸責任的混亂狀態起到遏制作用。以工程拖欠現象爲例,《建築法規》就能較好的解決此類問題。首先要嚴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關,儘量完善合同條款。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爲了配合國家近年來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專門擬定了一套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用於簽訂合同,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符合剛頒佈的《合同法》、《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能夠最大限度保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另外,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爲了使建設單位即發包方一開始就能夠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對應付的工程價款提供相應財產作爲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來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以是連帶責任保證。這樣將來萬一發包方無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時,承包方即可用發包方用以擔保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使承包人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其次,要正確運用、行使對建設工程的法定抵押權。根據《建築法規》及《合同法》規定,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再者,可以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保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過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設工程後,發包方往往以其對外債權收不回來爲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對此承包人往往無計可施。而新頒佈的《合同法》對債務的保全中的代位權訴訟作了明確規定,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賦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償的權利。最後,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予以強制執行。我國有關法律通過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濟手段對承包方的利益進行了保護——只要發包方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爲本案的被執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債務。我覺得誠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們不僅僅要用法律來防範和治理失信行爲、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來支撐誠信制度,維護良好秩序的屏障。因此我建議在建築業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體系系統,將企業身份、工程質量安全和服務情況等信息記錄在案,打造“誠信建築”,通過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制約關係來完成市場主體行爲的互相約束和自我約束,這將大大緩解由於供大於求造成的嚴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惡意壓價等行爲。最後,通過立法來確保工程保險和擔保的事實。建築與法律都在實踐與研究中獲得了新的生命,不斷地更新、超越和創造自身的價值之維。在現代社會裏,法律更是在建築市場中記着不可估量的監督和規範作用,協調整個建築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築行業的健康發展。

作爲從事建築行業的我們更要充分認清《建築法規》的重要性,不光是我們爲了考取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更是爲了以後它在我們從事建築行業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一個合格的建築師不光是要設計好的圖紙,更要合理建築規範,保證工程建築質量和安全,真正的爲公民的切身利益着想,以建築法規來指導自己的建設行爲。我在上課時聽到老師講解一條條建築法,對我們國家在建築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感到高興,可是現實生活中的真的在按照法律規範執行那些法規嗎?又真正有哪些人瞭解懂得這些法規呢?我們遇到麻煩時真的用這些法規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了嗎?如果不是寫這篇作業,也許我都不會了解這些規定,也不會知道如何利用法律要回工程拖欠款,可是原本不瞭解這些法規的人又何止我一個呢?如何讓建築法規普及,讓更多的人瞭解它,運用它,更好的發揮它的規範作用,恐怕是我們法制機構要完善的方面了。

建設法規中提到實行建設監理制度是我國建設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是我國對外開放、利用外資、國際交往日益擴大的結果。目前業主、施工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對實行工程監理的意義及其重要性缺乏認識,對監理的地位及與各方的關係認識模糊,業主認爲監理人員是自己的僱員,必須爲自己的利益服務,按自己的要求辦,施工單位認爲監理人員是業主利益的代表,是爲業主服務與說話的,不把監理人員當作獨立的第三方看待,質量監督機構又認爲監理人員代替了自己的職能,因而忽視了對工程質量的監管,由於以上的模糊認識,使工程建設各方在關係的協調上不順暢,監理人員的決定不能實施,監理人員的意見不能落實,監理效果不夠理想,工程質量監督出現漏洞,當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時,容易出現互相推委扯皮的現象。因此建設項目各方及質量監督機構必須認識到在我國過去的工程建設管理體制下,由於責、權、利不明確,投資失控、進度失控、質量失控的。現象不斷出現,造成了許多釣魚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開工、沒有竣工的長尾巴工程,浪費了大量的建設資金,使建設項目喪失了許多發揮效益的好時機,造成了很大損失。通過十多年的監理實踐,證明實施工程建設監理是降低工程造價、加快工程進度、提高工程質量、減少投資浪費的有效措施。

在建設法規中我深深意識到,作爲一名合格的土木工程建設人,我們不僅要學習建設法規,更要好好的學習,多學習,我覺得作爲大學的一門課程,建設法規課程的安排還有很多不足。

第一;內容多、學時少。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很多,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規的內容也特別得多,課程內容龐雜。法條枯燥涉及建設工程招投標、建設用地、城市規劃、建設監理、房地產管理等內容。如《合同法》共428條。建設法規作爲一門課程,有的專業是必修課程,有的專業是選修課程,不同的學校所安排的學時也有所不同。不過一般在32學時左右,其學時是有限的,在課堂上不可能將每一部法律法規的條款全部給學生講解。因此很多知識點也只能做到蜻蜓點水,造成學生理解法規也很膚淺。而且教師授課如果只是單純地講解法條,課堂氣氛沉悶,學生會覺得枯燥無味,上課也不認真甚至曠課率也會上升。作爲授課老師的感觸來講,自己辛勤備課卻無學生欣賞,嚴重地挫傷了教學積極性。因此如何吸引學生注意力認真聽講也成爲授課教師頭痛的問題。

第二;作爲我們大學生,法律基礎差,教學難度大。建築專業類學生學習建設法規課程,是一種跨專業和學科的學習。無法律基礎知識的積累,直接進入建設法律和法規的學習對工科類學生而言勢必是一個挑戰。加之內容抽象,學生很容易感覺枯燥無味,產生懶惰和厭學心理。

第三;傳統考覈方式不利於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大學傳統的考覈方式主要是期末的閉卷考試爲主。如果建設法規課程採用該種方式就會產生一些弊端,比如學生就會死記硬背法條,或者平時上課經常曠課而到臨近期末就打突擊等。這樣學生表面上考及格了,實際上他們對所學的知識只是過眼雲煙很快就忘記了。所以在如何考覈學生成績上也需要授課教師動腦筋思考該問題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爲了培養國家綜合性全能人才。我提出建議:

改進案例教學,重視學生參與,教與學是一個互動的過程,如果只是教師在講臺上對學生滿堂灌,忽視了學生的迴應,那麼教學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因此授課教師必須花心思思考如何激發學生的參與意識。當然實施案例教學對建設法規課程是必要的。針對教材案例缺乏的實際情況,任課教師需要花時間博覽全書,儘量尋找相關參考書籍來充實案例教學。當然也可以利用網絡尋找一些相關的案例資料、圖片和視頻來豐富案例教學內容。案例教學不在乎學生所答結果的對錯,而更在乎學生的積極思考和參與,反而哪類有爭議的案例更能促進學生的學習和反思。

實施全過程案例教學。在教學過程中必須採用案例教學法才能收到較好的效果。但是由於建設法規體系包含工程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而一般教材的編排順序與此過程並不一致,案例教學過程中對案例的介紹相對獨立,缺乏必要的連貫性,並不能給學生留下深刻印象,學生很難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系統性的把握。基於此,筆者在教學過程中對傳統的案例教學方法進行改進,創新採用了“全過程案例教學法”,收到較好的教學效果。全過程案例教學法即指選取一個具有一般性的工程項目,將該項目從前期階段直至驗收保修階段全過程可能發生的事件編成一系列案例,課堂上按照工程項目建設程序介紹相關法規,隨時插入該項目作爲案例,使整個課程的案例教學具有一致性與連貫性。

將建設法規定位爲必修。課前面已經我已經說過建設法規的重要性,那麼提高對建設法規課程的認識需要做到;第一;將建設法規設爲必修課。第二;課程安排要提前,不能放在最後。第三;延長課程學時

考覈方式多元化。爲激勵學生自主學習,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激發學生創新的潛能,培養學生綜合能力,也要對考覈方法進行改革。既要考慮教學的基本要求,又要考慮學有餘力的學生的個性發展。因此應採取多元化的考覈模式。考試是對學生學習效果的一種檢驗,也是對學生學習主動性的一種促動。但通過一次考試,往往不能夠完全反映學生的真實水平,只有考查學生的各個學習環節,才能給他們一個綜合的、真實的成績。因此,考試的形式要儘量多樣化。對於要求識記性的內容,仍然可以採用常規的考試形式;而對於實踐性較強的內容,可採用課程設計、答辯、寫論文等多種方式進行考試。對有創新思維的學生在分數上可以給予適當的提高,從而鼓勵學生多進行創新思維;對主動提出實際問題的學生也可以給予成績上的鼓勵,並應把這些成績按一定方式計入學生的總成績。學生結業的總成績應該是本門課程各種形式考覈的綜合結果。

對學生要嚴格管理。因爲學生認爲建設法規課程是偏文科的,所以部分學生不重視,曠課率比較高,60多人的班級只有寥寥幾人來上課。這樣低的出勤率是保證不了正常的教學質量的。因此要採取嚴格措施督促學生來上課,比如要點名,過低的出勤率規定不允許參加考試,期末成績中出勤率也須佔到較大的比重等。這樣纔能有效督促學生不曠課。

建築法規學習心得體會 篇三

通過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的學習,首次初步瞭解了建築學專業相關法律知識,受益匪淺。其中讓我體會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設法律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統稱。它也在各個方面發揮着作用。它詳細規定了哪些是必須所爲的建設行爲,哪些是禁止所爲的建設行爲;它保護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切建設行爲;它同時對那些違法建設行爲作出適當的處罰。

近年來,由於市場的不規範和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建築領域裏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着嚴重危機:工程款拖欠現象十分嚴重,施工企業在建成一座座高樓大廈的同時,往往因爲建設單位拖欠奇絕工程款而深深困擾,從而給本來已經經濟十分緊張的施工企業雪上加霜。最後使得民工受罪:“沒有資金爭着上,有點資金全面上,有了資金也不給,逼着企業先墊上”,層層經濟壓力最後轉移到了民工身上,這是造成民工工錢被拖欠的一個重要原因。無序的掛靠,轉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現象,還有由於我國的監理制度起步比較晚,工程監理單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問題,這些無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縱觀整部《建築法規》,主要是圍繞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爲這些直接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全體公民切身利益。《建築法規》的出臺可以解決以上這些現象,從而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