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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二八法則心得體會 二八原則經典案例精品多篇

企業二八法則心得體會 二八原則經典案例精品多篇

關於企業二八法則心得體會 篇一

1、企業是我的家庭,員工是我的家人;

2、我愛,我愛我的家;

3、爲人處世:堂堂正正做人,認認真真做事。

二、工廠經營理念:

1、創新不止,自強不息;

2、精工細作,鑄就輝煌;

3、想你所想,強中自強;

三、公司司訓:

1、適者生存、創新發展

2、團結拼博、艱苦奮鬥

四、質量方針:

1、堅持持續改進,滿足顧客需求;

2、確保質量第一,增強競爭優勢。

五、企業精神:

1、團結拼搏,開拓求實;

2、滿足用戶,科技進步。

六、企業文化精髓----競取:

1.人才:廣納賢才、公平競爭;

2.文化:博採衆長、力求創新;

3.管理機制:加強考覈、鼓勵優秀、未尾淘汰;

4.技術與管理:學習培訓、挖掘人才。

七、工廠運行核心-----誠信:

1.真誠地對待:員工、上下級 、用戶 、社會;

2.誠實地進行:彙報工作、討論問題、處理用戶問題;

3.誠懇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4.嚴格的遵守:工廠的規章制度、個人的工作職責、國家的法律法規;

5.做事要三心:虛心、耐心、細心;

6.做人要四自:自我反省、自我調整、自我鞭策、自我控制;

7.營銷上:重合同、守信譽、一諾千金;

8.生產中:保質保量準時交貨,一絲不苟;

9.服務時:顧客第一、熱情真誠、一如既往;

10.員工中:誠信在手中,自檢不放鬆。

八、公司九大規章:

1.一切行動聽指揮

2.不煽動組織罷工

3.不泄露公司機密

4.不貪w公司一元錢

5.不盜竊公司財物

6.不故意損壞公司設備

7.不打架

8.不違反安全章程操作

9.不幹私活不玩遊戲

關於企業二八法則心得體會 篇二

1. 安全創造幸福,疏忽帶來痛苦。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幸福。

2. 加強勞動人員保護工作就是保護生產力。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是企業的頭等大事。

3. 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生命寶貴,安全第一。

4. 員工就是自己產品的主人。

5. 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安全在你腳下,安全在你手中。

6. 質量管理,每天需要創新。

7. 品質意識屬於企業文化的範疇。

8. 員工的品質意識,就是領導的品質意識。

9. 優秀的品質是優秀的人做出來的。

10. 把下一道工序當作你的客戶。

11. 我們賣的不是產品,而是信譽。

12. 人命執行勞動安全規程,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加強職工勞動保護,人人學會保護自己。

13. 當遇到質量問題時,他不是把手指向別人,而是自己。

14.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遵章守紀,保障安全。

15. 安全文化是企業文化建設的基礎,安全文化是企業文化的組成部分。

16. 注意安全用電,防止觸電事故

17. 卓越的品質,我們的追求。

18. 把質量目標量化,責任到人。

19. 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隱患保障安全。

20. 千錘百煉,成就品質。

21. 在不增加成本的基礎上提高產品的品質。

22. 努力,專注,追求,卓越。

23. 挑戰自我不足,追求品質突破。

24. 幫助供應商改善質量管理,成就國際電工優秀品質。

25. 明天的品質定位比今天更高!

關於企業二八法則心得體會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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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雙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合夥企業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1.名稱:某有限責任公司

2.經營場所:

3.經營範圍:

4.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夥期限

1.合夥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夥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任何一方想要延長合夥期限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他各方,其他各方均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的,合夥期限順延,各方在順延的期限內繼續按本協議的約定內容履行。

3.合同期限屆滿,合夥各方均未提出延長合夥期限的,本協議終止,後續事宜由各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爲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爲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未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4.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爲合夥企業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前繳清。逾期不交或未繳清的,應對未繳金額計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  日內,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八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爲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或虧損)按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或分擔)。

3.對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另有變動的,其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九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額比例承擔債務。

3.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另有變動的,其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事務委託書。

第十一條 執行人的職責

合夥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以下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活動,訂定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

6.提出聘用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財務狀況。

9.除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參加,表決按投資比例確定。決議出現爭議時,由執行事務的合夥人裁決或暫停該事項的執行。

第十二條 其他合夥人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爲了解合夥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銷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禁止行爲

1.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2.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收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由其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合夥人會議決定除名。

第十五條 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的,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退夥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出資轉讓

合夥人轉讓出資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利;

3.轉讓給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簽訂入夥協議書即成爲企業的合夥人,依照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 企業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予以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清算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青山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稅款、員工工資、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如合夥人違反本協議關於禁止行爲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二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做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爲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爲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三條 保密

合夥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保密期限爲    年。

第二十四條 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協議變更

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六條 爭議處理

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所在地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義務的,該義務的履行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協議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八條 協議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作出合理解釋。

第二十九條 補充與附件

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各方可以達成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協議效力

1.本協議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