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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新版多篇)

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新版多篇)

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 篇一

“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我國理論研究與立法實踐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處,導致了行政管理實踐中的一些混亂、相悖狀態。

一、《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確定性。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該由哪個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有的規章法規規定對某一違法行爲,可以由幾個機關去處理,與此同時,無論是出於現實還是法理都不允許相對人對處罰的主體進行選擇。因此,由於部門利益、權責劃分不清,機關間協調不盡充分等原因,在實踐中產生了由不同行政機關分別進行一次行政處罰而在事實上產生“一事多次罰”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則但卻悖離原則的內在價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現象。被稱爲行政處罰主體的競合。這無疑是不符合行政統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價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適用法規時的衝突沒有提供合適的衝突適用規則。隨着行政法制的發展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對社會關係調整、保障的日益細化,一個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爲可能會導致侵犯了不同社會利益客體的後果,這時就可能會出現保護不同利益客體的特別法都對該行爲競相適用,而同時產生幾個不同的法律責任、法律後果的現象。被稱之爲法律法規適用的競合。而此時如果對相對人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做出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就明顯違反“一個行爲,不得兩次以上處罰(此處亦可表現爲幾份處罰,但處罰之間肯定會出現時間上的先後、客觀上的表現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則。而如果只做出一項處罰決定,往往會面臨一般法與一般法之間、特別法與特別法之間互無優位難以決定選擇適用的難爲局面。這種情況給行政主體的處罰管理提出了行政執法實踐上的難題。

三、《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都有處罰權、相同行政職能的不同行政主體由誰處罰、是否排斥相同的處罰無提供法定指引。我認爲這是行政處罰主體競合的另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由於市場經濟的發達,物流、人流、資金流與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國範圍內甚至世界範圍內的出現,一個違法行爲在一地已被一個行政主體處罰後,是否還應承擔另一地另一相同職能但主體資格不同的行政主體以相同理由、依據而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呢?例如司機王某運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車輛超載並處以罰金。後途經B省又被當地路政管理部門以超載爲由處以罰金。最後進入C省境內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門的相同理由依據的第三次處罰。這確實,我國《憲法》與《行政組織法》都授權有關。

行政部門與行政主體資格與相應的處罰權限。他們均以行政主體身份進行行政規制、行政管理。其主體資格是法定的。以“一主體沒有實施兩次處罰,他主體並不代表本主體”的理由進行抗辯似乎有其邏輯、法理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這種現象在現實行政管理處罰中廣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罰”原則對此似乎顯得無能爲力。

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 篇二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關於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所謂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由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規範和制度。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進行,如果違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則視爲違法。行政處罰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予以保障。

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保證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問題,是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行政行爲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對於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散見於各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而且大多隻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沒有如何進行處罰的程序性的規定。行政處罰缺少必要的程序,沒有規範,由此帶來了不少消極後果,諸如:處罰的隨意性,有利爭着罰,無利不願管;不向被處罰人說明理由,也不允許當事人申辯,影響了處罰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機關利用罰款,牟取小團體利益,,必須採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適當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適當,就可能變成濫加干預。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這裏。

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 篇三

《行政處罰法》經由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部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的法律,是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不僅對政府法制建設影響深遠,同時也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菸草專賣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更嚴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分析目前菸草專賣行政處罰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處罰“疲軟”,突出體現在處罰依據不足、處罰手段不強、處罰保障不力、處罰效果不大;二是處罰“太濫”,具體表現在處罰依據濫、處罰主體濫、處罰程序濫、處罰動機濫。《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將會對行政處罰“太濫”的問題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作用。爲徹底解決上述問題,保障《行政處罰法》和《菸草專賣法》立法宗旨的實現,必須切實加強菸草專賣行政法制建設。當務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規範處罰行爲,提高執法水平。

加快立法步伐。立法工作是法制建設的基礎和執法工作的前提。目前,菸草專賣立法工作與整個行業法制建設的發展和菸草專賣行政執法實踐的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菸草專賣法》頒佈已五年,而其《實施條例》時至今日尚未出臺。爲保障《菸草專賣法》的有效實施,急需制定有關的規章、辦法等,以解決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中處罰依據不足的問題。同時,還應對各地以各種名義出臺的行政處罰依據進行清理,凡與《行政處罰法》的要求不相一致的,應停止執行,糾正處罰依據“太濫”的現象。菸草專賣立法工作必須注意質量問題。首先,要符合法律規範三要素的要求,對於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菸草專賣法》的法律責任要作出具體、明確、嚴謹的規定;其次,法律、規章、辦法等之間要進行周密的協調和銜接,防止出現衝突和空檔,以避免執法人員無所適從、無法可依;第三,所有法律法規等應便於執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時還要考慮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客觀實際的需要,使之切實可行。

規範處罰行爲。《行政處罰法》對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重塑了行政處罰作爲行政權的固有權威和獨立品格。鑑於菸草行業政企合一的特殊體制,當前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的原則規定和菸草行業的實際情況,規範菸草行政職能,嚴格界定各級菸草專賣局(公司)的政府行爲和企業行爲,明確行使行政權的部門和人員。同時,還要對授權、委託、派出等機構進行清理和整頓,根據需要和可能重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針對《行政處罰法》對實施行政處罰程序等的特殊要求,要對現行的行政處罰程序做相應的修改和完善。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辦案的與決定處罰的相分開的要求,要重新明確內部的責任劃分,以實現行政管理科學化。此外,自上而下還要切實加強行政處罰的監督,尤其要做好行政複議工作。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高度重視程序問題。現行的執法程序與《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程序有許多不同之處,尤其需要特別注意的,一是聽證程序。它採取當事人與執法人員當面辯論,公開進行的形式,是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使處理決定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民主制度,也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過程中的一個自我監控程序,意義非常重大。二是執法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也稱裁執分離。菸草行業在目前實行的政企合一的體制情況下,如何做到既強化監督,又保障執法效率,需要進一步思考和研究。

提高執法水平。《行政處罰法》的實施不僅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又上一個新臺階的重要標誌,同時也對各級菸草專賣局的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人員的素質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標準,爲適應新的形勢,必須相應提高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的水平。首先要把行政執法工作擺到各級菸草專賣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從行業發展的大局和宏觀視角來看待行政執法工作。由於政企合一的體制,菸草行業普遍存在着重經營、輕管理的現象。爲此,必須強調要先當好局長,然後纔是經理的重要意義,在目標考覈中不可忽視專賣行政執法這一塊。其次要下大力氣抓好“三五”普法工作。經過“一五”、“二五”普法工作,全民的法律意識雖有所增強,但總體看差距還不小。要提高菸草部門的執法水平,必須抓好各級領導和專賣執法人員的普法教育,強化他們的法制意識。中央領導多次安排法律講座一事,爲我們學法、用法、依法治國樹立了榜樣。第三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通過人來實現,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不行,但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缺少公正執法的人員也不行。基於此,要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進行人員培訓。建議國家局組織較高層次的執法理論研修,可商同有關高等院校,定向培養一批菸草行業高層次的行政執法人員。省、市局可舉辦行政執法骨幹培訓班,突出學好《行政處罰法》。同時,還要鼓勵專賣執法人員結合本職工作自學。第四要制定相應的監督制約制度,如“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守則”、“錯案追究制”等等。還要加強執法隊伍的廉政建設,嚴肅查處執法人員中的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