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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政務法心得體會多篇

公職人員政務法心得體會多篇

公職人員政務法心得體會篇1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對處分誰、誰來處分、處分什麼、怎樣處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着力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構築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爲的嚴密法網,對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政務處分法採取集成方法,將散見於不同法律法規中的處分依據統一起來,把黨政機關公務員、執法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國企管理人員以及村幹部等各類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政務處分的適用範圍,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體系,對有違法行爲公職人員的懲戒實現全覆蓋。通過把所有公職人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的範圍,消除死角和盲區,做到公權力行使到哪裏,法律監督就跟蹤到哪裏,政務處分就覆蓋到哪裏,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向縱深發展,讓公職人員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中成爲中堅力量,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

政務處分法堅持事由法定的原則,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整理,着力對各類公職人員科學、統一地設置處分的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爲的輕重程度規定相應的處分檔次,同時明確從重、從輕或減輕、免予處分等規則,爲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作爲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政務處分法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爲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體現紀法貫通,着力解決以往對一些公職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爲多頭管、管不了的現象,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從而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銜接。

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對公職人員實行政務處分。一方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另一方面,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爲明確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明晰兩類處分主體的職能定位,政務處分法對兩類主體各自發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督促兩類主體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更好地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形成教育公職人員的合力,切實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政務處分法本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宣佈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確保政務處分的原則不放鬆、標準不降低、結果不偏離。爲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對複審、複覈後需撤銷或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的情形進行明確,對處分決定被撤銷的公職人員的補救途徑提出操作辦法,既維護法律實施的權威性和政務處分的嚴肅性,又充分體現對公職人員人權的尊重。通過規範操作流程,注重實事求是,做到寬嚴相濟,確保政務處分在法治軌道上操作規範、運行有序。

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處分的目的在於教育。只有嚴格執行政務處分法,遵循政務處分的標準尺度,規範政務處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發揮政務處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導公職人員樹立和強化依法用權意識,激勵公職人員在依法行使職權中盡職履責爲民造福。

公職人員政務法心得體會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6月20日通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爲的嚴密法網。

健身我們要明確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較有效果,怎麼健身比較合理等問題,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公職人員依據哪些行爲確定處分等級、影響期多久、事件調查定性程序和原則等做了詳細規定,也是爲建設公道正派的公職人員隊伍保駕護航。

練哪裏,明確政務處分對象和行爲。健身,我們要先考慮清楚,這次健身是要練哪個部位。而公職人員處分法也需要明確政務處分對象和處分行爲,如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等6類人員;政務處分有6種,其中可以從輕或減輕給予政務處分的有7種情形,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的有7種情形等。處分對象和處分行爲就是政務處分法的基礎和根本,正是因爲明確了力的作用點,才能將作用力變得有效。

練多久,確定政務處分時間和目的。健身,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是要練成什麼樣,要練多久能達到預期的效果。而政務處分法也是一樣,政務處分目的並不是要單純處分,而是以懲戒的形式進行教育。處分以違法違規嚴重程度確定影響期就是以嚴重性和危害性來進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處分爲6個月、記過處分爲12個月等。以目標爲導向,以處分行爲和處分時間爲主要手段,保障對公職人員進行更積極、更有效的教化。

怎麼練,嚴格政務處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們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達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務處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務處分原則和程序,並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確了工作紀律和要求。如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等11類行爲。嚴格處分程序,並細化處分流程才能讓違法違規行爲無縫可鑽,強調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紀律要求才能讓執法公平公正,從而切實做到真管、真查、真處分,建設出作風優良、敢打硬仗、能打勝仗的公職人員隊伍。

落其實者思其樹,飲其流者懷其源。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一方面是爲了加強公職人員管理,進行定期敲打和肅清毒瘤,另一方面是爲了保護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就如健身的過程是痛苦和勞累的,但是目的是爲了你身體變得更健康,身形變得更優美。

公職人員政務法心得體會篇3

近日,通過學習,我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內容有了深入的瞭解,對我在今後的工作、生活中,如何規範自身的行爲,如何行使公權力有了更深的認識。

一要樹立責任意識。每一位國家公職人員,都肩負着國家的重託,我們要以高度的責任感,保持一種積極進取、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對工作不推諉,知難而進,變壓力爲動力,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做到盡職履責,勇於擔當。審計要敢於揭示問題,敢於動真碰硬,敢於講真話、報實情,強化追責問責。

二要強化紀律意識。要增強組織觀念、紀律觀念,在工作中,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上級各項決策上來。正確處理好個人與集體的關係,在安排部署工作、實施重大審計項目、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等方面,自覺做到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保質保量完成各項任務。

三要增強廉政意識。審計人員在監督別人的同時更要約束自己,嚴格執行各項紀律規定,樹立文明審計理念,切實把各項紀律要求轉化爲自己的基本遵循和自覺行動。要堅守思想防線,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榮辱觀。既要依法審計、嚴格監督,又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自戴緊箍咒,自設高壓線,做到警鐘長鳴、防微杜漸。在任何時候、任何環境,都踐行審計職業道德操守,做一個思想堅定、道德高尚、作風正派、工作紮實、紀律嚴明的審計人員。

四要加強學習意識。審計範圍廣,對於審計人員的知識性、專業性和綜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對審計職能轉變的新形勢,審計人員必須保持積極向上的工作態度,勇於接受挑戰,不斷進行知識更新,掌握審計發展的動態,努力提高自己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執行能力。要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完善知識結構,掌握現代化審計手段,踏踏實實地向書本學習,認認真真地向實踐學習,做到幹一行愛一行。

公職人員政務法心得體會篇4

?監察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監察委員會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政務處分的對象、行爲、措施進行明確規定,對於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處置職權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更合理的適用範圍

監察體制的改革,對黨員幹部處分依據的適用上提出更高的標準,《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未出臺前,對公職人員的處分主要依據《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紀律處分條例》《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處分的依據較爲分散且某些條款存在矛盾之處,甚至存在法外之地的情況。例如,基層羣衆自治組織中非黨員的領導幹部,由於其非黨員且不屬於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於其某些輕微違法行爲,無法給予處分,造成權力監督的真空狀態。《政務處分法》出臺後,明確公職人員指的是《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意味着該法適用於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對於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爲可依據《政務處分法》進行處置,適用範圍更加合理,有利於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

更科學的銜接作用

一方面,與《監察法》合理的銜接。《監察法》作爲一部框架性的法律規範,規定的內容較爲寬泛,政務處分法通過對《監察法》的內容進行細化、擴展,銜接了《監察法》第十一條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及55條、56條等規定的違反監察法承擔的法作文吧律後果,並就政務處分的情形、處分權限、處分後果等進行明確,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另一方面,銜接黨紀條例和刑事法律法規。以往對於黨員幹部的處分主要是依據《紀律處分條例》這一黨內法規,如果黨員幹部涉及嚴重職務違法犯罪行爲則依據刑事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於輕微違法行爲的懲戒力度存在畸輕畸重的情形,政務處分法以立法的形式對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爲作出明確規定。例如,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收受禮金、禮券,收受數額未達到《刑法》關於受賄類犯罪的立案標準,但適用《紀律處分條例》處分畸輕,則還可按照《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四條的條款作出處分決定。由此可見,《政務處分法》的頒佈實施,不僅是對公職人員懲戒依據法律效力的提升,也有利於完善監察制度。

更迫切的學習要求

?政務處分法》作爲首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也是《監察法》頒佈以來第一部配套的法律規範,對於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執紀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該法明確了使用對象和違法行爲類型,也明確了被處分人員的權利救濟途徑,明確公職人員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說明《政務處分法》的立法目的還是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教育,而不是簡單的處罰。作爲一名紀檢監察幹部,更應該學懂、學通、會用《政務處分法》,嚴格依法辦事、執法必嚴,堅持在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不違法,提高監督執紀水平。

公職人員政務法心得體會篇5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7月16日,恩格貝生態示範區組織全體幹部學習《政務處分法》,我聽了兩個多小時的課程,從中也學到了很多東西。《政務處分法》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

從春秋時期百家爭鳴的法家,到清末尋求救國的戊戌變法,上下五千年的朝代更迭中法治無不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中國共產黨的誕生,不僅挽救了中華民族建立了新中國,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擔負起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隨着中國共產黨黨員數量的逐年增加,全面從嚴治黨的不斷深入推進,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應運而生。它規範了處分的主體、處分的對象、處分的種類、處分的適用原則、處分的程序等,法律的權威在於執行,只有真正執行落到實處,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權威性作用。

政務處分的對象,上到黨政機關公務員,下到村幹部等各類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從上貫穿到下,不放過任何一個擁有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種類分爲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系統的闡述了各種違紀行爲的處分主體和處分結果。聯想到我自己,我既沒有職務又沒有級別,一旦出現違紀行爲,雖然不能降級和撤職,但也能降低薪酬甚至開除,還可以給予警告和記過,這樣就不能參與評優活動,所以《政務處分法》還是與我息息相關的。作爲一名公職人員,同時還是一名共產黨員,我一定要做好遵紀守法的榜樣,發揮好示範引領作用,爲建設一支廉潔、忠誠、公平公正、有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貢獻自己的力量,做好排頭兵。

活到老,學到老,學習是永無止盡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目的在於教育、警示,樹立和增強依法用權意識,儘量避免違紀違法行爲出現。所以公職人員必須加強學習法律知識,做到心中有法,依法辦事,遇事有法可依,養成遵紀守法好習慣。

公職人員政務法心得體會篇6

2004年8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之江新語”專欄發表《努力把“不能爲、不敢爲、不想爲”的工作抓實做細》一文指出:要不斷強化“不能爲”的制度建設、“不敢爲”的懲戒警示和“不想爲”的素質教育,努力把反腐倡廉的工作抓實做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施行是對習近平總書記反腐倡廉思路的有力體現,在公職人員依法管理和國家監察有法可依方面邁出了堅實一步。

虛實相濟,夯實“不能爲”的制度基礎。“就實論虛,以虛率實。”《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用7個章節、68個條目對六類公職人員的相關政務處分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要求。各地要有效落實,一方面要出臺配套的地方性法規、頒佈具體實施細則,架起法律與執行間的橋樑;另一方面更要結合實踐不斷調整、創新工作方法。通過“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形式,從基層這座“金礦”中汲取“源頭活水”,“過濾”篩選出其中的精華,再反覆“研磨”,逐步完善政務處分的適用情形、權限、程序、措施等種.種操作細節,最終將“虛”“實”有機結合,寫成“真經”、鑄成“真金”。

抓早抓小,創造“不敢爲”的清正氛圍。習近平總書記在《莫把制度當“稻草人”擺設》中強調,“各項制度制定了,就要立說立行、嚴格執行,不能說在嘴上,掛在牆上,寫在紙上。”公職人員懲戒制度尤其如此,把制度當了“稻草人”,只是學習拿出來“讀一讀”,“麻雀”慢慢地就敢停在它的腦門上,漸漸地“麻雀”越來越多,整片農田也就日漸荒蕪。絕大多數犯錯的公職人員也都是從小錯開始的,小錯沒有被及時處理,就會形成負反饋,“由小及大”“由點及面”,量變最終引起質變,既害了自己也污染了環境。因此,即使是“微腐敗”和“擦邊球”也不能講人情、講關係,必須以《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爲戒尺,做到嚴格懲戒、防微杜漸,把處分抓實、將懲戒做細,形成伸手必被“打”的氛圍。

黨建引領,深化“不想爲”的素質教育。“火形嚴,故人鮮灼;水形懦,故人多溺。”在日常黨建教育和理論學習中,要常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幹部面前“亮亮相”,詳細宣講其規定的職務、職級、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懲戒制度,也是將公職人員懲戒制度抓實做細的重要一環。要直擊公職人員關注的要點,使之深刻認識到,貪慾是把“火”,玩“火”必自焚。更要結合“批評與自我批評”,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當做“火爐”,圍“爐”夜話,自我檢視,常“紅紅臉”,多“出出汗”。長此以往,時刻自省、提高修養,吐故納新,自然心明眼亮、神清氣爽。

公職人員政務法心得體會篇7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辦公廳印發通知做好《政務處分法》實施工作。《政務處分法》作爲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國家法律,對於健全反腐敗國家立法,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構建“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具有重要意義。作爲基層監察機關或紀檢幹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積極推進政務處分法的實施。

一是協助同級黨委抓好本地區本單位的宣傳教育,通過網絡、電視、微博、微信等平臺對《政務處分法》進行廣泛宣傳,督促廣大公職人員牢記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爲人民謀利益,使法律要求真正轉化爲公職人員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二是要廣大紀檢機關要以“三不”一體理念思路推進正風肅紀反腐,注重監督執紀第一二種形態的運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對公職人員違紀違法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對涉嫌違紀違規行爲依法查處、嚴肅追責。

三是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做嚴格遵紀守法的模範,強化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同時,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政務處分工作,確保政務處分權嚴格依法、公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