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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內容精品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內容精品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篇一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必然將對當前的腐敗行爲產生強烈的震懾作用,更好地同黨內紀律法規銜接起來,是加強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就是從法律上爲公職人員上了一道“緊箍咒”。《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可以說是在爲我們的公職人員開出負面清單,引導公職人員加快向服務型人員轉變,更好地服務於經濟主體和社會公衆,進而推動經濟社會更快更好發展,是加強黨的執政基礎建設的必然要求。作爲一名國企員工,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嚴於律己,自覺抵制不良之風,踏實做事,保持清廉公正的黨員形象,真正用實際行動去詮釋、去弘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內容 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堅持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法最大的亮點,就是實現了不同公職人員處分標準的統一,是對公職人員中的非中共黨員的行爲是有力的規範……”日前,在茅箭區紀委監委的“年輕幹部講堂”活動中,案審室幹部柯薇通過製作精細的PPT課件,“劃重點”,“抓乾貨”,帶領全區紀檢監察幹部共同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公職人員處分法》)。

“年輕幹部講堂”活動是該區紀委監委每月一次的例行活動。在本次集中授課學習之前,該區紀檢監察幹部已開展了分組研學和個人自學。

“我建議柯薇同志在課件中使用更多的實際案例,來對《公職人員處分法》的條文進行解讀。比如,我們之前對一些非黨員的村幹部,黨紀政紀處分往往管不着,常常陷入束手無策的尷尬境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就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我們要以討論促消化,以案例促理解。”在集中研討環節,有人對授課提出意見和建議,也有人交流自己的學習體會。

“這部法律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爲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我們的監察制度越來越完善,我們的工作也必須更加規範。”

“我認爲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通過“茅箭新聞網”“茅箭那些事兒”微信公衆號、“理論宣講”等平臺,及時轉發、宣講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解讀等學習內容不斷強化全區公職人員的法律意識,形成尊崇法律、遵守法律、捍衛法律的良好氛圍。”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內涵豐富,適用廣泛,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明確爲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是實現監察全覆蓋的有力抓手。”該區區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官宇對全體幹部提出要求,“全區紀檢監察幹部要在學習貫徹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上走在前、作表率,要帶頭學習、帶頭遵守、帶頭維護、帶頭執行,不斷提高執紀執法的規範化、法治化、專業化水平。”

下一步,茅箭區紀委監委將督促推動全員學習進度,促進大家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知識的再消化、再吸收,堅持在幹中學、學中幹,切實做到學懂弄通做實,嚴格規範工作程序,進一步提高政治素養和執紀監督業務水平。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篇三

2020年6月20日,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正式頒佈,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此法是應監察法中規定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要求,將政務處分進一步規範化、法制化。爲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爲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整個政務處分法一共七個章節,68條,明確規定了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政務處分程序的內容,還有具體的使用規則,哪些情況下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哪些情形下應當從重處分,而在哪些情形下應當予以開除。準確規定了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後可能會關心的各方面規定。做到了法律規定準確明瞭,使所有公職人員都能明確法律規定,明瞭違法所要付出的代價,及早將慾望關在制度的籠子裏。

法律的基礎有兩個,而且僅有兩個,即公平和實用。政務處分法的適用對象是所有擁有公權力的人,在使用過程中不因權力大小而有別。政務處分法是在監察法長期實踐中總結所需而建立的法律,其存在有其重大現實意義和使用意義,將在今後的監察工作中發揮重大作用。

有法而不循法,法雖善與無法等。法律是一扇屏障,政務處分法是對所有使用公權力的人員行爲的反方向規定,也是對所有使用公權力人員利益的保障。是一條粗大的鐵鏈,它將緊緊地綁住違法犯罪分子。它也是一條保護繩,將還受到無辜傷害的公權力人員公平正義。政務處分法關係公職人員的切身利益,必須由法律來規定,也必須嚴格執行。

政務處分法有利於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政務處分的規範化和法制化,提高監察工作的法治水平,爲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提供製度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篇四

近日通過學習《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我今後的工作、生活中,如何規範自身行爲,如何行使權利有了更深的認識和感受。首先要有高度的責任感,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做到盡職盡責勇於擔當。其次要強化自身紀律意識,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上級各項政策上來,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高質量完成各項任務。要切實把各項紀律要求轉化爲自己的基本遵循和自覺行動,堅守思想防線,做到警鐘長鳴、防微杜漸。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處分的目的在於教育,我們應該做的就是嚴格執行,盡職履責,牢牢堅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線,做一個有“底線”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內容 篇五

《監察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監察委員會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政務處分的對象、行爲、措施進行明確規定,對於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處置職權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更合理的適用範圍

監察體制的改革,對黨員幹部處分依據的適用上提出更高的標準,《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未出臺前,對公職人員的處分主要依據《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紀律處分條例》《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處分的依據較爲分散且某些條款存在矛盾之處,甚至存在“法外之地”的情況。例如,基層羣衆自治組織中非黨員的領導幹部,由於其非黨員且不屬於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於其某些輕微違法行爲,無法給予處分,造成權力監督的真空狀態。《政務處分法》出臺後,明確公職人員指的是《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意味着該法適用於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對於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爲可依據《政務處分法》進行處置,適用範圍更加合理,有利於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

更科學的銜接作用

一方面,與《監察法》合理的銜接。《監察法》作爲一部框架性的法律規範,規定的內容較爲寬泛,政務處分法通過對《監察法》的內容進行細化、擴展,銜接了《監察法》第十一條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及55條、56條等規定的違反監察法承擔的法作文吧律後果,並就政務處分的情形、處分權限、處分後果等進行明確,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另一方面,銜接黨紀條例和刑事法律法規。以往對於黨員幹部的處分主要是依據《紀律處分條例》這一黨內法規,如果黨員幹部涉及嚴重職務違法犯罪行爲則依據刑事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於輕微違法行爲的懲戒力度存在畸輕畸重的情形,政務處分法以立法的形式對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爲作出明確規定。例如,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收受禮金、禮券,收受數額未達到《刑法》關於受賄類犯罪的立案標準,但適用《紀律處分條例》處分畸輕,則還可按照《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四條的條款作出處分決定。由此可見,《政務處分法》的頒佈實施,不僅是對公職人員懲戒依據法律效力的提升,也有利於完善監察制度。

更迫切的學習要求

《政務處分法》作爲首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也是《監察法》頒佈以來第一部配套的法律規範,對於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執紀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該法明確了使用對象和違法行爲類型,也明確了被處分人員的權利救濟途徑,明確公職人員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說明《政務處分法》的立法目的還是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教育,而不是簡單的處罰。作爲一名紀檢監察幹部,更應該學懂、學通、會用《政務處分法》,嚴格依法辦事、執法必嚴,堅持在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不違法,提高監督執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