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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塘村種養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三文塘村種養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爲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三文塘村種養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本社名稱:餘干縣三文塘村種養植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三文塘村部,郵政編碼:3351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二條  本社的業務範圍:馬家柚種植

第三章 成員、出資方式

第三條  成員:本社成員共42名,村委員會成員1名,佔1.1%,貧困戶成員41名,佔98.9%。

第四條  出資方式: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四章 出資額、股權、利益分配

第五條  出資額:村委會出資21萬元;41戶貧困戶每戶出資2000元人民幣,合計8.2萬元人民幣;出資總額爲292,000元人民幣。

第六條  按每股2000元入股,按總股146股分紅,村委會投資21萬元,持股105股,貧困戶41名共投資8.2萬元,持股41股。

第七條  利益分配:除成本外按總股146股分紅,村委會

持股105股,拿出62股讓利41戶貧困戶,現按

62股分紅,已貸款入股的貧困戶每股按2股分紅,但其股權仍爲一股。未貸款貧困戶按1股分紅,但其不持有股權。

第五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

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

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

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九條  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

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

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

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

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

本社成員共同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承

擔責任。

第十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一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

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

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

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六章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有全體成員組

成。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

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做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

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

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

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

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

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

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

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

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

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

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處

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

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二十條  理事長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

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

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5名監

事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執行監事1人。

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

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

務稽覈工作。

(三)監督理事經營管理負責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     

本社利益行爲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

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社現任理事會、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

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五條 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侵佔、挪用或者四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財產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六條 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

計制度進行覈算。

第二十七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

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覈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爲 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爲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 本社爲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

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爲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條  本社當年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

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

出,理事會負責修改,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

施。

第九章 解散事由 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覈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

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  本社決定解散後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

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券、債務

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

過。

第十章公告事項與發佈方式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

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並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本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

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十一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

事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

法規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