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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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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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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合作社章程

證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單位施工的馬各莊村定向安置用房1-3#樓工程,原設計圖紙標明戶門及外窗有隔聲要求,經我單位請示設計單位同意,戶門及外窗隔聲檢測項目取消,其他相關檢測依據規範執行。

四川大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馬各莊項目部

2014年11月20日

第二篇:專業合作社章程

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發起,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xxxx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爲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爲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爲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xx統一採購、供應成員種植xx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爲成員提供xxxx種植技術諮詢服務。

第三篇:合作社章程

第二條

本社定名爲 合作社,社址設在 ,第三條 本社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宗旨是不以營利爲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爲社員服務。

第四條

本社的業務範圍包括:爲社員供應所需生產資料,如: 、 、 等;收購 、 等農副產品;提供機械、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五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組織供應、生產和收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關單位的監督。

合作社編輯 第六條

本社創建資本總額【*】 萬元,分爲 【***】 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萬元( 【***】股),社員入股【**】 萬元(【***】股)。

第七條

社員必須按其業務量認購相應股份,並在註冊登記時一次付清,由合作社開據股金證書。

第八條

一個社員,不論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認其爲一個股東,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繼承和轉讓,但必須到合作社辦理有關手續。

社員編輯

第九條

承認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規章制度,並認購股金者,經本人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即爲本社社員。

第十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生產資料供應證,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2、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諮詢權和監督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細則。

3、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改選或罷免董事、監事。

4、參加年終分紅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根據章程的規定交納入社費,認購股金及由社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3、保證按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實施生產,嚴格履行合同,保證供貨時間、數量和質量。違反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社員退社一定要在業務年度結束前2個月提出,經理事會批准,完成當年任務後方可辦理退社手續,中途不得退社。

2、社員退社時,根據當年本社的財務狀況,退還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當本社財產不夠抵償債務時,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擔股份以外的虧損額。

第十三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董事會決議,給予除名:

1、社員不遵守章程及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不執行本社簽訂的合同,向本社提供僞、劣產品。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本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社員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

管理機構編輯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票通過方可有效。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選舉或罷免監事。

3、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批准本社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增加新社員數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終分配方案。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董事長1人,董事 【***】 人,任期爲【***】 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臨時召開。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董事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管理合作社,確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開展。

2、提出、審議合作社的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

3、在同國家、集體、私人等三者關係中,董事會代表合作社開展工作,有權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約。

4、決定資金的借貸、使用、償還等工作。

第十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2、代表董事會行使權利,有權對外簽署一切合同,對內簽署社員證、股金證和生產資料供應證。

3、提名並經董事批准,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合作社設監事會,負責監督本社的業務活動。監事會由 【***】 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 【***】 人,任期 【***】 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並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金、票據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終止清算編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並進行清算:

1、合作社的資本連同公積金和機動儲備金虧損二分之一時。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二十五條

在接到撤銷合作社的通知 後,董事會應在1個月內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研究宣佈解散合作社或對合作社進行改組。由社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清算委員會批准,不得處置合作社財產。

第二十六條

清算財產時,合作社財產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貸款、貸款利息、稅款及發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僱員工資、生活費等。

3、按社員所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本金。

4、若資不抵債時,社員扣完股本金後,不再負擔其他連帶責任。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今後頒佈的有關法律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有關部門批准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篇:專業合作社章程

神池縣穗苑專業合作社章程

[2014年2月28日 召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一致通過]

第一章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 專業合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高福生、常生雲、戰祥友、李向林、鄧成,冀利軍,吳鳳英,賀秀英,賈根懷,張維雲,張六12人發起。新成員參加本次大會有:

劉二高業 馬文 高月 張秀平 王利娟 武大紅池存權楊孝英 張榮 史俊林 史少邦 李利成 孟俊青李金梅郭麗琴 郝寶珍 王志雄 王亮 郝煥文 李麗榮張翠蓮劉興花 葛廣平 韓俊蓮 聞保平 聞鳳英 薛軍李海龍靳建花 沈建軍 賈翠蓮 王建斌 李興如 劉新平張仙花高俊林 路三 王金榮 高五小 高二白 高四元穆貴全高新元 趙玉蓮 李枝貴 賈俊劉三仙 馬玉關茹金桂劉雙文 劉二小周桂娥 張鳳亮 張二白 車忠張爭氣張二福 張潤全秦建文 秦二女 周新明 崔改葉餘開元鄧改召 趙毛仁田雲元 郝玉明 張彩雲 閆二小 尤新元謝蘭英 閆玉鳳孫玉寬趙毛仁 張玉成 吳俊武夢禹張梓 姜世峯高俊林 張鎖林 周九旦 郭小如張亮明江覓娥 靳福全高秀 楊環 王城士 曹文芳韓桂芳崔娥女 劉俊冀先文 武栓 孫玉英 武建文武建功孫玉寬 趙玉蓮張彬 王海如 高玉拴 劉二厚 李白樑面換 陳白史有青 王續

名稱:神池縣八角鎮穗苑瓜菜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100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戰三紅

本社住所:神池縣八角鎮八角村,郵政編碼:036100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謀求全成員的共同利益爲宗旨,成員入社自由,退社自由,地位平等,名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贏於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額)比例反還。

本社以成員爲主要服務對象,依法成員提供優質瓜菜種子,牛羊等優良品種,信息,推銷,主要業務範圍:種植,加工農產品收儲 冷藏 保鮮 配送 引進新品種新技術 開展技術培訓 農資農機購銷 儲藏系列化生產及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服務。

第四章 本社以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以比例量化爲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爲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爲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一句之一。本社爲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爲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對本社責任承擔。

第六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施實國家支持發展和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七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章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從事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爲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爲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章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覈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爲本社成員。

第十章本社成員的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篇:合作社章程(範本)

合作社章程

目錄

第一章合作社名稱和住所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三章合作社註冊資本

第四章董事名稱、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五章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董事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七章合作社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章合作社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

作社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共同出資設立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一章合作社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合作社名稱:

第二條合作社住所:

郵政編碼:

第二章 合作社經營範圍

第三條 合作社經營範圍: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

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方可經營;法

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合作社註冊資本

第四條 合作社註冊資本爲100萬元人民幣。合作社以全部資產對合作社的債務

承擔責任。合作社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董事會並做出決議。合作社變更注

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董事名稱、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五條 董事的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董事出資的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六條合作社成立後,董事繳付出資後,經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

資報告後,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合作社印章向董事簽發出資證明書。合作

社應將出資證明書的複印件提交給相關的審批機關和主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出資證明書包括以下事項:合作社名稱、合作社成立日、投資金額 、出資日期、籤

發出資證明書的日期。

第五章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董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董事會, 並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依法進行監督, 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及合作社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董事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合作社新增資本;

(七)合作社終止後,依法分得合作社的剩餘財產;

(八)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合作社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董事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合作社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董事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董事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條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董事應當轉讓股權通知發出後30日內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在30日內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董事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合作社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董事名冊。

第七章 合作社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 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合作社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

(三)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合作社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合作社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合作社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合作社股票、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合作社合併、分立、變更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對合作社章程的修改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董事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通知中應載明會議的內容、日期及地點。定期會議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董事,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董事出席董事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董事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董事表決通過。但董事會對合作社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合作社形式、修改合作社章程作出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董事表決通過。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合作社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董事會,並向董事報告工作;

(二)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三)協助總經理決定合作社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協助總經理制訂合作社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協助總經理制訂合作社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協助總經理制訂合作社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協助總經理擬訂合作社合併、分立、變更合作社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協助總經理決定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本站隆重推薦好範 文網)第二十條 合作社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及合作社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作社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合作社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管人員;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合作社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 合作社設監事一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合作社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或其它高管執行合作社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或其它高管的行爲損害合作社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執行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總經理爲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於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董事。

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利潤分配按照《合作社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合作社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營業期限爲年。

第二十九條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董事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作社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五)宣告破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合作社解散時,應依據《合作社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合作社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小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董事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合作社註銷登記,公告合作社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根據需要或涉及合作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後的合作社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並交送原合作社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合作社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合作社登記事項以合作社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董事共同訂立,自合作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五份,其中,報合作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董事簽名(蓋章):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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