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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綠化專業合作社章程

額濟納旗種苗綠化專業合作社章程

種苗綠化專業合作社章程

    爲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本社名稱:額濟納旗XXXXX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內蒙古阿拉善盟XXXXXX小區1號樓6單元3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二條  本社的業務範圍:梭梭、蓯蓉種植;城鎮綠化;種苗、花卉、經濟種苗的生產與經營;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產業;森林病蟲害防治;網圍欄安裝;林木的撫育與管理;肉蓯蓉、鎖陽的接種;水利工程。

第三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  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爲15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成員

第四條  本社成員共5名。

        農民成員4名,所佔比例80%。

非農民成員1名,所佔比例20%。

第五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六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  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用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出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徐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隊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算、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大會審議。

(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設監事1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覈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爲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社經理現任理事長以及理事長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  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三條  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覈算。

第二十四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覈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收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爲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爲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  本設爲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七條  本社當年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覈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無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本社決定解散後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包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  公告事項與發佈方式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認真核實並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二條  本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十章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的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

XXXX年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