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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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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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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章程

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鬆、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峯、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准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爲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爲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爲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爲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餘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14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爲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爲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即爲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下同),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三)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五)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六)有權建議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七)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八)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九)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四)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五)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於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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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願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二)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三)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四)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五)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並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佔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於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併、聯合等重大問題;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查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四)審查批准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五)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六)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七)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爲必要時;

(二)監事會的建議;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五)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六)聘用或解僱本社工作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爲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一)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二)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三)採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四)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五)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六)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七)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託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社費;

(二)成員股金;

(三)本社每年度從結餘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四)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五)接受的捐贈款;

(六)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七)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範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二)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五)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六)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八)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爲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爲48萬元,每股金額爲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隻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採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爲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爲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曆年度實行會計覈算。理事會須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將上月(或上一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一次,並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代表)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後,年終結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三)教育基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培訓;

(四)風險基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六)成員股息一般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七)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 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代表)大會批准。所付工資及對模範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覈算。本社作爲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後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解散。

(一)成員少於10人,並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二)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

(三)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四)本專業生產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准解散或重組後,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佈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批准。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一)僱傭人員工資;(二)應繳稅款;(三)外部債務;(四)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後,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係,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2014年2月20日

第二篇:瑞金市園盛農業專業合作社章程

瑞金市園盛農業專業合作社章程

爲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瑞金市園盛農業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瑞金市武陽鎮石闊村,郵政編碼:342508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範圍:種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爲200萬元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爲200萬元人民幣,

成員以非貨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7名。

其中,農民成員6名,所佔比例85.7%,其它單位成員1名,所佔比例14.3%.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

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理標準和生

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揮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

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人:

(九)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有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會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 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先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覈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爲時,有權要求理事

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爲他人

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六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覈算。

第二十七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覈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兒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爲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於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爲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產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損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本社爲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爲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條本社當年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計論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覈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珍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產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全作經濟組織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本社決定解散後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佈方式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並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本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關申請註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內客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本社序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合作社章程

證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單位施工的馬各莊村定向安置用房1-3#樓工程,原設計圖紙標明戶門及外窗有隔聲要求,經我單位請示設計單位同意,戶門及外窗隔聲檢測項目取消,其他相關檢測依據規範執行。

四川大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馬各莊項目部

2014年11月20日

第四篇:專業合作社章程

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發起,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xxxx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爲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爲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爲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xx統一採購、供應成員種植xx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爲成員提供xxxx種植技術諮詢服務。

第五篇:合作社章程

第二條

本社定名爲 合作社,社址設在 ,第三條 本社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宗旨是不以營利爲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爲社員服務。

第四條

本社的業務範圍包括:爲社員供應所需生產資料,如: 、 、 等;收購 、 等農副產品;提供機械、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五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組織供應、生產和收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關單位的監督。

合作社編輯 第六條

本社創建資本總額【*】 萬元,分爲 【***】 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萬元( 【***】股),社員入股【**】 萬元(【***】股)。

第七條

社員必須按其業務量認購相應股份,並在註冊登記時一次付清,由合作社開據股金證書。

第八條

一個社員,不論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認其爲一個股東,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繼承和轉讓,但必須到合作社辦理有關手續。

社員編輯

第九條

承認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規章制度,並認購股金者,經本人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即爲本社社員。

第十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生產資料供應證,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2、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諮詢權和監督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細則。

3、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改選或罷免董事、監事。

4、參加年終分紅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根據章程的規定交納入社費,認購股金及由社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3、保證按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實施生產,嚴格履行合同,保證供貨時間、數量和質量。違反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社員退社一定要在業務年度結束前2個月提出,經理事會批准,完成當年任務後方可辦理退社手續,中途不得退社。

2、社員退社時,根據當年本社的財務狀況,退還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當本社財產不夠抵償債務時,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擔股份以外的虧損額。

第十三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董事會決議,給予除名:

1、社員不遵守章程及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不執行本社簽訂的合同,向本社提供僞、劣產品。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本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社員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

管理機構編輯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票通過方可有效。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選舉或罷免監事。

3、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批准本社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增加新社員數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終分配方案。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董事長1人,董事 【***】 人,任期爲【***】 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臨時召開。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董事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管理合作社,確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開展。

2、提出、審議合作社的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

3、在同國家、集體、私人等三者關係中,董事會代表合作社開展工作,有權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約。

4、決定資金的借貸、使用、償還等工作。

第十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2、代表董事會行使權利,有權對外簽署一切合同,對內簽署社員證、股金證和生產資料供應證。

3、提名並經董事批准,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合作社設監事會,負責監督本社的業務活動。監事會由 【***】 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 【***】 人,任期 【***】 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並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金、票據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終止清算編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並進行清算:

1、合作社的資本連同公積金和機動儲備金虧損二分之一時。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二十五條

在接到撤銷合作社的通知 後,董事會應在1個月內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研究宣佈解散合作社或對合作社進行改組。由社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清算委員會批准,不得處置合作社財產。

第二十六條

清算財產時,合作社財產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貸款、貸款利息、稅款及發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僱員工資、生活費等。

3、按社員所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本金。

4、若資不抵債時,社員扣完股本金後,不再負擔其他連帶責任。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今後頒佈的有關法律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有關部門批准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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