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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施行《唐山英才技校違紀處分條例》的通知

關於施行《唐山英才技校違紀處分條例》的通知

關於施行《唐山英才技校違紀處分條例》的通知

各班級:

爲了加強學校的管理,規範全體學生的行爲養成,作好教學工作的堅強後盾,依據學校管理規定和《中國小生守則》、《中學生行爲規範》,特制定本條例,望認真組織執行。

唐山英才技校

2022年09月01日

附:《唐山英才技校違紀處分條例》

一、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處分的目的在於嚴明紀律,教育違紀者和全體人員,加強學校的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學校管理能力。

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三)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處分的項目

對學生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勸退;

(六)開除學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爲最低處分,開除學籍爲最高處分。

三、處分的條件

對學生違反紀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

1、煽動策劃、組織罷課、罷考、罷餐,張貼大、小字報,以及其他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壞安定團結等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2、因違法被司法機關拘留審查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經審查屬無辜者除外)。

3、被司法機關處於警告、罰款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被司法機關處於行政拘留的,給予開除處學籍分。

5、被叛處徒刑或勞動教養的,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6、兩人打架,情節較輕,尚未造成後果者,分別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且影響較壞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故意尋釁挑起事端、首先動手者,從重處分。

7、結夥打架,尚未造成後果的給予爲首、策劃組織者以留校察看處分,其他動手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後果且影響較壞者,給予爲首策劃組織者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其他動手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責令退學的處分。

8、在打架場所起鬨,推動事態發展,或在事後挑撥當事人繼續對抗調查,或作僞證,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9、爲打架提供器械,或以勸架爲名偏袒一方使事態擴大或趁混亂之機參與亂打者,視情節給予從嚴從重處分。

10、持器械打架或酗酒鬧事者,加重處分。

11、擾亂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妨礙他人工作、學習、休息及其它正常活動者;給予責令檢查或通報批評的處分。不聽勸阻或由此造成後果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12、不服從管理,與執行公務的人員頂撞、妨礙執行公務的給予通報批評;由於妨礙公務而造成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3、當面辱罵他人或頂撞教職工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惡劣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4、私拆或隱匿、毀壞他人信件,屬初犯或情節輕微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5、投訴恐嚇信,或以其他方式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情節輕微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6、用小字報、大字報等形式捏造事實,侮辱誹謗他人的給予警告直至責令退學的處分。

17、學生在校期間吸菸、喝酒、賭博的,應責令檢查並給予通報批評;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並按規定處以10元以上罰款處理。

18、對不按規定隨意倒垃圾、亂潑污水、剩飯菜、隨地大小便等破壞公共衛生的行爲責令檢查,或通報批評,並處以罰款;屢教不改,情節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並處以罰款。

19、凡在本校內牆壁或公物上亂塗亂畫,或在指定地方外張貼廣告等,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罰款;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並處以罰款。

20、故意損壞學校花草樹木,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1、學生應遵守學校關於學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對無故不上早操,不參加各項集體活動的,責令檢查,重犯給予通報批評,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2、凡違反學校作息時間規定者,責令檢查,重犯者通報批評,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23、無故曠課者,責令檢查;無故曠課累計超過4課時、遲到或者早退6次通報批評;無故曠課達8課時、遲到或者早退10次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無故曠課10課時、遲到或者早退15次以上責令退學。

24、考試作弊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5、故意損害正在發生效力的佈告、通知、封印等,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6、在教室、會場等公共場所故意起鬨搗亂,不聽勸阻者責令檢查或通報批評,重犯者給予警告處分。

27、損害公共財物,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並按2倍以上價格賠償。

28、不按照有關規定,違反操作規程而損壞實訓設備的,責令檢查,並酌情賠償;損壞程度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並酌情賠償。

29、在學校使用手機被沒收2次以上的責令檢查或通報批評,重犯者給予警告處分。利用學校電源給手機(電池)充電的,除予以記過以上處分外,並進行10元以上罰款處理。

30、以偷盜詐騙手段侵佔少量公物或他人財物的給予警告處分;數額較大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直至責令退學;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31、未經批准,私用電爐、亂拉電線,亂接大功率的其他用電設備者,給予通報批評、處以雙倍罰款,並沒收電器設備。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並處以雙倍罰款。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者從重處罰。

32、男女生接觸密切或行爲與學生不相符,初次批評教育,累計2次以上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3、學生個人量化減分至60分通報批評,減分至50分警告處分,減分至40分記過處分,減分至30分留校察看處分,減分至20分勸退處分,減分至0分開除學籍處分。

34、無論什麼理由跳牆或者強行從校門離校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離校後經聯繫或者尋找後累計3天以內給予勸退處分,累計3天以上(不含3天)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5、回家周不按時返校且未接到家長請假電話的,均視爲遇假不歸,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36、請假離校未按照批准時間返校的,1天以內寫出書面檢查,並給予警告處分;1天以上2天以內寫出書面檢查,並給予記過處分;2天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處分的實施

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

對於一人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爲的,應當合併處理,加重給予處分。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爲只能給予一次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或者主動退還贓款、贓物的;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錯誤,並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後果發生、發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錯誤,以及僞造、銷燬、藏匿證據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中他人的錯誤,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待錯誤、提供證據的;

(四)在本學期已受處分且又受處分的,先予以處分,再累計處分。

(五)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爲的。

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會議上宣佈,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宣佈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知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受記過以上處分的本人在全體學生大會上作出書面檢查。

五、處分的撤銷

違紀學生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滿3個月,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滿一學期確已改正錯誤的,在期末前由本人寫出撤消處分的申請,班主任寫出評價證明,學校批准撤消處分。

有特殊貢獻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