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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通用多篇】

有限公司章程【通用多篇】

有限公司章程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出資,設立xx(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xx萬元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x人,執行董事爲xxx,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x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爲xx。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xx份,股東留存xx份,公司留存xx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xx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有限公司章程 篇二

作爲公司組織與行爲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銷售建築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50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 篇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公司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及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公司實收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公告報樣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少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名稱: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時間:股東在公司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過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條公司爲永久存續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審查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對外投資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向股東報告工作;執行股東的決定;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爲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六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向股東提出提案;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製作的財務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肆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一份用於辦理相關手續。

有限公司章程 篇四

總 則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製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記註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名稱和住所

四、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經營範圍是:公司註冊資本

六、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

七、本公司的股東:xxxx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八、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xxxx以貨幣出資 萬元,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十、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准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十二、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四、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十六、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八、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十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議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 利潤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二十二、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十三、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萬案,並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其他事項

二十四、本公司營業期限爲10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後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十五、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xxxx有限公司

監事委派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條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經股東委派XX爲本公司監事

監事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

有限公司章程 篇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出資,設立容縣XX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金額: 認繳出資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1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公司股東決定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經理】,任期 年,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七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

2

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爲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說明:

一、爲方便投資人,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製作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說明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並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章程爲參考格式,股東在打印章程時,需將黑體字部分內容即【注:……】刪除。

六、此說明不用打印。

有限公司章程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重慶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

住所:重慶市渝中區某路某大廈某號。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爲:主營產品(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經營範圍爲準)。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爲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年,自公司覈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五個: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覈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壹拾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比例

王某xx萬元51%

唐某xx萬元26%

呂某xx萬元6%

顧某xx萬元15%

崔某某xx萬元2%

第十三條股東可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超過元人民幣的進貨、設備購買或其他支出,需當面或電話通知全體股東,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能實施;且應簽訂書面買賣(購銷)合同,以便公司存檔管理並在產品或設備的後續維修、保養上與對方聯繫、洽談。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爲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爲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及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及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執行董事可以隨時決定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人員聘用及管理

第四十二條公司聘用員工,採取公開擇優錄取方式,也可由內部員工引薦,面試合格後方可進入公司工作。技術部聘用技術人員,可由技術部負責人自行決定是否聘用。但技術人員的待遇及相關福利標準的核定,由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凡新進入公司員工,需提交個人簡歷、相片2張、身份證複印件、家庭住址和聯繫方式等資料到綜合部存檔。

所有公司員工,工資發放採銀行卡打卡方式,但事後需員工本人到財務部簽字確認。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爲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覈准登記註冊後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 篇七

作爲公司組織與行爲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一、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預先覈准登記的名稱爲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xx市(縣鎮)xx路xx(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含經營方式)xx。

四、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xx萬元。(要符合法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爲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xx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xx。

認繳出資額:xx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xx%。

出資方式:xxx(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xx年xx月xx日。

2、法人名稱: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xx。

認繳出資額:xx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xx%。

出資方式:xxx(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xx年xx月xx日。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佔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註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於xx年xx月xx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xx。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爲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xx。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爲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於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有限公司章程 篇八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等x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地址:xx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xx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註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⑺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⑻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遵守公司章程;

⑵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⑹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叄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⑺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