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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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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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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司章程範本

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行爲,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爲 年。(以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五條 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經營範圍:×××××××

(以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爲:

(一)×××××××以 出資,爲人民幣 元,佔 %。

(二)×××××××以 出資,爲人民幣 元,佔 %。

(三)×××××××以 出資,爲人民幣 元,佔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並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註冊後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爲 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 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蔘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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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於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 名。監事任期爲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覈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於金華市 簽訂。

×××××××(蓋章) 代表簽字

×××××××(蓋章) 代表簽字

×××××××(蓋章)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章程

寶 盈 環 保 工 程 公 司 章 程

爲實現公司的經營管理目標,規範管理行爲,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1、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各項目部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二、錄用

1、公司各部門、項目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提出申請,經人事辦審覈、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辦統一納入聘用計劃並辦理招聘事宜。

2、新進人員經考覈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辦辦理試用手續。一般員工試用期一個月,主管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能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4、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辦送交以下證件:

(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5、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6、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三、福利待遇

1、公司依照企業的發展和兼顧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2、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綜合保險。轉正後,由公司統一辦理。

3、在公司上班的外地員工,可申請安排集體宿舍;在項目部的員工統一由項目部辦公室主任安排住宿。

6、公司依據有關國家規定,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四、休假及請假

1、按國家規定,員工享有以下帶薪假日(有基本工資,無績效工資):元旦:1天;春節:5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婚假:3天+晚婚7天;喪假:3天;產假:90天+晚育15天。

2、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公司發送適當補貼或安排調休(調休不另計補貼)。

6、員工請假須提前提出申請,2天以內的須經所屬部門主管批准;3-5天的,須經總經理批准;5天以上的須經總經理批准。

五、 調職

1、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不得藉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2、公司或項目部之間人員的調動,須經雙方部門主管、人事辦主任的書面批准。

3、公司、項目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使其“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六、辭職及辭退

1、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寫書面離職申請,一般員工經部門主管、人事辦主任覈准;主管以上員工須經副總經理、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手續。並視需要,由人事辦開具《離職證明》。

2、一般員工辭職,需提前7天提出申請;部門主管辭職,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

3、違反國家法令、公司制度而被辭退者,在賠償公司的損失及辦理完交接手續後,限當天內撤離。

七、保密

1、必須尊守崗位職業操守,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員工所掌握的有關公司、項目部的信息、資料和成果,應對上級領導全部公開。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向其它任何人公開或透露。

2、明確職責,對於非本人工作職權範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消息的傳播。

3、非經發放部門或文件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複印和拷貝有關文件。

4、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信息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偷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彙報。

寶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入職前確認已閱讀(簽名):

第三篇:公司章程

新疆百福雨鑫貿易有限公司

章程

第四條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三名股東出資設立新疆百福雨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新疆百福雨鑫貿易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烏魯木齊高新區蘇州東街366號新洲城市花園豪景苑4棟1單元11層1101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

第四篇:公司章程

長沙xxxx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爲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

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二人共同出資設立

長沙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長沙xxxx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長沙市開福區撈刀河鎮高嶺村高明組243號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岩土工程勘察;樁基基礎施工;水文地質勘察與鑿井;水

文鑽井、邊坡支護與描固;基礎施工;地基處理;水利工程建築;地基基礎測試檢

測;工程測量;建築勞務(以執照覈准爲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定。公司

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

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後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證件名稱及號碼認繳出資出資方式持股比例實繳出資額出資時間江xx43052419731218177x30萬元貨幣60%30萬元2014.3.15 海xx43052419740403178720萬元貨幣40%20萬元2014.3.15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

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

電子產品、明文件。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

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並轉讓;

(5)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8)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9)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3)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

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

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

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

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

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

買權。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

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

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籤

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

載。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 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

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

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本公司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

全體股東。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

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江xx爲執

行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江xx爲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1名,公司經理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江xx擔任。經理對

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曾xx爲監事,監事對股

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

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監事有進行調查的權利,並可以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

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

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

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並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

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50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 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

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

機關辦理備案。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

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

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

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

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

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

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規定

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

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

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

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

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14年3月15日

第五篇:公司章程

吉林省龍豪建築工程安裝有限公司

章程

爲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2人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據《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設立,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條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不得成爲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着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條公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開展日常的活動,公司爲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公司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爲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安全保護和安全生產,並採取措施對職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七條公司依照《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爲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爲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八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九條公司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條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度重要的規定製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吉林省龍豪建築工程安裝有限公司

第十二條公司住所:長春市高新開發區前進大街與衛星路交匯處陽光大廈507室,公司以自己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燃氣室內外管道安裝(燃氣表安裝、燃氣調壓室的安裝、總儲存容積500㎡及以下液化氣儲罐、廠站安裝);自來水室內外管道安裝;熱力管道室內外安裝;排水管道安裝。

第十四條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最終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實爲準。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六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

公司註冊資本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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