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多篇一人,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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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第三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第四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第五篇:2014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更多相關範文正文
第一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有限公司出資,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及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
第二條 公司住所: 。
公司依法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公告報樣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少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名稱: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時間:股東在公司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過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條 公司爲永久存續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三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爲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六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製作的財務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八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肆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一份用於辦理相關手續。
股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註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爲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舉爲公司執行董事。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經理行使以下權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監事,其成員人,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的兼任監事。聘任爲公司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爲三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年度終了以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爲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爲準。
股東親筆簽字
年月日
第三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僅供參考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
第七條 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註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 出資時
間
第九條 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自得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 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爲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其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決定時,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xx擔任。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擔任。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時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爲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爲準。
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第四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須知
一、爲方便投資人,特製作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須知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並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參考格式切記不可照搬照抄,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實際情況做相應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只有一名股東,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股東會”字樣。
2、若公司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或一、二名監事,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董事會、董事長、監事會”等字樣。
3、若公司註冊資本爲一次性繳付,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分期繳付的情況。
4、章程中標註由股東自行確定的事項,應做出相應的規定。
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年月日股東決定通過/第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或者有未盡事宜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佔註冊資本比例出資方式
100%
出資時間:股東出資於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額繳付。
(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十萬元)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由一名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簽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董事會,若設
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和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或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也可設監事會,若設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 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董事長[在設董事會的前提下]或經理),任期年,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八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七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應由股東作出決定,投資或者擔保的具體數額規定爲:萬元(注:由股東自行確定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注:是否能夠繼承股東資格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爲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後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第五篇:2014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爲萬元人民幣,佔註冊
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爲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於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內容來源好 範文網)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爲,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條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叄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 三 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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