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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營銷代理人協議

售電營銷代理人協議

售電營銷代理人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合作,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售電營銷利潤分成方式,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方授權乙方在浙江省電力交易細則規定的情況下和用電用戶達成代理售電。乙方享有簽約客戶售電利潤分成的權利。甲方在未經乙方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劃轉乙方客戶的收益權和調整利潤分成比例。

二、乙方利用自身資源,幫助甲方簽訂售電合同,交由甲方運作,甲方負責業務運營及日常運營開銷,乙方僅負責客戶拓展及客戶維護。營銷產生的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三、利潤分配:甲方售電所得差價部分完成繳納增值稅後,甲方30%,乙方70% ,甲乙各自負擔所屬部分的所得稅。實際乙方提取數=甲方收取服務費×(1-增值稅)×0.7。

四、付款方式:甲方將售電所得分成匯給乙方指定的公司賬戶,乙方開具相應的發票。

五、匯款時間:所得差價部分由國家電網公司匯入甲方銀行賬戶後一個星期內匯到乙方指定的公司帳戶裏。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